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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现状调研

2019-05-15张瑞娜

市场观察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现状,以西宁市为例做出更直观的表述。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聘任现状;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当置于宪法和国家法律的约束下,政府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政府作为法律规制的一般主体,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必要聘任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为其规避一定程度的风险。2017年1月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号),明确要求到2017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文主要从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现状,以及采用何种聘任方式两方面进行论述。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目前,关于西宁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现状并不理想,相对来说政府法律顾问的市场还较小。各个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并不能全面的落实相关政策,据不完全统计,不说乡镇级行政机关,甚至一些县级机关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上也存在问题。为了应付上级机关的检查,相关制度的文件很全面,印发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成立律师顾问团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但是,在具体实行方面又极度欠缺,并没有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为其服务,甚至在其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门,并没有专业的人员存在,漠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询问相关负责人原因时回答说,原来会请一些法检机关或者司法局的人过来服务,但是效果并不明显。然而,法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即使收效甚微,我们也不该一律摒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一切社会资源都会受到市场的调整,政府法律顾问也不例外。法律专业人员想要从事政府法律顾问这一行业难免会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比如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就是将这种服务当作一种商品,由政府购买。与普通商品一样,适用政府采购法。下面,我们就具体探讨一下政府法律顾问这一行业是如何步入市场的。

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是注重其在法治政府方面的发展的。有的以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形式,有的以设立公职律师的方式。不管表现方式为何,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进步。就目前而言,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方式主要有,招投标、自荐、以及法制部门领导的举荐等三种方式。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不應一概而论。

很多人可能认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聘法律顾问更多的适用于东南沿海一些政治、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实际上并非如此,招投标的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额较大或者一次签约时间较长的聘任。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财政支出都有严格的控制,仅仅通过与律所、律师个人或者专家学者签订合同的方式是没有办法走大额的财政支出的。所以,需要采用招投标这种透明度高的方式够买法律服务。就目前社会现状而言,政府的采购不同于经济市场上的其他产品,它除了受市场经济自身的调整外,由于其公益性还会受到一定的政治因素影响。虽然招投标这种方式较为公开透明,但是程序繁琐,如果每一次聘任政府法律顾问都采用这种方式会极大的浪费公共资源,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如此看来该招聘方式很容易被市场淘汰,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紧急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妨碍事情的解决。

有关领导或者法制部门的举荐,是目前最为普遍和成功率最高的方式。虽然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但这与中国的国情不无关系,从人情社会往法治社会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体现在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法律顾问的聘任。关于聘任什么样的法律顾问,聘任谁作为本机关的法律顾问,有决定权的人不一定能对本地区有入选资格的人有个全面的人认识。所以,在所难免的他们会向身边的人或者机关进行咨询,有关人员的举荐自然也成为聘任结果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暗箱操作”。一些能力一般,但是人脉较广的律师或者专家学者会在有关人员的举荐下成为某一行政机关或者其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但是其并不一定可以提供最好或者最适合该单位的法律服务。甚至存在一些现象,为了拿下一个机关的单子,不惜行贿。有决定权的领导的身边的人也会成为被贿赂的对象,通过向领导举荐,再向竞争者收取一定的回扣。当然,这只是部分现象,基于人们的利己性,这也是难以杜绝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这种现象一定会有所改观。

最后就是有意向的人的自荐。这种聘任制度的适用,在目前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仅靠自己给政府机关的意向书,是很难被聘任上的。从机关的角度考虑,对于没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个人,聘任其为法律顾问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不了解就没办法轻易接受,不确定他是够有足够的能力为本单位阻挡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从有意向的个人来说,本身的能力证明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证明自己的能力,作为律师来说无非就是接受了多少案件的代理,代理结果如何,作为专家学者来说无非就是有多少相关方面的著作或者理论研究。但是,这些有显著成果的律师和专家学者,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为该机关单位进行服务,又会画上一个问号。在调研过程中收集的材料中,有一份延辉律师事务所做的一份自荐书,从政府为什么需要法律顾问到自己有什么优势,会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写的十分详尽。当然,结果也是不错的。证明自己虽然有难度,但是,如果可以让相关机关看到你办事的态度,一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以往一些政府聘用法律顾问通常是以“法律顾问与政府的关系”或“法律顾问在当地的知名度”作为选择条件,没有特别注重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及综合能力水平。然而,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及综合能力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为了有效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就有必要对法律顾问的聘用模式予以一定的调整。

为了使各政府部门可以招录到适合自己的优秀人才,我们应逐渐适应市场的优胜劣汰,减少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过度干预,进一步选出可以促进法治政府发展的优秀人才。英、美国家法律顾问有严格的选拔制度。从英、美两国政府法律顾问的选拔上看,两国在选拔任用上更多的是将政府法律顾问的选拔过程看作是一种提供政府服务的过程,将聘请行为视为一种政府采购行为,公开和竞争在整个选拔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在政府决定选拔政府法律顾问后,政府将会向各律师事务所公布外部聘请指南,有兴趣的外部律师将会向政府提交申请,申请一般包括外部律师的专长及经验介绍、职业风险分析以及外部律师的相关履历,只要申请完整且符合条件,外部律师即可进入聘请名单中。为了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及独立性,政府成立专业部门负责聘请法律顾问的相关选拔工作,在综合考虑各方面素质的基础上,政府将会决定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最终人选。具体如下:

针对政府法律服务需求数量大、领域广、类型多等特点,选拔政府法律顾问要坚持人员精干、优势互补原则,突出高层次、高水平,既要立足本区域内,又不局限于本区域内,既考虑权威声望,更注重实际工作能力,重点选聘一批在各领域著名律师、专家和学者参加到法律顾问队伍,努力造就一支专业化、高素质、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和懂政策的复合型法律顾问队伍,培养一批熟悉城建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等专业领域知识的专家型法律顾问人才。

在具体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用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可以续聘。如此以来政府法律顾问便可以有一个相对系统且完善的聘任模式了。

参考文献:

[1]赵耀.政府法律顧问实务[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5-100.

[2]王进喜、程涛著.政府律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2-169.

作者简介:

张瑞娜,女,汉族,河北邢台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全称: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现状调研—以西宁市为例最终成果,项目编号:JM17035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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