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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被取消后,平台是否还应负担法律责任?

2019-05-15

遵义 2019年9期
关键词:顺风网约订单

今年3月初,深圳一名大一学生在一款打车软件上预约顺风车后,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车上另外3名乘客也不同程度受伤。事发至今,受伤乘客及家属未得任何一方的回应。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之一,在于乘客在司机要求下,于事发前取消了订单。

1 平台无责,监督管理亟需完善

文丨■周芳元

就事论事,本次事件自始至终均因司机的过错而致,司机应当担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司机在明知平台服务条款前提下,不愿意支付平台费用,私自要求乘客取消平台的订单,订单的取消,也就意味着司机、乘客与平台脱离了责权利关系,三方关系变成了双方关系,这是经过双方许可而最终得出的结果,事故的责任应在双方之间定夺。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判定结果,顺风车司机陆某安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作为乘客,面对司机不正当要求,没有及时予以反驳,并加以拒绝,而是顺从司机要求,答应司机要求,私自取消订单,亦属单方面违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这些都不难判断,难就难在本身存在监管方面漏洞的前提下,平台需不需要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如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责任,车主或车主相关乘客或乘客相关方协议解决,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所有费用及任何其他损失均由过错方全额赔偿,平台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或连带责任。”该平台的这个条例,在订单没有取消的前提下,顺风车平台收取了服务费,理应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来计算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服务协议中推卸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法律效力。

应当看到,司机是在熟知平台相关条例下出车的,司机并没有对车辆的来源合法性产生质疑,而是默认了平台的条款,根据平台的要求进行操作的,若有争议,也是司机与平台之间的争议,司机不应以此来推卸对事故的责任。

纵观整个案件,司机违约违规在先,而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担负主要职责;乘客没有遵守相关约定,私自取消订单,须承担一定责任;平台虽然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但并未从中获利,无需承担责任。值得深思的是,对于这样的一款平台,司机乘客可以随意取消订单,公司并未在深圳商事登记部门注册成立分支机构,也没有向深圳市备案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没有开展合乘信息数据库对接工作等,管理存在巨大漏洞,相关部门的监管亟需到位,需要采取有力措施促推平台完善管理,让其服务合规合法让人民满意。

2 网约车出事故平台管理岂能置身于世外

文丨■苗凤军

这是一个很尴尬的事件,也是一个值得广大百姓相当深思的事件,今年3月初,深圳一名大一学生在一款打车软件上预约顺风车后,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车上另外3名乘客也不同程度受伤。事发至今,受伤乘客及家属未得任何一方的回应。导致这一状况出现的原因之一,在于乘客在司机要求下,于事发前取消了订单。而在订单被取消后,平台对于出现的交通事件一直没有介入,让受到伤害的百姓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阻力,这一事件出现,可说是血的教训。

有人说,网约车管理平台没有对事件出面进行积极的解决责任,毕竟在相关人员乘坐网约车时,听从了司机的建议,私下里将订单取消,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将管理平台所获得的管理费用绕过去,让司机获得更多的利。这种行为本来就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如今出现交通事故,就与平台没有关系,平台管理部门不介入,是咎由自取,是自己不遵守相关规则,受到伤害只能是自认倒霉。

事件出现,司机和坐车的乘客都有责任,交通事故出现,他们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事件出现真的与管理平台无关吗?事实上平台所应该的责任也是很多的,毕竟司机是平台聘用的,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人员管理,应该在经营过程中,会意识到司机在工作时会存在着种种的情况,而绕着平台进行运营,平台更应该知道这样事件肯定会存在,存在就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进行规范,进行管理,因此在这一事件中,平台也不能置身于世外,应该在事件出现后跟进,对事件出现及时协调司机进行赔偿。特别是在这一事件中要说的是,开车的司机并非是出租车车主,这说明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平台管理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对司机准入资格审核时存在严重问题。

当然事件出现,在提醒平台加强监管责任,履行职责的同时,也希望广大百姓在外出打网约车时,必须自己要规范自身的行为,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进而防止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在维权时,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Positive Side

3 订单取消,平台责任不可消

文丨■胡 蔚

乘客私下与司机达成取消订单的约定,事先并未告知平台方,仅从此次事件的法律关系来看,平台方看似并不需要负担责任。那么,平台方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那可未必。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此次出事的车辆属于从租车公司租赁的车辆,平台既未对车辆合乘信息进行审核,也未进行相关备案。作为监管方,平台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管责任,在监管上何止是存在漏洞,简直是一片空白,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此不作为、不负责,平台方岂能将责任一推了之!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必须具备至少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很显然,这家平台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即便有,也只是用来糊弄管理部门的一纸空文,并没有当作一项基本条件来认真执行。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而根据深圳市公共交通局提供的情况,这家公司并没有在深圳登记注册分支机构,也没有备案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和开展合乘信息数据库对接。

这起交通事故给多个家庭造成不幸,即便是司机和乘客有不当的私下交易行为,但如果平台在日常监管中能够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责任,按规定做好对网约车辆和司机的信息审核,加强对异常订单的排查,那么就能够更大限度地化解潜在风险,这起悲剧也许能够得以避免。正是由于平台方的不作为,让司机肆意游离于监管之外,才导致司机可以使用未经审核的违规车辆,也敢于为了躲避服务费而采取拒单等方式强迫乘客取消订单,从这个方面来看,平台方的责任也不可免。

这起悲剧再度暴露出当前网约车平台中存在的乱象,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等业务的发展,参与者越来越多,鱼龙混杂的现象不可避免,对网约车平台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批和日常监管,对平台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不能让平台的失责给消费者埋下危险的炸药。

4 取消订单后出事,平台也将“摊上大事”

文丨■龙继辉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所以,出了交通事故,平台的赔偿责任不容推卸,这是毋庸置疑的依法办事。

可能平台会喊冤。他们会认为乘客取消订单后,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解除或者还没有成立,出现交通事故由其赔偿,实属窦娥冤。但,冤归冤,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一点都不能打折。

试问,乘客为何会选择顺风车?正是基于对顺风车的信任。试想,如果喊乘客直接跟司机联系业务,乘客可能会因为没有安全感而改选其他出行方式。正是基于对顺风车严密监管体系和强大安全保障和赔偿能力的信任,才会义无反顾地踏上顺风车的旅程。

但,坐上顺风车后,司机要求取消订单,此时的乘客上了“贼船”,急于到达目的地,只能被迫对司机的无理要求“有求必应”。其实,司机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在于其乘人之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既然乘客可变更或撤销客运合同,那么,乘客与顺风车的合同当然有效。否则,变更或撤销合同还有意义吗?

众所周知,司机要成为顺风车平台的“加盟商”,必须符合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而且要服从平台的监管。司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要求乘客取消订单,正是平台教育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表现,当然应对其失职、渎职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是,乘客遇到司机要求取消订单情况时,没有实时的投诉救济渠道。如果乘客能够通过“一键通”等投诉方式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投诉,司机就会投鼠忌器,从而不敢干出此类出格行为。因此,如果出事后不由顺风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是显失公平的放纵行为,将加剧顺风车行业的乱象丛生。

当然,对乘客最好的保护是让平台和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乘客及死者家属可以向平台或司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赔偿权利,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取消订单不是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文丨■左崇年

司机取消订单强行毁约责任不在乘客。取消订单并不是乘客没有坐车的事实,而是司机为了不让平台方收取“份子钱”而通过钻空子来躲避平台方从中扣取平台费,强行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直接向他支付车钱,否则就不接此单。按说,乘客乘了车就和车主系经过平台建立起了合同关系,这时候三方都存在法律关系。但乘客和车主私下取消订单,且未通知平台方,这一行为本身已违反了合同本身,而责任不在乘客,因为这是司机为了规避平台方单方面的强行毁约。

取消订单不是平台方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所以这个事故责任既在顺风车司机本人,但同平台方也应依法承担应有的责任。不是因为司机取消了订单,就与平台方无关。表面上看司机“取消订单”是个人行为,但无不暴露出平台方监管责任的缺失。在网约车的管理上,平台存在很大漏洞。但是平台的管理漏洞责任不应有乘客买单。即使司机为了既得利益,强行取消订单,乘客和车主“抛弃”了中间平台方,平台方也有责任。因为平台和网约车不是一次性的交易,而是长期的合作和管理关系,监督管理责任不能因为司机的一次“取消订单”,而把责任一推六二五,不管不问。

取消订单平台监管责任犹在。平台方作为监管方,应该履行对注册车辆的监管审查义务。然而这出事的网约车司机的这辆营运车是租赁来的车辆,而赁来车辆的企业,2018年4月,该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当年12月移出。也就是说营运车辆不合法,司机属于非法营运,那么,何以成了平台审核通过的网约车,不仅是平台监管不力,而且确实存在管理漏洞,所以给非法营运有机可乘,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平台方管理严重失职,难咎其责。

再者,平台方作为网约车监管方,存在合同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使司机躲避了平台收取10%的服务费,但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变,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这就像一个单位职工,把单位的车子偷出去干私活赚钱,出了事故,不是单位不知道而不负连带责任一样。平台方应该主动做好事故善后协调工作,并依法承担应尽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抱着与我无关的心态对待事故赔偿工作。

6 网约车平台不能只有利益没有责任

文丨■王恩奎

网约车平台不能只有“资本思维”而没有“责任思维”。网络平台打破了行业的边界、形成了资源的整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行为的边界、法律的底线。互联网催生了技术的创新、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资本思维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网约车平台当旗下网约车司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时候,网约车平台便感到“很冤枉”,口口声声说,只是提供平台,乘客与网约车司机不完全受自己约束,所以不能共同承担责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既然网约车司机通过平台接单获得了收入,同时平台也获得了相应运营提成。就凭平台与网约车司机是利益共同体这一点,受罚的网约车司机把平台告到法院也是有理有据的。即使网约车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你承担了媒介服务,那么也是需要负有相关责任的。

网络平台打破了行业的边界、形成了资源的整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行为的边界、法律的底线。随着各种新业态新经济形式的迅速崛起和壮大,互联网企业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管控体系。法治社会,有利益就有责任,任何人都不是没有责任的世外桃源。互联网催生了技术的创新、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资本思维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只有各社会主体共同达成维护公共利益的共识,担负起肩头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才能把风险拒之门外。

所以,当务之急,是如何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任何平台提供的媒介服务,都应该是依法营运,不管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以公益为目的,都不能改变服务的性质和法律底线,不能规避责任。天下没有不负责任的服务。根据卡罗尔(Carroll)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应该承担经济、法律、伦理责任。因此在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时,不能将企业的经济功能与企业的社会功能对立起来,而应把它们作为相互匹配、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共同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之中。

Positive Side

7 司乘取消订单不是平台免责的理由

文丨■刘剑飞

笔者认为取消订单,平台不仅不能免责,甚至还应该加重处罚。

首先,乘客是在司机要求下取消订单的,也就是说,取消订单并非乘客的自愿行为,据同车乘客介绍,司机“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直接向他支付车钱,否则就不接此单”,由此可见,乘客取消订单是被迫做出的选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着乘客的责任。而且司机要求取消订单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平台方拿钱”,也就是说,司机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乘客完全是一种被“绑架”的对象,并没有从取消订单这种行为中得到任何好处。因此,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其次,司机和乘客之所以能够私下取消订单,足以证明,平台在监管方面存在的巨大漏洞,这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平台监管滴水不漏,无懈可击,也就不会出现如今的难以收拾的局面。因此,平台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始作俑者,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而且由此看来,这种私下取消订单并非个例,也并非偶然行为,而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是一种潜规则,这就充分暴露出平台监管存在的缺失,因此,平台非但不能免责,甚至可能因为失察和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平台不仅应该管理好所属的司机,还应该预防运营中间的作弊行为,这是平台的基本责任和职能。

而且涉事车辆并非司机所有,而是租赁来的,租赁车辆竟然通过审核成为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在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追问和追查。

综上所述,乘客和司机取消订单虽然属于私自行为,但是却与平台的监管和审查不无关系,因此,平台不能免责。因为有些责任并不是事前进行条款规定就可以避免的,也不是事后推卸就能够推掉的。

漫画(小栗子/图)

8 平台当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责任

文丨■童其君

众所周知,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平台虽然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但是其通过不易的组织行为使得预约顺风车这一打车软件妇孺皆知。因而,平台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责任。

顺风车是有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一个有需,一个有求,既然顺风车司机载乘客,双方就要遵守相关规定。对司机而言,私下接单属违规;而对乘客而言,明知对方绕过平台,依然去坐违规司机的车,这也是违约行为。

正如广大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所表示,乘客“取消订单”与司机私下交易的行为,则导致顺风车平台脱离了顺风车业务的组织过程,平台有可能会因此而免除有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观点,笔者委实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暂且撇开乘客的责任来说,乘客乘坐顺风车受伤甚至身亡,首先司机肯定有责任,司机要求处于弱势的乘客取消订单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后,导致乘客伤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平台也有责任,平台和司机之间有合同关系,也应该负责。因为平台开启了危险源并应当对此风险予以控制;平台组织了顺风车业务活动,作为专家系统的平台需要为乘客提供足够的信任感;平台参与顺风车业务是出于营利目的;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会对平台产生过重的负担。

由是观之,顺风车平台为了营利从事了经营风险的组织行为,优化组合成了“预约顺风车”这一分享经济。平台的组织行为开启了经营风险,其理所当然负有防范和化解该风险的法律义务。同时,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会对平台的经营产生过重的压力,所以,在顺风车业务中,平台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责任。

当然,这里也不得不说,在遇到要求线下支付、取消线上订单的顺风车司机时,乘客应说“不”,并通过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甚至另外预约顺风车。总而言之,不管何种出行方式,首先自己得有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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