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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2019-05-13袁悦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侵权网络环境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个人信息作为个体身份的重要信息,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其安全问题不仅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而且还和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相联系。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其收集和利用的途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近年来,个人信息权的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出现了大量由于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导致一些悲剧案例的产生,这些案例更加提醒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法来规范个人信息侵权的行为。个人信息权的确立,不但可以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是重要的理论基础。因此,确定个人信息权的定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构建安全和和谐的个人信息利用环境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网络环境;个人信息权;侵权;统一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59-02

作者简介:袁悦(1992-),女,汉族,海南临高人,海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案件回顾

(一)“徐某某”案件

2016年8月19日,即将踏入大学的18岁临沂罗庄女孩徐某某因电话诈骗损失9900元后导致悲痛死亡。本案中,罪魁祸首是电信诈骗,但另一端还站着助学金信息的泄露者。若非信息被泄露,诈骗电话也难定向制导。

(二)案例综合分析

回顾徐某某的案件,我们很容易发现,起到最直接作用的是骗取徐某某钱的骗子。但是仔细思考,我们不难发现,骗子又是怎样获取到徐某某的信息的呢?很显然,正是因为徐某某的信息被一些不法份子“出卖”了才会落入到骗子手中,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由此可见,泄漏徐某某信息的人,其危害性相比于骗子,一点也不差。对此,这出售信息的人和直接骗取钱的人都应该要严惩不怠!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保护不足的原因

(一)来自私权层面的个人信息权侵权

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性的民事权利更具有主动性。因此,个人信息权同时具备隐私权的防御性“盾”和主动进攻性“矛”的特点。具体来说,个人信息权强调的是个体对个人资讯的一种控制,更强调的是一种人格利益。这种控制不限于消极地排除他人的侵犯,这也为权利人利用此特性去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权提供了可趁之机。站在个人层面个人信息权的角度来讲,随意发布自己掌握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是导致个人信息泛滥很重要的原因。

(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力结构复杂化

当前大部分的研究都侧重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研究,而忽视了个人信息权的义务主体中的个人。个人信息权义务者的范围主要体现在管理者身上;信息管理者是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主体,是海量信息者的收集者与利用者。一方面,网络运营平台会私自保留用户Cookies,另一方面第三方会利用Cookies获取到用户的使用习惯,从而定向的推送一些广告。这时对用户而言,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乏专门性的民事法律,个人信息权属于一项民事权利,并没有像物权那样有一部物权法去规范物权行为的法律。其次目前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条例并不是很多,数量极其有限,并没有制度的非常具体详细,而且适用范围不是非常广泛,无法应付当前的实际现状;更重要的是缺乏对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与法规,并且立法等级也不是很高,不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等等;就可操作性方面来讲,大部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也不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许多条例只是简单的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作了规定,并没有规定侵权所要求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以实名制限制个人信息权的侵权

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层面的个人信息权侵权问题,要坚持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指的是以真实的个人信息作为基础的信息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护和引导用户进行正常的浏览习惯和个人信息的泛滥,并且还可以保护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等等左右。网络实名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他是国家法律和企业自律模式结合的产物。网络实名制在具體的实行过程中,强调的是以个体真实信息为基础进行社交活动,因此,用户也不会因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不被人知道其身份,也可以算是起到了“揭开用户面纱”的重要角色。

(二)以行业自律模式强化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1.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协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协会,并制定企业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章程,要求对个人信息附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入会并签署个人信息保护承诺书以及提供担保,一旦违反章程规定将面临罚款、列入黑名单等惩罚。这是很多大型的商业网站和银行采用自律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典型做法。

2.加强政府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管是网络平台还是网站企业,其目的都是为了盈利。因此,行业自律模式的有效推行还在于政府是否予以充分支持与配合,需要政府起到带头作用并且精准引导和配合。强调行业协会执行能力,也是需要足够的重视对其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让行业自律规范的实操性更强。

(三)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

1.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信息安全是指保证安全体系、技术和社会相关信息的状态免受外界的侵害和威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安全慢慢地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分支和研究领域。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整性。就是要保证个人的信息在收集、使用等过程中,不能被破坏。完整性具体包括识别因子的完整性,可识别因子指的是个人信息主体是可以被识别的。第二,准确性。也就是说要保证个人信息在收集、储存、利用、交换等过程中,内容信息不能被恶意篡改;可以准确识别和描述个人信息的主体。第三,真实可靠性。也就是说在信息的收入、储存、管理和利用以及交换的过程中,不能收集一些无效信息和琐碎的个人信息。第四,时效性。即个人信息的保护期限;必须能够及时更新到最新的状态。第五,不可抵赖性。是指规范个人信息管理的相关行为责任和诚实,所以说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中,必须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原则以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2.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由于现代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广泛应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去确定此立法思路。一是以私权保护为中心;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私权角度加以保护。二是以政府管理为中心;这种思路易造成当前法律法规对政府和企业干预过多而忽略了个人信息权所特有的私权属性。两种立法思路,第一种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一些。其主要特点在于以下原因:第一,把个人信息权当成一种私权对待。要想有实质上推进公共利益的保护,首先得把个人信息保护放在第一位才能够有效的推行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个人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说也体现了公共利益,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立法的目的,是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障和保护。第二,加强广大用户对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鼓励广大用户强化对自我信息的管理和利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调动公民主动保护自我信息的积极性,是维护信息交换和利用和谐环境的有效方法。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他人的侵犯时,公民应该及时主张其权利。

[ 参 考 文 献 ]

[1]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5]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6]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7]洪林海.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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