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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财产的经营

2019-05-10宁金星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保值增值经营

摘 要: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公平清偿”才具有现实意义。破产管理人以保值增值为原则,积极经营、管理破产财产,是实现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有效途径。破产财产的经营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下具有正当性,但缺乏具体法律法规的指引。破产管理人的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基本原则,优化管理模式,以期最大化地实现各方利益。

关键词: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保值增值;经营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0-01

作者简介:宁金星,男,西南政法大学,08级民商法学硕士,任职于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现行破产法所确定的破产程序的启动及正常进行,依赖于破产财产价值在一定标准范围内。利害关系人选择启动并参与破产程序,正是因为破产程序能够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使债权尽可能得到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也是破产管理人工作的重要目标,而实现公平清偿的物质基础便是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问题是破产的核心问题。

破产管理人在对企业进行破产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以维持其财产现状为标准,导致破产企业的有限财产在满足别除权人和法定优先权人后,对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极低,甚至为零。当“公平清偿”仅仅成为一种程序性标志时,债权人基于成本效益的考量,往往会失去通过破产程序来保护自身权益的动力,甚至会引发激烈的纠纷。这意味着,破产领域立法首先应在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层面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贬损,在保值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升债务人财产的价值。

一、破产财产经营的正当性

首先,由《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可见,“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首要理念,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破产管理以“公平清偿”为手段,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因此,实质公平是我国破产领域立法的终极目标。在破产程序中,提高债权清偿率是保护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最为直接的方式。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丧失了企业资产的支配权,管理人應当积极对破产财产实施经营行为,这是破产财产增值的唯一路径。其次,财产的价值在于利用和流动,破产财产在停止经营的静止状态下,除了其本身的公允价值变动外,无法为利害关系人带来额外的权益增值,其经济价值也将大打折扣。最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禁止管理人对于破产财产的经营。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破产财产经营”的概念,但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签订的合同,享有“决定解除或是继续履行”的权力。我国《企业破产法》还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力。

二、破产财产经营的方式

破产财产是债务人系列财产与权利的集合,因此,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接管受到一定限制,不能自由地进行经营活动,或者管理人的经营行为并不能产生使其保值增值的效果。以信托财产为例,信托财产是受托人依信托承诺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承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利益支配的义务,并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而支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因此,信托财产及其受益,本质上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经营的标的。

破产财产是破产债权人获得债权清偿的最后物质保障,若破产财产再有贬损,于债权人而言是雪上加霜。管理人经营破产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安全至上、高效快速、充分协商、审慎决策、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破产财产的经营是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因此其经营应当以零风险为基础,以风险可控为原则。同时,破产财产的经营行为应当在法院、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债权人的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可以防范经营管理风险,减少债权人的不满,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预防社会冲突。我国现行立法的“自动冻结制度”、“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置规则”、“破产抵销权的禁止”等规定,都透露着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原则以及对债务人的倾斜。破产管理人在对破产财产进行经营时,应当贯彻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并以此为标准尽到忠诚、勤勉的义务。

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原则是理解破产法特殊性的切入点。然而,我国现行破产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管理的规定,学术界对于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以及是否应当经营破产财产以实现使其保值增值的目标,更是缺乏统一观点。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缺乏关于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具体指导规定,但是在长期的破产业务实践中,已经发展出一批日渐成熟的专业破产管理队伍。现有的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团队,往往同时具备法律、财务和企业管理的专业人才,为破产保值增值的促进提供了日渐强大的人员、技术保障。同时,我们仍应当注重健全破产财产经营和保值增值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保证我国破产法的内在和谐统一,才有利于妥善解决破产实务中的其他法律适用性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刘冰.《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J].法商研究,2018,35(05):47-57.

[2]谭启平.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J].现代法学,2017,39(01):76-93.

[3]赵旭东.民法总则草案中法人分类体系的突破与创新[J].中国人大,2016(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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