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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站驾式车辆与乘驾式车辆的识别与辨析

2019-05-06文李岩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2期
关键词:防护装置操作者车辆

文李岩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于2017 年1 月16 日颁布,于2017 年6 月1 日起施行。该规程2.2.5.2 规定,叉车护顶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5143-2008《工业车辆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而该国家标准中又规定了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的各种型式乘驾式高起升机动工业车辆的护顶架等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由于涉及到是否需要安装护顶架的问题,对乘驾式车辆与步驾式车辆的识别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实践中不少同志对此问题存在模糊,感到难以把握,笔者在此问题上与大家一起来学习理解标准,厘清有关概念以便工作中准确进行识别判断。

相关标准条文

根据GB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 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以下简称“GB 10827.1-2014 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低起升高度

最大起升高度不大于500mm,此时,载荷质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100mm。

3.2 步驾式车辆

由一个以步行跟随车辆的操作者通过如舵柄或遥控装置控制的车辆。注:这种车辆可备有站驾选项。

3.3 乘驾式车辆

由一个坐在座位上或站在操作平台上的操作者控制的车辆。注:带有操作者座椅的站驾式工业车辆属于站驾式车辆。

3.7 操作者

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资格,负责控制工业车辆运行及载荷搬运的专业人员。

注1:根据车辆的类型,操作者可以乘驾、步驾(如舵柄控制,电缆控制)或遥控(如无线电遥控)车辆。

注2:国家的法规可以适用。4.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4.2.3 运行速度

4.2.3.1 步驾式车辆

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单速步驾式车辆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4km/h,加速度不应超过0.5m/s2,并且只应设计成低起升高度。

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可调速步驾式车辆的运行速度应能被操作者调节到与其步行速度相匹配,不应超过6km/h。

4.2.3.2 站驾式车辆和带有折叠式站板的步驾式车辆

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站驾式车辆和带有操作者站立其上的折叠式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其最大运行速度不应超过16km/h。带有折叠式站板的车辆见4.7.3.3。带有站驾选项的车辆见4.7.3.2 和4.7.3.4。

4.7 操作者位置

4.7.1 尺寸

操作者座椅或站立位置应布置成,操作者在操纵车辆时,在车辆的轮廓线之内有足够的空间。尺寸应合适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理,至少能满足如GB/T 8420-2011 中图1~图3 所示第5 百分位至第95 百分位的人群要求,并且不超出车辆的轮廓线。座椅也不应超出车辆的轮廓线。

从座椅靠背的顶端边缘至车辆轮廓线的最小距离应为50mm。

对于带有舵柄的站驾的步驾式车辆和中央控制的乘驾式车辆,转向控制舵柄的运动可以超出车辆的轮廓。

4.7.3.1 概述

步驾式和站驾式端部控制车辆上的操作者站立平台,其尺寸应符合4.7.1 的要求,并且应能承受相当于满载车辆重量2.5 倍的压力,此压力沿着车辆的纵向轴线,并作用在操作平台最外端的垂直投影面上。就本要求而言,所有平台周围的加固件或防止平台被压坏的部件均属于操作平台,但带有舵柄的步驾式车辆除外。

4.7.3.2 外伸于车架的操作平台

运行速度大于6km/h 的舵柄操纵站驾式车辆上外伸于车架的操作平台,除了要符合4.7.3.1 的要求外,还应在其侧面或前面安装防护装置。该防护装置应能承受作用在操作者站立位置中心直线方向上,从内向外900N 的水平力而不发生变形。侧面防护装置在其保护位置应高于操作平台,其最小高度应为700mm。

4.7.3.3 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

当操作者离开站板时,安装在步驾式车辆上并悬挂在车架上的站板,应可以被折叠或回转到直立位置,这一动作也可以自动完成。

再次,缺少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当前,学前教师的流动受市场机制的影响,是单向的、无序的,民办园、县城幼儿园、农村幼儿园的优秀教师流向公办园、城市幼儿园,很少反向流动,造成优秀教师资源过于集中公办园、城市幼儿园,教师资源配置失衡愈加严重。

对于无法实现自动折叠的站板,应提供一种装置防止车辆的移动或运行,除非操作者站立在站板上或站板处于折叠位置。

只有当站板被放下且防护装置处于其保护位置时,车辆的运行速度才可超过6km/h。

4.7.3.4 站立操作平台

安装在类似步驾式车辆轮廓内的操作者站立平台,如果操作者的站立位置在发动机罩旁边,应为操作者配备一附加扶手以使其在乘驾中保持稳定。此扶手应能承受沿操作者站立位置直线方向施加的900N 的水平力而不发生永久变形。4.7.3.2 的要求对这种类似步驾式车辆的结构不适用。

4.7.3.5 带有折叠站板和折叠式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

带有折叠式或回转式侧面防护装置以及如4.7.3.2和4.7.3.3 所描述的操作平台的车辆,只有当侧面防护装置或操作平台处于保护位置或折起位置时,才允许运行。当操作平台或侧面防护装置处于中间位置时不允许任何运行动作。

4.9.1 护顶架

4.9.1.3 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

如4.7.3.3 所述的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当其侧面防护装置处于其保护位置时,应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1800mm。如果车辆安装了4.9.1.1 所述的护顶架,此条款不适用。

对典型疑难车辆的识别与辨析

图1

图2

表1

这种车辆的折叠站板可以在不用时自动折叠并竖起(也有手动竖起的),操作者既可以站在折叠站板上操作车辆,也可以步行跟随操作车辆。有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车辆既然可以站在折叠站板上操作,该折叠站板就是4.7.3.2 规定的外伸于车架的操作平台,因此应该归属于站驾式车辆,即在起升高度超过1800mm 时应按乘驾式车辆要求设置护顶架。

而矛盾的是,笔者目前实践中所能见到的此类车辆均未见设置护顶架,那是否意味着制造单位违反了标准规定而需要整改呢?

经过对GB 10827.1-2014 标准条文的学习和理解,作者认为,4.7.3.2 的规定是对设计用于操作者站立操作车辆的永久性固定操作平台,而不是此类可供选用的辅助性站板,可折叠站板属于减轻操作者劳动强度的步驾式车辆的备用选项。正如标准3.2 项规定步驾式车辆的定义时用“注”说明的,“此类车辆可备有站驾选项”,正是指此类情形。

综上,从整个标准体系文件的角度来理解,车辆按操作者操作时的状态分为乘驾式车辆与步驾式车辆,其中乘驾式车辆又分为站驾式车辆(站在操作平台上)和座驾式车辆(坐在座位上),而步驾式车辆又分为纯步驾式车辆和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分类逻辑图示如表1 所示。

对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的限制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这种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标准有限制性规定,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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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据4.9.1.3 规定可以知道:

1、除非安装了护顶架,当其侧面防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起升高度大于1800mm,而此处未强调区分该措施是机械的还是电子的。

2、若其无侧面防护装置或者其侧面防护装置未处于保护位置时,不强制要求限制其起升高度。

二是根据4.2.3.2 规定可以知道:

对此类操作者可站在折叠站板上操作车辆的步驾式车辆,其运行速度要求与站驾式车辆相同,都要求其最大运行速度不应超过16km/h。

三是根据4.7.3.5 规定可以知道:

带有折叠式或回转式侧面防护装置以及带有折叠站板的车辆只有在侧面防护装置或操作平台处于保护位置或折起位置时才允许运行。(处于中间位置时不允许任何运行动作)。

综上所述,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应当归入步驾式车辆,而只有当其采用了侧面防护装置而且该侧面保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并且没有措施防止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时,标准才要求步驾式车辆必须设置护顶架。如果这类车辆有侧面防护装置且在保护位置时能防止起升高度大于1800mm,那么它不设置护顶架也被认为是符合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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