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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词“明”语法化探究

2019-04-21王怡

文教资料 2019年36期
关键词:语法化

王怡

摘    要: 现代汉语副词“明”的主要用法是位于动词谓语前,而“明”字是会意字,本义是“清晰明亮”。本文通过考察上古至近代古籍中“明”的用法,认为其语法化过程萌芽于秦汉时期,唐宋时期基本完成副词化,明清时期具有了转折含义和一定的反预期功能。其语法化的主要机制是通过对V1+V2+O句式的重新分析完成的,其诱因是“明”因词义变化导致的句式结构与语义之间的不平衡,即由动词“明白”虚化为副词“明白地、清楚地”。

关键词: “明”    语法化    副词化    语法化机制    语法化诱因

现代汉语副词“明”的主要用法是位于动词谓语前,在表意功能上可分为两类,一类表示明白地、明确地;一类表示显然如此或确实,下文的意思往往表示转折,与“明明”用法相似。甲骨文以“日、月”发光表示明亮,故“明”为会意字,本义为清晰明亮。《说文》:“明,照也。”《康熙字典》:“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又:县象着明,莫大乎日月。疏:日月中时,徧照天下,无幽不烛,故云明。《史记·历书》:‘日月成,故明也。”“明”作副词修饰动词的用法出现较晚,表转折的语气出现更晚,本文旨在探究其副词化、语法化的过程、机制和动因。

“明”作实词包括形容词、动词、名词三种用法。作为动词的“明”有“照亮,點燃”义,除“明火执仗”作为成语沿用至今以外,该用法在现代几乎消亡:

(1)火尚足以明。(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2)倘吴兵渡江,夜则明火,昼则举烟为号。(《三国演义》)

先秦时期,“明”除了作形容词,同时也用作动词,除了使动用法“使……明”,主要包括一类“懂得,了解,明白”义:

(3)《今文尚书》:昔在帝尧,聪明文思,光宅天下。又: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又:询于四岳,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

(4)然则何以知天之爱天下之百姓?以其兼而明之。何以知其兼而明之?以其兼而有之。(《墨子》)

(5)圣人者,明于治乱之道,习于人事之终始者也。(《管子》)

一类“阐明,表明,明确”义:

(6)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楚辞》)

(7)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曰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管子》)

这两类表义沿用至今,《现代汉语词典》仍收录“明志”“明理”等词。我们发现,副词“明”的表意基本沿用自动词“明”之“明白、了解、明确、阐明”义,和形容词“明”之“清楚的、明白的、明显的、明确的”等义。我们观察了《现代汉语词典》“明”条目下收录的词,其中“明”作状语的状中结构有:明摆着、明察、明断、明鉴、明了、明抢、明示、明说、明知。[1]通过对这些词进行历时考察,发现“明”在虚化为副词之前,出现在两个形容词或两个名词的并列结构中;或作为动词,与后接的动词构成没有连词标记的共宾连动式,即V1+V2+O结构。如“明察”:

(8)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春秋《左传》)

(9)王太后明察此意,不可不祥。(东汉《赐东平王太后玺书》)

又如“明白”:

(10)若他人财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春秋《墨子》)

秦汉时期,在考察“明知”一词时发现,“明”已隐约显现了向表示程度、情状的副词转变的倾向。此前春秋时期,“明知”可以判断为“明白知晓”义,属于有相似含义且宾语一致的动词的连用,如《墨子》:“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还授其印,尊宠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西汉开始,“明知”中的V1“明”逐渐成为对V2“知”这一动作的强调和形容,如:

(11)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班固《汉书·文纪》)

(12)故常愿捐一旦之命,不待时而断奸臣之首,县于都市,编书其罪,使四方明知为恶之罚,然后却就斧钺之诛,诚臣所甘心也。(《全汉文》)

(13)此其与秦地相什而民相百,大王之所明知也。(《全汉文》)

(14)庸芮为魏子说太后曰:“以死者为有知乎?”太后曰:“无知也。”曰:“若太后之神灵,明知死者之无知矣,何为空以生所爱,葬于无知之死人哉!”(刘向《战国策》

(15)甘罗曰:“卿明知功之不如武安君欤?”曰:“知之。”(刘向《战国策》)

例(11)(12)中的“明知”,既可以理解为“明白知晓”,即共宾连动式;也可以理解为“明确地、清楚地知道”,即副词+V的状中结构。“明”的词性开始在动词和副词之间摇摆,界限开始模糊。例(13)显示相同的语词形式可以表示不同的深层结构。

而根据例(14)、(15)上下文的语境可知,“知”作为谓语动词,在句中有绝对的中心性和稳定性。我们知道,实词通常可以用来单独回答问句,虚词则不然。“明”虽然可以出现在V1+V2(并列)+O或A1+A2(并列)、N1+N2(并列)结构中,但由于其作动词的部分用法是由形容词活用而来,在与其他动词并列作谓语时通常位置靠前,逐渐成为依附性成分。例(13)中,后文的“何为”表强调、反问,语气强烈。则相应地,“明”极有可能是对“知死者之无知”这一事实的强调,表达了一个程度上的形容,“明知”即“明确地、明白地知道”,而不是“明白知晓”这一动作的重复。例(12)中,在回答“明知……”这一V1+V2+O式的问句时,只用V2+O来回答,也说明V1和V2的地位可能并不是平等的,V1“明”已有向附加成分、修饰成分转变的倾向。

六朝时期,“明明”开始作为副词使用,其本义与“明”一脉相承,有“明亮”“圣明”等义,如“明明如月”,又如《今文尚书》:“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最初只作为形容词修辞名词,这一时期开始与动词连用(包括判断动词),有“明显,显然,确实”义,如:

(16)若夜郎、滇、濮、句町,则明明为定居之民。(《华阳国志》)

(17)其所云「实长二三寸」或「数寸」,味「酢」而「甘美」,皆明明说是今俗所呼之「枣」,细长拳曲之浆果也。(《华阳国志》)

(18)此明明用《史》《汉》故事,其字固必作枸。(《华阳国志》)

唐宋以后,副词“明明”发生语音缩减,产生出单音节形式,也即单字“明”作副词使用的情况更为普遍。如:

(19)九月降霜秋早寒,禾穂未熟皆青干。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歛暴征求考课。(白居易《杜陵叟》)

(20)甲齿咬牙涎沫出,明知此病也难当。手按鼻中无焕气,方知此病没商量。(《司牧安骥集》)

(21)假手真人,俾除丑逆。济济多士,明知朕意,仍勑有司。凡有表奏,皆不得以闻。(魏征《隋书》卷六志第一)

(22)色非是色,假名为色,明知色既非空,亦得名空。(王玄览《玄珠录》卷下)

(23)王敞议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通典》)

(24)具陈孤弱,明论侵扰。(《致新罗王金法敏书》)

唐五代之后,副词“明明”多出现在转折句当中,义为“显然、明确、清楚、明白”,带有明显的转折、强调意味,后句常见“却”“尚”“只”等转折连词或副词:

(25)师有时云:“明明向你道,尚乃不知。岂况盖覆将来!”(五代《祖堂集》)

(26)密报先从朱解得,明明答谢濮阳恩。(五代《敦煌变文集新书》)

(27)痴人面前休说梦,生铁团上须寻缝。明明说与却作聋,只管外边闲打哄。(南宋《佛语录·古尊宿语录》)

(28)又云:“明明向你道,尚自不会,岂况盖覆将来。”(《佛语录》)

这一时期单字“明”作副词的转折意味并不强,但是在使用上更为普遍:

(29)然关雎言窈窕淑女,则是明言后妃之徳也。(辅广《诗童子问》)

(30)公问曰:“天堂地狱,毕竟是有是无?请师明说。”《佛语录》

(31)臣愿明诏有司,条具祖宗之法,着为纲目。(《宋史》)

(32)然后明诏中外,公行赏罚,以快军民之愤。

(33)愿明诏四方,使之宽不纵恶,猛不伤惠,以起中和之风。

(34)因念夫妻之情,不忍明言,情愿退还本宗,聽凭改嫁,并无异言。(元话本)

其中“明诏”一词,在虚化为状中结构之前,与“明察”一样是定中结构,即“明”作修饰名词的形容词,用法如:下明诏、发明诏、降明诏、奉明诏等。

除了作副词修饰动词之外,“明”也开始充当动词补语,构成V+C+(O)结构,该用法与“明白”类似,基本可以通用:

(35)又当时迁都,更不说明迁之为利,不迁之为害。如中篇又说神说鬼。(宋 黎靖德《朱子语类》)

(36)汝今受此衣法,却后难生,但出此衣并吾法偈,用以表明其化无碍。《佛语录·五灯会元》

(37)今当与公说明,公前生是个大商,有二千万赀财。《初刻拍案惊奇.卷五》

(38)你就愿意给,也要三媒六证,大家说明,成个体统才是。(《红楼梦.第六八回》)

(39)老寨主对镖行人问道:“众位可曾将灯看明?”大众说道:“已经看明。”(《三侠剑》)

(40)我自顾追尼姑,一时慌张,没看明白,坠落坑中。(《小五义》)

(41)银龙留神看箭杆,未看明白上面的花样。(《三侠剑》)

(42)蒋平见了相爷,回明要找韩彰去。(《七侠五义》)

(43)贤弟,且叫他说明再买不迟。(《七侠五义》)

类似用法还有:奏明圣上、禀明等。此时“回明”“说明”“表明”等还未固化为动词,是一个较松散的中补结构(或说动补),其后可接宾语,也可不接。但已有固化倾向,即“明”由独立词(形容词、动词、名词)依次演变为附着词(副词)、词内成分(词语的固化),其粘聚性逐渐增强,语法化程度加深。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我再表明一遍,我的住家虽在继之公馆隔壁,然而已经开通了。”

及至清代,单字“明”也开始带有转折意味,与“明明”通用。此时“明”和“明明”仍有“清楚、明白”义,与“明明白白”“明白”通用,不单是表转折的“明显、显然”:

(44)臣温福等讯,以汝在山峯举火,军中明明看见,又何须送信?即送信,又何必带兵自来?(阿桂《平定两金川方略》卷十八)

(45)那兴哥斯斯文文立起身来,却明明白白说道:“我偌大家私,唯我一个承载,怎么止把三千两与我,就要叫我出门?”(艾衲居士《豆棚闲话》)

(46)老者打了一个唉声说道:“明知说了也是白费,你执意非问不可,就对你实说了吧。”(《三侠剑》)

(47)要其所言者,必明察其短长。(王夫之《宋论》)

(48)包公便将惊堂木一拍,喝声:“该死的狗才!毕氏丈夫心疼病死的,你如何知道?明是因奸谋命。快把怎生谋害杨大成致死情由从实招来。”(《七侠五义》)

(49)明知是阴错阳差,却想不出如何办理的法子来。

(50)五弟,休出此言。这明是你四哥恐我帮助于你,故用此反间之计。

(51)赵虎道:“怪呀!明明进了屋子,为何不见了呢?莫不是见了鬼咧?”

(52)你若明明把他杀了,他若报官,说他家员外被盗寇持械戕命。

(53)这个明明借此勾引人。(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一回》)

(54)巴巴儿的传进你来,明明戏弄你,顽耍你。(曹雪芹《红楼梦·第七一回》)

吴福祥(2005)认为,某些词汇项的语法化“总是发生在一个特定的结构式里,总是需要特定的结构式的句法结构和语义体系作为其语法化过程发生的语用、语义和句法条件”。[2](21)我们认为,动词(包括判断动词)前的“明”的语法化主要机制很可能都是在隐含“明白、显然”义的特定句法环境中经“重新分析”得到的。

Harris和Campbell(1995)对重新分析的界定是:重新分析是指改变了一个句法模式的底层结构但不涉及其表层形式的任何直接或内在的改变。底层结构包括:成分结构、层次结构、语类性质、语法关系以及粘聚性。表层形式包括:形态标记和语序[3]。隐含“明白、显然”义的“明(V1)+V2+O”的句法环境造成了对的“明”语法意义的重新分析。

该句式的最初形态中,“明”作为动词充当谓语的一部分,如例(9)“太后明察此意”;例(12)“使四方明知为恶之罚”,两个动词意思接近,并列连用是为了突出这一动作本身。从语言使用的经济性考虑,这一用法在语义上显得有些重复多余,因此从汉代开始,“明”转变为表程度、情态的附着修饰词这一现象已经萌芽,用来强调“看”“说”等动作的明白程度,该句式中中V1开始向副词转变。六朝时期,由形容词“明”重叠而来的“明明”先于“明”用作副词,表明“明”语义上的虚化完成,而形态上的虚化尚未完成,如例(16)“明明为定居之民”。

唐宋时期,可能由于副词“明明”的语音缩减,也可能由于单字“明”的进一步虚化,“明+V2+O”句式中“明”不再是V1,成为副词,如例(20)“明知此病也难当”。到了明清时期,副词“明明”的转折意味也被固定在单字“明”当中,如例(47)“明知说了也是白费”。至此,“明”的含义由“明白、清楚”虛化为“显然(后接转折)”,具有了一定的反预期功能。

学界的共识是,语法化要依托一定的句法结构。但是,语义相宜性和一定的句法结构只是语法化的前提条件,常规结构的非典型组合和特殊的语义关系才是真正的诱因。[4]在常规联动句当中,V1、V2多是顺承或并列关系,没有语义上的轻重。在V1+V2+O这一常规连动句中,V1“明”的词义变化是产生轻重之别的原因。在例(12)“使四方明知为恶之罚”中,V1“明”与V2“知”作为常规的共宾连动式,是不会诱发语法化的。“明”是“明白”,“知”是“知晓”,“明为恶之罚”与“知为恶之罚”在结构语用上都能通行,但是“明”在语义上有“明白地、清楚地知晓”的含义,比单纯的“知”多了一层表示程度和状态的内容。加上“明”的本义是形容词,“知”的动作含义又相对稳定,“明”逐渐虚化为对动作的形容,其语义变为“明白地”,其后又进一步虚化为“明显地”,从修饰具体的可眼观现象(明亮),到可修饰具体的动作(看明、言明),再到可以修饰某个情景或状态(明显、显然),完成了词义的泛化,词义泛化也是语法化前的重要特征。“明”词义变化导致了V1+V2连动式中前轻后重的不平等现象,原有结构和语义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最后通过“明”语法化的实现,即虚化为副词,来建立变异结构和语义关系的新平衡。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913-915.

[2]吴福祥.汉语语法化研究的当前课题[J].语言科学,2005,4(2):21.

[3]Harris, Alice & Lyle Campbell. Historical Syntax in Cross-linguistic Perspectiv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51.

[4]江蓝生.汉语语法化的诱因与路径[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7: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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