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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擅自离岗导致老人受伤,养老院必须担责

2019-04-01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护工老年痴呆症

编辑同志:

因母親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而作为她唯一亲人的我为了生计又必须上班,无奈之下,我将其送到一家养老院,进行一对一的护理。三个月前,护工见我母亲正在睡觉,擅自离岗前往购物。期间,我母亲在独自上厕所时,不慎摔伤,花去18000余元医疗费。面对我索要赔偿,养老院一再拒绝,理由是以错在护工,只能由护工担责。请问:养老院真的可以免责吗?

读者:杨丽丽

杨丽丽读者:

养老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养老院对你母亲具有监护义务。对于监护的对象,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痴呆症患者,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当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你母亲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自然也在其列。你作为成年子女,虽然属于母亲的法定监护人,但这并不等于凡事都必须亲力亲为,而是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即你将母亲交由养老院监护后,发生了监护责任的转移,养老院必须依约承担监护责任。另一方面,护工对你母亲的伤害存在过错。《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就“护理”问题中的第3.2.3.11条也指出,对于“介护老人”,即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护工必须“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护工明知你母亲的身体现状,没有安排他人代班即擅自离岗,无疑既违反了上述规定,也因其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损害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而表明其具有过错。再一方面,养老院必须对护工的行为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你母亲的伤害虽与护工密切相关,但养老院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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