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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共享单车押金的那些坑

2019-04-01张飒

法庭内外 2019年2期
关键词:押金经营者条款

张飒

Ofo和戴威,成了2018年底最受关注的新闻和人物。上千万小黄车用户排队要求退还押金,牵扯到无数人的利益。近年来,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业态之一,它的出现在方便大家出行及缓解交通拥堵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各种问题也随之出现,例如单车停放混乱影响公共秩序、单车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用户受伤等,而近期引人关注的却是共享单车用户交纳的押金问题。最近,某共享单车平台公司遭到用户投诉称,存在交押金时却一不小心买了年卡,而年卡一旦购买成功还无法退卡或退款、退余额程序繁琐等情况。本文就从法律的角度跟大家聊聊有关押金、余额的相关问题。

交付、退还押金系履行合同义务

运营单车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单车平台),一般制定了用户需支付押金才能使用平台单车服务的规则,不同单车平台的押金数额有所不同,甚至同一单车平台的新老用户,所需交纳的押金数额也可能不同。去年,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有部分单车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其单车,选择与支付宝合作,对开启芝麻信用服务的用户,采取免押金的服务。而对于未采取免押金服务的单车平台而言,用户若使用单车平台服务,仍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那么,押金系何法律性质呢?

押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至对方处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可在预先支付的押金中扣除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的情况下,押金应当予以退还。关于押金,常见于租赁合同中,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例如,我们日常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也会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押金,在租赁期限届满、解除等情形下,除承租人存在故意或因不当使用而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退还收取的押金。而这与单车平台收取用户的押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单车平台与用户成立租赁合同关系,若该合同中,约定了押金条款,即用户如使用单车平台的单车,则负有向该单车平台交付指定数额押金的合同义务,同时在用户不再使用单车租赁服务时,可向单车平台主张退还押金,除用户存在故意或者因不当使用造成单车损坏等情形外,单车平台负有无条件退还用户押金的合同义务,否则即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单车平台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同时应当及时退还,否则还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押金变年卡”中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可能被申请撤销

某单车平台交纳押金页面中,提示有“×元红包年卡免押”活动,并标注“365天免押金免费骑”,不少用户被此吸引,点击“立即支付”后发现,本以为可退还的押金变成了不可退的年卡,这种情形应如何认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而关于年卡在支付成功后能否退的问题,属于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年卡时考虑的重要内容,与消费者权利具有重大利害关系,而这一内容并未被单车平台以显著方式予以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在单车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导致用户未注意到年卡不能退这项内容时,用户可申请撤销该条款,根据具体情形,要求单车平台退卡并履行相应的退款义务。

“免押金免费骑”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单车平台宣传的“365天免押金免费骑”即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因为参加该活动的消费者需要事先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购买年卡的对价,同时根据该单车平台制定的规则显示,在用户享受年卡服务期间对其每日骑行次数和时间均有限制,超过规定次数、时间的仍要正常计费。而单车平台使用这样的宣传用语会让消费者陷入既能免押金又能无条件免费用车的错误认识,被误导消费。

退余额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可能违反必要原则

在使用单车时,除一些单车平台允许用户先使用单车服务,根据用户实际使用时长生成金额,用户直接予以支付外,许多单车平台要求用户在使用单车服务前先充值即预付款,再在充值金额中扣除实际使用金额。有用户反映,在使用单车后,退回剩余充值金额流程较为繁琐,需要发送邮件至指定邮箱,有的单车平台还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而上述信息在用户注册使用单车平台、交纳押金和充值时,并未被要求提供。公民姓名、身份证号以及通信联络方式都属于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单车平台作为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秉持必要原则,在为消费者办理退余额服务时要求消费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以及通信联络方式等个人信息,可能就违背了必要原则,更为消费者信息泄露带来隐患。

针对共享单车的押金、余额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共享单车平台公司能够充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有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同时规范自身的经营、宣传行为,充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提醒各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能够擦亮眼睛,必要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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