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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探讨中国的“高薪养廉”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政治信仰高薪公务员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00)

一、我国腐败问题的现状

中国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一直居高不下,根据监督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报告中显示,在2015年清廉指数排名中评估的168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的得分为37,排名为第83名,中国仍然处于严重腐败阶段。国内学者对照清廉指数较高的新加坡、丹麦等地区的公务员工资,认为我国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务员工资太少,导致他们在政治系统中运用权力和资源为自己谋求利益,损害整个社会和公民的集体利益。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只有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使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满足自己的消费水平,避免使用权利在政治系统中换取利益,才能够保证公务员的廉洁,这就是我们提倡的“高薪养廉”。

但是近年来我国实行的几次公务员工资提薪,并没有换来我们所期望的廉洁。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官方数据,自八项规定实施五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9.3万起,处理党员干部26.3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5万余人。其中查处的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所占比例较高,且我国查处的贪污腐败分子中大多是处级以上干部,这样的腐败数据比比皆是,个人认为高薪养廉并不能够在中国有效用。腐败的形成与工资的多少无关,但是却会以金钱的方式呈现出来,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来看,我国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可以从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两个方面来阐释。

二、高薪养廉不可行之公务员的客观责任分析

库珀的《行政伦理学》中表示,责任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和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也就是作为政府行政人员应该负担的职责和义务。政府行政官员要对上级负责、对公民负责、对下级负责,这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在我国,多数公务员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时并没有把责任和义务重视起来,没有做到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一味地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来谋求自身的利益,导致中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高薪养廉”这一词是从新加坡传过来的,我们只看到了新加坡官员的工资水平比我国高,廉政程度较高,故而引发“高薪能够养廉”的观点,但是被认为是世界上10个最廉洁的国家——丹麦、芬兰、新西兰、新加坡、瑞典、冰岛、荷兰、瑞士、加拿大、挪威等,他们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都大致等于或低于全国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没有一个是靠高薪养出来的。虽然这些国家的公务员工资比我国要高,但其整体经济水平也很高。新加坡是一个法治社会,加上公务员系统监督机制健全,本身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把公务员的权力全部关在笼子里,公务员的行为都是阳光行为,没有暗箱操作空间,从而保障新加坡官员廉洁,其所实行的公务员高薪政策是意图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政府高级机关工作,而不是防治腐败。新加坡开国之父李光耀说“一个政府必须要吸引最优秀的人才,才能更好地服务民众”,新加坡公务员高薪是与精英政治相匹配的,与反腐没有关系。

我国公务员腐败问题的严重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其没有很好的履行客观责任和义务,当他们工作时(即角色冲突和各种权利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若发生利益冲突,大多数人会选择保护甚至谋求私人利益,从而发生贿赂、权益兜售、财政交易和信息兜售等利益冲突问题,这些都加重了我国腐败程度。而这些选择其实也依赖着公务员的主观责任即信仰。

三、高薪养廉不可行之公务员的主观责任分析

行政伦理中公务员的主观责任是指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和认同的信仰,包括价值观、信念和态度。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信仰的扭曲与离散,是政治信仰的缺失与崩溃,是政治责任的漠视。在社会政治层面,个人的道德信仰会与政治相结合并形成个人的政治信仰,政治信仰是政治行为稳定强大的动力源,是政治行为动机的策源地。如果公务员在政治制度层面的个人活动最高理想目标是个人利益优于公民利益,并选择以牺牲公共利益为途径,那么,即使给他“高薪”也是无用的。相反,有的人却在自己的岗位上任劳任怨,不考虑个人的利益得失,始终把人民的福祉作为个人道德信仰、政治信仰的最高目标。

“高薪养廉”制度也有其合理性,它符合了人性的需求,解决了人的基本需求,并且符合人的正常心理。对公职人员来说,利用了人对较高的既得利益不愿轻易失去的心态,在守法和枉法所带来的利害得失面前有所顾忌,有所权衡,而不是像现代社会一样形成一股贪欲之风。目前国内贪欲之风盛行,贪官反而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下级给上级送礼,在我们的社会中好像已经成为习惯,而能不能打破习惯则是考验一个政党是否成熟的标准。

行政伦理学中的主观责任就是人性的良知,身为人民的公仆是否有为人民服务,为公众谋福利的思想,是否在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能够摒弃私人利益而保护公共利益。主观责任要求公务员有着正确的政治信仰,将公众利益摆在第一位,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个人政治信仰的最高目标,尽可能地实现公众利益,而不是靠高薪来促进良知的发展。我国古代也有很多高薪养廉的实践,但是从未成功过,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如果再采取高薪,任何一个政府都难以承受这个经济压力。所以中国的高薪养廉是不可行的。

四、行政伦理学角度的中国防腐方式探讨

(一)内部控制:首先,在全社会弘扬优秀道德的基础上要加强官员廉政理论学习和道德修养建设,同时要加强官员政治信仰和道德信仰的审查和培训工作,不仅要将个人的道德信仰作为选拔、任用官员的重要依据,还要严格审查其成长背景和道德信仰形成历程。其次,要严惩违背行政伦理道德和准则的政府官员,以警示所有在位的政府官员不要重蹈覆辙,形成洁身自好,廉洁奉公的高尚品德。最后,要加强官员道德信仰培训,提升其道德信仰水平,增强道德能力与政治责任感,根据内化了的态度、价值观和信仰来提升他们塑造行为的能力。

(二)外部控制:首先要制定具有重要约束力的伦理法规来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坚决利用法规来约束公共权力,因此我国在实行公务员反腐的外部控制时要加强其强制性和执行新,加强立法力度,将倡导个人觉悟和良知与法制制度相结合。另外,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包括体制内外两方面的监督,一方面要党内监督机制,例如完善党内监督制衡机制,完善质询机制和罢免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大力推行党外监督,加大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众民主监督权力,让公共权力运作更加透明化,减少我国腐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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