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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互联网创新还是非法集资?最高检这样界定

2019-03-26于潇

投资与理财 2019年3期
关键词:部门规章金融管理集资

于潇

“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在近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这样表示。

缐杰介绍,“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办案机关还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P2P网络借贷为例,缐杰介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容:我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其中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上述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為此,缐杰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在依法打击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缐杰还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努力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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