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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服务提供主体看居家养老现状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0期
关键词:居家子女养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养老问题现已成为中国社会正在面临着的,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面临着的严峻的社会问题问题。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8.91%,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比为13.31%。可见,无论是从人口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人口老龄化都不可否认的已经成为了十分严峻的问题。

20世纪后期,机构养老模式开始进入中国,最初多接收缺乏经济保障和无人照料的老人。发展至今,尽管进入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总数并不多,但进远的比例明显增加的,机构养老的接受度正在提升(李琬予等,2014)。受制于传统孝道观念的约束,大多数中年子女依旧认为让父母在家养老才是符合常规的“孝”的行为,因此尽管他们在赡养父母的过程中的确感受到有力不从心的情况,但选择机构养老仍是少数。

养老则必然涉及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在传统居家养老的语境下,这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但在实际情况中,其意涵还可扩大至社区、国家等。

本文以服务提供者为分类依据,试探索我国养老的现状,并尝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供一定的解决措施。

一、居家养老的概念

居家养老的意涵随着研究和实践的发展,被赋予了新的意涵。传统理解的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居住在家庭的环境之中,和子女共同生活,养老的资源也由家庭本身所拥有的和子女的付出(陈叔红,2007)。

现代所理解的居家养老,则普遍是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但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出力,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网络为基础、以国家政策制度法律管理为保证,共同构建一个最符合老年人意愿、最有利于保持和加强老年人自立能力的养老体系。(穆光宗等,1999;穆光宗。2000;王海涛等,2007)。

“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并非同一概念。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相对应,指的是养老资源的提供者是家庭亲属网络、社会和完全依靠自己;而居家养老则不在资源的提供上有所限制,养老内容可以是老年人自己提供、子女及其他亲属提供,也可以依靠社会提供的各项照料。

可见,居家养老养老这一形式,并不只是简单、狭隘的表示老年人在家居住,而是有多股力量共同作用,主要是指家庭、社区和国家。

二、居家养老现状

老年人的需求常用“五个老有”来概括,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邬沧萍,2000),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老有所教”。这六点从基本的生存条件到高层次的自我实现,覆盖老年人需求的方方面面。当然,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地域、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状况等各个方面的差别,老年人具体的需求千差万别,笔者只能总结广泛存在的老年人的需求。

现有文献通常按照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支持(刘爱玉等,2000)来对老年人的需求进行分类,笔者在此基础之上,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一些调整,认为主要有这样几类:

1.经济支持。主要是指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所需,如衣食住行、医疗等,是老年人生存得以保证的最基本要素。

2.日常生活照料。这一需求则是根据老年人的特性而来,部分老年人存在行动不便以至于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情况,可能在洗澡、穿衣、日常购物等事情上需要他人的协助。

直推式置信度机制是基于算法随机性理论,先将待预测数据假定成所有可能的类别,然后分别与已知样本构成随机序列,计算构成新序列的随机性大小,哪个分类下的序列随机性越大,待预测样本就越有可能属于该分类,同时选取该随机性值作为置信度,实现置信判定[5]。

3.情感慰藉。是指当老年人需要人倾诉心事、或商量决定某事时的需求。

4.享受型需求。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老年人经济水平的提升等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加入到如旅游等活动的大军中去(王艳婷等,2016),他们不仅具有能力和空闲,也对这类服务有需求。

5.自我实现型需求。在现如今的文化中,较少强调老年人消极的一面,而是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发掘、实现自己新的价值。而有些老年人自己也有这样的诉求,尽力实现

诚如居家养老概念所指出的那样,养老内容的提供不仅是家庭的事情,而是需要老年人自身、其家庭、社区和国家多个主题共同参与。

(一)从家庭角度来看

目前看来,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仍是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承担者(陈赛权,2000)。这是由我国传统文化决定的,也是由家庭和老年人之间密切的关系所决定的。

作为养老服务提供者的家庭,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子女,还包括了老年人的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尽管在重要程度上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但基本上都认为,配偶及子女在老年人养老的过程中占据了最为重要的地位(杜鹏,2014)。

配偶作为老年人社会关系的重要存在,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重大影响。支持力度越高的夫妻,情感依恋和婚姻满意度也越高(王大华,2011)。配偶的存在和支持,不仅解决了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各种需要,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也是具有正向影响的。反之,丧偶的人群由于丧失了重要的社会关系,容易产生孤独感(王大华等,2004),同样,缺乏伴侣的照料,其日常生活也会存在很大的困难。

家庭规模缩小、少子化现象普遍已是不争的事实。作为受传统文化、伦理习俗等各种因素印象,大部分情况下,子女仍然负担起了父母养老的任务。可一方面,需要投入到职场中、投入到自己的子女身上;另一方面,家中老人的养老也需要他们的支持,各方面压力共同作用,成为了子女所必须承受之重。通常认为,子女数量对老年人的日常照料有显著影响,并呈现出,儿子作用大于女儿,农村影响大于城市的效果(刘晶,2004)。尽管传统“养儿防老”的观点,在现代社会已经有所弱化,但更适合的养老观念还未确立,“养儿防老”的意涵尽管在改变,但子女为父母养老的行为,还是普遍存在的(郑丹丹等,2014)。

(二)从社区角度来看

社区不仅是老年人居住的地方,也是他们的活动的场所。现有案例均已表示,良好的社区养老服务,可以增强老年人生活质量、减少家庭养老负担(方秀云,2006)。社区对老年人的支持,不仅局限于生活上的照料,还能满足老年人情感慰藉、学习提升等方面的需求(廖楚晖等,2014)。而老年人及其家庭对于社区提供的服务也有需求,贾云竹(2002)的研究表明尤其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其对于社区助老服务的需求是完全能自理老人的1.5倍。并且随着老年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老年人对于社区的需求也是更高的。可见社区已经,并应该在居家养老中,扮演更重要的地位。

然而,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存在着供需不匹配的问题。一方面,目前社区已经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了上门做家务、上门护理、上门看病的8项常见服务;而另一方面,由于专职人员配备不足,基础设施老旧,老年人对于社区所提供的服务指导比例不高等原因(廖楚晖等,2014),老年人对这些服务需求率低,利用率更低,所提供的服务存在浪费的现象(丁志宏,2011)。

在常见的社区养老服务之中,除了对“上门看病”这项服务的利用率相对较高以外,其余各项服务的使用率都极低(丁志宏,2011;王琼,2016)。

(三)从国家角度来看

在居家养老这一方式中,国家扮演的角色是多样的,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服务的提供者,还可以是过程的监管者。目前,国家在居家养老上的举措,主要是通过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体现的。这一行动主要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或非盈利组织出资,购买居家养老相关服务,并对购买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包国宪,2012)。这一行为意味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强调服务。

目前的状况是,政府购买公众服务提供的养老内容偏重于日常生活护理和家政服务,在精神慰藉和和医疗设施的投入上重视较少,而这两方面恰恰是老年人实际更需要社会提供的。而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服务机构而言,存在人员缺口大、现有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尽管各地政府努力吸纳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但对于庞大的需求来说,也无异于是杯水车薪(孙泽宇,2007)。国家自2001年在社区内启动“福利服务星光计划”,自此拉开了国家力量参与居家养老的序幕,然而目前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与老年人实际的需要,还有相当的距离(邓大松等,2015)。

三、解决对策

(一)家庭成员调整认知

目前看来,居家养老这种形式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占据主流。人们普遍认为的“居家养老”其实还是“家庭养老”,即家庭成员承担老人养老职责,对居家养老的形式了解甚少。从减轻各方负担,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角度来数,调整对于居家养老的认知,是解决当前问题的途径之一。比如日间照料中心的存在就既能使老人的居住地点在家中,又能解决白天子女外出工作,老人独自在家无人照顾的问题。组织养老服务提供团体、老年人及其子女多沟通,交换彼此的信息、需求和技术,可以帮助更好地实现居家养老(李琬予等,2014)。

当使用到“居家养老”这一概念,目的并不是和“机构养老”作简单二分,而是在居家养老中生长出更多种地养老方式,并将带有丰富意涵的居家养老方式传递出去,让养老服务的需求者,有更多的选择。

(二)重视社区的作用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应从充分利用好社区现有居家养老资源,和进一步改进社区养老服务两个方面入手。

诚然,目前看来社区所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但是服务供给、需求与利用之间的差异也制约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以此为突破口,应转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思路,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提供老年人满意的服务,提高服务利用效率(丁志宏等,2011);同时,也要想老年人及其家庭宣传社区养老服务,让他们知道、并有意识的开始利用。

老年人的需求、使用和社区养老服务是一个相互建构的过程。使用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本身,可以帮助老年人解决其实际存在的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在提供服务、使用服务的过程中,社区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反馈进行改进,在这种双向的互动之中,提供和获得更好的服务。

(三)多元一体,共同发力

居家养老方式的良好发展绝不是哪一个服务提供主体做好,就能完成的事情,这不仅需要家庭、社会和国家都有增进,还需要多方协调合作。

比如,在居家养老模式中,政府身兼数职,以社会公共服务为直接服务途径,政府涉及购买服务、过程监督,成效评估等多个环节(孙泽宇,2007;李慷,2001;包国宪,2012),但是如果没有社区的配合、社会组织服务质量的提升等,政府做的再多,也是无济于事。社区也是一样,正如笔者在上文所说,社区和家庭之间在服务的改进和使用上是相互构建的过程,它与国家,其实也是互相施加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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