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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社会价值研究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0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产品投保

(江苏大学财经学院 江苏 镇江 212013)

互联网保险是“金融+互联网”模式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而且近几年来,互联网保险市场得到了充足的发展,市场规模日益壮大,保险种类日益增多,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产业格局虽然大多都是线下市场,互联网保险虽然占据较小的规模,但是其发展速度正在加速扩张,这势必会对人们生活产生一定的特殊影响,就会引发互联网保险是否能给社会带来其发展所应有的价值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发展情况

我国互联网保险是突破传统线下业务的拓展,2015年7月,保监会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办法》也未对互联网保险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我认为其本质还是与传统保险业务相一致,只是其中缺少了保险经纪人、保险营销人员等工作人员的介入,一切都有人们自发性的在网上进行投保,具有电商性质的保险。

互联网保险市场规模虽然在保险业务市场规模中所占比重并不突出,但是从“支付宝”上的社会福利性质保险“相互宝”上线9日内突破了1000万用户的发展情况来看,互联网保险在这几年间已经渗透到社会各群体中。以上海市为例,在《2018年度山还是产寿险公司健康险、意外险、高端医疗险市场调研报告》中指出,上海市产险、寿险公司积极利用互联网渠道的公司数都大幅增加,已经达到了60%以上,与2017年相比增速18.52%。但是从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比例中得知,由于保险公司有较好的代理人制度,使得互联网保险中寿险收入对总保费贡献不大;相反,产险的占比增速较大,具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对社会的有利影响

(一)社会群体投保便捷。在互联网发展如此迅速的时代,人们通过手机客户端就能实现投保各种所需保险,而且各家保险公司也能将各自所研发出的保险产品清晰、透明的展示给投保人,并且加快了产品的研发,让投保人有更多的选择性。这不但降低了保险企业对产品的宣传成本、提高了创新效率,也让社会中需要投保保险的人更加简便的进行投保。

(二)投保范围扩大化。在互联网移动时代,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进行线上签约授权承保,通过各个渠道,如:支付宝、微信公众号推送、微博推送等,将各个保险产品的信息及投保优惠告知客户,让消费者进行主动的回馈。通过这样具有社交性质的方式,使得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大多都可以了解到相应的保险产品,甚至可以达到,先投保者通过与人交流带动未投保者,而且得益于线上投保的便捷性,就省去了消费者自身的麻烦,极大的提高了效率,使产品业务规模得到扩大化。

(三)行业竞争带动市场发展。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这是继2015年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之后的又一个好消息。至此,互联网保险市场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重点市场,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出台对应的保险产品投向于互联网保险市场,就以“支付宝”中的“蚂蚁保险”,就聚集了平安保险、众泰保险、中国人保等知名保险公司,其所提供的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都可以由消费者自行挑选,而保险公司根据消费者的投保心理进行保险产品的更新,形成一个市场竞争环境,更有利于消费者享受更好投保福利待遇的互联网保险市场。

三、互联网保险的弊端

(一)互联网产品的销售问题。目前互联网保险的最大的问题在销售上,具体表现在销售方给予消费者的信息不充分或不明确,赔偿条件不合理,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等方面。由于互联网保险刚刚兴起,其服务体系还无法像传统保险产品那样完善,这些都需要在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与补充。与此同时,由于缺少线下的服务人员,消费者被迫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这也加大了购买保险的难度。

(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问题。作为一个刚发展不久的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还存在着大量的监管盲点,甚至一些非法平台借助互联网保险的名头进行非集资。或者伪造保险单向消费者骗取保险费。与此同时,由于发展时间不长,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机构。

(三)产品同质性高。由于销售流程没有面对面查询的环节,需要产品相对规范,条款透明,便于理解。相反,术语复杂的产品在互联网销售中难以销售,易在销售和理赔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使得互联网保险主体对于发展这一类型的保险兴趣不足,从而导致互联网产品同质性高,类型有限,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四、如何扩大互联网保险的社会价值

(一)健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互联网保险市场虽然让消费者购买保险变得简便快捷,但是许多消费者并没有很强烈的金融保护意识,因此可能会让保险公司从中得利。所以首先应该对《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进行修改,在其中增加关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例,让消费者有法律的支持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让消费者减轻一部分的担心。

(二)建立互联网保险监管机构和信息披露机制。由于《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颁布,使得保险圈内和圈外人士都可以加入互联网保险市场,虽然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作为执法依据,但是其如此庞大的市场,高度的地域分散性,必须要有健全的监管机构进行行业的监督,可以赋予监管机构进行信息监管,及时发现漏洞,与互联网保险机构协商解决。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机构需要将自身的保险产品信息进行完全的公示,禁止有所隐瞒,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出现,要让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动态时刻展示在消费者所能得到信息的途径内。同时,要做好消费者信息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消费者在投保后的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建立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作用。互联网保险作为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产品,不能详细了解保险消费者的情况,根据消费者的自身条件调整保费等条件,这样就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和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合作,通过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上传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最后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结果,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通过人工智能体系的建设,可以大大减少人力成本,人工智能可以在消费者开始购买保险开始一直服务到保单完成时,可以回答保险消费者的一些基本的问题,并且根据他们的偏好或者需求推荐适合他们的保险产品,提高效率的同时节约成本。

互联网保险市场对社会的影响深远,我们应该发扬其有利与民、便捷与民,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特性,让它对我国社会发展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实现社会与企业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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