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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能否巧借“东风”促进企业创新?

2019-03-25罗付岩班旭

会计之友 2019年6期
关键词:策略性专利制度实质性

罗付岩 班旭

【摘 要】 文章以2009—2016年沪深A股非金融类、非公共事业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研发投入能否巧借我国2008版《专利法》实施的“东风”促进企业创新。研究发现:研发投入既可以促进企业策略性创新也可以促进企业实质性创新,具体表现为加大研发投入可以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数量的增长与创新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2008版《专利法》正式实施,加大研发投入只会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对策略性创新的影响有限。进一步研究发现,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的正向影响只在国企中显著。从外部《专利法》变迁视角,探讨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与金融学相关文献,既为国家营造创新环境、加强法制建设提供现实依据,也为上市公司制定创新战略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研发投入; 2008版《专利法》; 企业创新; 实质性创新; 策略性创新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9)06-0096-06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迅速崛起的市场环境下,自主创新能力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越来越多的企业依靠研发创新求得生存发展。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创新工作的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已成燎原之势。作为物质基础的研发投入是保持创新活力的源泉,在企业创新中起着关键作用,投入不足势必影响企业创新能力。国内外现有文献通过大量研究表明研发投入可以显著促进企业创新,但鲜有探讨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类型的影响。黎文靖和郑曼妮[ 1 ]指出,企业创新分为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两类,实质性创新是指企业进行高质量创新,策略性创新是指企业进行高数量创新。如今,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只有高质量的实质性创新才能真正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研发投入的增加究竟有助于促进企业实质性创新还是策略性创新。

由于创新活动具有外部性特点,创新成果极易被竞争对手模仿、窃取。格力与美的关于专利权之争一度升级,说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竞争手段已从营销层面转到专利层面。因此,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能够保障创新主体的权益。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尹志锋等[ 2 ]研究表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引进研发投入至关重要,并且刺激创新活动的开展。但是现有文献忽略了与其享有同样地位、在法律层面能够对企业创新产出进行直接保护的《专利法》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社会全面发展,专利制度保护日益受到创新主体的重视。我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已歷经三次修订,前两次修订是为了和国际接轨,而2008年第三次修订是基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国情出发,旨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Tong et al.[ 3 ]指出专利权被广泛认为是鼓励创新的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专利制度可以引起专利申请数量增加的积极反应。TE Connectivity与工信部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工程师创新指数》报告中指出,工程师在创新方面最需要保障的条件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研发投入。因此,本文试图探讨我国2008版第三次《专利法》修订后的实施效果,分析研发投入能否巧借2008版《专利法》实施的“东风”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数量的增长和创新质量的提高。

本文的创新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由于研发投入的增加可能会“扭曲”企业创新意图,本文借鉴黎文靖和郑曼妮[ 1 ]根据企业动机视角,将创新分为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探究研发投入对异质性企业创新类型的影响。第二,本文把我国2008版《专利法》的实施作为外生事件,实证检验研发投入巧借2008版《专利法》实施的“东风”对异质性企业创新类型的不同影响,以期为法与金融学相关理论文献提供补充。第三,与Tong et al.[ 3 ]以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订为外部事件研究不同,他们忽略了2001年《专利法》修订的背景主要是为了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保持一致。而本文以基于国情出发的2008版第三次《专利法》修订为契机,通过正式的专利法律制度实施来加强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促进企业创新成果优化,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同时为我国即将开展的第四次《专利法》全面修订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文考察了2008版《专利法》的实施是否会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创新效果。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研发活动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途径。中国式创新要想实现质的飞跃,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完美转型,依然需要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由于创新活动本身具有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企业必须利用高额资金支撑研发创新,只有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企业基本生存和创新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企业资本积累日益增加,除了满足自身生产发展的需要外,将剩余资金投入创新活动中无疑是最佳选择。许多企业认识到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开始加快创新步伐,加大在创新活动中的投入,研发投入作为企业创新的重要经济支撑,对企业创新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有文献针对研发投入影响企业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研发投入的增加可以提升企业学习吸收能力。王红霞和高山行[ 4 ]发现增加研发投入可以提升企业学习能力和消化吸收外部知识的能力,能够有效克服企业之间技术转移障碍,进而影响企业业绩。付永萍等[ 5 ]利用45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2010—2014年上市公司数据,研究表明研发投入可以提升企业学习吸收能力。其二,研发投入的增加有助于企业创造新知识和新技术。由于研发具有外部性,企业接触以及创造的新知识、新技术会越来越多,因此,企业对新技术趋势的理解及判断能力越强[ 6 ],创新能力越高,创新产出越多。其三,研发投入有利于企业获得竞争优势。李平和刘利利[ 7 ]指出当前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市场竞争属于优胜劣汰制,一旦失去竞争优势,就等于失去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企业要想获得高额利润必须满足顾客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促进新产品研发。然而,研发投入的增加可能会“扭曲”企业真正的创新意图[ 8 ],即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并不是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进行实质性创新,而只为追求创新速度进行策略性创新。黎文靖和郑曼妮[ 1 ]认为只有推动技术进步并且获得相对竞争优势的实质性创新才能真正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研发投入会促进企业创新数量的增长;

假设2:研发投入会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

目前中国企业进行研发创新的处境比较尴尬,由于专利制度保护的缺位导致很多企业不想创新,甚至不敢创新[ 8 ]。专利制度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是实现科技创新目的的必要手段,既能激励科技创新活动,同时也可以在法律上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是实行专利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专利法》于199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主要是为“复关”做准备,以及缓解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矛盾。为此,在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等方面做了较大修改。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专利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专利保护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全社会对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越来越重视。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保护作用,《专利法》在2000年再次修订。本次修订首次强调“创新”的重要地位,将第一次修订中第一条立法宗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改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要求必须明确创新的主体地位,协调好专利和技术创新的关系[ 9 ]。总体来看,前两次《专利法》的修订更多是适应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与TRIPS保持一致,并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以期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充分准备。而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是在总结我国20多年专利工作的基础上,较多结合国家自身发展的需要,基于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利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在第二次修订基础上将第一条再次修改为“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修改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突出强调《专利法》在鼓励企业创新和加强专利权保护的作用,从而可以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确保创新资源合理配置。

研发资金为金融和经济增长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渠道,但融资约束会限制企业研发活动[ 10 ]。吴超鹏和唐菂[ 11 ]研究发现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确可以通过缓解融资约束促进企业创新。基于研发溢出理论(研发外部性理论),即企业进行创新活动产生的收益被其他不从事创新的企业模仿、窃取,导致该公司收益低于社会平均效益,从而抑制企业创新热情。李诗等[ 12 ]指出加强专利权保护,能够降低企业创新成果被模仿的可能性,增强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自主创新依赖于以专利制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专利制度是否完善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3 ]。如果没有专利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很难转化。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探討我国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故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研发投入明显促进企业创新数量的增长;

假设4: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研发投入明显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8—2016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由于相关变量进行滞后一期处理,因此,实际样本区间为2009—2016年,同时,剔除了金融类和公共事业类以及*ST、*PT的样本,最终得到4 981个样本观测值。其中研发投入数据来自CCER数据库,部分缺漏值采用CSMAR数据库进行补充,其余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为消除离群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变量进行缩尾处理。

(二)主要变量选择

1.企业创新

黎文靖和郑曼妮[ 1 ]将企业创新分为“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两种。实质性创新指的是高质量的创新产出,选用发明专利申请数作为其代理指标进行衡量;策略性创新指的是高数量的创新产出,选用三种专利申请总数作为其代理指标进行衡量。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变量如有缺漏值用0替换,并对其加1取自然对数。

2.研发投入

本文参照宫义飞和夏艳春[ 14 ]的做法,将研发投入除以营业收入再乘以100作为自变量。该数值越大,表明企业研发投入越高。由于企业创新活动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对其进行滞后一期处理。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1提供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到,样本中有效的观测值为4 981个。其中,企业创新数量(LnTPatents)最小值为0.000,最大值为5.976,均值为2.076,标准差为1.587,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三种专利申请量存在较大差距。企业创新质量(LnInvention)最小值为0.000,最大值为5.147,均值为1.438,标准差为1.341,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样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其差距略小于三种专利申请总量。研发投入(RD)最大值(19.688)与最小值(0.018)差异较为明显,标准差较大,为3.157,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研发投入参差不齐,存在明显差距。表1也列示出其他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在此不一一赘述。

(二)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模型(1)、(2)进行回归分析,为减少“反向因果”出现的内生性问题,对自变量及相关控制变量均做滞后一期处理。同时,为消除异方差影响,在对模型回归时,对公司层面进行聚类调整(cluster)及稳健性调整(robust)。回归结果见表2。

针对模型(1)的回归结果见表2前两列。表2中第(1)列为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数量的关系,其系数估计值为0.092,t值为7.29,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研发投入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数量的增长,假设1得证。从表2中第(2)列可以看出,研发投入前的系数为0.097,t值为8.79,在1%的水平下显著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假设2得证。说明加大研发投入既可以促进企业“实质性创新”也可以促进企业“策略性创新”。其他控制变量,如资产负债率在1%的水平下与企业创新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财务杠杆越高,财务风险越大,伴随着高风险,企业往往追求高收益,提高创新水平无疑会增加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企业成立时间与创新水平显著负相关,说明企业成立时间越长,越不利于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留存收益在1%的水平下显著促进企业创新,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有创新意识,利用留存收益进行研发创新。

表2中后两列是在前两列的基础上加入研发投入与2008版《专利法》实施交乘项(RD×After)的回归结果,重点考察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是否会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创新效果。从表2中第(3)列可以了解到,与第(1)列相比,研发投入依然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数量的增长,但交乘项系数为0.034,t值为1.30,对企业创新数量的影响不显著,假设3不成立。表2中最后一列是在第(2)列的基础上加入交乘项的结果,研发投入依然在1%的水平下显著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且交乘项的系数为0.035,t值为1.67,说明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研发投入能够在10%水平下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假设4得证。通过以上分析,了解到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数量及质量的影响有所差别,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影响显著高于“策略性创新”,其中主要是因为2008版《专利法》在修订时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我国每年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居世界首位,但其只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进行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不能像发明专利那样体现出实质性创新,因此,减少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量导致企业创新数量下降,出现《专利法》实施后加大研发投入没有促进企业创新数量增长的现象。另外,2008版《专利法》强化司法保护途径,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加大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保护。在外界法律环境的支持下,企业会选择研发具有竞争优势的发明专利,所以,出现加大研发投入会显著促进企业创新质量提高的现象。

五、进一步分析

我国企业所有制改革已实行多年,但国有企业较其他所有制企业来讲,在资源上仍然占有较大优势。付永萍等[ 5 ]指出企业产权性质与创新关系密切,企业异质性对创新能力有所差别,国有企业较其他类型企业研发强度高[ 15 ]。本文同样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两组,继续检验模型(1)、(2),以期研究不同企业类型的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以及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的效果如何。具体回归结果见表3。

表3中前四列是国有企业的情况,后四列为非国有企业情况。通过比较第(3)、(7)列和第(4)、(8)列,可以看出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与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的交乘项(RD×After)系数均在5%的水平下显著促进企业创新,说明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在国有企业中,研发投入更能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数量的增长以及创新质量的提高,而对非国有企业的影响力有限。可能的原因有:第一,国有企业有先天的资源优势,重大科技创新所需要的资源一般由国有企业垄断,并且能够得到政府和银行的优惠支持,更容易获得资金,较少受到融资约束的限制;第二,非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创新风险大、不确定性因素多,由于市场机制保护不完善,非国有企业自身不能有效保护其创新产出,即使《专利法》实施后能够为企业提供保障,但可能保护力度依然有限,从而导致非国有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明显低于国有企业。

六、稳健性检验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立旨在降低创新成果被模仿的可能性,以提高企业的研发创新效率[ 2 ]。所以,为进一步验证上述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采用樊纲、王小鲁市场化指数中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评分指数代替2008版《专利法》实施指标,如果公司i第t年知识产权保护指数高于同年全国平均水平,则知识产权保护变量(IPP)取值为1,否则为0。被解释变量中企业创新数量(TPatents)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数的合计,企业创新质量(Invention)为发明专利的申请数。由于因变量均为计数数据,取值为整数,所以本文采用零膨胀泊松回归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稳健性检验结果与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的结果基本一致,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结果尚未列示。

七、研究结论和启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我国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本文选取2009—2016年沪深A股非金融类和非公共事业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研发投入能否巧借我国2008版《专利法》实施的“东风”促进企业创新。研究结果表明,研发投入既可以促进企业策略性创新,也可以促进企业实质性创新,具体表现为加大研发投入可以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数量的增长与创新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2008版《专利法》正式实施,加大研发投入只会显著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进一步研究发现,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的正向影响只在国企中显著。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对国家营造创新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对上市公司制定创新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综合上述研究结论,可得到如下研究启示:

第一,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更上一層楼”。创新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研发投入是创新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研发投入的支持,创新如同无米之炊、无本之木,企业难以进行创新活动。尽管国家对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已初见成效,但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研发支出水平仍然较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应在维持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扩大研发经费来源多样化,稳中有升,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为提升企业创新绩效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加强专利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比较严重,使我国创新型企业陷入尴尬境地。加强对创新产出的保护既是企业的诉求,同时也是我国走向创新强国的必然选择。我国政府要加强立法建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让完善的法律法规成为企业创新的保障。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的热情,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对于即将第四次全面修订的《专利法》,应该将“如何加强非国有企业专利保护,以促进其创新发展”考虑在内。

第三,加强对非国有企业政策支持,鼓励创新发展。2008版《专利法》实施后,国有企业中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明显高于非国有企业,说明非国有企业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仍然存在创新发展空间。一方面,政府要推动非国有企业发展,通过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另一方面,非国有企业也要充分认识到创新在竞争中的关键作用,其自身要加强创新管理,制定企业创新战略,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为创新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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