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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9-03-14程志芬马文静卢楚钧

青年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留守儿童

程志芬 马文静 卢楚钧

摘 要: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100起留守儿童被性侵案例进行分析,明晰性侵留守儿童问题的现状,探究这一问题的产生和态势恶劣的政治、文化、社会原因。基于问题的现状和原由,提出决解性侵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上的措施,致力于为我国性侵留守儿童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

关键词:留守儿童;性权利;法律制度

一、留守儿童和性权利的概念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儿童”的年龄界限,即不满14岁的人。将儿童界定为未满14周岁的人,突出了法律对这一年龄阶段的特殊保护。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被委托外祖父、祖父母或其他亲戚照看的儿童。留守儿童是儿童这特殊群体中尤为特殊的一部分,《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 55万人,占全国儿童的比例为21.9%。

(二)性权利的概念

性权利包括性自由权,性自治等。笔者认为,性权利不仅是因人的生物本能而享有的自然权利,也是法律规定中自然人的实然权利,它包含人积极主动合法地行使性权利,从而满足性需求;另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性利益不受外界干扰,有权拒绝与他人实施任何与性有关的行为。

二、性侵留守儿童的问题现状

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近4年100起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例,以加害者年龄、受害者年龄、两者之间关系、加害方式、加害次数进行分析。根据这5个要素,能较全面真实表明性侵留守儿童现状。根据现实状况,性侵男童案例少之又少,性侵女童案例占主要。因此,以留守女童为研究对象更具代表性。

(一)加害年龄

在100起性侵留守儿童案例中,51岁以上年段的加害者犯案55起。31岁至50岁年龄段加害者比列最少,占总数的21%,24起性侵留守儿童的案子是由30岁以下的人犯下。显而易见,男性老人是性侵留守儿童的主要元凶。其所以成为元凶,有下面的原因导致:1.中青年外出工作,老人和留守的儿童接触最多。2.老人无工作,尤其农村里,百无聊赖,缺乏高情操的文娱活动,农村里不少老头藏有黄色光碟。同时也不可忽略中青年在性侵留守儿童中的比重,因为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普及,留守儿童中不少拥有手机,有不少起案例是不良中青年通过手机QQ好友联系欺骗胁迫留守儿童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受害者年龄

100起性侵留守儿童案例中,有68起10岁以下受害者,占总案例68%,11至15岁的受害者次之,有25起。15岁以上留守儿童性侵受害者最少,只有7起。显而易见,10岁以下留守儿童受到性侵的可能性较11岁以上大。这是因为,10岁以下儿童较其他儿童心智更不成熟,在同样缺乏父母照看陪伴下,更容易受到伤害。加之,其接触性教育的可能性较其他儿童少。

(三)两者关系

社会是由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组成,在性侵留守儿童案例中,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两者关系可能是多层的,比如,可能同是远亲和邻居和同村熟人。据上表可知,熟人更可能成为性侵留守儿童的施害者。是因为留守儿童自身特殊性,具有不成熟的心智同时没有父母照看教育等,加之熟人小恩小惠和虚假目的不纯的关心,很容易让受害者轻信并逐渐落下熟人的圈套。

(四)加害方式

儿童涉世不深,心智不成熟,很容易被加害者哄骗或诱惑,经受不住威胁胁迫,从而受到伤害。在100起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例中,暴力是加害者惯常的手段,接着就是零食等物质诱惑和哄骗较常用手段。在案例中,加害者往往多种手段并用。在暴力中,软暴力占主要,如威胁。当然不排除以强暴力手段对付不屈服的孩子,但这种情况在案例中很少。因为孩子对性几乎全然不知,又幼稚纯洁,加害者对之稍稍恐吓和哄骗就能到达目的。

(五)加害次数

在性侵留守儿童的100个案例中,2次以上施行性侵的比例最高,达69%,从侧面来说,留守儿童可能处于持续受害中。由于多数是熟人作案,父母不在身边,孩子基于轻信和无知可能不会向祖父母等亲戚说出被性侵。不过,通过手机QQ等联系上的网友,当大童被其欺骗胁迫而受到性侵,一般会在受到一次伤害后第二次受害前,基于害怕恐惧而告诉监护人。

三、留守儿童受性侵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传统观念

我国封建时期的传统思想仍盘踞在较为落后的农村,思想的进步总是缓慢的,儒家的“三纲五常”等伦理思想,男尊女卑思想,父权思想等等,仍影响农村老一辈人的观念。传统观点体现在性关系上,认为男性是性关系的主导者,女性在性关系上是依从和被动,还有,儿童的地位也是依附于成人,受家长伦理制的影响,儿童没有独立的地位。加之传统女性贞洁观念的影响,女受到性侵,其祖父母甚至父母会私了,并不会通过法律手段惩罚加害者,这往往助长加害者的嚣张气焰。所以,作为农村女性幼童,她们在性关系处于易被侵害的对象。

(二)性教育的缺失

有的大人會用手摸孩子的生殖器,觉得是种娱乐方式,和孩子逗着玩。还有孩子之间相互玩闹,会扒对方裤子。这些举动说明,性教育在农村的缺乏,性权利意识不强。在这样整体农村氛围中,留守儿童接收不到正确的性教育。还有,当孩子到达一定年龄,上幼儿园和小学甚至初中,学校教育注重知识传授,很少涉及为人处事,更加不谈性教育,老师认为性教育是家长的责任。然而,留守儿童长期和父母分离,虽然春节等短暂相见,也很难将性的自我保护一而再,再而三反复说讲,从而使性意识在儿童心里根深蒂固。事实上,留守儿童的父母由于自身小时候没有接受性教育和对性的“难以启齿”,很难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性教育。

(三)监护权的落空

在机械化的当今中国,农村的田地、山林等利用机械的操作,大大解放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他们从农村走进城市工厂务工来维系家庭生活。这一社会现实问题导致父母不能陪伴孩子成长,不能履行监护责任。基于这样的国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代为监护人的条件、能力及代为监护人在丧失监护能力后由谁来监护等问题并没有规定,以及对没有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或者直接将儿童一个人留守在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惩罚。所以,代为监护制度也名存实亡,难以在发挥现实作用。

四、我国留守儿童性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

乡镇派出所联合村委会,在各自然村举行系列性权利讲座,包括儿童预防性侵讲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解读和案例教育讲座等加强普法宣传,让村民明确性侵犯的违法犯罪性质。同时,可以定时在各自然村公布犯罪分子信息,将性侵犯罪者公之于众,对犯罪分子自身予以惩戒,另一方面可对社会其他人员予以警示,以提醒他人预防被其性侵,震慑心存侥幸的潜在违法犯罪分子;还有,派出所对具有性侵犯罪历史背景的村民加强监督,村委会对其可以定期访谈聊天,关注其行为举止。

(二)扩大儿童性权利保护范围

我国刑法将强奸和情节严重的猥亵儿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对于性骚扰、性歧视等并没有相关的制裁措施。而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三种:其中“性侵害”最重,性骚扰次之,性霸凌最轻,构建了系统的科学的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的法律体系,强化了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行为。所以,建议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性骚扰和性歧视纳入保护,在《惩治性侵意见》中将性骚扰具体作出解释,该解释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概念界定,将“性侵害”界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侵害行为,将“性骚扰”界定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对当事人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将“性歧视”界定为次于性骚扰的针对儿童实施的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对儿童性权利独立立法

立法中儿童性权利往往附属于女性成年人性权利。妇女和儿童在社会中都处于弱势地位,但是相比妇女而言,儿童的受到外界侵害时的自我保护能力更弱,法律更应该侧重保护。但是从刑法规范来看,儿童性权利的特殊性没有得到重视,往往是作为女性成年人性权利的附带性规定。在1979年编撰的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奸淫幼女罪,并为随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所沿用,奸淫幼女罪一直都是独立存在的。1997年刑法经过修订后,仍然遵循之前的立法模式。出于立法技术、司法实践以及司法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2002年3月15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確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取消了奸淫幼女。自此,我国缺乏对儿童性权利的独立立法。若对其独立立法,更有利于对儿童进行特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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