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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以32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2019-03-14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黑社会犯罪人性质

张 旭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我国《刑法》早已作出规定①《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应用。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本身的严重性,以及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性。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什么样的犯罪面相?该种犯罪面相又是有什么样的犯罪成因?通过何种手段可以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范控制?本文试图回答以上问题,为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思路。文章选取2012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2起案件,以涉案的108名犯罪人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为分析对象,运用相关实证研究方法。首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面相进行描述;然后,从犯罪人、犯罪行为的视角对此类犯罪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在前述面相与成因基础上,提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治理对策。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面相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犯罪形态的一种表象,从犯罪人、犯罪行为的视角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研究,是认识此类犯罪的必然路径。

(一)犯罪人特征

犯罪人特征主要包括生理特征、社会特征,其中生理特征包括性别、年龄等因素,社会特征包括地域、文化水平、职业等因素。通过对犯罪人生理特征、社会特征的描述分析,可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形成基本的认识,也就是说,可以发现何种类型的人更可能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 性别因素

针对32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108名犯罪人进行性别分析,其中男性103人,女性4人,性别不详1人,男性占比95.3%,女性占比3.7%。这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以男性犯罪人为主。

2. 年龄因素①本文所称年龄,是指犯罪人被批准逮捕时的年龄。

明确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年龄区间有利于犯罪预防措施有的放矢。除去年龄不详的犯罪人,对剩余9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人进行年龄分析,其中平均年龄31.8岁,26岁的犯罪人出现频率最高。除此之外,对犯罪人进行聚类分析,可以看出26岁犯罪人11人,25岁犯罪人9人,34岁犯罪人9人,27岁犯罪人6人,31岁犯罪人和33岁犯罪人各5人,32岁犯罪人和36岁犯罪人各4人,37岁犯罪人和38岁犯罪人各3人。对犯罪人进行离散分析,可以看出犯罪人最大年龄为57岁,最小年龄为19岁。这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年龄多介于25—35岁之间。

3. 民族分布

除去5名民族不详的犯罪人,对剩余103名犯罪人进行民族分析,其中汉族99人,回族2人,苗族1人,满族1人,汉族犯罪人占比96.1%。这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以汉族犯罪人为主,但也不乏其他少数民族犯罪人。

4. 地域分布(见图1)

对32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共计108名犯罪人进行地域分布分析,其中河南籍犯罪人25人,天津籍犯罪人24人 ,广东籍犯罪人19人,江苏籍犯罪人11人,江西籍犯罪人10人,云南籍犯罪人9人,湖北籍犯罪人7人,浙江籍、山西籍、贵州籍犯罪人各1人。再以我国地域东中西为标准进一步进行划分,可知东部地区犯罪人数为55人,中部地区犯罪人数为43人,西部地区犯罪人数为10人,东部地区占比50.9%,中部地区占比39.8%,西部地区占比9.25%。这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既有来自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也有来自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东中部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势较西部地区复杂。

图1

5. 文化程度

除去20名文化程度不详的犯罪人,对剩余的88名犯罪人进行文化程度分析,其中文盲4人,占比4.5%;小学学历19人,占比21.6%;初中学历50人,占比56.8%;中专学历10人,占比11.4%;高中学历1人,占比1.1%;大专学历4人,占比4.5%。大专以下学历(不包含大专学历)的犯罪人占比达到了95%以上,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现阶段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事实。

6. 职业类型(见图2)

除去35名职业不详的犯罪人,对剩余73名犯罪人进行职业类型分析,无业46人,占比63.9%;农民12人,占比16.7%;个体经营者10人,占比13.9%;企业员工3人,占比4.2%;政协委员、公司股东各1人,占比1.4%。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多为没有正当职业者,或者有正当职业但职业认可度不高。

图2

7. 涉案人数

《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过明确规定,其中一项特征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针对人数较多这一抽象特征,对32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其平均涉案人数为17人,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32人,涉案人数最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6人。有2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人数达到10人以上,占样本比例的71.8%。对涉案人数的实证数据梳理,可以加深对涉案人数较多这一抽象特征的感观认知。

8. 前科情况

对10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进行前科情况分析,发现拥有前科情况的犯罪人为41人,占比37.9%;无前科情况的犯罪人为67人,占比62%。可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多为有前科劣迹的犯罪人,相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多为初犯。

(二)犯罪行为特征

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其犯罪的最终目的。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行为的分析,就成了认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方面。但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并不是单纯为了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控制,其真正目的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媒介,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而达到其攫取经济利益、非法控制他人、称霸一方等目的。因此文中关于犯罪行为特征的分析,主要是指行为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犯罪人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犯罪动机、犯罪人实施犯罪前后有哪些法定犯罪情节。

1. 犯罪行为(见图3)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人到底实施了哪些违法犯罪活动呢?通过对32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梳理,发现其实施寻衅滋事行为17次,赌博或开设赌场行为16次,故意伤害行为15次,敲诈勒索行为10次,聚众斗殴行为10次,非法拘禁行为6次,强迫交易行为6次,非法持有枪支行为6次,故意毁坏财物行为4次,贩卖毒品行为3次,组织、容留卖淫行为3次,妨碍公务行为2次,其他行为①其他行为是:抽逃出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行贿行为、偷逃税款行为、抢劫行为、盗窃行为、盗伐林木行为、诬告陷害行为、非法采矿行为、破坏军事设施行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各1次。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往往以涉赌犯罪来攫取经济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常伴随着滋扰型、暴力型等严重犯罪。

图3

2.犯罪动机①该项分析主要依据判决书中犯罪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供述,整理归纳提炼而成。(见图4)

犯罪学家斯·安·塔拉鲁欣曾说:“犯罪动机可以由形形色色的原因引起。一些动机是由个人以前的不良道德造成的,这首先取决于内在因素;另一些动机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客观形成的外在情况引起并具有境遇性质。”②参见[苏]斯·安·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44页。对32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108名涉案人员进行犯罪动机分析,除去动机不详的21名犯罪人,可以发现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的犯罪人有36人,占比41.4%,这当中的犯罪人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出于“犯罪组织能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实施犯罪的犯罪人有33人,占比37.9%,这当中的犯罪人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出于“满足自身不良嗜好”而实施犯罪的犯罪人有9人,占比10.3%,这当中的犯罪人多有犯罪前科背景;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在当地名气大,受人尊敬”而实施犯罪的犯罪人有7人,占比8%;出于“讲义气,临时受邀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实施犯罪的犯罪人有2人,占比2.3%。后两种犯罪动机的犯罪人多为青年且学历较低。由此可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由于犯罪人内心需求不同,导致其在组织内部身份地位、责任分工存在差异;犯罪人受“曾经的不良道德”影响也是其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内在需求;低学历青年犯罪人受黑社会亚文化影响,实施涉黑犯罪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图4

3. 犯罪情节③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文主要考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实施犯罪是否具备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文拟从量刑情节的角度观察10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考察其是否具有特定量刑情节。经梳理后发现,有坦白情节的犯罪人28人,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人21人,其中既有坦白又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人11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属于从犯或者累犯的犯罪人各1人,无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人70人。在对样本中犯罪人进行量刑情节分析时,发现涉黑案件个案中的众多犯罪人,在量刑情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表现在:犯罪人都不具有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都具有量刑情节。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形成原因

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犯罪学理论提供了多条分析路径,例如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文化原因、个体原因。但实践中,人们追因溯源往往更加偏爱关注微观的个体原因,对社会、文化等宏观原因关注度明显不够,这就造成人们在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时会产生认知的片面性。除此之外,针对犯罪人个体原因提出的犯罪预防对策,在现阶段并不能完全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因此,将社会、文化等宏观原因纳入到犯罪原因分析之中就显得格外必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犯罪行为的一种,从微观、宏观角度分析其犯罪原因便有应有之义。

(一)个体原因

通过对样本的实证分析,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特征予以“量化”。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多为男性,这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独有特征,这基本上是所有犯罪共同具备的属性。男性犯罪一直在犯罪统计数据中占绝对多数,一般认为这与雄性荷尔蒙有直接关联,研究发现,男性荷尔蒙与人类的进攻行为存在正比关系。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年龄多为25-35周岁,主要实施涉赌型、滋扰型、暴力型犯罪。因为25-35周岁是人类的青壮年时期,在这一时期内,男性的生理机能几乎达到整个生命周期的顶峰,这为实施涉赌型、滋扰型、暴力型犯罪提供了“基础”。第三,涉黑犯罪的犯罪人受教育程度较低,多为无业者。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社会竞争的本质是知识、技能的竞争,知识、技能的获取主要来源于教育。由于该类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无法在社会竞争中立足,其在步入社会后便迅速沦落为无业者。受外部生存压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实施犯罪便成了解决需求的一种重要途径,而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维持生存需要,还可以获得认同感、归属感、安全感、权势感、成就感。这对涉黑犯罪的犯罪人来说不失为一种“上策”。因此,涉黑犯罪的犯罪人大多受教育程度较低,且多为无业或者职业认可度不高的从业者。第四,涉黑犯罪在地域上表现为:东中西部地区皆有涉黑犯罪,但东中部地区比西部地区的犯罪态势严峻,这与东中部地区经济较发达,易受境外黑社会组织影响有关。第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存在差异。犯罪动机的形成往往需要内在需求和外在诱因共同作用。涉黑犯罪的犯罪人的内在需求主要表现在追求财与势的多重满足、相近的生活心态等,外在诱因主要有社会环境的压力、类似的生活背景等。再加上犯罪人个体在智力、技能、性格、体力等方面的差异,其犯罪动机出现多样化也就在情理之中。试想,当上述多个“不利”变量特征集中到一人身上之时,其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偶然之中也有了必然。

(二)社会、文化原因

社会和文化原因并不是直接作用于犯罪人,而是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对犯罪人发挥着作用,影响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例如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这一制度将农村与城市“划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区域。据统计,我国80%的生产力集中在城市,只有20%的生产力集中在农村,而人口分布却恰好相反。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当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时,二元户籍制度人为地阻断了二者的结合,人口的流动便不可避免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在这个过程中相同地位、地域、文化背景的人聚集起来,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潜在因素。除此之外,发展过程中制度建设滞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社会因素。文化原因方面不可不提的就是“亚文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亚文化”是针对主流社会文化而言的,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的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对组织内部成员具有毒害性和约束性的犯罪文化①参见赵颖:《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析》,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4页。。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亚文化自身又具有很强的感染性,这就使得那些生活经历类似、利益追求相近的社会成员很容易产生同频共振,形成共同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并在共同的“指导思想”作用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又一个重要的潜在因素。

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由犯罪人个体原因与社会、文化原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犯罪现象。切不可只偏其一,忽视社会、文化等宏观因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从而使得涉黑犯罪防控对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控对策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应该从宏观着眼,微观把握,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因素,从而全面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经济层面的防控对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强调的是物质基础对精神生活的决定作用。这就意味着要想改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多为无业者且多出于攫取经济利益而实施涉黑犯罪这一现状,发展经济就成了必由之路。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机会,使得大多数潜在犯罪人有机会通过劳动就业获得合法收入,进而改善自身经济条件,形成收支平衡的良性循环。除此之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潜在犯罪人在遭遇生活风险时,能够获得切实有效的物质帮助,避免将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从而在根本上阻断其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动机。

(二)文化教育层面的防控对策

根据前文的统计数据显示,95%以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为大专以下学历(不包含大专学历),其中犯罪人为文盲或小学学历的占比26.1%。这就要求我们要突出学校教育在预防涉黑犯罪中的作用,特别是要保证九年义务教育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也许减少了一个辍学儿童,未来社会中就会少一个涉黑犯罪的犯罪人。因此,尽可能避免未成年人中途辍学是积极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②参见陈世伟:《近墨者黑: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实证研究——以重庆“涉黑”案件为素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5期。这也是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正在践行的一种预防策略。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4月在教育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了“中辍防治咨询研究中心”,以发展有效的教育和辅导策略,目的是预防学生中途辍学甚至发生严重偏差或者涉入犯罪。③参见许皆清:《台湾地区有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页、第200页。除此之外,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也要同步跟进,以期实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预防。

(三)坚持对涉黑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要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通过积极有效的外部打击,特别是对涉赌型、滋事型、暴力型犯罪的打击,可以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预防潜在犯罪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也为社会成员创造了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当下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大数据分析已成为公安工作的重要抓手,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用信息情报主导侦查,实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快捷高效。

(四)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

根据前文的统计数据,发现拥有前科情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为41人,占比37.9%;无前科情况的犯罪人为67人,占比62%。因此,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要以一般预防为主,同时兼顾特殊预防。关于一般预防,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印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至于特殊预防,我认为要对涉黑犯罪的犯罪人进行区别对待,应当特别关注涉黑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犯在矫正期间的义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给予充分重视,这是预防未成年犯再次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路径。让未成年犯在矫正期间,改其行的同时提高自身生存技能,为日后能与正常社会生活“无缝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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