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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行为的几点思考

2019-03-06白昕翊

慈善 2019年1期
关键词:善款慈善事业贫困学生

白昕翊

“峨眉山小家慈善基金”作为一个民间慈善组织,于2011年由社会公益群体创立,秉承“帮困助学,特困救济,传递爱心,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微薄力量”的宗旨,接受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捐赠,现有会员47人(户),共筹集资金48.6万元,成功帮扶贫困学生56人,特困家庭14户,已支付帮扶金额31万元。笔者的家庭于2014年加入“小家慈善基金”担任基金理事,在帮扶过程中,感受到贫困家庭的实际困难和社会的温暖爱心,见证了基金的发展,了解了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引发了如下几点思考。

一、“帮困助学”是否对“品学兼劣”的学生开放

作为以“帮困助学”为主要慈善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在选择帮助对象时除考虑学生的贫困程度,很多还会考察学生的品德和学业,如“峨眉山市慈善会牵手自愿者协会”,帮扶者希望用有限的善款去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待学业有成后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是一种普遍存在且被大众认可的选择。

但社会中还有大量品德和学业都不优秀贫困学生,他们得到的帮扶机会要明显少于好学生。特别是一些“品学兼劣”的差生或问题学生,因帮扶名额有限,学校、社区不会优先推荐,帮扶者也有诸多嫌弃。这类学生如因贫困辍学流向社会,或成为无文化的廉价劳动力,或过早染上社会习气,成为无业游民,甚至沦为少年犯。“小家慈善基金”认为,“品学兼劣”这个被冷落的差生群体一样值得重视,帮助他们完成基础学业,避免过早进入社会,同样是为社会做贡献。曾有一对接受过基金帮扶的姐弟,姐姐现已成家立业,在峨眉山市的一个乡里任村干部,深得村民拥戴,弟弟职高毕业后在企业工作。多年后回访,姐弟俩感慨:“因父母早亡,与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家中缺少劳动力和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及生活的费用,如果基金只是选择优秀的贫困学生,我俩的成绩不好必将失学,很可能沦为乞丐或以偷盗为生,其后果不堪设想”。“帮困不分贵贱、助学不择优劣”,是“小家慈善基金”与其他慈善组织或个人最大的区别。

“帮困助学”对“品学兼劣”的学生同等开放,是公平地对待每一名贫困学生,是挽回那些可能因贫困辍学而学坏的孩子,是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是没有分别心、不求回报的慈善行为。

二、民间慈善组织的合法之路

随着各类民间慈善组织日渐增多,为了更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如何成长为一个国家认可、法律保护、社会放心的合法组织,值得大家思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如2007年,山东寿光“爱心”义工团队因没有登记,被民政局以“非法团体”为由解散就是典型一例。

但在现实中,由于登记的“门槛”过高,较多民间慈善组织因规模小、资本少、活动范围窄、注册及管理流程繁琐,以及不符合地方审批规定等原因,被排除在合法团体之外。虽然国外部分国家,如德国、美国、日本、瑞士、法国等都承认未登记民间慈善团体的合法身份,而国内社会各界也在呼吁国家实行未登记慈善团体备案制,但政策的改革非一朝一夕之功,作为民间慈善组织无论现状如何,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采用放弃法人资格、降低身份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在政策的框架下努力成长为遵规矩、守法律的健康团体,才能更健康、长久地发展,才能取得社会各界更广泛的认同,才能让更多的贫困家庭得到帮助。

三、慈善活动中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分析

以“帮困助学”为主要慈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各有特点,笔者就双方的利弊谈谈体会:

1.个人帮困的行为特点

个人帮困在贫困学生的选择、帮扶金额、帮扶时间上不受约束,其优点是决策简单、帮扶快速、走访跟踪及时、信息获取准确。缺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帮扶者在选择帮困对象时,仅以自己的标准为选择依据,如偏爱“品学兼优”或距离近一点、家庭走访方便的学生,从而让更多的贫困生失去机会;二是“帮困助学”需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长时间帮扶,而帮扶者容易受家庭、财务、时间、活动半径以及受助者变化等多种情况干扰,易导致帮扶半途而废;三是帮扶者易感情用事,有时自己会被感情因素和社会道德所绑架。一位叔叔曾多年帮扶一名学生,其间学生成绩下降,经过多次走访和关心,不仅学业没有提高,对鼓励置若罔闻,还对帮扶者的关心颇有微词,叔叔恨铁不成钢,如果他终止或放弃帮扶,不仅会承受社会舆论与道德绑架的压力,同时对被帮扶人也是一种打击,甚至会严重恶化双方的关系;四是个人行为容易导致帮扶者对受助者实施“慈善绑架”。一方面个人行为缺乏组织与制度保障,易导致帮扶者的行为失去约束,另一方面帮扶者容易形成高高在上的地位优势,使受助人陷入卑微的境地,这种不平等关系正是导致“慈善绑架”的重要原因。五是受“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儒家文化影响,个人帮困很难冲破“先发迹再捐赠”的传统思想,导致投身慈善的人群减少。六是帮扶者易帮近不帮远、帮熟不帮生、帮亲不帮疏。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研究发现:捐赠者,尤其是小额的捐赠者,更重视的是对身边困难人群的救助,导致帮扶有限、受助群体小、爱心传播面窄。

2.组织帮困的行为特点

组织帮困会员按基金的章程和制度进行“帮困助学”,从贫困生的申请、审核、帮扶,到心理关爱、学业跟踪、毕业回访都以制度作为行动指南。优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组织按照章程选择贫困学生,减少了帮扶者个人的主观判断,以统一的标准选择学生,并跨越地域和亲属关系,让更多的贫困学生都能得到平等的机会;二是组织帮困受会员家庭、财务、时间、活动半径以及受助者变化等多种情况的干扰较小,帮扶持续性高,不易半途而废;三是个人作为组织代表开展帮扶工作,按制度履行职责,对会员们既是约束,也是宽慰,减少了被个人面子思想和道德绑架的可能;四是可以减少帮扶者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慈善组织不是直接的捐助者,它的慈善行为与其说是可以自由选择的道德行为,不如说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行为,面对受助者不易像捐助人那样形成施舍者的心态;五是依靠集体的力量扶贫济困,避免个人独自承担过大的经济压力,也可在组织活动中通过贡献时间、精力和智慧等方式行善,树立“未发迹亦可善”思想观念;六是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远远大于个人,为一些愿意出资,但却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具体帮扶工作的爱心人士提供了一个平台,让更多有爱心的人参与其中。其缺点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成员各抒己見导致决策缓慢;二是按章办事,不能充分考虑被帮扶学生个体的特殊情况;三是会员代表基金开展工作,减少了个人情感输出导致与学生的沟通减少;四是按制度和程序完成帮扶工作,使会员有被约束限制的感觉。

综上所述,个人帮困和组织帮困各自特点较为鲜明,组织帮困明显具有更积极和广泛的作用,能保证慈善事业更专业、规范、持久、健康的发展。面对上述组织帮扶的缺点,通过学习、实践、融合可逐步减少。一是在决策中引入“罗伯特议事规则”,便可提高效率、减少争执;二是修改章程,将学生个体特殊情况的考评方法列入章程;三是增加心理鼓励、学业跟踪、毕业回访等交心谈心的环节;四是紧抓原则、放松环节,平衡制度与自由度、约束与自主权之间的关系。便可最大限度地 提高效率、精准帮困、真情沟通、管理有度,充分发挥组织帮困的明显优势。

国务院在《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鼓励新办慈善组织”。鼓励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加入或成立慈善组织,从个人帮困发展为组织帮困,更大限度上发挥传播爱心、弘扬正能量的社会职能。◎

四、民间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

慈善组织在运行中,均会不同程度地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水平,在保障组织健康运行的同时,也伴随着出现各种矛盾,笔者从组织的形态和实践入手,谈谈体会。

较多民间慈善组织在运行时不提取管理费用,所有的慈善行为均由会员们无偿付出,其组织形态具有非营利性、自发性和松散性的特点。“非营利性”指组织的运作目的不是为获取利润,而是政府以外的为实现社会公益的组织;“自发性”指非政府组织建立,是由有社会爱心、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会员自愿发起的,而组织的成立、发展和消灭是根据该组织本身的诉求和愿景实现的,不受外力影响;“松散性”指组织的形态是弱约束力的,没有严格的组织约束和纪律约束,其成员进入准出自由,组织本身也不对会员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和企业营利性、契约性、紧密性的组织形态不同,民间慈善组织是一个不求回报、自动自发、不受约束的慈善爱心团体。同时,组织的会员来自各行各业,都有着自己的家庭和事业,也承受着各种社会压力,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无私奉献爱心时,无法接受太多的制度约束,也无法抽出充足的时间去完成繁琐的帮扶流程。

在“小家慈善基金”的运行中,现代管理方法帮助组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如贫困生的帮扶申请由学生自命体的书写方式,改进为填写标准化《申请表》,从而避免了学生资料不全、信息模糊,或避重就轻、隐瞒真相,为后续的审核工作做好铺垫。但实际应用中过多的引入现代管理方法,在力求“量化、细化、标准化、流程化”等规范管理的同时,会员们会感觉“流程太多、耗时太长、不好操作”,有被限制束缚之感,会在思理和行为上产生本能的排斥,降低对组织的认同度和荣誉感。如新学期对学生的复核工作,会员们就一致反对使用统一的量化表格进行逐项复核登记。

鉴于民间慈善组织的特殊形态,过多的制度会对会员在思想上造成压力,在操作上形成阻碍,甚至导致会员退出基金,笔者认为现代管理方法不能简单粗略地复制,不能生搬硬套地移植到民间慈善组织中,应该在大家理解认同,并达成共识时循序渐进地使用,才能保證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五、善款的保值和增值

是否引入投资的概念,让慈善保值增值,民间慈善组织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绝不能用于投资,不仅有造成亏损的风险,还会滋生腐败;二是认为慈善组织不仅靠捐赠,还应该有“造血”功能,将所筹善款作高效的管理、运作,用投资的方式让善款保值增值,不仅是慈善组织的权利,也是义务,只有这样慈善组织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峨眉山市慈善会牵手自愿者协会”是上述第一种理念的坚守者,她们认为将善款用于投资,有可能造成腐败,更重要的是投资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不符合她们的慈善理念。而“小家慈善基金”认可第二种理念,在善款统一上交“峨眉山市慈善会”管理之前,小家基金共分12次,投入140万元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共获利17563.31元,并公开账目杜绝腐败。但限于社会上没有针对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量身制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多数慈善组织只能将善款存入银行,或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获得微薄的收益,必然导致善款的隐性贬值。

笔者认为慈善组织可以严谨的引入投资、市场等理念,摆脱施舍性济贫的单一方式,让慈善变得更高效,并大力拥护国务院在《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的:“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让善款的保值增值更安全、更多元化,为中国的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更宽广的道路。

十九大后,慈善事业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一是精准扶贫赋予慈善组织新的历史使命;二是福利服务增长将促进慈善部门扩张;三是“一带一路”为慈善走出国门提供契机。相信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在人民群众的爱心奉献下,中国的慈善组织一定会更专业、更高效、更健康,推动慈善事业长远发展,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为构筑和谐社会奉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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