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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交通运输领域的那些新政

2019-02-26张毓书

人民交通 2019年1期
关键词: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

张毓书

改革开放第40周年我们刚刚走过。四十年的足迹,四十年的见证,四十年的日日新,四十年的民生路,本期,将带您盘点今年发生在中国交通领域的那些政策大事记。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3号),部长李小鹏宣布,自2018年1月12日起施行。

结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修订及其他民航发达国家规章修订的情况,对《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参考美国航空规章,采纳了国际民航组织对直升机的噪声要求,新增第三阶段噪声级和第三阶段直升机的定义,第三阶段噪声要求较第二阶段更为严格,起飞噪声级降低3分贝,飞越噪声级降低4分贝。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4号),自2018年1月19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精神和要求,民航局对此前148号令进行了修订。规章分为总则、投资准入、法律责任、附则四章,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股;放宽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进一步放开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此外,规章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原規则明确了外航在我国境内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了外航在我国境内运行的规范性。根据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其进行了修订:增加部分运行要求;增加在我国进行特殊运行的评估要求;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运行规范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后不接受其申请的明确要求。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号),部长李小鹏宣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保证三峡船闸安全的重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三峡船闸安全管理需求,以及安全检查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办法》。内容明确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职责,建立了过闸船舶自检制度,完善了过闸安检制度,规范了过闸船舶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发挥两个作用:一,与其他规章共同形成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通用性加特殊性要求;二,作为安全管理的综合性规章,与ICAO要求保持一致,吸收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在不改变现有规章适用性和实施权限的前提下,完善相关内容,提高规章的实用性和我国民航规章的国际化水平。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修订《办法》。通过坚持统筹规划、安全至上、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四项原则,完善“四好农村路”制度体系,破解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瓶颈,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批示,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着力精简审批程序、减少申报材料、加强信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更大成效,通过取消港口岸线使用证、完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相关制度、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要求三项管理重点修订完善《办法》。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6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通过科学界定铁路行业统计调查范围;建立健全铁路行业统计管理体制;规范铁路行业统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切实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四项主体内容,为建设铁路强国、强化铁路行业监管提供服务支撑。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此番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治思维、坚持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坚持优化服务。简化了行政审批事项;完善了资质标准;简化了申报材料;优化审查工作;加强了资质动态监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切实保障运营安全,统筹协调各方关系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内容还包括夯实行业管理基础、提升运营服务能力、加强安全支持保障、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规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和相关工作机制变化,也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外航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对于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有:明确申请材料;规范办理流程;明确监管和法律责任;对规章结构进行优化。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构建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推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体制,对《规定》进行了修订,新内容包含精简港口经营许可项目、补充完善港口拖轮经营许可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围绕适应实践管理需要、符合国际公约和上位法并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规定全面修订:进一步统一危险货物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适运要求;统一船载危险货物与港口危险货物的范围;建立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诚信管理制度;改革船载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和过驳作业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了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管要求;明确内河危险货物船舶强制洗舱相关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将原《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旨在实现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船员注册,为港澳台船员报名参加内地(大陆)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提供政策保障。

《鐵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是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需说明的有关事项包括:关于监管分工;关于标准文本的使用;关于招标人设置不合理门槛;关于信用信息使用;关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进行评价;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内容。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规定》明确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职责;规定了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核发等程序;规定了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与批准、发放与使用;规定了机场名称命名、更名具体管理规则、调整了设立国际机场更名的条件;强化了对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守法信用信息相关内容。

《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根据《行政许可法》,细化了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对飞行机械员的申请条件作了修改;对持有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的人员通过办理认可函的形式允许参加运行;取消了原规章中在飞行机械员执照上签注动力装置级别等级;将局方定期检查及相应的技术审定批准书改为技术检查,由运营人实施。此外,原飞行机械员执照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照换发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及近年来航空运输市场的不断变化,部分管理内容急需修改完善。本次修改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调整许可申请材料;调整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报告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分别对合格审定相关各方的职责、执照的申请和办理、执照的管理、执照相关训练和考试考核要求以及证后监管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修订内容还包括: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明确相关各方权责;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证件办理要求;结合民航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航空安全员岗位条件和相关训练学时要求;完善执照持有人资质相关的训练管理体系;强化证后监管环节。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8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从填补制度漏洞、全方位保障铁路机车车辆质量安全,《办法》确立了监造制度,即铁路运输企业等铁路机车车辆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作出专业判断。铁路机车车辆经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9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办法》明确了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状态检测工作“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并提出了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的要求;明确了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状态检测工作的技术原则、检测体系的建设要求、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状态检测工作相关各方职责、高速铁路各专业的基础设备状态检测的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与运用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对行车安全隐患的处置。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坚持真实准确、依法统计、统一规范、共享公开、违规必惩,明确了统计管理体制,界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严格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发挥统计服务决策作用,推动统计成果共享公开,夯实统计工作条件保障,加强了统计信用建设。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

将原《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便以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对人明确许可条件,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此次修订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将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从《规定》中删除;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精简审批条件;三是与新生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衔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执行上位法规定和国务院部署,更好发挥快递业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使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能够更好适应新形势和新业态发展,修订细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优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规范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为。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自2018年10月22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明确实名收寄的行为内容、规定实名收寄的责任分配、规定不同情形的操作规范、强化寄递企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明确寄递企业违反实名收寄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内的重点内容制定《办法》,切实发挥实名收寄对于寄递安全的源头保障作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5号),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删除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由民航局指定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并定期公布清单的规定,以实现公平竞争。第十八条修改为:“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第十九条修改为:“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场地和教学设施、培训平台、教学计划和教材,以及开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的经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开放,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本次修订删除了《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年均客座率达75%后方可增加指定承运人的规定。同时,按照许可法、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中补充了航权使用率情况说明和代码共享计划,并增加了涉港、澳、台航空运输参照适用的条款,为上述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7号),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规则》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对中国境内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并代表中国签订《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修改为“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将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中的“A型”修改为“提供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业务的”;将第二十三条调整至第十九条后,作为第二十条,同时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9号),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商务部部长钟山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具体如下: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负责外国航商在华独资船务公司的设立管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申请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并删除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延长了体检合格证有效期,I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由原来36个月调整为60个月,将年龄满50周岁以上I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与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一致。

交通運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管理机构”;删去第三条第三项中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除外)”。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将原规章中的民用机场改为运输机场,删除原规章中有关民用机场的定义和分类,为通用机场另行规定留出空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內容包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将第43.11条(e)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删除了公务机运输业务参照适用的规定,目前正在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通航安保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删去了第十四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并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精简。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允许非训练机构进行训练,取消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根据无人机发展情况,补充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内容;明确在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运动类执照换发我国执照时,取消实践考试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附件A,使之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允许使用初级飞机进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的修改决定相衔接。由于整体课程训练质量直接关系运输航空安全,故该课程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仍需使用飞机进行训练,故明确排除初级飞机适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降低了原243条关于机长资格的相关要求,取消使用旅客座位不超过9座(不包括机组座位),同时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对机长需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要求,同时降低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要求,以促进小型航空器进行商业运输活动的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增“民用航空器的设备、仪表要求”一条,规定“除经局方批准外,按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或配备本章所要求的设备和仪表。”规范局方批准豁免偏离的合法性。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自2018年11月28日公布实施。

针对《规定》中不符合“一网通办”要求的内容进行梳理后决定本次修订,删除了《规定》中行政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纸质材料的规定,改为仅明确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并正式施行。

为落实国务院“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启动了规章梳理工作,要求各部门对规章中存在的可能影响相对人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条款进行调整。经梳理,对《规则》第十三、十七、十八、十九条条款进行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于2018年11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为明确“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要求对与“一网通办”不适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步开展立改废释工作,本次修订,删除了《规定》中行政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纸质材料的规定,改为仅明确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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