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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强制披露用户艾滋病感染状态的法律伦理分析*

2019-02-26吴尊友

医学与哲学 2019年14期
关键词:感染者艾滋病社交

周 楚 吴尊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人,其中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社交软件用户规模更是超过了10亿。移动互联网的接入流量在过去两年中激增了7.6倍[1]。毫无疑问,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

移动社交平台作为新兴事物,日新月异,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其他意料之外的变化,如可能对艾滋病流行方式造成影响。随着越来越多的艾滋病感染者通过移动互联网被发现,移动社交软件和艾滋病流行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同研究呈现出错综复杂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一些研究显示,社交软件用户在性伴侣数量、无保护性行为发生率、艾滋病感染率和新发感染率方面高于不使用移动社交软件的用户[2-3];但另有研究却显示,在无保护性行为、艾滋病感染率和新发感染率方面两部分人群没有显著差别或者社交软件用户更低,而社交软件用户进行艾滋病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检测的比例会更高,发现的感染者数也相应较多[4-5]。因此,造成了社交软件传播艾滋病的假象。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估计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125万人,其中仍有近1/3的感染者尚未进行检测[6]。我国自2004年推行“四免一关怀”政策以来,感染者能获得有效的抗病毒治疗,生命无虞,但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仍受到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就医,尤其是有手术需求时,在一些地方常遭到医院拒诊[7]; 因政策和制度性限制,艾滋病感染者无法从事公务员、教师等职业[8]; 很多感染者的家庭关系和社会联系,也因为感染艾滋病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与此前的生活圈完全隔离。

虽然在学术领域尚未形成共识,但媒体报道却很容易使公众在直观认知层面将艾滋病传播和移动互联网的兴起联系起来。由于对艾滋病感染者的不了解和自我保护本能,大众舆论会倾向于将艾滋病防治的重点放在对感染者的控制上。近年来,个别专家提出移动社交平台应该强制要求其用户在注册或使用社交软件时,主动披露自身的艾滋病感染状态,即明确标识自己是否为艾滋病感染者。此建议一出,立即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纷纷就这一问题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本文试从法律、伦理和操作性三个层面对强制披露社交软件用户的艾滋病感染状态这一敏感话题进行探讨。

1 强制披露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建议强制披露用户艾滋病感染状态的初衷是为了公众健康福祉,力图减少艾滋病的传播,使公众免受艾滋病的危害。但是,这一建议在客观上侵害了公民个人隐私权,与当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有违国际惯例。

个人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保护人格尊严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保护个人隐私权。《侵权责任法》更是明确定义“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受到各项法律的保护。此外,《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感染者作为我国公民,其民事权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用户浏览过哪些商品的信息都无处遁形,个人信息已经处于极高的暴露和进一步传播扩散的风险之中。像艾滋病感染状况这样的个人隐私,一旦发生暴露,很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可能危及个人工作、学业、家庭甚至生命财产安全。这样的实例,在大量的新闻报道和调查报告中都能见到。从移动社交平台的角度,保护用户个人隐私,最好的办法就是不收集用户隐私信息。一旦收集了个人隐私信息,无论本意如何,客观上都增加了隐私暴露的风险。2018年Facebook“泄密门”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在全球范围内让互联网用户直面隐私泄露的风险,创始人扎克伯格更是因此被美国国会传唤听证[9]。同年,美国“男同”社交软件Grindr将感染者隐私泄露给第三方的事件更直接体现了收集感染者隐私的风险性[10]。

曾有学者援引欧美的案例,提出在欧美法律监管中有明令的要求,而在我国这方面却缺失了,如强制在注册使用软件时填写自身的艾滋病感染状态等。但实际上,欧美没有哪一款法律做了上述明令要求,而常见社交软件Grindr、Hornet等虽然设置了“HIV感染状况”一栏,但并不是必填项。而且,这一选项的设置,本是出于减少社会对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的考虑,而不是对感染者身份的标识。提出这样的建议,不仅置感染者的隐私权于不顾,更完全没有考虑到可能给感染者带来的潜在的、无法估量的风险。

依照这些法律法规,作为在我国依法注册和运营的企业,各互联网社交平台及其母公司无权擅自收集或披露艾滋病感染者个人隐私,更无强制执行之权。正如“人民网”文章中指出的:“尊重公民隐私权是信息时代的底线”[11]。作为信息时代的中坚力量之一,互联网社交平台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风险意识和实际操作两个层面加强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2 强制披露是对伦理原则的侵害

生命伦理学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端以来,已经在国内外形成了广泛的共识。1979年《贝尔蒙报告》[12]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三大伦理基石:尊重个人、行善和公正,时至今日已经深深融入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

在美国心理学协会应用甚广的《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中[13],伦理原则在实际应用中被进一步丰富为五大准则:(1)行善和不伤害:作为一种从《希波克拉底誓言》一脉相承而来的“不伤害”的义务,最大限度保障目标对象的权益和利益,降低可能造成的伤害;(2)忠实和责任: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关系,并时刻铭记对社会以及服务社群的责任;(3)诚信:在科研、教学和服务中促进准确性、诚实和可信;(4)公正:即保证利益和负担的均等,任何个体不因与研究目的无关的因素丧失参与研究和获得有效服务的权利;(5)尊重个人权利和尊严:在尊重每一个个体的自主性、隐私和保密之外,还强调了个人尊严的重要性。

2.1 自主性和尊严的缺失

尊重个人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最显著的体现之一就是知情同意的广泛应用。而知情同意的核心则在于个体的“自主性”,无论是充分告知相关信息,还是获取同意的过程,都是希望对象在信息对等和充分自主的情况下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然而,在强制要求感染者在社交软件中标记自身感染状况的提议中,作为弱势群体的艾滋病感染者的自我意愿是全然缺失的。倡议者并没有阐述在披露艾滋病感染状况这件事上当事群体的态度,甚至没有将这一至关重要的因素纳入讨论,仿佛感染者只是需要被强制管理的“传染源”而不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

这就不得不说到作为人的尊严,这是美国心理学协会《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中新增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第四个关注焦点。关于尊严的讨论,在艾滋病防治领域中由来已久,最近在艾滋病感染者管理领域越来越被广泛关注的“感染者生存质量”也正是出于这一理念。当抗病毒治疗已经能够帮助绝大多数感染者控制疾病快速进展时,生存的威胁已经渐渐退居到次要地位,而越来越凸显的是“如何更好地生存”的问题,即如何过一个有质量的、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无论如何,如果感染者仅仅被当作“需要被管理的问题”,都是对感染者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极大伤害。

2.2 对弱势群体的伤害

在社会对艾滋病感染者仍然存在误解和歧视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感染者公开自身的感染状况,从根本上违背了基本伦理的“不伤害”原则。从事感染者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都知道,感染者心理支持的最终目的是要让其能够回归社会,重新融入主流社会生活,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在日常生活中“忘记”自己的感染者身份,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不同。刻意设定一个标识去提醒感染者“你和别人不同”,本身就对感染者造成了最直接的伤害,客观上也阻碍了感染者回归社会的进程。

此外,与人交往和性生活,是人的基本需求,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无论是社交平台还是专家,都无权因为艾滋病感染者身份而剥夺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感染者已经享受到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接受了良好的抗病毒治疗,成功将体内病毒抑制在检测不到的水平。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依据科学研究成果提出的“U=U理论”[14], 即体内病毒载量控制在检测不到水平的艾滋病感染者,在性行为中即使不使用安全套也不会造成艾滋病传播[15]。对于感染者来说,只要通过治疗达到了病毒学成功抑制,就没有传染性。从传染病防治中的控制传染源角度来讲,也不应该对感染者的社会交往和性生活基本权利进行侵害。

2.3 对公正原则的刻意忽视

公正从来都不是一刀切,而是综合权衡各个影响因素的结果。如前所述,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公民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包括社会交往、发生性关系、婚姻、生育等权利。在以社交为主要目的的移动互联网平台中强制披露艾滋病感染者身份,虽然没有直接将感染者拒之门外,但在目前对艾滋病感染者存在着歧视的社会环境中,会极大阻碍并限制艾滋病感染者的社交空间。简单来讲,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损害艾滋病感染者获取平等社交空间的权利,违背了公正原则。

每一个感染者都有着多重身份,既是具有传播风险的“感染者”,又是被他人传染的“被感染者”,还是终结艾滋病继续传播的控制者。对感染者第二重和第三重身份的忽视,往往导致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将更多的责任加诸在感染者身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均衡。强制披露社交平台用户艾滋病的感染状态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案例。

3 强制披露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不利于疾病防治

回归到艾滋病防治本身,对感染者隐私的态度,也经历过激烈的争论和长期的变化:从最初的强制隔离,到设立独立病房收治,到出台法律法规保护隐私,再到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反复博弈。时至今日,对艾滋病感染者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主流共识,一方面缘于公众对个人隐私自我意识的逐步觉醒和强化,另一方面则基于现实的考虑:对隐私的保护能更有效地促进高危人群接受宣传干预和咨询检测,从而发现隐藏的艾滋病感染者,进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

在十几年前男性同性恋人群艾滋病检测刚刚开展的时候,新兴的社区组织基于对目标人群的了解,提出如果要扩大检测,就应该实施匿名初筛检测,初筛有问题的才转介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接受实名制的确证检测,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时至今日,已经不太有人再纠结于是否需要出示身份证的问题了,大量社会组织用实践证明,对目标群体隐私的尊重和保护,最终促进了整个群体检测意识的提升和检测规模的扩大,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国家相关政策和艾滋病防治策略的改变,促进了防治措施的落实。

基于同样的道理,即使不考虑各种法律和伦理层面的问题,强制社交平台用户披露艾滋病感染状态的措施,并不能给艾滋病防治工作带来积极影响。因为这种措施只能对那些依从性良好、无心作恶的感染者起到约束作用,而这些人往往已经接受了治疗,并没有多大传播风险;而那些真正有心恶意传播的人,并不会被这样一道虚设的防线吓退,甚至反而可能因此产生“受迫害”的感觉,产生憎恨社会,甚至报复社会的行为,则对更多的人造成伤害[16]。此外,强制社交平台用户披露艾滋病感染状态只针对已经知晓自身感染状态的人,这会造成两方面预期之外的后果:一是已经知道自身感染状态的感染者会更倾向于隐藏自己,尽量减少暴露自己的可能;二是尚未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隐藏感染者会更不愿意进行HIV检测,宁愿不知道自身的感染状况。而这部分人尚未接受治疗,病毒载量较高,具有很高的传染性,比起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他们更不会有意识地采取保护措施避免传染他人,他们是艾滋病在社会传播的主要群体,正是艾滋病防控致力于发现并加以干预的重点人群。

更有甚者,当感染者的正常需求受到阻碍的时候,无处排解的苦闷和挫折感,必然会导致感染者寻找新的情绪投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原本的负面情绪会被放大,影响感染者的心理健康状态,极端情况下更有可能催生恶意传播或自我伤害的念头。强制社交平台用户披露艾滋病感染状态的举措,不仅不能降低艾滋病传播的风险,反而会造成与预期相反的结果,导致感染者更深地隐藏自己,甚至可能激发恶意传播的倾向,对艾滋病防治造成不利的影响。

退一步来看,即使在上述问题都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对社交平台用户实行强制披露艾滋病感染状态这一举措,在操作层面也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首先,并不是所有社交平台的用户都知晓自身的艾滋病感染状态。这其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未发生过性行为或从未发生过高危行为,自我评估无需进行HIV检测的人;另一种是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无法进行HIV检测的。对社交平台用户实行强制披露艾滋病感染状态,对这两部分人都无法形成约束,更像是一种反向刺激,降低目标群体进行HIV检测的意愿,尤其是因为害怕检测结果而不愿意进行检测的这部分人。其次,基于对艾滋病感染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我国公民的艾滋病感染信息仅由为感染者提供医疗健康服务的国家卫生相关部门掌握。互联网社交平台既无权收集用户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更无权核实用户的艾滋病感染状态,因此,只能由用户自填。让每个用户在注册时现场进行一次HIV快速检测显然是不现实的,而窗口期的存在也让快速检测结果的时效性大打折扣。真实性无从核实,强制性也就自然失去了意义。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移动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交流方式逐渐向移动社交平台迁移,从表面上看,的确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社交软件寻找性伴侣,或者是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被检测发现HIV阳性。但是,这种问题并不是对社交平台用户实行强制披露艾滋病感染状态便可以解决的。

对社交平台用户实行强制披露艾滋病感染状态的建议,违反法律、伦理,操作层面也无法实施。不过,社交平台理应依法依规,在艾滋病防治乃至更广泛的健康倡导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包括:(1)开发完善的人工智能与人工相结合的违规信息识别和审查机制,屏蔽诈骗、色情、暴力、毒品等不良信息,确保纯洁、健康的社交氛围;(2)利用互联网平台受众广泛、信息传递快速、及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用户投放健康倡导信息,推广健康知识,促进危险行为的转变,并实现线上线下服务的对接和转介;(3)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开发用户准入信息识别机制,确保平台用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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