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航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船机租赁条款设置的分析及实践

2019-02-24袁松

珠江水运 2019年24期

袁松

摘 要:招标文件涉及专业内容比较广泛,须结合项目的特点、需求,力求准确、清晰向投标单位提供所需要的情况,利于工程的推进。本文通过西江(界首至肇庆)航道扩能升级工程近期所实施的招投标活动,就招标文件编制中船机租赁的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航道建设 招标文件 船机租赁

在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转包及非法分包现象屡有发生,是引起工程质量、进度问题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广东省委巡视组巡视交通系统,就指出部分公路、航道工程和科技项目管理存在廉洁风险,要求加强对工程源头治理,继续完善招投标、工程变更、合同造价等内控制度,继续加强廉政教育、加大监督力度。针对反馈意见,通过全面排查、深入剖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相应整改。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修改完善航道基建工程招投标制度,严格招标文件审查;二是完善合同内容,严格合同管理,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监管,防止非法分包和违法转包;三是完善工程变更、工程造价等内控制度;四是加强基建资金监管,修订完善基建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及基建资金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五是加大基建项目廉政督查力度;六是按规定从严查处基建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航道工程以疏浚、清礁、筑坝等为主,使用的船机设备较多,疑似违规分包或转包争议也较大,在把关不严、履约不足、管理松懈、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极易滋生、提高廉政风险。其中,关键点在于怎样合理认定或设置船机自有的数量及租赁比例,否则就会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例如,航道系统一项目中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投入必须的自有设备,违规将工程主体由某公司组织施工完成,该公司本身没有船舶,参与施工的船舶设备均是通过挂靠、租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有,而且支付该公司的金额占合同总价的60%以上,超过了招标文件中分包的工作量累计不得超过其投标报价的30%的约定。

本文结合最新出台的航道系统、部门管理规定,通过最近一次得到上级部门认可且实际操作中行之有效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就船机租赁的设置予以分析。

1.船机租赁的必然性

(1)航道整治工程不同流域受地理环境、河流演变、水情变化、季节性天气、环保、水保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中标单位如未有在工程河段的施工经历,其自有设备不一定能够满足、适合现场施工的需要并发挥正常工效,反而突显适应性不足,就会导致原有船舶无法投入或者继续运作的情况,调整的途径之一就是租赁。

例如西江扩能升级工程XJ8合同段,中标单位为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长期在长江施工作业,对于西江情况不熟悉。该施工河段是历史浅段,水深条件较差,两边设有大量丁坝,实际水域宽度约500米,特别是桥区部分集中了疏浚、筑坝、清礁等施工面,过往船舶只能通过100米航槽水域航行。所以,其根据以往经验所投入的自有船舶,在西江每天约600艘次船舶通过量的情况下,因船体尺寸过大且采用锚缆定位施工而占用过多的通航水域,严重影响通航安全;此外,部分零星礁石亦不具备大型船舶施工的环境、条件,极难充分发挥作用。鉴于此,该单位积极调整船机设备,采取在广东、广西省内就近租赁相关设备,前后共投入主要船机设备43艘,规格、数量以及总生产能力远大于投标文件承诺的24艘,最终达成了显著的施工成效,提前4个月交工验收。

(2)航道整治工程的施工季节性强,黄金时间为中枯水期(西江为每年9月至翌年4月),工期受水位影响较大,实际作业时间严重压缩。中标单位为了寻求安全、效益和按期(或提前)完工,依据客观存在的施工难度、水位条件、工期要求等因素,势必对自有船机进行调整以适应,或者是加大船机投入提高施工效率以抢时间。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就近寻租,通过合理增减,优化施工组织安排,完成合同内容。

(3)一些大中型中标单位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自有船机设备的转移比较麻烦,不仅增加经营成本,而且有损坏的风险,租赁则能解决此类问题。另外,有的中标单位长期深耕水运工程市场,一般会有比较固定的或长期的租赁船机进行合作,既满足施工需要,又能灵活调配、管理。

综上,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分工越来越多样化,租赁有其发展的空间和必然性。招标单位应结合工程建设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设备可自有或租赁,给予投标单位选择权并兼顾造价、效率。

但是,航道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盲目全盘依靠租赁船机设备亦不切实际。主要是船机租赁市场上的供应商及其技术力量参差不齐,若中标单位把关不严,租赁的船机与施工需求不相匹配,管理水平低下,就会影响施工效果。因此,关键设备必须硬性规定船型、种类、数量、技术规格等,确保完成主体工程的硬件、技术参数有保障。同时,自有船机必须占有一定数量,否则无法保证技术状况、管理投入、组织安排、施工水平、执行到位等,进而制约施工安全、质量、进度。例如,该次招标文件中就明确“可投入本项目的挖泥船2艘或以上,其中至少一艘抓斗式挖泥船为自有船舶,并至少一艘可用于凿岩施工”。

2.船机租赁的合理比例、要求

基于有利工程推进的角度,在招标文件中允许船机设备调整、租赁的情况下,必须明确合理的租赁比例以及审批程序等要求,防止中标单位假借租赁之名,行非法分包和违法转包之实。

该次招标项目的主要设备为船舶,其调整或租赁必须经监理方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而且,出租方必须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租赁的设备等参数、使用条件原则上不低于投标承诺的要求。

由于航道工程预算中船机费用往往占比达60%,因此租赁比例原则上以此为参考。该招标项目总设计预算为1466万元,船机费为790.6万元(含燃油费),船机费占比53.93%,考虑工程规模较小、工期短,而且已作“至少一艘抓斗式挖泥船为自有船舶”的要求,经上级审查同意,最终定为45%(不含燃油费,燃油费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

3.船机自有或租赁相结合的效果

船机自有或租赁在西江扩能升级工程以往的各合同段的招标文件中均按需作了要求,两者相輔相成,取得了一定的实效。自有方式确保了中标单位自身的技术力量投入,并主导工程的组织、安排、管理,是工程完成的有力保障;租赁方式则提高了施工的灵活性,针对不同情况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做到及时进行调整、补充、组合。

稍显不足的地方,就是招标文件未对船机租赁行为设置限定条件,如对租赁设备的类型、数量、金额等限制。参建各方不好把握尺度,过多、过高则有非法分包嫌疑或资金流向集中问题,过少、过低则不符实际而达不到效果。对此,近期的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已做了总要求,可有理有据的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设定,并通过层层审查议定。

4.结束语

招标文件的编制可结合已有或已操作过的类似工程为样本进行,但必须结合目前国家、省市级部门以及行业、航道部门最新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更新相关内容。尤其是合理设定资质、设备等条件,不降低亦不拔高软、硬件要求,既充分体现项目特点,又符合工程实际需要,为顺利完成招标任务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加强了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符合的投标人均能参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