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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液体物质货物残余物和洗舱产物排放的控制管理

2019-02-24余陈

珠江水运 2019年24期

余陈

摘 要:为降低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染风险,国际海事组织在MARPOL公约附则II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制定了针对其货物残余物和洗舱产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文通过分析MARPOL公约附则II及相关国际公约和标准,指出了附则II的不足和待完善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订建议;针对我国相关程序缺失的现状,本文通过分析和对比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履约实践,提出了我国的执行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有毒液体物质 MARPOL 预洗 免除 货物记录簿

1.引言

为确保对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MARPOL公约附则II赋予了港口国主管机关对适用船舶的卸载、扫线和预洗作业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利。本文对MARPOL公约附则II及IMO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修订建议;针对我国相关程序缺失的现状,本文对比了英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地的实践,提出了我国履约的措施和建议。

2.MARPOL公约附则II 和IMO相关文件

2.1有毒液体物质

MARPOL公约附则II第1.10对有毒液体物质进行了定义。但在第6.1条,有明显校对错误,按照定义,OS类不属于有毒液体,应该分列,本条可修改为“液体物质的分类”。

2.2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控制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II第13条对货物残余物与洗舱产物的排放及监督做出了要求。主要措施是要求船舶卸货后在卸货港清洗货舱至可用于清洁压载的程度,避免在接下来的航途中排放入海。适用的货物包括定义为X类和部分Y类有毒液体物质。这一过程,要求海事官员或授权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并在《货物记录薄》(CRB)做相应记录。这样的检查员代表港口国对到港船舶就公约符合性检查,其到场监督实际上是公约赋予港口国的权利,是否到场或何种情况下到场以及可否免除应该由港口国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2.3港口国监督程序

IMO《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附件4第4部分规定了“卸货、扫线和预洗操作(主要在卸货港)的检查程序”。港口国监督官员或主管机关任命或授权的检查员执行对船舶符合附则II第13条的监督检查。

虽然《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给出了程序性的操作指南,但按照MARPOL附则II要求,卸载、扫线和预洗操作的监督还是需要港口国制定具体的程序。而《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第4部分可认为是对附则II第13.6.1.1的进一步解释,港口国可以要求检测残余物的浓度,也可以不要求。如果要检测的话,“应通过各港口国批准的程序测量残余浓度。”

2.4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害有毒液体物质规则

近海供应船舶(OSV)从事物料、材料、设备的运输,来往于岸基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固定或漂浮平台和其他类似近海设施。涉及的泥浆、钻井盐水等许多液体货物属于有毒液体,适用于MARPOL73/78附则II。IMO为运输散装有毒有害液体物质的近海供应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相关操作制定了《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害有毒液体物质规则》(A.30/Res.1122)。MARPOL附则II第11条中提到的《指南》A.673(16),正是被该规则(A.30/Res.1122)取代的文件。

3.我国履约现状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履约立法实践

3.1我国履约和相关工作现状

自MARPOL73/78生效以来,我国还未在有毒液体物质控制方面形成专门的程序性规定,也没有制定测量残余浓度的程序。部分港口海事部门开展了这项工作。但各港口未形成统一的做法,不能事实上完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以及公约规定的港口国控制的权利。

3.2英国的立法和实践

根据英国法规《1996年商船(危险货物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条例》[The Merchant Shipping (Dangerous or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Regulations 1996],英國海事与海岸警卫局(UKMCA)的人员不承担上述检查工作。为履行附则II规定的义务,UKMCA受理第三方人员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将获得授权注册成为检查员,并实行年度登记制度。UKMCA规定了检查员和被检查船舶的义务和作业要求,检查员仅在船东或其代理的要求下才到场,要对洗舱水取样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已经满足公约的要求。检查员可以就其提供的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船长和检查员协议确定。

3.3澳大利亚的立法和实践

澳大利亚相关的法规是93号海事令(Marine Order93):防止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为便于检查员们开展船舶检查工作,澳大利亚海事局(AMSA)制订了“检查员须知”。AMSA 还制作了《X类物质预洗检查表》,作为检查员到场检查的记录和收费依据之一。

AMSA依据上述规定开展有毒液体物质的卸载、扫线和预洗操作的监督。AMSA检查员、第三方化学分析师共同履行监督、检验工作。AMSA检查员只有在卸载X类物质后才需要到场检查预洗情况。AMSA会对检查员到场服务按工作时间收费。对洗舱水进行取样分析的合格的化学分析师由船方另行指定。AMSA认可任何由国家测试协会 (NATA)认可的组织和其他具有相关设备和分析能力的单位执行洗舱水残余物取样分析的工作。船方可直接联系这些组织的人员,并商议确定收费事宜。检查员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仅限于按照P&A MANUAL见证预洗作业、确定化学分析师是否合格以及其取样过程和分析数据是否可信,并以在CRB上记录的形式予以证明。所有的操作以及相关的决定都应由船方负责做出。

3.4中国香港的立法和实践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规是《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第413B章),检查人员由经海事处处长委任的海事处验船主任担当。

化学品船舶的船东、管理公司或船长可直接或通过代理向香港海事处港口国监督组申请防污预洗舱检验。所需手续包括填写检验申请表、缴交检验费按金及通知相关液体物质资料。所有洗舱水都不允许排放,必须在检查员的监督下利用可允许运载化学品的驳船运往由香港政府环境保护署管理经营的化学废物处理中心进行处理,所有费用由船方负责。

4.相关建议

建议采取与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地区类似的做法,针对有毒液体物质货物残余物和洗舱产物制定适合我国管理体制和港口特点的程序性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1)完善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洗舱产物排放控制的具体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检查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要求,如明确由海事部门执法人员担任,或由海事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人员担任,以及检查人员的能力水平要求;检查员上船工作程序和检查结果反馈;船舶和船员履约义务;操作和记录要求等。

(2)完善对检测机构的规定,包括:明确对检测机构资质要求,如通过计量认证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主管机关对检测机构的委托或指定的程序;检测机构船上现场取样程序及方法;检测标准及结果反馈等。

(3)建立研究团队或委托科研机构对化学品及化学品入水后对人类健康、环境以及水生生物的影响进行长期跟踪研究。有科学数据做基础,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时,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才有说服力。

(4)向国际海事组织防污染与应急分委会(PPR)提出公约修订建议,内容包括:

①MARPOL附则II第6条修改为“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清单”,因为OS 类不属于有毒液体物质。

②在MARPOL附则II第11条 “设计、构造、设备和操作增加”增加一小项,指出建造于2018年7月1日及以后的近海供应船舶应符合《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害有毒液体物质规则》,以明确对近海供应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

③修订货物记录簿(J)部分第33项,使记录能够明确显示是否已对排入接收设备的残余物样品浓度进行分析,以及分析的结果。

参考文献:

[1]IMO.MARPOL73/78,公约附则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2]IMO,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附件4第4部分“卸货、扫线和预洗操作(主要在卸货港)的检查程序”.

[3]IMO.Report of the fifteenth session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the Evaluation of Safety and Pollution Hazards of Chemicals(BLG 14/3,PP23-24).

[4]IMO.DRAFT PROPOSED AMENDMENTS TO MARPOL ANNEX II AND TO THE IBC CODE (ANNEX 5 OF PPR 4/WP,3).

[5]IMO.Proposed amendments to MARPOL Annex II to further reduce the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 of tank washings containing high-viscosity and persistent floating products(PPR 4/4).

[6]UKMCA.The Merchant Shipping (Dangerous or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Regulations 1996[A].

[7]UKMCA.MARPOL SURVEYORS(MIN285(M))[A].

[8]AMSA.INSTRUCTIONS TO SURVEYORS(ITS93)[A].

[9]HKMD.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A].

[10]栗茂峰.澳大利亚海事局对有毒液体物质的卸载.扫线和预洗操作监管[J].珠江水运,2014(03):P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