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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消费者知情权为例

2019-02-21张圣曼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卖方知情权

张圣曼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1.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及实施困境

1.1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

《电子商务法》起草的背景为,网络诈骗、电商“价格战”恶性竞争、作假促销、售后服务不规范、透露个人隐私,电子商务产生的合同、知识产权、信息安全和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升温的金融问题,伴同我国网购市场飞速发展,显得愈来愈突出。其立法面非常广,涉及电商经营主体、合同、经营行为、物流快递、电子支付等,以及其发展中典型问题,均有很具体规定①。

知情权为买方基础性权利。为确保此权利实现,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有较多满足买方知情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权益保护法》)第8 条规定:买方享有知晓其购买、应用商品或经受服务真正情况的权利。买方可据商品或服务不同,要求卖方给出商品价格、用途、规格、重要成分、有效期限、合格证明、售后服务,或服务内容费用等相关情况。《权益保护法》第18 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条件。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与服务,需对买方有准确说明与警示,并明示正确利用商品或受服务方式与预防侵害发生办法。我国《价格法》第14 条第4 项规定:卖方不能运用虚假的或让人误解的价格手法,诱惑买方交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卖方不能使用广告或其他办法,把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方、有效期和产地等作让人曲解的失实传播。详尽到食品消费而讲,为维护买方知情权,《广告法》与《广告暂行规定》显示,食品广告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禁止欺诈与诱导买方。

《权益保护法》第49 条规定卖方供给商品或服务有欺骗的,应依照买方要求扩大赔偿其受亏损,扩大赔偿金数额为买方购买商品款或受到服务费用的一倍数额。按国家《刑法》与有关司法阐释,卖方与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对商品施行不实传播,违法获取金额10 万元之上,或给买方产生直接损失50 万元之上,或虽达不到以上述金额,可因使用广告作不实传播,受到行政处罚2 次之上,又使用广告作不实传播,或酿成人身残疾或其他较重后果的,造成虚假广告罪,实施行为人应担负刑事责任。买方知情权是中国较早立法保护公民权利,其应属社会知情权范畴②,相对应为卖方告知义务。据《权利保护法》规定,买方知情权主要包括下面含义:买方可要求卖方依照法律、法规标明商品或服务真正状况;买方在购买、利用商品或受到服务时,有权咨询与清晰商品或服务相关状况;买方有权知晓商品或服务真正状况。

1.2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实施困境

1.2.1 网络买方权利不明晰

以电子商务施行商品交易活动,多数卖家避实就虚,买方关键权利信息如:购买商品有关注意事项、调退货款详尽说明、运作流程等,并未在明显范围加以清楚注明,弱化了卖方应尽的提示义务,使买方不能全部知晓应享知情权利,这在网络消费事前之保护作用就彰显消沉,网络消费纠纷量随即增大。

1.2.2 网络商品不对称

从知情权讲,网络相比传统买方,最主要的区分为不能目测、触及等传统方法感知商品,而仅凭销售平台所展出的图片、视频及文字解释等间接方法知晓商品特点,这些间接方法和传统直接方法无法相比。比如,网上商品色彩差别、比例失调、尺寸不规范、功能不完整、信息欠对称、售后不完善等问题,这些均能误导买方对商品准确判断。

1.2.3 卖方信息不完整

针对网络特征,非常多数买方商品交易前,均未与卖方接触,卖方的基本信息与信用知悉极少,网络显示的卖方信息真假难辨,一旦出现网络纠纷,极有可能找不出卖方。卖方信用度可以多种不当方法获得“提高”,此不完整、不真实的卖方信息致使买方知情权益不能受到保护。

2.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实施困境成因

2.1 保护买方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不完整

关于买方知情权,现行法律条文是《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未跟上电子商务新兴产业的发展步伐,有关法律大都是空白。买方网络知情权发生伤害时,无给力的法律使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在法律保障与制度制约极其空白的电子商务大环境下,许多侵权活动不可避免地在虚拟世界发生,导致买方对网络消费的惶恐与不笃信。

2.2 作假广告和网络欺骗问题凸出

运用网络虚拟等特性,捏造或提供出不完备商品或信息,误导与欺骗买方,干扰其正常判别,以达不法拥有目的,损害买方合法权益之行为即网络欺骗行为。运用网络瞬时、简便等特性,大批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作假广告,过分扩大产品功效、不实价格、虚假承诺,诱导买方受骗,酿成其经济与精神的双受损。而买方以网络虚构广告,对卖方商品信息知悉欠完整甚至是假的,非常大地侵害了买方商品知情权。造假发布网络广告,通过互联网虚拟特性,致使买方无法正确认定卖方的详尽位置与欺骗行为人,网络发布广告隐瞒性强,传播快,散布方便费用低,监管难度十分大,对于买方来讲,知情权受侵害度就越深③。

2.3 当前法律可操作性差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中侵害买方知情权益违法行为,网络买方大都显得投诉极其困难。现《权益保护法》虽有买方要求赔偿办法,可是电子商务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非常多。最基本的办法是采取调和来处理卖方与买方间的冲突,可是面对隐秘与虚拟的互联网,受经济利益驱使,买方对道德底线缺失的卖方,常常连其网络经营地点、联系电话均难以知晓,调和简直无法谈起。网络买方仅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而具体应由谁来处理这类纠纷,在电子商务环境下④,表现出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涉及部门若再推诿扯皮,身为买方又怎么保护自身合法知情权益。所以,现法律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燃眉之急。

2.4 当前法律适用性存在问题

关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当前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不相匹配,更无针对电子商务方面法律法规。鉴于电子商务中活动大都为普通民事法律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等均可参与网络买方知情权益维护。但对现实法律问题,此法律法规适用上层次不清、结构不明、适用不直接等问题⑤,关于网络买方知情权益损害案件,司法审判中,由实体法来看缺少详尽的操作办法,由程序法来看详细过程又彰显不足。上述能适用的当今法律中,到底哪部法律可优先适用,又无具体权衡标准,因此,网络买方知情权益损害案件产生之后,当今法律适用上显得较凌乱无序。

3.电子商务模式下完善买方知情权立法

3.1 完善买方知情权保护的实体法律制度

3.1.1 建立完整信息发布法律制度

在电子商务商品交易中,卖方与买方常常不能面见,且从交易有关知识与经验来看,买方为劣势,网络平台购买时不能触及商品,所以不可能仅靠网络图片与信息观察、分析就得到商品的全部信息,而其他如服务信息、卖方信息等欠缺极其严重,因此,为极大地保护网络买方知情权,应有实体立法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在电子商务下卖方应尽适当的信息宣传义务。据《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规定,卖方应供给准确的商品有关信息以及服务,并不能作假误导消费。商品信息含:商品特征、使用与要求、规格和主要含量等,若特殊商品,更应在醒目处讲明并提示。需提前让买方知悉的,要外包装加以重点说明。可国家现法律或法条,并不对“需要事先让买方知悉的”内容施行明文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在现实商品交易中,信息宣传欠缺导致卖方与买方间信息不相称。商品交易双方本身又为利益矛盾体,卖方为求利益极大化,就对商品加大促销,商品与服务有关信息很可能出现避实就虚,甚至蓄意隐蔽或采取虚假传播。

因此,应从立法上对卖方商品与服务信息传播以详细规定,并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详尽细化双方法律责任。尤其是在网上醒目、关键位置标出商品与服务的有关信息。由于买方网络水准参差不齐,多次链接显示出有关信息不能自根本上维护买方知情权,应于其主页明显地带公示经营相关信息,如:姓名与服务所在地,联系电话与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与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以及机构认证书,方便买方能准确掌握卖方的真实信息。对商品的信息传播要客观、生动、真切与全面,以便买方更大程度知晓掌握商品、使用与注意事项,采用图片不得加工或转载,应当多角位清晰拍录,对色彩的表述应可能真切,色差应重点标明;商品尺寸标准应和国际惯例接轨并确定参考图或物;商品质量应详尽说明与比对;商品售前、售中与售后事项服务均要详细说明,并认真进行落实;对买方评价要公正、客观地披露,禁止差评清除与改动,针对置疑评价要有正确说明;若故意隐蔽商品与服务信息导致买方知情权益受侵害,应对卖方给予怎么处罚等,通过法律施行详细规定,以极其透明的信息公布制度,保护买方的知情权益⑥。

3.1.2 加大政府部门信息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为经济发展调控与市场规范者,应强化电子商务信息监管。与卖方比,政府部门所拥有威望与可信度是其不能比拟的。所以,政府部门应加强网络掌控,设立和买方贯通渠道,倾听买方的诉求与声音,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对网络信息和买方知情权益的维护。首先,对网络卖方信息统一梳理,当买方投诉和举报发生,立即调查取证并依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净化网络空间,筛选、过滤造假广告与有害信息,严防欺骗行为发生,对公布虚假广告行为严肃处理。第三,通过建立举报、投诉或网络渠道,随时举办各类听证会,掌握买方网购发生的问题以及纠纷,建立通畅的、不同方向买方与政府部门疏导途径,使买方快速获取卖方信息,保护买方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第四,通过当今代传播媒介,对网络危害买方权益采取全社会监督。当今信息大爆发,网络、电视、报刊等众多媒体联手合作,不仅形成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且震慑力强大,买方权益得到强力维护。

3.1.3 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发展对目前法律法规发出强烈挑战信号,国家法律制度有极多与电子商务需求不对称,而随其迅猛发展,未来一个时段此矛盾会愈演愈烈,非常凸显。同时,其发展需要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唯有完整法律体系为保障⑦,方能持续健康发展。所以,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定时,重要是在国家对电子商务调控基础上,建立有威信、公正认证机构,设立健康商事活动交易秩序,完善买方维护网络。各级政府机关制定有关工作规范与政策制度,对其发展起监管作用,针对卖方与买方,制定相适宜规范以及准则、详尽监管方案与行业标准。在现行《权益保护法》基础上逐步细化,突显卖方义务与责任,逐渐规范流行的购物办法。此一整套法律制度变革与完善,必将推动国家法制进程。

3.1.4 整合事后救济法律制度

网络买方知情权保护,重点体现先前知悉与预判的救济,但此事先救济也不能达到其知情权益完全规避,若发生此类纠纷,事后救济法律制度应跟进优化。惯例的诉讼制度维权成本极高,电子商务特征,致使举证、知情等难度逐渐提高,求偿成本逐步增大。所以,寻觅事后救济法律制度方便、快速高效而且经济,已成为买方的紧迫需求。尤其部分买方会因商品比维权成本低而放弃维权,买方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会遭极大伤害,进而防碍电子商务发展⑧。小额诉讼制度,在发达国家均设立了,买方权益维护起十分重要作用。中国目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小额诉讼制度有很多法律保障,把民事诉讼程序借鉴来适用诉讼标的较小网络案件。此诉讼标的小、方法灵活、程序便捷、花费便宜,因此非常适合买方的诉讼需求,也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司法精神⑨,同时,也优化了符合我国多元化法律纠纷处理机制。

3.2 健全买方知情权保护法律程序

3.2.1 设立在线投诉中心

我国电子商务正向纵深发展,伴随其发展一整套法律纠纷也连续出现,而目前法律在许多问题上不能直接适宜于电子商务,所以电子商务问题,可不是一部法律或一个政府部门就能处理的,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应与买方建立在线投诉中心,对网络活动中出现危害买方权益事件快速处理,从救济成本考虑可较多地保护买方,且很好解决投诉分散问题,致使买方信心大增,进而提升电子商务信誉度。

3.2.2 引入网络征信评估体系

对网络卖方引入网络征信在线评估体系,可以让更多的买方对即将交易卖方的诚信情况施行评估,以防患于未然。对于商品与服务信息显示不全面、精准的卖方,买方可先行网上查询其征信度,对买方知情权益可事前得到维护。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关于诸多经济纠纷的处理,以市场调处为主,以法律调和为辅的办法较适宜。引入网络征信在线评估,对一些信用查的商家,也就得不到顾客青睐,要获取很好的效益,就须恪守交易行规,经营诚实守信,不侵害买方知情权益,只有如此方才获取买方确信,更大的市场才能挖掘出来。运用网络征信在线评估,建立卖方与买方沟通的渠道,使网络交易在公正、笃信的环境下健康快速发展,对维护买方知情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2.3 充实完善网络信息共享

在如今信息大爆发的时期,信息沟通应为全方位、互通、共享,统筹整合分散、单调信息,过滤并清除不良以及失实造假信息,方能打造健康的网信环境。无论政府部门、网络卖方,还是买方及第三方机构,均能以共享机制,获取充足的、可靠网络信息。由政府部门牵头,将信用良好并经认证的市场主体信息适当公布,完善信息发布平台,不断扩大其广度与深度。同时,为满足社会需求,还应有一整套完整信用评价体系,最终可支持共享公正、客观、真实信息网络⑩。

4.结语

跟随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兴盛发展,电子商务以其迅捷、低廉与穿越时空特性,彻底颠覆了习惯买卖模式,产生了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是,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虚拟性、穿越性、高科技性等特点,也对有关买方权益保护的法律予以挑战,比如买方知情权、隐私权、维权、公正交易以及对买方服务等问题,引发的电子商务信誉丧失、商业欺骗、歹意插件、网络病毒等案件频发,这些均阻挠着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所以,应紧紧围绕《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特性,设立立竿见影的保护机制,进而健全完善目前法律体系。

注释:①徐海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180-189.

②高富平.从电子商务法到网络商务法——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定位的思考[J].法学,2014(10):142-148.

③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J].法律科学,2000(2):104-105.

④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284-285.

⑤薛虹.论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权力、责任和问责三重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44-45.

⑥温蕾.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探讨[J].中国流通经济,2015(2):120-123.

⑦唐慧俊.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消费经济,2011(2):88-89.

⑧A Comparative Study on Consumer Right to Privacy in E-Commerce[J].Meirong Guo.Modern Economy,2012(10):402-407.

⑨余筱兰.“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体系构建[J].学术交流,2016(6):93.

⑩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J].Klein R 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1972(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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