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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权众筹立法问题之检讨

2019-02-21

人民与权力 2019年1期
关键词:小额众筹股权

3 董淳锷在《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撰文指出

虽然在规范分析意义上,股权众筹有助于完善多层级资本市场结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大众创业投资,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方法,但客观而言,它并非唯一方法,甚至可能不是最优方法,不能因为股权众筹借助了互联网这一新型技术手段即过度夸大其优点。从逻辑合理性来讲,如果监管者确实认为可以对股权小额公开融资放松管制,那么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建立股权众筹制度,而是应该先从根本上在证券法、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中确立股权小额公开发行的优惠措施及相关制度,后续再考虑是否为股权众筹专项立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旨在简化审批、注册程序和减轻信息强制披露义务的股权众筹机制,是政府在资本市场“定向”放松管制的产物。立法者在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应综合权衡“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和“防控金融市场风险”的关系。由于我们目前还不具备对证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豁免以及减轻信息强制披露义务的充分的监管经验,个人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理念、知识和经验仍远未成熟,而且针对个人投资者权利救济的诉讼成本仍然较高,因此如果急于建立和推行股权众筹制度,融资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犯投资者知情权和分红权等问题可能频繁发生,由此给个人投资者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引发金融市场风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不能仅仅从规范分析的角度乐观地强调股权众筹的优势,同时也应该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审视其固有风险并充分评估其在本土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不能仅仅从微观技术层面考虑股权众筹制度的具体内容,而是应该从更宏观的视角,系统、深入地研究建立股权众筹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尤其是应深入研究需要先行改革的法律制度,以及探索需要事先积累的监管经验。待制度环境完善后,再逐步建立和推广真正的股权众筹机制,亦不为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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