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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位于“站立禁区”,公交车上被撞伤责任谁担?

2019-02-20田野

妇女生活 2019年2期
关键词:公交公司赔偿金禁区

田野

乘坐公交去上班 站立禁区被撞伤

现年38岁的秦晓婉,是北京市一家央企的部门主管,与丈夫共同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因单位、居住地距离地铁站都较远,而坐公交车上下班则相对方便许多,因此,秦晓婉选择了乘坐公交车上下班。

2017年8月17日8时许,秦晓婉来到离家不远的公交站台长春桥站,准备乘坐公交车去上班。不一会儿,北京一家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运营的101路公交车驶进站台。

这辆公交车的前面车门为乘客上车处,紧邻车门处设有“站立禁区”,约0.5米×1米见方,被涂为黄色,并以较大的红色粗体字标注“站立禁区NoStanding”;由站立禁区登上一级台阶可步入通向座椅的走廊;公交车的车门为对开双折车门,开启时两扇门的外侧门边向车厢内收起,此过程需利用站立禁区外侧及两侧的少量空间。

这趟公交车停靠站台时,车上已站满乘客,前车门站立禁区内亦有几位站立的乘客。站立禁区的部分乘客下车后,秦晓婉先礼让前面的几位老年人上了车,自己则最后一个自前车门登上公交车。

上车后,秦晓婉发现由站立禁区进入走廊的台阶上挤满乘客,难以通行,只得与另外一名乘客一起挤在站立禁区,面向车内,左手扶着左侧的禁区栏杆。公交车在秦晓婉上车后4秒内关闭了车门,站立禁区可供活动的空间因车门的关闭大了一些,秦晓婉本能地向后移动了一下原本站立不太稳的身体。谁知,间隔约2秒,车门再次开启。“啊!好疼啊!”秦晓婉猝不及防,左手肘部被车门的外侧门边撞了一下,不由自主地叫了一声。

刚开始,秦晓婉以为只是被碰击了一下,不会有什么大碍,也就没太在意。可是,随着车辆颠簸前行,秦晓婉在不断摇晃中试图抓住禁区栏杆,可每每想用力的时候,她就感到撕心裂肺般疼痛,而且力量也使不上来,她预感到自己的手臂可能受伤了,便随车坐到了终点站,向公交车的驾驶员反映情况。驾驶员与公交公司联系后,让秦晓婉先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经医生诊断,秦晓婉左侧桡骨远端骨折,需治疗并在家休养。

秦晓婉原计划于2017年8月25日与家人一起赴海南省三亚市旅游,意外受伤让旅游计划泡汤,她只得退掉了包括她本人在内的三个大人及两个孩子的机票,被扣除手续费3579元。

討要损失遭拒绝 维护权利上法庭

好好地去上班,却被公交车的车门撞伤手臂,秦晓婉感到十分倒霉。而让她觉得更糟心的是,计划中的全家出游也泡了汤。秦晓婉认为,公交车的驾驶员在开关门时,没有充分观察车门前是否有乘客站立,随意开关车门,是自己被撞伤的唯一原因。于是,她来到公交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你是站在站立禁区被撞伤的。公交车设立站立禁区,就是要提醒乘客远离车门以免被撞伤。而你对站立禁区不以为然,视而不见,具有完全过错,我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面对秦晓婉提出的赔偿要求,公交公司一口回绝。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秦晓婉于2017年11月22日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其因乘坐公交车被车门撞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752元、营养费180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144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523.7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机票损失费3579元、鉴定费3150元,合计人民币21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公司认可秦晓婉在乘坐101路公交车时被车门撞伤,但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秦晓婉处于站立禁区,一般乘客均可意识到此区域的危险性,且司乘人员通常会在乘客上车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而司机在车辆进站停靠时开关车门实属正常,事发时乘客较多,司机无法看到秦晓婉所处位置,其打开车门的操作并无过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秦晓婉向法院提出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及伤残等级的鉴定申请。法院遂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秦晓婉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秦晓婉为此支出鉴定费3150元。

庭审中,秦晓婉当庭称事发时车上乘客较多,其未看到站立禁区的标识,车上司乘人员也没有对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公交公司虽称司乘人员应该进行了疏导与提示,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

厘清过错定责任 一纸判决止纷争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运营者,应当充分了解车门开合方式及站立禁区的安全隐患。现有证据显示,秦晓婉上车前,公交车上的乘客已明显偏多,秦晓婉上车时台阶上仍站满乘客,客观上难以迅速离开站立禁区,则涉诉公交车的司乘人员对乘客上车后需在站立禁区停留、存在受伤风险一节实属明知,其应当在开关车门等操作中予以充分注意。而公交车上的司乘人员未对车上乘客进行及时、有效地疏导或提示,司机在关闭车门后旋即重启车门而没有任何提示,存在明显过错。

公交车在上下班高峰时期通常较为拥挤,选择让更多乘客上车的公交车司机及选择挤入公交车的乘客均应善尽谨慎注意之义务,避免人身及财产损失。本案中,公交车以黄底红字对站立禁区进行了标识,考虑到公交车在车门处设立站立禁区属普遍做法,秦晓婉作为具备公交车搭乘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到事发时所处位置为站立禁区。但是,秦晓婉在事发时刚刚上车,受车内环境所限难以自主调整站立位置。而车门开关过程中仅需占用站立禁区的少量空间。相较乘客,公交公司对此有更加准确的认知,只要公交公司对特定区域或栏杆进行醒目标识,或通过在前车门安装监控或圆镜等设备及时掌握乘客方位,或在开关门时给予乘客必要的提醒,均可以较低成本有效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故应认定公交公司处置不当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秦晓婉在站立禁区站立的事实不足以构成减轻公交公司侵权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公交公司应就秦晓婉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核实,秦晓婉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464.24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64983.7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0523.7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3150元。至于秦晓婉另主张的机票损失,因与本案中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8月2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秦晓婉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1897.99元。

(文中人名、单位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乘客在公交车上的站立禁区站立,应当认定具有过错,但本案中法院却判定女乘客没有过错,由公交公司全额赔偿女乘客的损失,难道法律容忍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在站立禁区随意站立吗?此案的判决,公交公司虽然没有上诉,但心中不服,很多人也不理解。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社会大众几乎都有过乘坐公交车的经历,也几乎都知道公交车车门处设有站立禁区。公交车设立站立禁区的目的,就是提醒乘客上、下车时远离车门以免在开门或关门时被车门撞伤。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站立禁区不以为然,视而不见,随意在站立禁区站立,由此被车门撞伤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乘客主观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至少是主要的责任。然而,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正如本案,当时车上乘客拥挤,又逢女乘客刚上车,客观条件致使女乘客不能立即离开站区禁区,在这种情况下,公交车司乘人员便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应给予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让乘客能离开站立禁区。可是,公交车司乘人员不但没有充分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反而在短短的2秒钟内关、开车门,致使女乘客猝不及防被撞伤,自然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在交通高峰期,公交车上乘客拥挤时,公交车司乘人员的注意义务应大于乘客,甚至应承担完全的注意义务。而当车上乘客并不拥挤,乘客能及时离开站立禁区时,如果没有及时离开,由此因开关车门所受到的伤害,乘客则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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