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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的法制化建设

2019-02-19

关键词:基本法法律法规垃圾

郭 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随着全球气温变暖及环境恶化,人们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垃圾分类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习总书记曾说过,推广垃圾分类可以体现社会总体文明程度,并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由此可见,中国已经将垃圾分类上升到战略层面,是中国近几年提倡的一个方向。垃圾分类可以提高垃圾的资源和经济价值,使得垃圾可以被二次循环利用,甚至是多次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国外有很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日本打造了垃圾分类“最严格”的标准,使得如今的日本垃圾分类越发细致、复杂。德国也为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它打造了全世界领先的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其垃圾循环利用率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五,还有一些行业的比例甚至更高。针对中国的垃圾分类,作为普通的公民,我们很清楚目前的现状。我们要发现自己的不足,比如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加上监管机制还不健全,导致其制约了垃圾分类处理的有效展开。目前在中国的很多地方,除了公众垃圾分类的认知程度低不懂得分类,即便有不同分类的垃圾箱,垃圾回收车还是将所有垃圾不经分类直接倒进车里。只有做到政策上的支持,从上往下推进垃圾分类才能由点及面地展开落实。只有国家加快出台垃圾分类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奖惩分明的机制和可执行性强的垃圾分类标准才能进一步实现垃圾分类的目的,而不仅仅是依靠个人的道德约束。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究,并用法制手段推进这项系统性工程。

一、我国垃圾分类处理的发展历程

2000年,全国确定了包括北京、上海等城市在内的首批8个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2014年,国家部委又联合推进了新一轮的26个示范城市,希望能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2019年7月1日起,上海迈入了垃圾分类强制时代。至此,垃圾分类工作逐步推进和展开。但到今天为止,垃圾分类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推进缓慢。众所周知,垃圾分类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群策群力、众志成城、上行下施,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二、当前垃圾分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垃圾分类面临着很多问题,有历史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尽管之前国家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由于很多原因,垃圾分类还未达到我们希望的效果。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形成了现在的局面呢?通过分析,原因归纳总结如下:

(一)法律不够健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相应的立法体系不够健全且有很多的不足,比如说过于原则性和操作性不强等。这就体现了我国早前对垃圾分类的关注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另外一方面,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成为独立的研究系统,后期有待完善和健全。不能否认这需要很长的时间,日本和德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最干净的国家之一,其垃圾分类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也是很多年努力的结果。对于每个国家来说,垃圾分类的法制也都如此。日本从1900年至今出台了一系列垃圾分类法律法规,更加令人震惊的是,德国的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达到了8000多部。日本和德国的先进的立法体系和经验值得中国进行借鉴和深刻的研究。

(二)基本法定位不清

就目前而言,国人对垃圾分类基本法的定位是很不清晰的,对基本法的作用理解也异常模糊。目前在垃圾分类领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成为国内很多人默认的基本法。但其将垃圾作为污染源和危害源,主要强调的是污染防止和末端治理,而不是将垃圾作为可以二次利用的资源,因此将其作为基本法是完全错位的。如果没有将垃圾分类回收作为一个整体和系统,就不可能围绕垃圾分类的各环节来立法。要坚持一个理念,即垃圾分类和回收的目的是要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所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垃圾分类处理的基本法更为合适。基本法承担着立法的目的和意义,指导着未来的方向,所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配套法律、法规不足

除了一些基本的管理法律,制定其他的一些综合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垃圾分类的目的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既符合垃圾分类的基本规律,也符合各种废弃物本身独特的性质。但是,目前这些尚待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得不到有效地贯彻执行,执法力度较弱,存在宽松的现象。在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象则更加明显,并且有可能不同地区的问题差别很大,综合来说有以下一些缺点,地方性法规不到位或有空白、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等。

(四)各关联主体责权不清

建立垃圾分类的立法系统固然很重要,但是在此之前,明确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关键的,也就是说,梳理明确垃圾分类法律中各关联主体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义务主体有很多,包括公众、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部门等。权利主体相对较少,比如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执法者具有执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由于环卫系统和垃圾处理厂在我国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负责管理和运营,因此政府又同时扮演了守法者的角色。目前,各关联主体责权不清也成为了制约垃圾分类有效实行的一个很大阻力。

(五)执行力度不够

经过近20年的努力,试点城市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提倡到强制,垃圾分类要求也越来越细致,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总体上来说,远远未达到当初推行垃圾分类的期望和要求。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这里面有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够高,也有社会舆论的引导不到位,还有政府部门执行力度不强,配套的实施细则和举措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等等。即使是已出台的法规条例,执行效果也并不明显,甚至部分城市,法规出台后无人执行或者执行力度较弱,导致预期目标不能达成。

三、推进我国垃圾分类法制化建设的建议

鉴于我国在垃圾分类处理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亟待通过法制化手段从顶层设计上予以统筹解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一)制定实施细则和各种配套法规

目前除了上海等少数城市,大部分试点城市都缺乏强制性手段和措施,仅仅是向市民进行宣传提倡,导致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此外,上海虽然推行强制性垃圾分类,但是就执行效果来说,还需要长期持续跟踪观察。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完善垃圾分类的各项配套法规来确定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另外,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制定地方性的垃圾分类法规规章。

(二)建立惩处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要营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明确导向,各级单位和相应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应在立法中给与明确体现,对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强化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形成震慑效果。同时,要建设一支铁面无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随时参与随时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得到落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宣传教育

垃圾分类问题整体表现为各级和各部门重视度不够,公众分类意识淡薄等。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坚持加强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分类成为人人认知范围内的事情。同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垃圾分类成为一件人人可行的事情。在加强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的过程中,要加强科学的管理使其成为长效的机制。政府权力部门要加强引导,持续推进,让市民充分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强制性,尤其是要加强对年轻一代的教育,让孩子们从小树立垃圾分类的意识。

(四)实行垃圾按量收费制度

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执行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以往我国主要采取按户收费制度,无法达到引导减少垃圾排放的效果,今后应逐步转变为按量收费制度,提升垃圾分类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我国是从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等末端上进行垃圾治理,不仅难度大,而且不利于分清各责任主体,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今后应逐步转向垃圾产生的源头和前端,提高垃圾分类的针对性和市民的参与热情。

(五)加大再生资源收购政策的支持力度

在中国,垃圾收集后的回收利用技术还是相对比较落后的。因此,应该统筹协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合力作用,积极调动垃圾处理厂、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资本等各主体,加强再生利用综合处理技术,使收集来的垃圾真正转化为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资源,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垃圾回收的内生动力。

综上所述,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督促引导和处罚措施,可以达到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起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希望中国能够实现全社会人人参与动手的美好愿景,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和资源再次利用作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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