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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2019-02-12忽素莲姚水仙

兽医导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无害化兽医养殖场

忽素莲 姚水仙 郑 礼

(1.云南省巍山县永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组,云南巍山 672401;2.云南省巍山县庙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组,云南巍山 672403)

为规范对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县域内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凡县域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1 建设规范

1.1 选址条件

(1)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林业、水务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2)场所位置应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3)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4) 养殖场公共设施实现水、电、路“三通”,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1.2 规划布局

(1)养殖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3)场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并安装雾化消毒设施。

(4)生产、生活区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须分开,并安装有明显标识的隔离设施。

(5)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防滑垫。

(6)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⑺生产区内清洁道,污物道分设。

⑻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间距离在8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⑼配备疫苗保存冷链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⑽建设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⑾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2 生产管理

2.1 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疫苗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2.2 品种引进

(1)跨地、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引进。同时应当附具有引种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对方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证明,种畜禽系谱、《种畜禽合格证》等,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2)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到达目的地后,饲养者或货主应在24h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省内引进的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2.3 投入品使用管理

(1)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它产品。

(2)不得使用霉变的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并在有效保质期内。

(3)使用的兽药应当具有GMP认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购买兽药应当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

2.4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1)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其他物品严禁入场,进入场区应严格消毒。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消毒。

(2)场区周围、场区内以及用具器械应定期消毒。饮用水应每月消毒一次。

(3)应根据疫病流行情况调整消毒方法。

(4)场地消毒和消毒室、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并保证正常使用。

(5) 病死畜禽严禁出售、食用或随意乱丢乱扔,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5 建立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疫苗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 疫病防治

3.1 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3.2 免疫接种

(1)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羊痘、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群体应免密度应保证在应免牲畜的100%,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5%以上。

(2)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挂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3)免疫疫苗的采购、使用、保存、处置应遵守兽用生物制品有关管理规定。

3.3 检疫与疫病监测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检疫,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与疫病监测工作。

(1)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表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出前应提前15d申报检疫;出售、运出的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3d申报检疫。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流动、出售、食用。

(2)调入的种用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向当地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报告并在隔离舍内进行隔离,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d,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d,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3)规模养殖场应当按动物防疫法规定做好本场的疫病净化工作,并不得拒绝和妨碍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的疫病监测工作。

3.4 疫情处置

(1)当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禽,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严禁迟报、瞒报、谎报疫情。

(2)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隔离、对症治疗、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把疫情控制在疫点上。

(3)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采取隔离、紧急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和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公布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4 粪污综合处理利用措施

4.1 原则

源头减量,预防为主;过程控制,规范收集;种养结合,利用优先;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全面考虑,统筹兼顾。

4.2 措施

(1)建雨水沟。实行雨污分离,减少污水处理池的废物处理量。雨水沟的坡度应为1.5%。

(2)控制生产环节中污水的生产量。

(3)建堆粪场。堆粪场必须防雨防渗防溢,并定期清运。堆粪场容积大小视养殖场规模而定,通常每10头猪(或1头肉牛、2头奶牛、2000羽肉鸡、500羽蛋鸡)粪便堆放所需容积为1m3。

(4)建污水处理池。建设能容纳3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产生量的处理池。在处理池周围安装安全防护设备,同时防雨淋且透气,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5)粪便生产有机肥。如果养殖场自行生产必须有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和销售证明,粪便提供给专业有机肥厂利用的,应有厂家接收证明材料及生产销售记录。

(6)在处理池四周栽种树木等进行绿化。

⑺综合利用。将畜牧业、种植业、林业、渔业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广“猪-沼-果”、“猪-沼-菜”、“猪-沼-鱼”等生态养殖模式,走立体养殖、综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路子。

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扶持、保险联动”的运行机制和“场报告、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模式。

(2)养殖场依法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3)养殖场要按照动物防疫消毒有关要求做好病死畜禽暂存场所的防疫消毒工作,并依法履行病死畜禽报告义务,做好病死畜禽暂存和移交工作。

(4)养殖场出现病死畜禽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村兽医(官方兽医)报告,村兽医(官方兽医)到现场鉴别死亡原因、确定处置方式后,由养殖场将病死畜禽收集暂存或及时向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报告收集转运。

6 备案审批

6.1 养殖备案

新、改扩建养殖场应当办理养殖、用地备案,环保审批、防疫条件审核等。

(1)达到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业主在养殖场投入使用30日内,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登记表、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管理及防疫制度和其他有关验收文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

6.2 用地备案

申请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组织和个人,需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6.3 环评审批

新建、改扩建养殖场的动物饲养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向环保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6.4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兴办动物饲养场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养殖场建设竣工后,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平面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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