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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项有风险留存证据很关键

2019-01-31中国农资传媒法律专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星

中国农资 2019年4期
关键词:借条借款法庭

□中国农资传媒法律专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宝星

案情介绍

张五与刘七是多年前认识的朋友,平时经常聚在一起喝酒或打牌。2016年3月,刘七找到张五称自己家里有点急事需要用钱,请张五帮忙借给他6万元,半个月内保证还清。张五没有多想,对于多年的朋友借钱也没有让刘七打借条,便向刘七指定的账户汇了6万元。可是,时间过了3个月,也不见刘七来还钱,而且刘七与张五联系的也越来越少了,张五也不好意思向刘七催着还款。到了旺季,张五资金周转不过来,没办法给刘七打电话,可刘七不接电话,于是张五就发送微信,催问其借的6万元何时还上,自己正等着用钱。刘七虽然不接张五的电话,但是还是在微信上许诺尽快还清。张五经多次催促刘七还款,刘七总是借故推托。张五无奈之下将刘七告上法庭,庭审中刘七抗辩张五汇来的钱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已两清。张五便将刘七发送的微信内容向法庭出示,经质证后法院采信了张五提交的微信证据,遂判决刘七偿还张五6万元借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实中,类似案件非常多,由于人们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出借款项往往又都是现金。所以,一旦对方赖账或产生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方很难举证维权,不仅留下诸多遗憾,而且更会让双方从此“反目成仇”。本来出借款项,解他人急需是一件好事,可结果却让朋友“分道扬镳”。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就是张五保存了向刘七索要借款的微信证据,如果没有该证据予以佐证,张五仍需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经济往来中,无论关系多好,相识多久,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才是维权的根本。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律师观点

现实中,微信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所起的作用亦越来越大,正是因为其使用的便捷性、普及性、重要性更让人们“爱不释手”。微信不仅可以聊天、传送文章、发送音视频,而且微信转账消费成为人们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合作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更重要的是微信作为载体所记载的内容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对于通过微信转账出借款项或者进行经济往来的当事人,因碍于情面没有取得“借条”“收据”“协议”等书面凭证的,也可以将相关事实聊天或催要款项的微信记录进行保存,以便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需确认身份,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由于微信并非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其微信证据难以被采纳。所以,应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切记不要用网名而要用实名标注;二是保留记录,微信的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内容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因为仅有微信截屏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因此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好原始记录;三是明确用途,备注内容不要图省事,切记注明转账用途;四是形成证据链,最好保留与另一方的电话录音、微信语音、短信催款等证据,以便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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