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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学作品中的修辞手法看律师形象的嬗变

2019-01-30朱滢

智富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修辞手法嬗变

【摘 要】清末民初,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国律师也实现了自身的转变。但转变总是转瞬即逝、难以捉摸的。本文以文学作品刻画讼师与律形象时“使用修辞手法的差异”为研究切入点,力求从中探究民众对讼师和律师不同的态度,并以此使得律师形象嬗变的过程更加直观和具体。

【关键词】律师形象;修辞手法;嬗变

一、近代律师行业的出现

中国古代并没有律师一词,只是讼师在社会中一直扮演着准律师的职能,到民国初年后,律师才慢慢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律师的出现和律师行业的兴起绝不是偶然,它是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1840年到1941年,我国从被迫引进外国法律制度到自觉颁布法律文献,10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律师行业经历了一场翻天覆地的变革,因而在清末民初这个时间节点上,律师完成了从众人唾弃到万人歌赞形象的完美转变。

二、从文学作品中修辞手法看律师形象的嬗变

修辞手法是为提高表达效果而在语言写作时所用的表达方法的集合。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得知,在大多文学作品里,作者为了突出人物形象和加强作品的表达效果,会有选择的使用各种修辞方法,而在这众多修辞手法中又要数比喻和夸张两种修辞最受作者们青睐。所以本篇文章就将着重研究文学作品在描写律师和讼师形象时,对“比喻和夸张两种修辞手法”运用的差异,并以此来探寻修辞差异背后的深层文化内涵。

(一)从比喻修辞手法看讼师到律师的形象嬗变

为使事物生动形象、具体可感,使语言文采斐然且富有强烈的感染力,作者会选取比喻的修辞手法来对事物特征进行描述,这样即能将主人公鲜明的形象直观呈现给读者,也能更有力地体现出作者对其主人公的褒贬态度。

例如在《禅真逸史》第24回“伏威计夺胜金姐,贤士教唆桑皮筋”中。为了表现管闲士的奸诈凶恶,在描述其外貌时,作者就将他的嘴和鼻比作鹰鼻嘴,将他的发红的眼睛比作火,将他的花言巧语比作蜜饴:

淡白抠兜脸,焦黄屈曲须。一钩鹰嘴鼻,两道杀人眉。

赤眼睛如火,甜言口似饴。笑谈藏剑戟,评论带黄雌。

同《禅真逸史》这般,运用比喻的手法将恶棍讼师塑造成一个似人非人、似兽非兽的畸形形象并不是个例,对晚清讼师的妖魔化、异人化几乎是这一时期所有写有讼师的文学作品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

又例如在《二刻拍案惊奇》中,作者就根据各个人物的不同性格和不同行为特征,分别以虫、鼠、虎、鬼等异人事物为它们命名。

“在城有一伙破落户管闲事吃闲饭的没头鬼光棍,一个叫做铁里虫宋礼,一个叫做钻仓鼠张朝,一个叫做吊睛虎牛三,一个叫得洒墨判官周丙,一个叫得白日鬼王瘪。”

与刻画讼师不同,多数作家在描述民国律师时,不再将律师比做鬼神猛兽,而是用圣洁的形象极力彰显律师身上美好的品质。于是作品中的律师一律成为了民众的救世主和正义的化身。

《顾维钧传》中开篇作者就写有这样一段话:

“曾有这样一颗星辰,一颗存在我国现代外交史上闪耀了那个多世纪的星辰,猝然陨落了。”在这段文字中,作者將民国著名律师顾维钧先生比做天空中璀璨的星星,将先生逝世比做陨石猝落,虽然言简意赅但字里行间又无一不表现出对顾老先生的敬意与景仰。

(二)从夸张修辞手法看讼师到律师的形象嬗变

作者在刻画晚清和民国两个不同时期的律师形象时,为达到更强的写作效果,会针对对象的差异选用不同的夸张修辞手法。一方面作者借用夸张对晚清讼师极力丑化,另一方面则利用夸张手法对于民国律师大佳赞扬。

在众多运用夸张手法对晚清讼师进行丑化的文学作品中,最具典型的是方汝浩的《禅真逸史》,在文本第二十四回“伏威计夺胜金姐,贤士教唆桑皮筋”里,作者就运用了及其浮夸的语句来形容管闲士的异人能耐:

枪刀不见铁,杀人不见血。棒打不见疼,伤寒不发热。

毒口不见蛇,蜇尾不见蝎。苦痛不闻声,分离不见别。

作者不仅在刻画令人痛恨的恶讼棍时会采用大量的夸张手法,对于令人敬仰的民国律师,为了突出其正义性,作者也会选用夸张修辞来对其进行细致的描写。

例如在1932年4月《国民先导月报》上,徐翰臣所写的一首《律师与当事人:次唐白香山长恨歌原韵》长诗,就是通过对比晚清司法之黑暗与民国法治之昌明,塑造了辩护能力高超、一心为百姓平反的圣人律师形象,从而表达了作者对民国律师极力的褒奖:

“一致辩护无差池,为惜民膏与民脂。幸逢鼎革戒逸暇,曙色开明异长夜。两造遂多代理人,说法生公自现身。法冠法服公庭立,民情快慰台登春。”

虽然从晚清到民国,律师的形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国初年也一度涌现出一大批为百姓声张正义的大律师,但是现实中仍不免存在着律师两极化严重的现象。所以该诗中,作者写律师是绝对的“惜民膏”和“辩护无差池”,这无疑也是对律师形象和律师办案能力的一种夸张美化。

三、结语

文学创作离不开现实生活,现实是文学创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源泉。换句话说:“文学作品是对现实的特殊再现”。我们通过对照作者“比喻和夸张修辞手法”下的讼师和律师形象,看到的不仅是书中人对二者态度的转变,更是律师及其整个律师行业在社会中的真实嬗变。本篇文章通过比较作者在文学作品中刻画人物时选用修辞的不同,使得原本抽象、模糊的嬗变过程变得更加具体,更加直观,这也为我们进一步探究晚清和民国律师形象的差异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徐家力.民国律师制度源流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0-01-08

[2]方汝浩.禅真逸史.[M].江西美术出版社.2018-10-01

[3]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06

[4]郭建,讼师的形象[N]人民法院报,2002,-12-23

[5]金光耀.顾维钧传.[M]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12-01

[6]齐鲁律师事务所.诗词里的民国律师[DB/OL],2015-08-11

作者简介:朱滢(1999-),女,湖南张家界人,土家族,学历:本科,单位: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研究方向:讼师形象。

注:项目名称:晚清民国时期文学作品中的律师形象嬗变研究,项目编号:s20191265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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