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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2019-01-30王颖

智富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法治

王颖

【摘 要】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从实质上说是两不完全相同权利,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其相似之处,但两者并不等同,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两者关系更加复杂。因此,应当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进行区分规定,才能适应现代化法治要求。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界分;法治

一、从隐私到个人信息

1、隐私权的产生与发展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隐私的概念并不是自古有之,与之相同的隐私权的出现也比较晚。直至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隐私权这一概念才真正被确立起来。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 12 条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名誉和荣誉不得加以攻击。任何人有权对该种干涉或攻击享有法律保护。”这成为隐私权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渊源。在许多国家隐私权已经被确认为一项宪法性或民法性权利。

2、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

在中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近二十年的发展进程中,也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其保护呈现出一个总体特点法律零散、途径间接、手段脆弱。最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了对隐私权保护的巨大突破,体现了直接保护的方式,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我国司法实踐中最初将隐私置于名誉权之下进行保护。2009 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第 2 条才直接承认了隐私权的地位。我国宪法中没有直接提及隐私权,但是第 3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被认为是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体现出隐私权对人格尊严的维护。2017 年 10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 111 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虽然并没有将个人信息权列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但是也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二、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联系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关系:在权利主体方面,两种权利权利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客体范围有一定的交互关系,部分未公开的个人信息都是隐私,许多隐私也同时具有个人信息的性质;侵权后果存在一定竞合,侵犯具有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同时构成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后果。例如随意在网上散布个人的联系方式,造成个人生活被不断骚扰,这就同时侵犯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其存在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相同性,无论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它们存在的目的都表现为保障个人的人格权利和生活的自由安宁,都是为了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

三、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1、权利性质的界定

尽管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都是人格权,但两者的权利性质并不完全相同。首先,隐私权更多表现为消极、防御性权利,只有在个人隐私受到他人侵犯时,隐私权的效力才能发动,而权利主体在这之前不能主动行使隐私权。相反,个人信息权虽然也是人格权,但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因此权利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知晓个人信息,同时,在他人未经许可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时,有权请停止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或恢复原状。其次隐私权提出是一种纯粹的人身权利,而个人信息却同时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它体现为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利,因此其权利主体也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取利益。

2、权利客体的界定

隐私是个人不愿对外公开的有关个人的相关信息,如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健康情况等,可以说重要是公民个人不愿公开且不涉及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信息都是隐私的范围。而个人信息则是某个人所特有的信息,其存在总是与个人身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电话号码、身份证等。因此,个人信息是指一切与个人热身份相关的人类可以控制的信息。同时,个人信息与隐私有一定的重合之处,如某人在互联网上非法公开他人照片,这即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也有可能对他人的个人信息构成侵害。再者个人信息与公共管理以及社会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对于个人信息,在立法方面必须考虑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而对隐私,它是与个人的生活十分的密切,可以说无隐私即无人格尊严,因此,在立法方面应该更加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

3、权利保障方式的界定

对隐私权的保障,一般采取事后救济的形式,而其救济方式除造成严重后果或财产损失外,主要为精神方面。而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则有多种方式。一方面,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因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可能会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或事先预防的方式;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还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对侵犯信息权的行为,不仅会追究民事责任,还可能追究公法责任。三、结语通过论述,笔者认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虽然他们之间存在一些模糊性,但在对二者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将他们区分开来。主要要明确隐私与个人信息的界限,同时明确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之间虽然有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不同之处更应当引起注意,在立法时需要对二者作出区分,充分关注个人信息权的财产属性,同时明确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方式的不同,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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