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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方法

2019-01-27袁雪翔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9年11期
关键词:计税进项税额发票

袁雪翔

(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湖南 岳阳414000)

1 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挑战

1.1 建筑工程的造价情况日趋复杂

增值税价外税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建筑工程造价的主要构成。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而当中的11%就是指增值税的实际税率,而公式中的税前工程造价实际上就代表原材料、人工以及机械和管理等方面所需要费用的综合,其中的各个费用项目都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在开展投标工作时除了要对增值税款进行拆分以外,还必须要对其税前工程造价展开相应的测算工作,其中的原材料、人工以及机械和管理等方面所需要费用等一系列成本都是遵循“价税分离”的模式计算,并不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建筑企业在开展相应的测算工作时就需要对其供应商类型、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和相关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且全面的考虑,并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换算,同时还要在预计应缴纳税额的基础上计算其附加税费。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很难在开展标书编制工作时对相关成本等费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展开准确且科学的计算,因此就十分有可能导致实际造价与预计造价数额差距相对较大。

1.2 会计核算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建筑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有了全新的要求[1]。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建筑企业在管理制度、信息传递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营业税税制下,一些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的简单计税方式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不健全等问题始终存在。如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满足条件和其下游客户11%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要求,都要求我国的建筑企业必须要引起对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登记等问题的重视。虽然对于绝大多数的建筑企业来说,优化和改善其会计核算工作以及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登记要求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都能够完成,但是要完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和标准来开展相关工作是很多建筑企业无法达到的。而如果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建筑企业的纳税人就必须要按照其销售额以及增值税税率来核算其应缴纳的税额,不仅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还不能使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建筑企业客户大量流失,同时也会极大地增加其税收负担。

1.3 税负变动带来的影响

整体看来,这次“营改增”使得所有行业税负降低,对于建筑业来说也是如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来看,其与原营业税税率一致,均为3%。但是从某种程度来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范畴,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范畴,因此其计税基数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最终导致即使交易金额完全相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都会比营业税要低,大约为2.91%。而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如果其老项目和甲供材料以及清包工等工作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其负担也会相应降低。

而从成本组成的角度来看,建筑企业的诸多成本大多由原料费、人工以及机械和管理费用等构成,而在展开对增值税的核算工作时有可能会有无法抵扣部分成本等问题的存在,这些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

1.4 给传统经营模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已经严禁挂靠、违法分包以及非法转包等行为的存在,但是在现实的建筑行业中这些行为仍旧屡禁不止。原营业税税制背景下,如果中标方和施工方存在意见不统一的现象,那么就必须要根据其全额收入来进行营业税的计算和缴纳,中标方的税金分摊行为不会影响税收结果。例如工程挂靠行为,在该管理模式下,资质企业只负责资质挂靠和开具发票来获利,而施工方负责具体经营管理项目,通过开具大量虚假的工资费用和材料发票抵扣成本费用来计算施工成本,造成实际经营和成本管理不统一。“营改增”之后,该模式存在的进项与销项税收风险会相应变大,如工程挂靠行为与进项税额抵扣的“票、货、款”不一致,税负增加的风险变大;二是发票中服务方和发票的提供方不相同,即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风险。而“营改增”改革工作开展将势必打击这种利用经营漏洞的行为,使其规范管理模式,实现良好发展。

2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规避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2.1 转变思想,对工程造价进行提前测算和计量

“营改增”后,企业要及时转变工程造价思路,快速适应新变化。具体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出发:第一,通过以前项目分析成本构成,统计相关供应商信息,详细掌握纳税人自身纳税身份和开具发票的相关情况,客观判断“营改增”对造价成本的影响;第二,实行“价税分离”计划,制定适合企业的内部定额,修订施工预算,完善工程造价方案;第三,利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改变建筑产品的计价方式,在工程造价的基础上解决税负问题,从而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2]。

2.2 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从以往来看,我国建筑业采取的管理方式属于粗放型,这必然会造成其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建筑企业要紧跟“营改增”的时代步伐,尽可能地改良和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其改善措施有:一是规范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的业务流程,完善会计档案和信息凭证的管理体系;二是调整会计科目,通过税改合理计算增值税额;三是明确税改对会计科目核算的影响,查漏补缺,完善自身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2.3 从细节入手,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在原营业税税制背景下,一部分建筑企业为了实现其施工成本的降低,有可能会从小规模纳税人一方购进原材料,那么此时的建筑企业就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材料供应商的纳税人状态进行明确,了解其是否具备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以及其相应的适用税率等关乎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等问题;二是对现有合同进行有效整理,对合同中的发票类型及其取得的时限有所了解;三是严格开展抵扣凭证的检验和审核工作,避免开具的票据和相关合同不一致的现象,最大程度地实现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三者之间的统一;四是不断优化其发票的流转过程,在深刻落实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发票管理及其相应监控工作的开展,尽可能避免由于相关工作方面的失误造成的逾期而引发的抵扣不能等问题。

2.4 多种措施出发降低税务负担

虽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营改增”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税务负担,但建筑行业个体化差异相对较大,想要有效改善所有企业的税收负担,就必须要深入了解其改革政策。一是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建筑企业的工程的老项目以及清包工项目能够取得的抵扣项目以及相应的合法抵扣凭证相对较少,因此一般使用简易计税方法;从甲供材料项目的角度出发,需要加强与甲方的沟通,以便有效分析抵扣项目金额及其相对应的税率,进而明确其税收负担,如果其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要比3%高,就选用简易计税办法,否则就使用一般计税方法。二是充分利用差额征税政策,对于一些不能获取可抵扣进项发票的工程,要分包给有关方开具发票实行差额征税。三是强化兼营性收入核算(如EPC 模式),对一项交易中出现的多种增值税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并进行纳税,防止因核算失误导致税收负担增加。

2.5 不断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后,施工方与中标方难以保持分离式的经营方式,建筑企业必须规范自身经营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企业升级难的问题,改善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断消除挂靠行为,利用总分包式把工程交给有资质的分包公司,监控中标与施工任务;除此之外还要重新审核挂靠项目,严格监管未解决的挂靠项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施工,防止虚假采购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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