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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错误认定(下)

2019-01-26傅崐成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9年4期
关键词:仲裁庭历史性公约

傅崐成

【编者按】:

由于本文篇幅较长,将分为“上”“下”两部分刊出。为了方便读者阅读,特将全文章节目次列述如下:

一、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曲解

(一)对于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时机与严肃性的刻意曲解

(二)对于中国使用外国名称命名部分南海岛礁的曲解

1.南海诸岛中文名称与中国历史的充分联系

2.南海诸岛中文命名的多样化及其与外文译名的不统一

3.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命名的统一管理

(三)对于中国尊重自由航行的曲解

(四)对于中国实施休渔、干涉菲律宾开采天然气以及中海油在U 形断续线内划定油区的曲解

二、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来源的错误解读

(一)对于南海地理与历史特殊条件的不当忽视

(二)对于中国在南海地区历史性权利实践相关史料的无视

1.中国先发现、先利用南海岛礁与水域

2.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各种国家主权活动

3.20 世纪中国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水域的主权管控

(三)对于中国“海禁”的错误解读

(四)对于战后秩序重建历史的严重扭曲

三、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草率论证

(一)仲裁庭将中国外交部针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所作的声明当作中国主张南海权利的“最深刻的说明”,严重违背《公约》法定义务

(二)仲裁庭明知其裁决证据不足却隐匿事实,妄图将中国在南海的权利限定为捕鱼权

(三)仲裁庭企图用《公约》的保留条款来误导读者,错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会超越《公约》

(四)仲裁庭扭曲相关例证,一再蓄意丑化中国

(五)仲裁庭明知历史性权利的弹性,却借口无权管辖而故意放弃有利证据——在裁决中12 次援引《公约》第56 条,却刻意规避该条第2 款的内容,无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超越《公约》

四、仲裁庭荒谬的“蚊子逻辑”及其对国际法治严重的破坏

二、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来源的错误解读

(一)对于南海地理与历史特殊条件的不当忽视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忽略了南海的特殊地理因素。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前,联合国秘书处于1957 年编写了一份具有影响力的《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其中指出:

历史性海湾理论具有一般性范畴。在海湾和不构成海湾的海域如群岛水域和位于群岛和邻近大陆之间的水域均可主张历史性权利;在海峡、河口和其他类似水体亦可主张历史性权利。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这些水域描述为“历史性水域”而不是“历史性海湾”。1United Nations,Historic Bays: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UN Doc.A/CONF.13/1,para.8,30 September 1957;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93,para.220.

联合国的报告还回顾了国际法院在1951 年英挪渔业案中的评论:“‘历史性水域’通常指的是被视为内水的水域,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历史性权原的存在,则不会具有这种特征。”2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United Kingdom v.Norway),Judgment,ICJ Reports 1951,p.116 at p.130.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p.93~94,para.220.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面,因此最初由中国人命名为“南海”。十至十七世纪,大量波斯人和阿拉伯商人来到中国,他们在海图上将南海水域标为“中国海”或“中国湾”,因为他们发现这片水域离中国很近且实际上由中国控制。3云南大学教授姚继德在伊朗德黑兰大学图书馆手稿室、伊朗议会图书馆和伊朗国家档案馆等地发现的50 余幅伊朗古代地图均将南海标注为“中国海”或“中国湾”。参见《中伊学者揭秘伊朗古地图,南海海域一直被标明为“中国海”》,下载于http://www.chinanews.com/gn/2016/06-15/7904655.shtml,2018 年06 月15 日。该半封闭水域位于中国大陆、台湾岛、吕宋岛、巴拉望岛、加里曼丹岛、马来半岛和中南半岛之间。南海通过台湾海峡与东海相连,通过巴士海峡和巴林塘海峡与太平洋相连,通过民都洛海峡和巴拉巴克海峡与苏禄海相连,通过卡里马塔海峡和加斯帕尔海峡与爪哇海相连,通过马六甲海峡与安达曼海相连。1968 年版的《大英百科全书世界地图集》记录了包含暹罗湾和婆罗海在内的南海面积为895 400 平方英里,4Britanica World Atlas,Encyclopedia Britanica,Inc.,1968.1969 年10 月美国国务院修订的《国家地理公报》所记录的南海面积也与此相近,为895 000 平方英里。5Sovereignty of the Sea,US Department of State Geographic Bulletin,No.3,revised October 1969.See also H.Gary Knight,The Law of the Sea:Cases,Documents and readings,Louisiana:Claitor’s Law Books &Publishing Division,1978.

1947 年中国U 形断续线只包含南海东部和北部。无论从任何角度看,这个狭窄的水域都位于中国大陆与其南沙群岛之间,符合联合国《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对“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的描述,即“位于群岛与邻近大陆之间的水域”。6United Nations,Historic Bays: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UN Doc.A/CONF.13/1,para.8,30 September 1957;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93,para.220.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后,联合国秘书处于1962 年编写了另一份关于历史性水域的备忘录——《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该备忘录就历史性权利的获取分析了“历史性权原”这一被普遍使用的术语的形成过程,7United Nations,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Including Historic Bays,UN Doc.A/CN.4/143,9 March 1962,paras.80~148.并得出结论:

在确定对历史性水域是否享有权原时,必须考虑三个因素,即:

(1)在该地区行使其作为“历史性水域”的国家行使的权力;

(2)此种权力行使的连续性;

(3)他国的态度。8United Nations,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Including Historic Bays,UN Doc.A/CN.4/143,9 March 1962.

中国在南海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实践活动且有相应的历史资料记载,中国对南海“历史性水域”的历史性权利或历史性权原符合以上三个因素的考量。

1951 年英挪渔业案中,挪威提出基于地理安全的重大利益理由。挪威竭力论证其备受指责的做法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经过慎重考虑、推理、且合理的。这种基于地理的论点很重要,因为其在一般习惯规则中寻求的例外是以沿海地理为基础的。最终,该法庭的多数法官得出结论:“已建立的直线基线法……被挪威海岸的特殊地理所强加”。9Aldo Chircop,Gidel’s Safety Valve:The Anglo-Norwegian Case,1951 and the Doctrine of History Waters Revisited,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olloqium on Maritime Disputes settlement,Hong Kong: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2016,p.352.

正如一些著名国际法专家们所注意到的:“历史性水域制度虽然在政府间、司法领域和学术领域引起了广泛注意,但除了一些基本原则以外并不享有统一的理解和普遍遵守的规则,并以较高水平的概括性逐案适用。”10Aldo Chircop,Gidel’s Safety Valve:The Anglo-Norwegian Case,1951 and the Doctrine of History Waters Revisited,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olloqium on Maritime Disputes settlement,Hong Kong: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2016,p.340.根据吉尔伯特·吉代尔的说法,历史性水域理论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应作为一种在海洋空间的划定中充当“安全阀”的特殊理论,可用于回避一般规则的适用以适应独特的地理情况。11Gilbert Gidel,Le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de la Mer,Vol.3,Les Établissements Mellottée,1934.另一种观点认为历史性水域的制度支持其自身权原之考量,参见UN Secretariat,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 including historic bay,Doc.A/CN.4/143,9 March 1962.

得益于东亚季风,居住在中国大陆东南海岸的大量人口在南海所进行的航行、发现、利用和管理,远远早于该地区的任何人。中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及其重大的国家利益使其在南海的一切主张得以延续。在该地区历史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对那些通常无人居住的小岛及其邻近水域所拥有的和平和持续的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许或承认,直至20 世纪70 年代初有关这片半封闭海域的海床上蕴藏着丰富石油和天然气的报道出现。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被若干邻国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悄悄占领,而当时中国正忙于几近毁灭性的二战后的内战。上述及其他使中国无法成功主张的困难都是政治上的困难,而非法律上的困境。

诚然,历史性权利或历史性水域的主张是难解的议题,综合了地理、历史、社会经济、安全和政治等复杂因素,因此只能以公平、公正的方式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处理。虽然仲裁庭选择逃避对浩如烟海的中文文献进行艰苦的研究工作,并拒绝在将历史性权利或权原授予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时考虑公认的地理因素和历史因素,但仲裁庭强调,根据《公约》条文,其无权处理有关领土主权或海洋边界划界的任何争端。12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p.107~108,para.254.因此,该裁决本身已成为法定范围以外的无用之物,既未解决任何争端,也未为该区域建立任何秩序。

仲裁庭否认中国在南海主张历史性水域的唯一可能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可能是另一个地缘政治理由:该水域对世界贸易和国际航运服务而言相当重要,因此不能被中国封锁。然而,仲裁庭选择避免这种非法律分析,并试图假装其具有法律权威性。其中缘由不言自明:因为即使仲裁庭选择在裁决中考虑地缘政治因素,否认中国在该地区的所有历史性权利或历史性权原,其裁决也不会奏效。中国从未禁止过在其大陆海岸及其南沙群岛之间的狭窄水域进行自由航行的权利。

(二)对于中国在南海地区历史性权利实践相关史料的无视

仲裁庭在其2016 年7 月12 日的裁决中裁定中国仅主张对自然资源的历史性权利时又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仲裁庭错误地认为其所面临的问题是“《公约》是否允许维护与其条文不符并在其生效前确立的资源权利”。13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98,para.235.依据在该地区上千年的实践,中国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远比资源权利意涵深厚。

仲裁庭还错误地认为,中国“从事国际法所允许的国家活动,菲律宾及其他南海沿岸国也是如此。”14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4,para.269.“因此,在历史上大部分时间里,中国在南海的航行和贸易以及在领海以外的捕鱼活动对其公海自由的行使。”15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4,para.269.“因此,领海以外的航行和捕鱼不能成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基础。……仅仅指出中国在南海航行和捕鱼的广泛证据是不够的。”16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4,para.270.以上所有错误,都源于仲裁庭的自以为及其缺乏对中国历史的了解。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邻近水域取得领土主权之证据,可谓汗牛充栋。海峡两岸的中国学者历年来所撰写之相关著作甚多,但是,当对此并无管辖权的仲裁庭就相关问题撰写其裁决书时,却不愿承认这一基本事实。这并非本文的重点。本文要明确的是,仲裁庭所引用的上述结论是错的。

中国人民在南海从事多种活动,绝非仅在南海进行“历史性航行与捕鱼”。作为东方文明古国,中国具有超过两千年的南海航行经验可作为深刻证据,且绝不仅仅是“中国在南海航行和捕鱼的广泛证据”。以下提供若干历史证据样本,以说明中国在南海获得和行使其主权的方式:第一,证据表明中国远远早于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发现并利用南海,包括其中的岛屿和水域;第二,有证据表明,中国在该地区从事包括国家主权活动在内的各种活动,已达数百年甚至数千年之久;第三,中国在该地区的主权活动得到邻国的默认或明确承认。由于本章在前述小节中已确切论证了第三点,以下段落将提供更多关于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证据。

1.中国先发现、先利用南海岛礁与水域

由于西沙、南沙群岛岛礁为数众多、所占面积甚大,在中国先民的航海史中,是令人恐惧的危险地带。古籍中相关记载甚多,最早可溯及东汉时代(25—220年)。东汉杨孚撰《异物志》一书,描述当时航行至西沙、南沙之危险时称:“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徼外大舟,锢以铁叶,值之多拔。”17(明)唐冑:《正德琼台志》,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4 年版,卷九,第14 页。转引自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 1988 年版,第23 页。三国时代,吴国(222—280 年)万震撰《南州异物志》,把南海也描述为危险之水域。18(宋)李昉:《太平御览》,上海:中华书局1963 年版,卷七百九十,第3501 页。转引自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 1988 年版,第25 页。同时代之吴国康泰也著有《扶南传》一书,描述了南海诸岛珊瑚岛礁的存在:“涨海中,多珊瑚洲,洲底有盘石,珊瑚生其上也。”19(宋)李昉:《太平御览》,上海:中华书局1963 年版,卷六十九,第3 页。转引自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25 页。《汉书》中也有类似记载,足以显示更早时期中国商贾在更早时期往印度航行、买卖的盛况。但是,有历史学家认为,该段记载可能系后人补述,因此不宜采为历史证据。20王赓武著,姚楠译:《南海贸易与南洋华人》,香港: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88 年版,第27~29 页。

20 世纪以来,日本人、英国人、法国人到达这些岛礁时,均发现中国渔民及其所搭建的小屋、小庙等建筑物,且相关记载众多,21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9 页;黄彩虹:《遥远的国土》,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 年版,第32~91 页;广东省博物馆,《西沙文物—中国南海诸岛之一西沙群岛文物调查》,北京:文物出版社1975 年版,第1~10 页、第19~26 页。仅在西沙群岛发现的明清两代的珊瑚庙就有十四座。1933 年4 月,当法国人前往南沙群岛进行所谓“占领”行动时,所登陆的九岛中,仅有华人居住,此外无他国人。当时,西南岛(南子岛)上有居民7人,其中儿童2人;帝都岛(今中业岛)上有居民5人;斯帕拉岛(南威岛)上有居民4 人;罗湾岛(今南钥岛)上有华人留下之神座、茅屋、水井等;伊都阿巴岛(今太平岛)上有一中国字牌,大意谓:运粮至此,觅不见人,因留粮于铁皮之下。法人按图索骥,竟觅得之;其它各岛,虽无人烟,亦遍布渔人暂住之遗迹。22傅崐成:《南海的主权与矿藏—历史与法律》,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1 年版,第44 页。此外,在西沙群岛北礁礁盘发现过明代沉船残迹;也曾打捞起汉代至明代的铜钱四百多公斤,以及铜锭、铜块等物。23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5 页。以上都是中国渔民在岛上停留、居住和纪念活动的遗迹,也是中国人开发西沙群岛的历史证明。

此外,民间保存的《更路簿》是海南渔民在南海诸岛进行生产活动的航海指南。《更路簿》共记录了海南渔民习用的西沙群岛传统地名30 余处,南沙群岛传统地名70 余处,且一直沿用至今。据调查研究,海南渔民的《更路簿》至迟在18世纪初期(清朝)便已出现,至19 世纪中叶趋于成熟并定型成书,此后世代流传至今。这证明了明清以来海南渔民更加频繁地在西沙、南沙群岛一带从事航行和生产活动。24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6 页。

中国不仅先发现南海的岛礁,而且先管理这些岛礁及其四周的海域。中国还在南海进行了许多国家主权活动,包括在下一节中提到的海军活动。南海航行记录虽然没有汉代(公元前202-220 年)和唐朝(618-907 年)的具体海上巡逻记录,然而在随后的宋朝(960-1279 年)、元朝(1271-1368 年)、明朝(1368-1644 年)和清朝(1644-1911 年),中国水师(海军)都在这片半封闭的狭窄水域进行持续的巡逻,表明中国对南海东部和北部沿岸国的控制,中国的管辖权持续有效地延伸到南沙群岛的南端。25胡德坤:《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应尊重历史事实》,载于《光明日报(理论版)》2016 年7 月6 日。

2.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各种国家主权活动

中国政府对于南海岛礁与水域的国家管辖,有着非常丰富的历史实践记录。以下将分为20 世纪之前与20 世纪之后两个时段来论述。

20 世纪以前,受中国政府管理、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中国渔民、渔船在南海已有极为丰富的作业活动,举世皆知,无需多言。中国海军在南海海域的巡弋也有着近千年的历史。早在北宋时期,由宋仁宗亲作“御序”、专门记载宋代军事制度和国防大事的《武经总要》一书,就记载了北宋水师(即海军)巡视西沙群岛的历史事实。宋代海军巡视“九乳螺洲”的史实,在清代许多著作中都有记述,如《读史方舆纪要》《防海辑要》《洋防辑要》等。26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7 页。

明清以来,西沙、南沙群岛海域亦被列入中国海军的巡视范围,史籍对此记载颇多。明代黄佐《广东通志》记载:“督发兵船出海防御,自东莞南亭门放洋,至鸟潴、独潴、七洲三洋,星盘坤未针,至外罗。”清代康熙四十九年(1710 年)至五十一年(1712 年)间,广东水师副将吴升曾率领水师巡视西沙群岛海域。清代乾隆年间《泉州府志》记载:“吴升,擢广东副将,调琼州。自琼崖,历铜鼓,经七洲洋、四更沙,周遭三千里,躬自巡视,地方宁谧。”上述两段引文中所说的“七洲洋”,即今天的西沙群岛海域,当时由广东省海军负责巡逻。

在历史上,中国政府将南海诸岛列入国家版图,载入官方地方志书的相关记载也很丰富。据史学家们根据《旧唐书·地理志》以及《琼州府志》《舆地志》的沿革,唐代都护府的设立应可追溯至唐太宗贞观元年(627 年)。自贞观元年设崖州都护开始,中国即已将南海诸岛纳入中国管辖范围内。27黄彩虹:《遥远的国土》,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 年版,第46 页。到了宋代以后,则始终将南海诸岛列为广东海南岛的万州管辖之下。28黄彩虹:《遥远的国土》,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 年版,第46~47 页。宋代义太初作序之《琼管志》、宋代《诸番志》、元代汪大渊所著《岛夷志》及元末明初蔡微所编撰的《琼海方舆志》对此均有记载。29黄彩虹:《遥远的国土》,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 年版,第47 页;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100~102 页;林荣贵、李国强:《南沙群岛史地问题综合研究》,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季刊》1991 年第1期,第78,83~87 页。

明清时代,由官方修篡的《广东通志》《琼州府志》和《万州志》等许多地方志书,都把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记载在其中的“疆域”“山川”“海境”或“风俗形胜”等条目项下,载言:“万州有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即指包括西沙、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时属琼州府的万州(今海南岛万宁、陵水县境)管辖。30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8 页。

19 世纪30 年代,专门论述海防的《洋防辑要》不但将南海诸岛列入《直省海洋总图》之内,而且在《广东洋图》中也明确标绘出表示西沙群岛的“九乳螺州”,证明了西沙群岛时属中国广东省管辖。19 世纪70 年代,清廷驻英国公使郭嵩焘在其所著《使西纪程》一书中明确指出西沙群岛为“中国属岛”。随同郭嵩焘赴英国的外交官张德彝在《随使日记》中也有同样的记载。31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8 页。

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属于我国,明清时代的航海图和官方舆图都有明确的标绘。明代《郑和航海图》标绘的“石塘”和“万生石塘屿”,指的就是今天的西沙、南沙群岛。清代康熙丙申年(1716年)编绘的《大清中外天下全图》和雍正二年(1724年)《清直省分图》等,都将西沙、南沙群岛分别标绘为“万里长沙”“万里石塘”,列入清代版图范围之内。32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8 页。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十年(1279 年)敕派郭守敬到西沙群岛进行天文测量,也是中国政府在南海行使主权的行动之一。33郭守敬是元代著名的天文学家,官为同知太史院事,主管全国天文测量工作。据《元史》记载,当时“四海测影之所,凡二十有七”“南逾朱崖,北尽铁勒”。郭守敬“抵南海”“测得南海北极出地(即北纬)一十五度”。元朝四海测影“南逾朱崖”意即南部到了海南岛以南的地方。从元制(一圆周365.25 度)换算成现代的360 度制,“南海北极出地一十五度”,即相当于北纬14 度47 分。受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所限,该次测量的大部分测点都有1 度左右的误差。“南海”测点14 度47 分加上1 度左右的误差,其位置在今天的西沙群岛上。参见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9 页。

中国在南海严肃国家海防、惩治南海盗匪的史料就更多了。除了前文所述明代实施海禁多年、明代海军严加巡弋南海海域之外,按照《清实录》的记述,在清代总计两百六十七年(1644-1911 年)的历史中,清政府不断加强海防,惩治在南海作乱的安南盗匪,一直是其施政的重点,且有着十分详尽的记载,譬如,清政府命令暹罗(今泰国)必要时协擒缅匪首领、34《高宗实录》卷七八七,第2~3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877~879 页。命令安南(今越南)协同追缉海盗35《高宗实录》卷一三八〇,第8~10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第248~249 页。并奖赏安南国缉捕南海海盗的功劳、36《高宗实录》卷一三八八,第4~5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第254 页。下令拿获安南盗匪时可在审明后就地正法、37《仁宗实录》卷一三,第6~7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第278~279 页。处罚在南海追缉海盗不力的官兵、38《仁宗实录》卷一二一,第2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第286 页。成功缉获海盗船十四艘、39《仁宗实录》卷一八六,第15~16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第289~290 页。缉捕安南在南海的海盗首领40《宣宗实录》卷二三四,第12~14 页;及《宣宗实录》卷二四三,第28~30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第300~306 页。以及下令嘉奖安南王41《宣宗实录》卷四〇一,第8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第320~321 页。等。不但如此,清政府还曾特别要求沿海官兵去执法缉捕海盗,而非使用安南兵力,42《宣宗实录》卷四〇二,第39~40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第321~322 页。并反复要求水师军舰经常至安南水域游戈,以维持南海海域的治安。43《德宗实录》卷一四八,第2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第377 页。

中国政府一向重视南海遇难外国船只的搜救工作。外国海轮在中国南海海域内遇难,中国地方主管机关对其进行救济、遣返,也是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的一种行动。清政府有数起救济西沙群岛遇难外国船只的案例,44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9~10 页。在《清实录》中有相关记载,足以显示中国对南海航行遇难船舶予以救助的一贯作风。例如,1738 至1739年两年间便有五个案件。根据记录,中国政府一贯派员救助、发放口粮抚恤,并遣送外国船员回国。45《高宗实录》卷一〇一,第1~2 页,载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第26~27 页。

当然,中国政府也一贯反对外国人未经许可进入中国管辖的南海岛礁。光绪九年(1883 年),德国政府试图在南沙群岛进行测量,清政府立即向德国政府提出抗议,德国乃做罢。46Hungdah Chiu and Choon-ho Park,Legal Status of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3,No.1,1975,Note 47;傅崐成:《南海的主权与矿藏—历史与法律》,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1 年版,第34 页。此后,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日本商人西泽吉次私占东沙群岛,被广东省政府派员驱逐;47《李准巡海记》,载于《中国史学丛书续编:中国南海诸岛文献汇编之八》1975 年版;《外交部公报》,中国台湾当局“外交部情报司”编印1934 年版,第6 卷第3 号,第211~218 页。1938 年,法国趁中国战乱突占西沙群岛,受到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后被迫离开。48Hungdah Chiu and Choon-ho Park,Legal Status of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3,No.1,1975,p.13,Note 63.

3.20世纪中国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水域的主权管控

20世纪始,关于中国对南海诸岛礁及附近水域实施主权管控的记录就更多了。为了驱逐私占中国之东沙群岛的日本商人西泽吉次,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四月,两广总督张人骏派广东水师提督李准率领副将吴敬荣、刘义宽等170 多名官兵,分乘伏波、琛航两舰,于四月二日至二十六日,前往西沙群岛逐岛查勘,复称共有小岛14 处,且于伏波、甘泉等岛上进行勒石、悬旗等官方活动。49《李准巡海记》,载于《中国史学丛书续编:中国南海诸岛文献汇编之八》1975 年版;《外交部公报》,中国台湾当局“外交部情报司”编印1934 年版,第6 卷第3 号,第211~218 页。

1938年,法国海军登陆西沙群岛,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立即向法方提出抗议。50Hungdah Chiu and Choon-ho Park,Legal Status of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3,No.1,1975,p.13,Note 63.中国经过浴血抗战,1945 年8 月26 日,日本向盟军投降。盟军最高司令官下令,凡位于北纬16 度以北的越南境内之日军均应向中国投降,此举使越南北部被置入中国军事占领之下,中国随即派军占据、接收。51Hungdah Chiu and Choon-ho Park,Legal Status of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3,No.1,1975,p.17,Note 98.同时,日军从西沙、南沙群岛撤出。52郑资约主编:《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5 年翻印版,第80 页。1946 年3 月,中国将战后军事占领的越南北部交还法国,法方当时亦并未要求主张西沙、南沙群岛之主权。53Hungdah Chiu and Choon-ho Park,Legal Status of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3,No.1,1975,p.17,Note 99.

20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对于南海几个群岛的调查、定位、命名工作也从未懈怠。1934 年12 月至1935 年4 月,中国政府设立由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教育部等官方机构组成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全国各地出版的水陆地图。该委员会分别于1934 年12 月和1935 年3 月举行会议,专门审定中国南海各岛屿、沙洲、暗礁、暗沙和暗滩的名称共一百三十二个,分属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1935 年4 月,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编印《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详细标明了南海诸岛各岛、礁、沙、滩的名称和位置。54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11~13 页及目录。二战结束后,1946 年10 月2 日至1947 年2月4日,中国政府派海军总部、内政部、国防部及广东省政府官员,乘太平、永兴、中业、中建四军舰,于1946 年10 月2 日由南京出发,赴南海诸岛进行战后接收,历时四月,于次年2 月4 日接收完毕。卫戌部队开始驻守西沙、南沙数岛。中国内政部一方面于1947 年9 月4 日正式以内方一字第〇八八〇号令将东沙、中沙、西沙、南沙四群岛一并划入广东省辖内;55《中国南海诸岛地志》,中国台湾当局“国防情报参谋次长室”编印1975 年版,第18 页。另一方面,于1947 年12 月1 日正式核定、公布南沙四群岛所有岛、礁、滩之新名称,并制成中英文名称对照表,供此后中国地图标注使用,同时公布的海图中绘有一条U 形海域疆界断续线(以下简称“U 形断续线”)。当时以及之后许多年,各国均未有提出异议者。56Hungdah Chiu and Choon-ho Park,Legal Status of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3,No.1,1975,p.14,Note 67.1983 年4 月24 日,中国政府为了实现全国地名标准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对南海诸岛的地名进行普查,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进行了标准化处理。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公布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计287 个。57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11~13 页以及目录。

在行政区划管理上,中国政府除了在1947 年将东沙、中沙、西沙、南沙四群岛一并划入广东省管辖范围内,还于1949 年4 月1 日成立了“海南特别行政区”,西沙、南沙均由广东省移属该特别行政区管辖,但仍由海军代管。58丘宏达:《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问题》,载于《人与社会》1974 年第2 卷第3期,第38 页。1949 年6 月6 日,中国台湾当局公布《海南特别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其第一条规定“海南特别区”包括东沙、中沙、西沙、南沙诸群岛等。大小礁、滩、沙洲、暗礁,均改属“海南特别区”,仍由海军代管。59《中国南海诸岛地志》,中国台湾当局“国防情报参谋次长室”编印1975 年6 月30 日版,第19 页。以上均可证明中国政府在二战后对于南海主权的积极管理。

20 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对于南海岛礁和海域属于中国这一事实的认知原本也都是一致的。1952 年4 月28 日,日本与中国台湾当局签订了一项“双边和约”,其第二条规定:“日本国业已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及要求。”60丘宏达:《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问题》,载于《人与社会》1974 年第2 卷第3期,第38 页。

1958 年9 月4 日,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并主张以直线基线法来划定领海范围,同时宣布上述规定“也同时适用于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61Hungdah Chiu and Choon-ho Park,Legal Status of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3,No.1,1975,p.15,Note 80.同年9月14 日,越南总理范文同照会中国总理周恩来,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 年9 月4 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项决定”。6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载于《大公报》(香港)1980 年1 月31 日版。

一些国际组织与其他国家对此的默许或承认,亦可从一些事例中窥探一二。例如,1960 年12 月21 日,美国加州旧金山军事顾问团总部向当时的台湾当局政府发送正式公文“请求许可”,要求登陆南沙群岛,说明美国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事实。63傅崐成、刘莉、景孝杰编:《中国台湾当局南疆史料展》CD,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印制,2015 年3 月1 日。1968 年至1971 年,世界气象组织推行“三W (World Weather Watch)计划”,援助中国台湾当局在东沙群岛及南沙群岛设立探空台三处,其编修颁布的气象观测站名录中,东沙群岛、南沙群岛均编列于中国部份中。对此,多年来从未有会员国提出异议。64《中国南海诸岛地志》,中国台湾当局“国防情报参谋次长室”1975 年6 月30 日版,第13 页。另外,1974 年1 月10 日至20 日,中国与越南(南越政权)海军、空军在西沙群岛发生武装冲突,时美驻越大使馆称,对此美国绝不插手。总之,种种证据表明,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是在漫长的历史中确立的,由许多不同的权利或权原构成,包括主权主张,绝非仅为了捕鱼和贸易。

船舶是最常见的人类海上活动平台。从前引资料中可以发现,中国人民一直通过使用船只在南海从事国家活动。不同于哥伦布从欧洲到“新世界”的探索之旅,中国人民在此密集航行了两千多年,不仅“发现”了这些岛屿,而且对这片在中国大陆与南海诸岛之间半封闭的狭窄水域内的这些岛屿及水域进行着日常“行政或管理”。令人钦佩的是,尽管中国经常在该地区航行,却从未建立任何殖民地,也从未阻碍任何外国人在此自由航行。相较之下,欧洲人每乘船到达一地时,非常渴望在当地进行殖民以掠夺资源。二战后,殖民地被抛进历史的废墟。但中国优雅而文明的历史性权利则依然保有,因此应该维持不变。

仲裁庭的裁决中有一点是正确的:“‘历史性权利’一词具有普遍性,可指一国在没有特殊历史情况的条件下根据国际法一般规则通常不会产生的任何权利。历史性权利可以包含主权,也可以包含更有限的权利,如捕鱼权或准入权,这些权利远远低于主权的要求。”65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96,para.225.此外,法庭还正确地注意到:“一般国际法……没有为‘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海湾’提供唯一的制度,而是为每一个具体的‘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海湾’提供特殊的制度。”66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 Reports 1982,p.18 at pp.73~74,para.100.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96,para.225.

然而,仲裁庭认为“中国的用法并不完全一致,至少中国在2011 年7 月6 日普通照会的英文版(仲裁庭档案中只有英文版)中提到的是‘中国拥有包括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内的历史性权原的水域。”。67Note Verbale from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Manila to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No.(11)PG-202 (6 July 2011)(Annex 202).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p.96,para.227.令人遗憾的是,仲裁庭错误地坚持认为“这种说法与中国的绝大多数声明不一致,这更有可能是翻译上的错误或不精确的起草,而非中国对整个南海的主权主张。”68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pp.96~97,para.227.仲裁庭这一简短的评论中至少有两个错误:首先,这与中国的绝大多数声明并不矛盾,前文引用的材料即可告诉法庭真相;再则,中国绝对不是对“整个南海海域”主张主权,中国从来没有主张对“全部”岛屿或者“整个”南海的主权。仔细阅读前文引用的历史材料即可发现仲裁庭的刻意无视和粗心大意。多年来,中国一直被许多西方学者误解。1947 年中国政府提出的“U”形断续线是如此清晰和不证自明。仲裁庭显然无法阅读中国历史书籍和地图,也无法听取中国的解释并合理地考虑相关事项。

基于此无知且偏颇的观点,仲裁庭承认“历史性权利可能包括主权”,但否认了中国的史料并假装此类史料不存在;其认识到“一般国际法……没有规定‘历史性水域’的唯一制度,”69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pp.112~113,para.264.却认为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水域”只是一个捕鱼池,并认为新《公约》完全剥夺了中国渔民的历史捕鱼权。

出于对中国文明的无知和可能的敌意,仲裁庭只想直接下结论,即《公约》第298(1)(a)(i)条中提到的“历史性权原”只意味着对海域的历史性主权主张,而中国仅主张拥有渔业资源,从未主张任何海洋主权

显然,仲裁庭需要阅读中国史料,才能认识到中国持续主张其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或权原,中国不仅对南海的鱼类资源拥有权原,而且对U 形断续线内的所有南海水域拥有主权。

(三)对于中国“海禁”的错误解读

菲律宾指出,在14 世纪至16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政府积极禁止中国臣民的海上贸易。70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pp.81~82,para.195;Merits Hearing Tr.(Day 1),p.81;Supplemental Written Submission,paras.A13.3~A13.11.仲裁庭引用菲律宾提交的材料如下:

例如,在15 世纪中叶,明朝当局对海事活动进行了镇压,在1500 年建造两艘船便构成死刑。在1525 年,所有这些剩余船只都被命令销毁。1551 年,中国将乘多桅船出海的行为定为叛国。71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pp.81~82,para.195.

仲裁庭的目的是误导读者认为中国禁止其人民在海洋中航行,停止行使其历史性权利。因此,仲裁庭和菲律宾试图暗示,即使中国曾经拥有任何历史性权利或权原,当明朝政府在15 世纪将“乘多桅船出海定性为一种叛国行为”时,她已放弃了这些权利。

事实上,中国明朝历史上著名的“海禁”并非禁止所有船舶航行,而是仅针对未经授权的民用航行。实行“海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卫沿海地区免受本国及日本等其他国家海盗的频繁入侵。仲裁庭此处犯下的严重错误是,“海禁”是中国加强其在南海国防的一个理由,而非减损其在该地区的历史性权利或权原的理由。72Frederick W.Mote,Denis Twitchett eds.,The Ming Dynasty,1368-1644,Part.1,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7,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490~504,615~619,695~699.更多关于此话题的中文文献可见林瑞荣:《明嘉靖时期的海禁与倭寇》,载于《历史档案》1997 年第1期,第86~88 页;薛国中:《论明王朝海禁之害》,载于《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166~169页;晃中辰:《论明代的海禁》,载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 年第2期,第121~127 页。“海禁”年间,招降王直是明朝海军作战成功的一个例子。王直是一位居住在日本的中国人,多年来,他控制着成千上万时常入侵、抢劫中国沿海村庄的日本海盗。最终王被明朝海军击败并投降明朝政府。73林瑞荣:《明嘉靖时期的海禁与倭寇》,载于《历史档案》1997 年第1期,第88 页。

在国际海事贸易方面,一些中国学者与菲律宾的观点相反:

明朝初年开始的海禁,禁的只是民间的私人贸易,并未禁止所有对外贸易活动。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即派使臣到南洋诸国,说明中国已改朝换代,要求他们向新统治者臣服,接受新朝的册封。从受册封国来说,只要派使者称臣入贡,所得到的好处便是能和中国通商。贡使与明政府的官方贸易,称为贡舶。海外诸国入贡,允许附载货物,与民间贸易。明政府设市舶司管理,抽取一定税收,称为市舶。74王守稼:《明代海外贸易政策研究——兼评海禁与弛禁之争》,载于《史林》1986 年第3期,第42 页。

明朝伟大的航海家郑和率领其庞大船队七次穿过南海到达东非,这是明朝政府严格控制南海秩序的又一突出事例:“到永乐年间,随着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明成祖一度采取了积极经营海外的政策。他在登极诏书中虽重申了通番禁令,但第二年便恢复久已废置的三处市舶司,对外放宽了限制。郑和七次下西洋的壮举就是在此种背景下发生的。”75王守稼:《明代海外贸易政策研究——兼评海禁与弛禁之争》,载于《史林》1986 年第3期,第42 页。

虽然中国海军的行动颇为成功,但明朝的“海禁”实际上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海道付使谭纶曾经指出:片板不许下海,禁革双桅大船,乃屡朝明例,以销祸未萌,意至深远。奈何沿海灶丁,假以采辨,私造大船,违禁下海,始则取鱼,继则接济,甚则通番,十数年来富商大贾体利交通,番船满海。”76王守稼:《明代海外贸易政策研究——兼评海禁与弛禁之争》,载于《史林》1986 年第3期,第40~43、47~49 页;郑若曾:《筹海图编·经略一》,北京:中华书局2007 年版。

这些文献都清楚地表明,为了实施“海禁”,中国政府不得不加大对南海的控制力度。与仲裁庭的“想象”相反,在所谓“海禁”时代,中国官方海军舰船在南海地区的巡逻变得更加频繁,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中国政府对南海水域的控制。郑和的庞大舰队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远航舰队七下西洋亦进一步证明,中国政府在海禁的时代里非但没有放弃海上管制,反而加强了海军巡弋,保卫了海岸国防,巩固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力量,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南海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和权原。

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庭在做出其实体裁决结论前,还引用了菲律宾的说法,认为在《公约》形成之前的世界,只允许沿海国家对其沿岸附近海域主张权利。仲裁庭说:

根据菲律宾的说法,《公约》通过前的国际法不接受中国现在声称的“对如此广大地区的历史性权利的主张”。77Merits Hearing Tr.(Day 1),p.59.菲律宾称,在《公约》之前“海洋只受两项原则的制约:一是海洋自由原则,禁止任何国家占有海洋;二是由紧邻沿海国控制有限区域的原则,禁止任何其他国家侵占。”78Merits Hearing Tr.(Day 1),p.61.

菲律宾所提出的这“两个原则”从未成为国际法的内容。此外,仲裁庭明显未能正确认识历史,至少未能正确体会欧洲人的军舰大量进入南海海域之前的世界历史,无法体会到中国在明朝实施“海禁”的同时也已经建立了强大的海洋国防力量。七下南洋的郑和舰队说明了明朝控制的南海确实只是中国大陆与其西沙、南沙群岛之间的狭小海域而已。中国并未对任何遥远而广阔的海域,譬如印度洋或欧洲的北海,提出任何历史性权利主张。其间区别只在于,今日菲律宾眼中远离中国大陆海岸的遥远而广阔的南海海域,在600 多年前的中国明朝海军眼中只是紧邻中国沿海的有限水域而已。

总之,仲裁庭严重曲解了明朝的历史,故意误导读者,认为15 世纪的“海禁”会对中国政府在南海行使历史性权利或权原造成实质性的减损。

(四)对于战后秩序重建历史的严重扭曲

仲裁庭在裁决第198 段中采纳的菲律宾观点,有意扭曲了二战的历史。其指出:

根据菲律宾的说法,在仲裁庭从法国国家图书馆和法国国家海外档案馆获取的各种历史文件中可以看出,中国在南海没有任何历史性权利,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文件已提供给双方。菲律宾认为这些文件证实“在二战之前,法国不认为中国对任何南沙群岛或远离中国大陆海岸的南海水域提出了主权要求。”79Responses of the Philippines to the Tribunal’s 26 May 2016 Request for Comments on Materials from the French Archives,3 June 2016,para.30.作为欧洲殖民国家的法国对远东中国岛屿领土的态度不应被视为具有决定性。菲律宾所谓的论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法国不认为中国对任何南沙群岛或远离中国大陆海岸的南海水域提出了主权要求”,是不正当且无意义的。此外,菲律宾认为,包括法国内部记录在内的战后文件清楚地表明法国保留了对这些地物的主张,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英国和美国“希望保护法国的主权主张”的立场与其观点是一致的。80Responses of the Philippines to the Tribunal’s 26 May 2016 Request for Comments on Materials from the French Archives,3 June 2016,para.31.

这一说法被纳入仲裁庭的论证,所显示的是长久以来一些心中仍然充满着欧洲中心主义思想的西方学者或政治人物的一厢情愿,认为中国并非南海诸群岛的主人。他们“希望”南海诸岛应该是法国、英国甚至德国的领土,而千百年来在此地生活的中国人只是在二战后“短暂地占领”了这些岛礁而已。令人诧异的是,仲裁庭倾向于支持这种态度。

然而,足以令他们失望的是,历史事实恰恰相反。中国不但对于南海岛礁有着因先占而取得的主权,还对于这些岛礁附近的南海水域享有着国际法上的合法历史性权利。《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二战文件非但无支持法国殖民主义者继续享有南海岛礁主权之意,反而是显示出了希望在战后消除殖民主义的理念。其中,尤以当时的战争主要领导者——美国的立场,与日渐衰落的大英帝国完全不同。与丘吉尔、蒋介石一同谈判达成《开罗宣言》的罗斯福曾在“奥古斯塔”军舰上与丘吉尔讨论过战后殖民地是否仍应存在的问题。罗斯福认为,殖民体系是18 世纪的构造,对殖民地的人民毫不公平,战后应予改变。丘吉尔则只能在感受到战争领导权的转移时,气急败坏地摇晃着一根手指头,对罗斯福说:“我知道战后阁下必弃大英帝国于不顾。你所提出的每一个关于战后世界结构的想法都说明了这点。尽管如此,我们知道美国仍然是我们唯一的希望。你我皆知,没有美国的援助,大英帝国无法继续存在。”81Elliot Roosevelt,As He saw It,New York:Duel Sloane &Pearce,1946,pp.36~42.当时的苏联领导人斯大林更曾明白表示,反对战后把安南(越南)交还给法国。82中国驻苏联大使傅秉常于1943 年12 月11 日电告国民政府:对于《开罗宣言》的内容,斯大林表示完全同意。傅秉常大使提及哈里曼密告:苏联亦表示战后不应把越南交还给法国。参见《开罗会议日志》,中国台湾当局“总统府”档案,第159~160 页。转引自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 年版,第156 页。

从历史发展的事实来看,二战后,各国立刻推动成立了联合国,把反殖民主义当作了人类共通的使命,设立了托管理事会,继续推进世界各地旧殖民地的自决行动。831942 年1 月1 日,美、英、中、苏等26 个反法西斯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共同主张建立一个新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1945 年二战结束,由美、英、中、苏、法5国正式发起并邀请《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各签字国参加的联合国制宪会议于1945 年2 月25 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50 个国家的280 多名代表和1700 多名顾问、专家及记者聚集一堂。中国代表团由10 人组成,其中包括董必武。会议以敦巴顿橡胶园会议的建议为基础,经过两个多月的讨论,起草了《联合国宪章》。6 月25 日,代表们在旧金山歌剧院一致通过了这个宪章。26 日,制宪会议在旧金山退伍军人纪念堂礼堂进行最后一项议程——与会代表在宪章上签字。按照大会商定的程序,中国代表团第一个签字。正午时分,董必武用毛笔在宪章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各国代表都签署了这个宪章,其后波兰也在宪章上补签。签署宪章的51个国家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10 月24 日,美、英、中、苏、法等多数签字国送交了批准书,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根据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去殖民化成为世界各国的一致愿望。

1943 年在开罗会议的高峰会谈中,蒋介石曾与英美领袖达成协议:(1)朝鲜应尽快获得独立;(2)越南将会独立,不能再交予法国管理;(3)琉球暂由中美共管。可惜由于高峰会谈的内容没有记录,结果只有朝鲜独立获得部分实现,琉球和越南独立的诺言都没能兑现。由此引发的琉球问题与越南战争着实令人浩叹,世界各国应引为殷鉴。84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 年版,第157~159 页。

事实上,当时的法国已经只剩下一个徒有空壳的流亡政府。所谓“英国和美国希望保护法国的主权主张”,最多只是盟国(包括中国)希望于战后重建一个独立的法国,并不支持法国在越南的殖民地权利。即便有任何支持法国殖民地权利的想法,恐怕也只是丘吉尔一个人的想法。事实证明,战后建立的联合国体制,始终坚持去殖民化。即便在二战尚未结束的时候,美英两国对于殖民地、殖民主义的看法就有明显不同。放弃18 世纪的殖民地体制、协助非自治领土的人民获得自决权、创造公平自由的国际贸易体制,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为世界公认的国际体制。那些对于殖民主权利仍旧怀抱不切实际幻想的人士,应当看清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放弃与世界人民为敌的欲望。

值得注意的是,当年英美两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中国战区在战后的处理上意见也不尽相同,并且未与中国领导人进行充分协商。85事实上,开罗会议召开之际,中国对日本的战斗已经进行了6 年,而英美对日的战略尚未达成一致。在此前后,中国战区受美国“先欧后亚”政策的影响,直到二战结束,按照《马歇尔报告》,中国租借的物资最少,仅及美国对外租借物资的百分之五,且常常被临时挪用他处。联军中国战区的统帅未能参加联军对日战略的讨论。丘吉尔一心只在设法维护大英帝国在远东的殖民地利益。中国军队运抵仰光的物资曾被英军抢走。中国军队与英军在平满纳联合作战,中军担任正面军。负责右翼的英军,却在战事最激烈时,悄悄撤退,造成中国军队重大损失。仁安羌作战时,中方因为调集劲旅救出被围英军七千余人,结果战线为敌所乘,造成败退。美英两国迄今对于二战中国的牺牲奉献,鲜少公开讲述,或有其心虚之处。参见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 年版,第12~14 页,第33 页。《抗日战史》,第249 页,以及国府档案:《远征军入缅作战》(上卷),第4~5 页。转引自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 年版,第33 页。根据美军战史研究报告,二战末期在开罗会议和德黑兰会议中,英美对于中国战区意见的不一致,影响到了远东战后的局势。86Strategic Planning for Coalition Warfare 1943-1944,Appendix B.转引自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 年版,第40 页。这一历史因素所导致的远东地区国际法律立场的紊乱状况迄今仍然存在,例如琉球的地位、钓鱼岛的纠纷和南海的岛礁主权争议,对地区的和平稳定形成了长期不利的影响。这些史实特别值得曾经受到西方国家不平等殖民统治的南海周边国家(包括中国、越南和菲律宾)重视,以汲取经验,引为殷鉴。

三、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草率论证

(一)仲裁庭将中国外交部针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所作的声明当作中国主张南海权利的“最深刻的说明”,严重违背《公约》的法定义务

在介绍其裁决考量因素之前,仲裁庭声称,“中国没有在这些程序中说明其权利主张的性质。因此,仲裁庭将在考量菲律宾诉求一和诉求二中管辖权问题的同时,处理中国主张的性质问题。”87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84,para.201.同时,仲裁庭也提出了下列评论,承认其在了解中国立场的问题上存在困难:

因此,无论双方的争议是否涉及历史性权利,都首先取决于中国在南海权利主张的性质,其次取决于例外的范围。中国应当确定其海洋权利主张的范围。然而,就仲裁庭所知,中国对其在南海权利主张的最深刻表述,除了其对岛屿及其附近水域宣称主权以外,就是宣称“在南海的......相关权利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15 年10 月30 日版。对此中国没有更具体地加以说明,因此必然应该由仲裁庭根据行为来确定中国的主张是否构成“历史性权原”。89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86,para.206.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所谓的“中国对其在南海权利主张的最深刻表述”只是仲裁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出的“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的一份声明中看出来的一些观点而已。换言之,这份文件与仲裁庭所面对的菲律宾诉求一与诉求二中的实质问题完全无关。

事实上,有关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历史性水域之历史性权原或历史性权利的文件资料何其多。仲裁庭可能没有能力阅读中文,却又不雇用足够的翻译人员来协助完成其职责,因此无法找出有关中国在南海权利主张的更好的说法。此种疏忽渎职的行为令人无法接受。

此处的关键问题在于,中国没有义务自愿提供任何“重要”材料给仲裁庭,尤其在此种情况下,管辖权被另一方非法解释且仲裁庭恶意未戳穿“虚假诉因”的面纱。另一方面,仲裁庭有义务查明本案全部且唯一的事实。《公约》附件七第9 条规定:

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他方可请求仲裁法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前,不但必须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应查明所提请求要在事实和法律上均确有依据。90《公约》附件七(仲裁)第9 条(不到案)。

正如前文所批评的,仲裁庭已经明显地忽视了它的职责,且最后并未找到证据材料去支持菲律宾的主张“在事实和法律上均确有依据”。

(二)仲裁庭明知其裁决证据不足却隐匿事实,妄图将中国在南海的权利限定为捕鱼权

仲裁庭在撰写结论时,有时使用了“似乎”等字眼,表示其论断的不确定性。例如,当在讨论中国的历史性捕鱼权时,仲裁庭说:

“在实践中,为了在‘九段线’内确立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专属历史性权利,中国现在似乎主张的就是这种权利,就有必要去表明……”91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4,para.270.

而当在总结中国在其他水域和国家专属经济区内没有任何针对生物资源的历史性权利时,仲裁庭说:

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通常与另一个同样对该资源拥有历史性权利的国家相抵触,特别是当这项历史性权利被认为具有排他性,中国主张的似乎就是那样……92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02,para.243.

对于仲裁庭难以决定的上述意见,我们或许应该提出下列回应:首先,中国从未声称其对南海生物资源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是排他性的。其次,《公约》从未设计过“合并规则”。坚持认为中国一旦加入《公约》后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便将没有任何权原或其他权利可以主张的观点,是一种误导。《公约》第56 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2款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公约》第51 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和现有海底电缆)也明确规定,群岛国家(如菲律宾)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如中国)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特定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93《公约》第51 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1 款规定:在不妨害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行使这种权利和进行这种活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这种权利和活动的性质、范围和适用的区域,经任何有关国家要求,应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予以规定。这种权利不应转让给第三国或其国民,或与第三国或其国民分享。

根据《公约》规定,中国可以在菲律宾享有“主权”的群岛水域享有“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那么在菲律宾享有“主权性权利”的专属经济区内,中国为何不能对自然资源享有“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权原”呢?显而易见,仲裁庭的论述是错误的。

(三)仲裁庭企图用《公约》的保留条款来误导读者,错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会超越《公约》

仲裁庭非常草率、武断。在裁决书第254 段,仲裁庭首先声称:

在这个(保留)问题上,仲裁庭注意到,中国和其他国家反对完全禁止保留,94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07,para.254.See Summary Records of Plenary Meetings,135th Plenary Meeting,UN Doc.A/CONF.62/SR.135,25 August 1980,paras.52~53,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IV (Summary Records,Plenary,General Committee,First and Third Committees,as well as 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Resumed Ninth Session),pp.23~24;Summary Records of Plenary Meetings,161st Plenary Meeting,UN Doc.A/CONF.62/SR.161,31 March 1982,para.30;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VI (Summary Records,Plenary,First and Second Committees,as well as 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Eleventh Session),p.32.《公约》中采取的最后办法表明了一种妥协:《公约》文本载明了某些允许的保留,而禁止了任何其他保留。因此中国有权,也确实激活了《公约》第298 条对强制争端解决的保留——仲裁庭也已经裁定该保留不适用于本争端——但中国无权将自己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体系之外。95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07,para.254.

截至此处,仲裁庭的论述还很符合逻辑,但紧接着得出了一个自以为是的结论,宣称:

在仲裁庭看来,对保留的禁止是《公约》对待历史性权利的一种有益方法。不可思议的是,《公约》的起草者能够尽如此大的努力去达成一项协商一致的文本和去禁止除了少数人外的任何人作出保留意见,同时,预见所产生的《公约》将置于广泛的历史权利主张之内。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庭首先试图丑化中国,声称:“在这个(保留)问题上,仲裁庭注意到,中国和其他国家反对完全禁止保留,96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07,para.254.See Summary Records of Plenary Meetings,135th Plenary Meeting,UN Doc.A/CONF.62/SR.135,25 August 1980,paras.52~53,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IV (Summary Records,Plenary,General Committee,First and Third Committees,as well as 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Resumed Ninth Session),pp.23~24;Summary Records of Plenary Meetings,161st Plenary Meeting,UN Doc.A/CONF.62/SR.161,31 March 1982,para.30;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VI (Summary Records,Plenary,First and Second Committees,as well as 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Eleventh Session),p.32.《公约》中的最后办法表明了一种妥协……”。事实很简单:参与国对《公约》第三章的保留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最后它们都妥协了。

第二,仲裁庭称“《公约》将从属于广泛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这是另一种误导。中国对历史权利的主张一点也不宽泛,中国并未主张一个国家在当今界定的内水里可以享有许多权利,也没未主张领海权利。中国只主张历史实践赋予其对沿海陆地间的狭窄海域的合法管理。

仲裁庭使用“广泛的历史权利主张”一词究竟有何用意?如果这意味着中国将成为许多国家遵循的“消极”先例,那么我们不得不问:世界上,有多少个国家有超过两千年的海洋航行历史,并且在海岸附近半封闭海享有数百年历史性主权?这些国家中又有多少个主张对家门口的岛屿和水域拥有历史性权利和权原?

仲裁庭从何得出存在“广泛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结论,,以及通过艰难的国际谈判达成的《公约》文本会从属于这些主张?或者,换个思路来看,难道中国会为了行使“历史性权利”而愚蠢地忘记《公约》所赋予的在南海的法定权利?

对权利和权益的重叠主张在国际社会上是很常见的,《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律已经创造了许多方式和手段去解决此类争端。倘若各国遵守《公约》和其他国际规范,便没有必要去担心这些问题。可是,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总是认为甲将“取代”乙,丙将“从属于”丁,试图为自己树立一个《公约》的“保护者”和“维护者”的形象。然而这个世界并不是非黑即白的。若回顾南海特殊的历史因素和地理因素,如果仲裁庭愿意采纳的话,1951 年的渔业案件(英国诉挪威)已经为其提供了仲可适用的法律原则。97Fisheries Case (United Kingdom v.Norway),Judgment,ICJ Reports 1951.See also Aldo Chircop,Gidel’s Safety Valve:The Anglo-Norwegian Case,1951 and the Doctrine of History Waters Revisited,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olloqium on Maritime Disputes settlement,Hong Kong: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2016,p.340.此外,基于共存的政治哲学,在本案中,中国并未宣称广受拥护的《公约》是可被“取代”的,《公约》也绝不会在此地区内从属于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公约》适当尊重并重视历史性权利,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相互否定和冲突。

(四)仲裁庭扭曲相关例证,一再蓄意丑化中国

仲裁庭企图在裁决中利用一些含糊、隐晦的措辞来丑化中国。前文曾经提到,中国于2009 年5 月7 日向联合国提交的两份照会,并非中国主张南海历史性权利及其U 形断续线的开端,而是针对越南和马来西亚提出决定其南海大陆架外部界限申请后的反应行动。菲律宾试图对中国在此特定日期之前所提出的历史性水域主张装作不知。偏执的仲裁庭非但没有查明历史的真相,反而选择引用菲律宾的论点:“中国确实在2009 年5 月清晰主张了‘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可这迅速被南海的其他沿海国家反对。”98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83,para.199;and Merits Hearing Tr.(Day 2),p.11.“其他沿海国家”一词容易引发误解,使人们相信不仅仅是菲律宾,其他所有的南海沿海国都不知道中国的主张,中国便因此成为了世界公敌。

在另一个案例中,仲裁庭企图将中国描述成一个反对《公约》的“恶棍集团”成员。仲裁庭在裁决中提及:“在这个(保留)问题上,仲裁庭注意到,中国和其他国家反对完全禁止保留,《公约》中采取的最后办法代表了一种妥协。”99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p.107~108,para.254.事实上,与会的一百多个国家对于保留问题的意见并不一致,但最终和平达成了协议。联合国第三届海洋法会议最终在《公约》第298 条纳入了一项必要的保留规定,根据该条款,仲裁庭根本无权对类似本案的争执行使管辖权。

仲裁庭诬陷中国,指责其利用历史性权利去“取代”或“否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甚至将开发海底石油钻井这一活动也当作“历史性权利”的一部分,“欺负”菲律宾和“南中国海的其他沿岸国家。”100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p.109~110,para.258.接下来我们将分析仲裁员为何被任命去完成他们在仲裁庭的职责:当仲裁庭在讨论国际法院关于1974 渔业管辖权案件的裁决时101Fisheries Jurisdiction (United Kingdom v.Iceland),Merits,Judgment,ICJ Reports 1974,p.3;Fisheries Jurisdiction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Iceland),Merits,Judgment,ICJ Reports 1974,p.175.突兀地指出:

作为一个初始问题,仲裁庭注意到,渔业管辖权案的申诉人,即英国和联邦德国,从未声明用其历史性捕鱼权取代冰岛主张的捕鱼区权利,而仅主张其进入该区域的权利。这在根本上有别于本案的仲裁程序,在此案中,仲裁庭的理解是,中国所主张的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将有效“否定”南海其他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权利。102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p.109~110,para.258.

显然,事实被歪曲了。因为,类似1974 渔业管辖权案中的英德两国,中国从未声称将“取代”菲律宾在专属经济区的捕鱼权。仲裁庭称赞英国和联邦德国“仅主张进入该区域的权利(进入捕鱼或从事其他活动?)”,却不知道中国早在之前几个世纪的实践中就允许菲律宾渔民在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水域中捕鱼。“黄岩岛(中国领土)事件”不是中国“取代”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捕鱼权的事件,而是在菲律宾海军逮捕并拷问此前数代都在黄岩岛捕鱼的中国渔民之后的一个对抗菲律宾的合法报复案。103Chinese Fishermen Recall Clash with Philippine Navy,at http://www.chinadaily.com.cn/world/2012-04/18/content_15079192.htm,5 March 2019.Chinese Embassy Urges Philippines to Stop Illegal Activities in China’s Territory,at 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china/2012-04/11/c_131519892.htm,5 March 2019.菲律宾于2012 年4 月10日在黄岩岛附近海域进行挑衅,“动用军舰进入中国黄岩岛海域抓扣中国的渔船和渔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14 年12 月07 日版。这也是为什么在罗德里戈·杜特尔特总统于2016 年10 月对北京进行友好访问之后,中国悄悄重新允许菲律宾渔民重返黄岩岛海域的原因之一。事实上,中国从未有言语或行动表明其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将“否定”南海其他沿岸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权利。如果存在权利和利益重叠的主张,中国随时愿意与南海周边邻国进行友好协商。

值得反复强调的是:众多国家所享有的许多权利可能会有重叠,各国应当用和平的方式去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公约》早已构建了合理的海事纠纷解决方案,包括其第298 条所提供的有限制的保留方案。中国坚持在南海纠纷中真诚地适用《公约》解决方案。

更荒谬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秉持“欧洲中心主义”的仲裁庭继续在裁决中撰写如下意见:“尽管存在差异,仲裁庭依然认为渔业管辖权案所表达的推论在现有海洋法中是不适用的。”104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0,para.258.简而言之,该段介绍了仲裁庭认为不适用于本案的先例,毫无理由地,试图美化英、德这些欧洲国家,而丑化在远东的中国。具有如此偏见的仲裁庭又如何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呢?

(五)仲裁庭明知历史性权利的弹性,却借口无权管辖而故意放弃有利证据——在裁决中12次援引《公约》第56条,却刻意规避该条第2款的内容,无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超越《公约》

仲裁庭在其裁决书中重复采纳菲律宾的意见,例如,“在南海海域,中国可能拥有的、但超出《公约》规定范围的任何权利都随着中国加入《公约》而消灭”105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74,para.188.以及“即使中国在南海确实拥有历史性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因其加入《公约》而消灭”。106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80,para.192.仲裁庭还指出,“《公约》的生效实施取代了所有中国所主张的在‘九段线’之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历史性权利……”107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2,para.263.随后,仲裁庭又说:“中国同意加入《公约》即在事实上放弃其历史性权利主张,其程度远低于上述结论可能初步表明的程度。”108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2,para.263.于是,仲裁庭得出了另一个结论,强调“无论怎样,任何这样的权利都将由于《公约》的通过和专属经济区的合法创设而被取代。”109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256,para.631.由于此种对中国历史的无知,仲裁庭认为,基于中国在该区域历史上持续不断的航行活动,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仅包含捕鱼权。而捕鱼权已经合并到《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概念之中,且中国早已批准。

仲裁庭所作的关于“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权原”和“历史性水域”的最重要的陈述,主要基于联合国秘书处1962 年《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备忘录》、2001 年国际法院关于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卡塔尔诉巴林)案的判决以及1982 年国际法院关于大陆架案(突尼斯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判决。110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95,para.224.

仲裁庭正确总结了这些国际法专家的意见:

如此旁征博引,目的是为了强调,在海洋法的范围内,在历史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于权利的用语中间确实有一种可辨识的用法。“历史性权利”这一词具有普遍性,可以用来指一国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这种权利在没有特定历史情况的条件下,根据一般国际法规则,通常是不会产生的。“历史性权利”可以包括主权,但同样可以包括比较有限的权利,例如捕鱼权或出入权,这些算不上主权权利的主张。与此相反,“历史性权原”具体指对陆地或海域的历史性主权。“历史性水域”即对海域的历史性权原的一种用语,通常作为对内水或领海的主张行使这种权利,但“一般国际法……并不对‘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海湾’规定单一的‘机制’,而仅仅是对每一种具体且得到承认的‘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海湾’的情况规定一种特定的机制。”最后,“历史性海湾”就是一种一国宣称历史性水域所在的海湾。111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96,para.225.

然而,在正确总结之后,仲裁庭依然选择背叛历史事实,坚持己见,作出了不合理裁决。例如,尽管陈述了上述段落,但仲裁庭仍声称,“因为仲裁庭并不是在解决主权问题,双方针对中国南海岛屿历史性使用的证据,在历史性权利的形成方面是毫无意义的……”112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3,para.267.据此,仲裁庭假装有正当理由来推卸其未能查阅大量相关中国历史资料的职责。这些材料,正如前文所述,是“针对中国南海岛屿历史性使用的证据”,深刻关系到中国南海海域的历史性使用问题。

总之,仲裁庭在论证中任意忽略、拒绝研究中国千百年历史事实,武断地将菲律宾诉求中所提出的中国在南海的主权、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局限于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权利,不但错误论断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不符合”《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规范,还进一步在结论中随意扩大范围,直接否定中国任何的“历史性权利或其他主权或管辖权”。113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7,para.278.

仲裁庭为了达到此目的,必须解释《公约》第56 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的规定。但是极其有趣又讽刺的是,在其裁决中,仲裁庭总共12 次提及《公约》第56 条,却极力规避该条第2 款的文字。在裁决书第240段,仲裁庭“唯一”一次提出第56 条时,甚至故意省略了第2 款,“沿海国应该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当仲裁庭提到第58 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则引用了该条文的全部文字,包含条款“各国应该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公约》里的表述非常清晰,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里享有其他“权利和义务”。显然,仲裁庭不想使该条文公之于众。在12 次提及《公约》第56 条的场合中,仲裁庭只在其裁决书的第742 段中“唯一”一次提及第56 条第2 款。但是,仲裁庭只在这一场合中引述了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在解释“适当顾及”时却完全没有提及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确实可以享有其他“权利与义务”的事实,极力规避“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也享有其他权利”的基本规定。

这种规避《公约》真实义理的作风,凸显出仲裁庭的虚伪及其企图掩人耳目的可笑心态。由仲裁裁决中第251 段和第252 段内容114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p.105~106,paras.251~252.可以看出,仲裁庭采取的是政治丑化和政治斗争的手段,根本不是独立公正的准司法行为。仲裁庭在脱离历史、地理常识框架与公平心态的基础上,蛮横地做出了以下荒唐的结论:

仲裁庭已经认定(见以上第277 段至第278 段),在‘九段线’以内的中国南海水域,超过《公约》所规定的任何的中国历史性权利、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仲裁庭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公约》之前,中国曾经确立了排他性使用南海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不管它如何历史性地对南沙群岛本身进行利用。无论如何,任何此类权利将随着《公约》的通过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创设而被取代。115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p.255~256,para.631.

四、仲裁庭荒谬的“蚊子逻辑”及其对国际法治严重的破坏

仲裁庭在论证菲律宾诉求一和诉求二时所运用的逻辑不但可笑还很有问题。在其结论中,仲裁庭称《公约》“取代”“任何”历史性权利或其他主权或“超过其中规定的限度”的管辖权。116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7,para.278.换言之,仲裁庭的结论是:《公约》设定了一定程度的权利限度,超过此限度的,按照《公约》的规定,就会被《公约》所取代。这样的结论其实只是一句完美而逻辑上绝不可能错误的空洞陈述——“《公约》如有限制,就有了限制,不可超越”。

诚然,仲裁庭在论述过程中提到了上述问题的实质答案。但是这个答案的基础推论逻辑更加有趣也更加荒唐。打个比方,“所有天上飞的东西”一词包含丰富的内容,其中包括“很多人造或非人造的飞行物”。而“所有中国的南海历史性权利”一词也包含丰富的内容,其中包括“很多主权和非主权的历史性权利”。而仲裁庭玩弄的手法便是,先把“所有天上飞的东西”(所有中国的南海历史性权利)都定义为“蚊子”(捕鱼权),接着认定“蚊子”(捕鱼权)“不符合人类的利益规范”(不符合《公约》的专属经济区规范),然后再用手中的“杀蚊剂”(仲裁裁决)杀灭“蚊子”(捕鱼权),也就相当于杀灭了“所有天上会飞的东西”(所有中国的南海历史性权利)。

2016 年7 月12 日裁决后,难道仲裁庭真的自认为已经成功地消灭了“蚊子”,亦即消灭了“所有天上飞的东西”或“所有中国的南海历史性权利”吗?因此,今日的世界已经没有蚊子,也没有中国在南海的任何主权或非主权的历史性权利?此类逻辑推论的把戏显示出仲裁庭对历史事实的视而不见和对实证法的轻视扭曲,实际上“超越了”国际社会基本的法律原理原则。直截了当地说,偏执的仲裁庭最大的错误并非疏忽、懒惰或失职,而是通过故意忽视菲律宾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领土的行为事实,自毁国际法规定。仲裁庭故意忽视20 世纪70 年代以后菲律宾多次违反《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窃占中国的南沙岛礁主权的恶行,其中包括1999 年以军舰意外搁浅仁爱礁为由,一再允诺尽快拖离却长期坐滩,并且在17 年之后公开宣称欺骗为其本意。这种明目张胆地使用欺骗手段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事实,仲裁庭非但不正视,反而配合菲律宾的各种说辞来巩固自己所谓的强制管辖权,假装公正、虚伪地扮演仲裁者的角色。这种强行否定中国的合法历史性权利的行为,实际是滥用准司法程序的手段,严重破坏了国际社会对于准司法的信心,阻碍了人类对于国际法治的追求。

“国际法不是一成不变的。”117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6,para.274.诚然,国际法在不断进化,正如仲裁庭的正确表述:

1972 年7 月,冰岛宣布划设50 海里专属经济区,将国家管辖范围扩大到领海之外的海域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根据对当时普遍习惯法的理解,国际法院批准了一个只有12 海里的专属捕鱼区,以及超过这一限度的在未加限制的区域中的优先权。然而,短短几年之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裁决书第249 至252 段)形成了支持专属经济区的共识。因此,适用于缅因湾案的以及《公约》所列的法律在实质上不同于国际法院在渔业管辖权案中考虑的法律。118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ward of 12 July 2016,p.110,para.258.

仲裁庭只强调了法律演变的后端,而故意忽略了法律演变的前端。但其说法实际上也说明了一个事实:尽管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但基于特殊的历史证据以和地理条件所形成的历史性权利或历史性水域,在国际上素来是受到尊重、且被允许存在的。1945 年美国公布杜鲁门总统的两项总统令如此,1951 年挪威违反当时国际法而主张直线基线如此,1947 年中国公布南海U 形断续线所彰显出的南海历史性权利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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