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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缉拿“小偷”,是否担责?

2019-01-24田野丛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19年1期
关键词:雅丽海阳公安机关

田野 丛林

在朋友圈发寻物启事

单莉、郭海阳合伙经营乖乖囡母婴店,为了回馈顾客,常在店门前做促销活动。

2017年4月29日,促销活动现场爆棚。顾客冯雅丽在人群中挑选了几样东西,便绕过促销台,到收银台付款后就回去了。

当天下午6时左右,促销活动接近尾声,单莉发现放在促销台的手机不见了。“一定是被人偷走了”,她调出当天下午的监控视频回放,发现当天绕过促销台的顾客虽多,但一个年轻女子在促销台附近逗留的时间较长,并且动作、神态十分可疑。

手机中存储着所有顾客和批发商的电话,单莉十分着急。可是,在茫茫人海中找一个人谈何容易。灵机一动,她突然想到“人肉搜索”的妙招。

单莉在微信朋友圈中发了一则纯文字内容的寻物启事,表述有个女子“拿”手机往包里装,希望她尽快将手机送回。当天晚上,郭海阳与单莉沟通后,也发布了内容相似的寻物启事。

第二天,郭海阳委托朋友在九家信息平台发布寻物启事,并在乖乖囡微信群讨论。三十多个小时后,单莉和郭海阳没有收到任何消息,想着时间每过去一分钟,希望就会减少一分,他们于5月1日上午在朋友圈发布了一组监控视频截图并配备了文字说明,图片上年轻女子的面部已遮挡。郭海阳还通过发红包的方式,鼓励网友帮忙转发。

到了下午,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单莉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迅速调取了监控视频。5月2日上午,经过技术部门的研判,公安机关确认了视频中的年轻女子为冯雅丽。但冯雅丽是否为盗窃嫌疑人,仅从视频中无法确认。为了查明事实,冯雅丽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冯雅丽一头雾水,她当即表示对此事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见过店主的手机。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询问,结合其他现有的证据,不能确认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对单莉报案指认冯雅丽涉嫌盗窃案不予立案,同时责令单莉和郭海阳立即删除网络上的寻物启事及相关照片。单莉和郭海阳虽然删除了相关内容,但他们心里不服,在乖乖囡微信群仍然讨论说“小偷抓住了”。

过犹不及惹祸端

冯雅丽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不知道寻物启事已经在网上飞速扩散传播。她刚走出派出所的大门,就接到了表妹、朋友和父母的电话。“我相信你肯定没有偷人家的手机,问题是只要认识你的人就能认出照片中的人是你,怎么向别人解释啊?”听到这样的话,冯雅丽精神濒临崩溃,一屁股跌坐在马路边上,不禁失声痛哭。

家人再打冯雅丽手机,始终没有人接听,家人很不放心,便沿途寻找,终于在距离派出所不远处的马路边上找到了冯雅丽。回到家中,冯雅丽将自己锁在房间里,不吃不喝。家人忿忿不平,向单莉和郭海阳讨说法。可单莉和郭海阳一口咬定冯雅丽是小偷,对她家人的要求断然拒绝。一则寻物启事,让自己无端遭受指责,蒙上不明之冤,在家人的开导下,冯雅丽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2017年5月4日,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雅丽来到县法院,一纸诉状将单莉及郭海阳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单莉及郭海阳停止在各大信息平台发布有关自己的照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人肉搜索触法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6张监控图片中12张显示了冯雅丽的全身样貌,她结账及骑摩托车走的6张监控图片均为近距离拍摄,其中5张显示了冯雅丽的正面面孔,辨识度较高,也确实被亲戚、朋友、同学辨认为是她,对于冯雅丽的名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损害。

郭海阳、单莉在丢失手机之后第一时间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故意将监控截图公开发布在网络上,自始至终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对冯雅丽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他们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7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海阳、单莉在当地媒体上向冯雅丽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抚慰金12000元。

一审判决后,郭海阳、单莉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人肉搜索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一人提问,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由于海量网友的参与,人肉搜索在搜寻和提供信息、线索方面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威力,会让被“人肉”者无处遁形。

人肉搜索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可以通过网络对社会生活进行有力的道德规范、舆论监督。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不分缘由,不加甄别,不辨真伪,擅自泄露他人信息,极易侵犯个人隐私权,甚至还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的蔓延,常常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利器。

随着人肉搜索被网民掌握,婚姻不忠、虐待动物、家庭暴力,甚至發表文章都可能遭到人肉搜索,严重侵害了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甚至引发当事人自残、自杀等悲剧。

201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的出台,最大程度遏制和降低了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隐私和权益造成侵害。

本案中,郭海阳、单莉虽然抗辩在朋友圈发布信息是为了让嫌疑人主动退回手机,没有侵犯冯雅丽名誉权的主观意愿,但在无证据证明冯雅丽存在盗窃手机事实的情况下,上传具有高辨别度的监控视频截图,以人肉搜索缉拿“小偷”,侵犯了冯雅丽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韩莉芸 39743461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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