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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概念分析及内涵新解

2019-01-04程军伟

关键词:笔迹物证司法鉴定

程军伟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0 引言

随着我国鉴定制度的深化改革,司法鉴定被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新的框架体系下越来越受广泛关注。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统计,在2018年司法鉴定案件的投诉率呈大幅下降的趋势“法医临床鉴定下降48%,法医精神病鉴定下降41.2%,法医物证鉴定下降71.4%,笔迹鉴定下降48.8%,微量物证鉴定下降53.3%;重鉴推翻率为41.2%,比去年同期下降2.5%”[1]。这种统计数据的变化令人吃惊,笔迹鉴定何以如此?对此问题不仅需要深思,而且还需要对目前笔迹鉴定基本概念进行研究,以期发现解决实务所需的逻辑起点。

1 笔迹鉴定概念观点综述与评价

我国理论界对笔迹鉴定概念的描述由来已久,其观点纷呈,需要对理论界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基于科技发展的眼光作出评价。

1.1 笔迹鉴定概念观点综述

1988年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由邹明理和李纯实编著的《笔迹学》观点认为:笔迹鉴定与书法鉴定不能划等号,因为笔迹与书法两者在定义、所反映的本质特征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不相同。司法实践中不能把笔迹鉴定叫书法鉴定,笔迹鉴定是笔迹学研究的范畴,书法鉴定是书法学研究的范畴,在我国文化艺术领域有书法鉴定这项任务,目的在于确定书法艺术水平的高低和书法流派。另外,也不宜把笔迹鉴定叫做文字鉴定。因为文字既不等同于笔迹,又不等同于书法,文字的范围很广,有手写文字、打印文字、铅印文字、雕刻文字等多种,两者的鉴定对象、任务和科学原理都不一样。文字学中有文字鉴定的任务,其目的在于确定文字的形体,判断文字形成的年代,认读文字记载的事实等,这种鉴定与司法鉴定没有直接联系[2]。

199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徐立根主编的《物证技术学》观点认为:人的书写习惯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书写习惯是指书写人在书写文字和其他符号时所表现出来的动作习惯特点,这是进行笔迹鉴定对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的主要依据;广义的书写习惯还包括书写人在纸张或其他客体表面上反映出来的文字布局习惯,以及拟稿人通过一定词和句所表现出来的书面语言习惯,这两点都是以笔迹为媒介才得以显示,它们对确定侦查方向有重要意义,但在对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司法实务工作中,文书检验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笔迹检验、伪造文书检验,也包括文书物质材料的检验,还包括对各种不易见和不能见文字的加强和恢复及对文书作成时间的确定。但在各种文书检验任务中,笔迹检验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通过笔迹鉴定可以对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有时也可以鉴别文书真伪,为审查案件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据。笔迹检验其任务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根据被检验文书上文字书写水平和书面语言特点,分析书写人的某些情况,如文化程度、职业、居住区域、社会经历、年龄等;二是确定文书字迹是否某个人所书写;三是确定几处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为进一步确定文书是否被变造,或是否需要并案侦查提供依据;四是确定文书字迹的作成时间[3]。

1995年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张公正主编的《司法鉴定学》观点认为:以人的书写习惯作为鉴定对象的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检验率极高,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都有极为广泛地应用。笔迹鉴定,即笔迹检验,是利用语言文字学、书法学、生理学、心理学及同一认定的基本原理对笔迹进行鉴别分析,认定书写习惯的专门活动。笔迹检验以同一认定为其理论基础,检验的方法也是同一认定的方法。笔迹检验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文件,检验活动就是要通过对笔迹的鉴别、分析,判明案情,揭示真伪,揭露事实真相,认定书写习惯的异同。笔迹检验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析案情,判断书写人的个人特点;二是通过检验确定多起案件文书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一个人所书写;三是通过检验确定一起案件文书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多人所书写;四是通过检验确定书写习惯的异同[4]。

1999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由贾玉文主编的《笔迹检验》观点认为:笔迹检验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其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专门手段。笔迹检验的对象是笔迹,主要是作为物证的笔迹;笔迹检验的任务是确定两部分笔迹,即两份物证笔迹,或物证笔迹和某人的笔迹是否同一人的笔迹;笔迹检验的方法是比较鉴别,即同一认定的方法;笔迹检验的性质是一种专门手段,即由具有笔迹检验专门知识的人所从事的专门工作。笔迹鉴定,是指具有笔迹检验专门知识的人,依法接受委托,就文件物证的书写人等专门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如物证笔迹是否某人的笔迹,文件上有争议的内容是否他人添写,多份物证笔迹是否同一人的笔迹等专门问题所作的鉴定结论,这种鉴定结论,经审查核实,可以成为诉讼证据。笔迹检验是笔迹鉴定的过程和手段。笔迹检验或笔迹鉴定,是个传统的,又比较通俗的称呼。笔迹检验的任务,是确定两部分笔迹是否同一人的笔迹,主要解决物证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是否同一人笔迹;一份文件上的几部分笔迹是否同一人的笔迹;多份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同一人的笔迹等[5]。

2003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王冠卿著的《笔迹鉴定理论与实践新探》观点认为:鉴定是指精通某种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对于涉及该专业的问题,依据一定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检验、识别、判定的活动。鉴定存在于各行各业之中。诸如,地质年代鉴定、字画鉴定、古币鉴定、商品质量鉴定、机器设备损伤程度鉴定等等。鉴定的种类很多,涉及诉讼的专业性问题的鉴定为司法鉴定。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主要鉴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所涉及到的笔迹。但在特殊性况下也有例外。如,发现一幅文物书画,出处不明,不但要对字迹的书写人进行笔迹鉴定,还需要从事多种其他鉴定活动,包括纸张的年代鉴定,书画的作者认定,书画的颜料鉴定等,其中对笔迹进行鉴定是诸多鉴定中的一种。笔迹鉴定是指精通文字书写规律的人对诉讼中所涉及到的笔迹进行检验、识别和判断,从而确定笔迹与书写人关系的检验活动。笔迹鉴定具有4个特点[6]:(1)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笔迹一般是指诉讼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笔迹;(2)鉴定人是精通书写规律并具备鉴定资格的人;(3)鉴定的过程是一个观察、比较、检验、判断的活动过程;(4)鉴定的目的在于认定书写人的同一,或者否定可疑书写人。

200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李文著的《笔迹鉴定学》观点认为:笔迹鉴定技术是法庭科学之文件检验学的分支,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笔迹识别书写者,其任务集中在笔迹分析画像和笔迹鉴定两个方面。笔迹分析画像,是在没有明确嫌疑对象的情况下,分析待检笔迹(专业术语称检材),查找反映笔迹书写人身份的信息;通过职业专用字、习俗字、方言字、简化字等语言特征、书写水平、运笔力度等特征判读书写者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生活地域等信息,为书写人进行分析画像;笔迹分析画像主要应用在公安侦查部门,搜寻匿名信、反动标语等文件中反映的书写人地域、职业等信息,为快速排查嫌疑人提供佐证。笔迹鉴定,是指通过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进行比较检验,确定检材与样本是不是同一人书写;广泛应用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保险业、律师业及民间纠纷等领域,为甄别文件真伪、判定书写人提供服务。笔迹鉴定与笔迹检验有质的区别,传统笔迹检验理论将笔迹鉴定包含在笔迹检验之内,混淆了过程与目的的区别;笔迹鉴定是比较研究法的具体实施,是一个有秩序的作业流程,要遵守比较研究法的程序规程,笔迹鉴定的实施过程与具体操作内容称为笔迹检验;笔迹检验则是建立在观察法的基础上,其过程包括确定检材笔迹是否正常、是否署名人书写及是否嫌疑人书写等一系列活动。比较研究方法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无论在科学实验的过程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比较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在笔迹鉴定过程中,比较研究法贯穿始终,反复进行[7]。

201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邹明理和杨旭主编的《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观点认为:笔迹鉴定是文书物证鉴定的一种,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个业务类别。文书物证是指以文书的物质特性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文书在诉讼活动中有时作为物证证明案件事实,有时作为书证证明案件事实,有时两种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兼备。当文书以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时即为物证。如根据笔迹认定涉案文书的书写人,根据有争议文书的印文认定涉案文书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根据可疑文书图文结构和理化特性认定文书形成事实(真伪)的鉴定意见等,均是以物证形式证明案件事实。当文书以其所载明的内容或用特殊技术方式显现其潜在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时,即起到书证的证明作用。如没有争议的合同、收条、遗嘱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有组织犯罪纲领等。有时一份文书可以同时起到物证和书证双重证明作用。如一份书写字迹的“借条”内容上无争议、经鉴定又是债务人书写并签名的,即从物证、书证两个方面证明债务人借债并亲笔书写“借条”的事实。有时,文书书证的证明作用要通过物证鉴定的方法来实现。如一份被消退或涂污的文书,不能判明其真实内容,通过物证鉴定方法(根据书证的理化属性)显示、还原其原有真实内容,从而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所以,文书物证与文书书证是密切联系的,绝大多数可疑文书物证需要通过鉴定才能作为证据;当书证内容发生争议或需要查明书证制作人时也需要鉴定;当可疑文书的内容和物质属性两方面都有争议时更需要鉴定。那种认为文书书证不需要鉴定的观点是不全面的。笔迹鉴定就是用于证明可疑文书或者争议文书的书写人或制作人的鉴定类型,是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主要对象,笔迹鉴定包括正常笔迹鉴定、书写条件变化笔迹鉴定、伪装笔迹鉴定、模仿笔迹鉴定、签名笔迹鉴定、数字笔迹鉴定、笔迹形成时间与方式鉴定、绘画笔迹鉴定等重要内容[8]。

1.2 笔迹鉴定概念观点评价

邹明理和李纯实书中关于笔迹鉴定概念并未解决笔迹鉴定概念之内涵,只是从笔迹鉴定概念外延方面强调“笔迹鉴定不能与书法鉴定、文字鉴定划等号”,笔迹鉴定概念的内涵是什么丝毫未提及;另外,关于文字学领域所研究的“文字鉴定与司法鉴定没有直接联系”的论断,显然有悖当前法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鉴定,决定鉴定是否为司法鉴定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在诉讼活动中进行,而并非由鉴定的目的或任务来决定。徐立根书中关于笔迹鉴定概念之观点重点强调“笔迹检验”,而相对弱化“笔迹鉴定”,究其缘由:可能主要受制于《物证技术学》著作之研究重点,实属正常。尽管对“笔迹检验”与“笔迹鉴定”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未具体论述,但依据“笔迹检验的具体任务”进行分析,不难看出,作者依然主张“笔迹检验与笔迹鉴定应该不同”,笔迹检验包括对书写人文化程度、职业、居住区域、社会经历和年龄进行分析等内容,笔迹鉴定仅依赖于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特点这一要素来进行同一认定。张公正书中明确主张“笔迹鉴定与笔迹检验”是同一概念,但在对“笔迹鉴定对象”的论述中却认为是“书写习惯”,“笔迹检验的对象”则为“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文件”,二者出现明显异同,如此前后矛盾多半为笔误所致,应该不是作者之本意。即便如此,难道“笔迹鉴定与笔迹检验”果真是同一概念吗?真值得商榷!贾玉文书中关于笔迹鉴定概念之观点主张“笔迹检验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从作者对“笔迹检验”和“笔迹鉴定”的概念界定来看,似乎又看不出二者质的区别,认为“笔迹检验是笔迹鉴定的过程和手段”也很难令人透彻理解。王冠卿书中关于笔迹鉴定概念之观点对鉴定与司法鉴定的科学界定,即司法鉴定是诉讼中的鉴定,诉讼之外鉴定种类也很多;借用此种主张,若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即笔迹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鉴定,那么请问诉讼活动之外就不存在“笔迹鉴定”吗?由此可见,“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之论断,明显与鉴定实务相错位。另外,关于笔迹鉴定特点之四,即“鉴定的目的在于认定书写人的同一、或者否定可疑书写人”,也与当前笔迹鉴定实务不符;司法实践中,委托机关通常会就某借条笔迹是否书写形成进行鉴定,鉴定的对象就是借条中的笔迹,严格来讲这就属于笔迹鉴定范畴。(2)对此也有学者主张其为“文书鉴定”,而非“笔迹鉴定”。李文书中关于笔迹鉴定概念之观点不仅主张“笔迹鉴定与笔迹检验有着质的区别”,且认为“笔迹鉴定的实施过程与具体操作内容就是笔迹检验”,但忽视了“笔迹分析画像”作为笔迹鉴定技术重要内容的性质界定,很容易令人产生如此疑问:“笔迹分析画像”为何就不是“笔迹检验”呢?邹明理和杨旭书中关于笔迹鉴定概念之观点仅就笔迹鉴定所解决的具体问题及所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释,并未提及其与笔迹检验是何种关系,但从笔迹鉴定所包括的主要内容来看,笔迹鉴定并非只解决可疑文书或者争议文书之书写人或制作人问题,笔迹鉴定所解决的问题还包括笔迹的形成时间和形成方式等,据此可以推导出笔迹的概念不能仅理解为是书写动作习惯痕迹,因为在解决形成时间和形成方式时,笔迹所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点,并不能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依据。基于此,不难看出,笔迹鉴定概念的评析也为笔迹概念的科学界定提供了价值参考。

2 笔迹鉴定概念内涵新解

通过上述对学界笔迹鉴定概念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关于笔迹鉴定概念的逐一评析后能够发现,笔迹鉴定学科的发展始终处于不断更新完善之中,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笔迹鉴定概念的界定呈现着由浅及深、由表及里的态势,从起初仅对笔迹鉴定外延的简要概括,到后来对其实质内涵和理论外延的整体把握,再到如今与时俱进的发展演进历程,充分展现了一代又一代笔迹鉴定人竭力探究的成果。但是,随着鉴定法治化建设的全面展开,新技术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传统的笔迹鉴定领域不断受到冲击与挑战。因此,笔迹鉴定概念的理解也应当实现创新发展,注入时代内涵。传统观点认为:概念是在人头脑中形成的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并随着主客观世界的发展而变化。笔迹鉴定概念也必然需要符合概念的通说,对比我国不同时期对笔迹概念的不同见解,“笔迹”是什么?“鉴定”和“检验”该如何区分?“笔迹鉴定”和“笔迹检验”又有何种联系?应是解决笔迹鉴定概念内涵之基石。

2.1 笔迹概念内涵分析

笔迹是痕迹,在理论界是达成共识的,因此,借用理论界关于痕迹概念的研究成果,(3)关于痕迹的概念,理论界普遍认为:痕迹不是物质与意识本身,而是其反映。这种反映必须通过中介物质和承载物才能得以实现,被反映的物质和意识称为造痕体,承载反映的物体称为承痕体,借助于传递信息的物质称为中介物质或简称介质。以上三者因某种原因、条件而组成一个有机的过程系统,相互作用,发生能量转换、微量物质转移、物体外部形态或内部结构改变,使造痕体的某些属性反映到承痕体上形成痕迹。笔迹的本质即为造痕体属性特征在承痕体上的一种客观反映,而此种反映的属性内容,就可以称之为笔迹概念的内涵,唯有坚持此种认知,方能更准确地把握笔迹之概念。

在造痕体这一层面,形成笔迹的造痕体或是书写工具,抑或是书写器官。当造痕体为书写工具时,书写工具的种类就显得种类繁多,包括硬笔书写工具,软笔书写工具,树枝、石块等自然书写工具,也包括现代化的智能机器臂类的书写工具;当造痕体是书写器官时,书写器官的范围则较为有限,一般只能是手足四肢,当然并不排除人体的其他器官作为书写器官,如口或者头书写文字符号时,这就需要借助其他类别的书写工具来加以辅助完成书写。在承痕体这一层面,形成笔迹承痕体的种类更为广泛,但究其本质可以将其统称为“书写物面”。另外,书写工具或书写器官作为造痕体,在“书写物面”上所形成的痕迹借助的中介物质,在笔迹鉴定研究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某些情况下形成笔迹类的痕迹需要一定的中介物质,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不需要中介物质。如,当笔迹书写人通过手持树枝木棒、石块沙砾在土壤或者沙地表面进行书写所产生的痕迹,并不会存在中介物质;当笔迹书写人手持铅笔、钢笔或毛笔等书写工具在纸张表面进行造痕活动所形成的痕迹,就需要有中介物质这一要素。中介物质存在与否、物质成分之间的差异等因素都是分析笔迹类痕迹形成方式的主要判断依据。

以上是从痕迹学的角度对笔迹这种痕迹形成要素进行的分析,而对笔迹造痕体通过笔迹承痕体所“反映”的内容属性特征也需要进行新的解读,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也是笔迹概念内涵本质之所在。如果笔迹的造痕体为书写工具时,若想形成笔迹类的痕迹,书写工具就需要依赖于力的参与才能完成造痕活动,这种形式的力可能是人体活动所依靠的肌力,也可能是机器运动所依托的机械力。总之,笔迹造痕活动离不开力的作用。凭借人体活动的肌力并将之作用于书写工具,这种造痕活动一方面反映着书写工具自身的特点,如,书写工具的种类特点、书写工具在承痕的“书写物面”上所遗留的物质成分特点等;另一方面也反映着笔迹书写人书写动作的习惯特点。书写工具在机器运动的机械力(如智能化机器人利用机器手臂持握传统书写工具实施书写活动)作用下形成笔迹痕迹时,虽然通过人工数据编程将原始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进行数据化传导,在极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原始书写人书写习惯的模仿,但此种书写行为仍然与自然人的书写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为书写动作习惯的数据化加工处理已经使其异化于原始书写人书写行为。我们不否认此种书写造痕的相似性,但是在程序设计两种书写之间本质上仍然不能等同,机器臂的模仿也并非对原始书写人书写行为习惯最全面、客观、真实的模仿。正如同一认定原理所阐明的,客体只能同其自身相同一,智能化机器臂的书写并不能反映同一性的特点,仅能反映种类认定的属性。当笔迹书写人的书写器官作为笔迹造痕体时,书写器官大多数是手指(当然也会存在脚趾等人体器官作为书写器官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借助中介物质方能形成痕迹(如手指、脚趾粘附血迹、污渍等形成的痕迹),也可能根本不需要中介物质就可以在“书写物面”直接形成痕迹(如直接用手指、脚趾在土壤或沙地上进行书写),这时所形成的书写痕迹一方面能反映出书写器官自身具有的特点,另一方面又能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动作行为特点等。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笔迹类痕迹所反映的不仅仅包括书写动作习惯特点,也包括书写方式、方法和物质成分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这是笔迹概念内涵的最本质特征。传统观点认为“笔迹是反映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特点的一类痕迹”,显然不够全面。因为该观点忽视了对书写方式、方法特点和物质成分结构特点的揭示,有时笔迹尽管不能反映书写动作习惯特点,但却能反映书写方式、方法特点或物质成分结构特点;不能因书写动作习惯特点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就否定这种痕迹是笔迹的事实,如胡写乱画形成的笔迹和随意书写形成的笔迹就是如此。笔迹本质属性反应与否是人的认识问题,任何痕迹都能反映属性特点,但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不同,有时还会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导致认识上的误判或局限,做出错误认知或无认知(即“没有反映”)。以人工智能机器人机器臂借助书写工具书写字迹为例,尽管这些字迹在反映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特点方面,因信息输入传导存在较大的变化性,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特点不能被全面且真实的认识,但在反映书写方式方法特点和物质成分结构特点方面则更突出,依据这些突出特点在解决此类笔迹形成方式方法方面具备一定的鉴定价值[9]。

2.2 笔迹鉴定与笔迹检验的辩证关系

“鉴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对不同事物进行对比、审查和确定”,也即是说,鉴定是一种认识活动,该活动兼具目的性、意识性与计划性,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采用对比分析等方法,对事物的规律属性作出判断、评价。“检验”一词,作文意理解,包含有“检查”与“验证”之意。在司法鉴定领域,“检验”会被经常用到,如初步检验、综合检验。“鉴定”与“检验”在不同维度会有不同的意指,就宏观层面而言,“检验”是一种总括性的技术手段,包含了发现、提取、固定、保全、分析、鉴定等多项活动。因此在该种语境下,“鉴定”仅为其中的一个步骤,其外延是明显小于“检验”的。就中观层面而言,当涉及所要解决的案件事实存在发生与否这一问题时,通常将“鉴定”与“检验”作相同理解,两者所要表达的内涵具有等价性,只是两者习惯性表述不同而已。如,法医毒物检验、微量物证检验与法医鉴定和微量鉴定的措辞。就微观层面而言,“检验”又会成为“鉴定”所使用的手段方法,如痕迹检验、司法弹道检验等,在此种情况下,“检验”的外延又是明显要小于“鉴定”。综上所述,通过对“检验”和“鉴定”的关系分析,不难看出:鉴定与检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10]。

将“鉴定”与“检验”之间的关系具体到笔迹的语境之下,能够发现“笔迹鉴定”与“笔迹检验”之间也同样如此,“笔迹检验”的内涵有时可能等同于“笔迹鉴定”,有时可能又与笔迹鉴定完全两样。宏观理解,笔迹检验就是对笔迹物证所进行的发现、提取、固定、保全、分析和鉴定;微观理解,笔迹检验仅是笔迹鉴定的一个步骤或所使用的某种方法,如对检材、样本笔迹的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对检材、样本笔迹的显微检验、光谱检验等;中观理解,笔迹检验就是笔迹鉴定。笔迹鉴定与笔迹检验两者之间的语义差别,在检验鉴定领域反映出来了不同用语的含义趋同化,对于检验和鉴定应当进行一体化理解,进而满足体系的协调合理性需要。

2.3 笔迹鉴定内涵解读

通过上述对笔迹概念内涵的全面分析和鉴定与检验辩证关系的梳理,应当明确,笔迹鉴定的内涵唯有契合于新时代科学技术的具体应用和鉴定业务发展的客观实际,方能以实践之所需促进科学化内涵解读之精要的建构。通过赋予笔迹鉴概念以新的时代内涵,提升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水平,从笔迹的形成过程正确认识笔迹动力定势之本质。动作习惯痕迹在本质上并不反映运动器官或一定器械的外表结构特点,而是反映人的某种动作习惯[11]。笔迹属于动作习惯类痕迹,它是在人的神经系统的支配下,依赖自身器官作用力的运作或者借助器械的物质结构特性所形成。人类的认知是行动的基础,只有基于对笔迹的正确认知,才能有效实施笔迹鉴定行为。

如今,在笔迹鉴定实务工作中,“衍生笔迹”层出不穷。如,在复印件、打印件等载体上所反映的笔迹,此种“笔迹”并非笔迹书写人肌力作用书写形成,而是借助于机器运动产生的机械力塑造而成。但是,这种“映射”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始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特点,鉴定实务工作中,将此类“笔迹”作为鉴定对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因此,如若否定该类“笔迹”的事实,断然是与时代的发展趋势不符。值得思考的是,对于此类笔迹鉴定,鉴定人能否作出“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是同一个人书写”的鉴定意见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此类鉴定意见的错误在于对客体及其反映形象发生了误认。笔迹鉴定依托同一认定原理对客体特征进行识别,从而做出受鉴定客体是否能与自身同一的鉴定意见。笔迹特征本质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客观反映,而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所体现出的特定性、稳定性等属性是开展鉴定活动的前提条件,如若在鉴定实务中这一条件缺乏,必然导致鉴定行为的非正当性,也就更谈不上笔迹同一认定问题。所以,在复印件、打印件等载体上产生的衍生类笔迹并非行为人书写形成,而是依靠复印、打印等机械做功的方式形成,不能反映依靠书写人的器官作用力呈现书写习惯特征,也就谈不上判断其是否为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从现实角度考虑,鉴定实务工作中对此类笔迹的检验,解决其是否为原物的问题(究竟是原件还是复制件),或者其形成方式问题(究竟是来源于打印、复印或传真等何种方式),此类问题已经成为鉴定常态。智能化机器人利用机器臂持握书写工具在书写物面上书写的字迹,这种字迹也是由书写形成,但却不是由自然人用其肌力书写,而是得益于机器力的作用书写而成。面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拒绝承认该类字迹为笔迹的看法显然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在鉴定实务工作中,碰到此类检材,切不可囫囵吞枣式地直接开展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等鉴定程序。首先要做的是对笔迹鉴定的检材进行判断,必须做好定性问题,明确其形成的方式,即需要判别其为自然人书写而成还是智能化机器人书写而成。如果是智能化机器人书写而成,就不能反映书写人对书写工具的驾驭能力,无法体现出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如果是自然人书写形成,就可以通过特征对比等方法来对客体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分析,解决同一认定的问题,进而作出准确客观真实的鉴定意见,这种鉴定思路应当成为今后笔迹类鉴定的既定程序。

3 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对笔迹鉴定的内涵应有新的理解,丰富其应有的内涵。作为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痕迹种类之一的笔迹,其通过对书写动作习惯、书写方式方法、书写物质成分结构等特点的综合性反映,进而彰显笔迹类痕迹的本质。因此,笔迹鉴定的内涵应依托于传统“认定嫌疑书写人”的理论基础,并注入“判断形成方式方法特点和物质成分结构特点”的时代内容,从而更加科学地认定复印、打印或智能化机器人书写等方式形成的“衍生笔迹”及随意书写的文字符号等笔迹。概念通常用来抽象地概括对象中最普遍、最一般特征,用概念将非概念的事物进行抽象性表达是追求真理的肇始,所以我们对鉴定领域笔迹鉴定概念的分析也不例外。笔迹鉴定的概念,随之也应界定为“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涉案笔迹进行鉴别判断,以解决笔迹形成方式方法特点、物质成分结构特点和认定书写人,并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别认定活动。”对笔迹鉴定的内涵作如此的解读,既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又是鉴定实践所需,也是笔迹鉴定理论发展的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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