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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筑业管理概览

2018-12-29张庆阳

建筑 2018年24期
关键词:建筑业法规日本

文 / 尹 迪 张庆阳

日本建筑业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是日本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占到GDP比重的6.2%,就业人数占到了全国就业人口的8.1%。日本建筑业管理模式和方法是其建筑业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推动力。经过多年发展,日本建筑业已经探索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可供借鉴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一、健全的管理组织

日本建筑业的管理机制为纵向管理体制,由中央政府和各地方(都道府县)垂直管理。国家的主管部门是国土交通省,国土交通省2001年由日本交通运输部、日本建设省、运输省和国土厅等合并而成。国土交通省约占日本政府总雇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是日本较大的省。负责制定关于建设施工、不动产、宅地、劳动资材等的基本政策,颁布具体行业政策和标准以及国土规划、开发等。国土交通省下设日本建设中心、日本建设业团体联合会、日本建筑学会、日本建筑家协会、日本土木工业协会等行业团体和研究机构,负责具体行业标准的制定及行业自律。

二、法制化管理

日本的建设法律分为:建筑基准法与其配套建筑基准法实施令(政府令)、建筑基准法实施条例(省令)、指定合格检查机构令(省令)。此外,还有一些同样涉及建筑防火安全、结构安全、节能等方面技术要求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分为限定性法律和促进性法律。

波及建筑业的法律、法令等共有五十余种,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管理建筑业法规体系。建筑业主要管理法是1949年颁布的《建设业法》,此外有《测量法》《建筑师法》《建筑基准法》《劳动基准法》《住宅建设规划法》《都市计划法》《劳动者派遣法》和《职业安定法》等。还有一些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据此对建筑业及建筑相关产业进行管理约束。国土交通省是建筑基准法的全权负责机构,除了组织编制修订法律和签发实施条例、省令和告示外,主要的监管体现在建筑法规合格检查人员的资质检查和注册、指定合格检查机构、性能评估机构和批准机构以及批准建筑材料、建筑部件、遵循性能条款的建筑设计方案等。

各地方在全国性法规原则指导下,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建筑指导纲要”等细则,构成主要法规的补充。政府内部的建筑业管理部门除依法对建筑业实行全行业的管理和协调外,还负责道路、上下水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筑基准法由总则、建筑规范和规划规范三部分组成。总则规定了行政管理、违法处罚和实施的程序等;建筑规范规定了结构设计(荷载、结构计算、地基、围护结构等)、防火安全(防排烟、防火分区、疏散通道、耐火材料等)、建筑设备(暖通空调、给排水、卫生洁具等)的技术要求;规划规范规定了土地使用、建筑高度、区域规划、防火分类、基础设施、外部工程、外部基础设施等的要求。

建筑基准法既有方法性条款,也有性能化条款;不仅适用于所有建筑,也适用于烟囱、铁塔等结构;不仅包括了室内空气质量和节能等具有绿色特点的要求,同时规定了从建筑施工开始至拆除时的全生命周期的要求,包括建筑运行维护阶段的定期检查。建筑基准法全国适用,但考虑到日本各地的不同气候和环境条件,法律允许各地在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增添符合区域条件的附加要求。

建筑基准法、规定实现基准法要求的监管及程序的政府令、省令和省级告示、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条款,以及法规大量引用的技术标准文件构成了日本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日本建筑技术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以中央政府为主导,而具体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筑基准法以及与其配套的政府令、省令和省级告示等一起经法律授权强制执行,作为建筑技术法规文件整体发挥作用。

汲取灾害教训,及时制修订建筑技术法规,是日本建筑技术法规发展的特色。二战后,大面积基础设施的重建促使日本在其后几年先后颁布了建筑业法、建筑基准法和建筑师法,有效规范了建设人员的行为和建设业务的开展;1995年阪神地震后,首次提出要优化建筑法规体系,并逐步引入性能化法规;本世纪初,建筑师伪造建筑物抗震强度数据丑闻的曝光,促使建立建设许可审批阶段的建筑结构计算审查制度,并加强建筑从业人员审计惩罚力度。建筑基准法通过制定场地、建造、设备和建筑物使用的最低标准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日本建筑技术法规的管理和实施是政府主导型,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土交通省和指定机构日本建筑中心。建筑中心既是法规的管理机构,又是实施的监管机构。主要活动包括法规及指南的编制和实施、提供法规的解释性文件及新技术的推广文件、建筑审批和检查、建筑技术评估、批准和认证等。建筑技术管理机构除了上述国土交通省和日本建筑中心外,还有县、市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日本大多数基层地方政府都作为指定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技术法规实施的管理工作。这是法规实施和监管的主力军。这些机构的建设官员负责建筑许可审批和现场检查。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定期检查报告和处理违规行为。

日本建筑技术法规的研究与制定由政府主导,采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政府与协会相结合的方式,特别重视基础统计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依靠专门的研究机构(如国土交通省下属国土技术政策综合研究所、日本建筑研究所、日本建筑中心致力于建筑技术研发工作,为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奠定基础。

日本建设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体系完备、措施得力、责任严明、可操作性强。

三、宏观调控管理

对较大型和准大型建筑企业,日本政府最基本的原则,是通过市场来进行优胜劣汰,使其自主、合理在编。在此过程中政府只起辅助作用来保证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同时注意合理的引导。如,通过提高大型工程的合同履行保证率,防止经营不良企业对公共建设的扰乱;通过经营许可发放的简便化和技术人员流动政策的弹性化等措施,提高企业在编改造的积极性,从而推进全行业的经营效率化和合理化。政府通过制定具体、严格的标准,有选择地支援企业来达到市场重组,最终使整个建筑业得到健康发展。

对于较大的中小建筑企业,政府推进经营革新,推进系统标准化建设、企业间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等工作。建筑企业向社会保障福利事业、资源循环利用及污染土壤修复等环境事业扩展。

促进企业间合作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但同行间的竞争关系和对自身优势的维护等动机,往往导致合作难以推行。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大力推进拥有不同营业重点的企业间合作,使企业达到降低经营成本的目标,又保持各企业的独立性和特色。

设立相关基金等相关制度,维护经营安定。政府特别利用补充预算扩大了针对分包商的债务保证事业基金,并调整其利用范围不再局限于政府发包的工程。

建立技术人员信息库来推进人才流动。帮助富余人才重新寻找合适的工作,促进建筑企业自身的经营合理化建设。

四、建筑资质管理

日本建筑业实施以资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准入管理。根据日本建筑业法规规定,任何在日本准备从事建筑活动的组织都必须取得许可执照,除非从事价值低于1500万日元或建筑面积少于150平方米的房屋建造工程以及少于500万日元的建筑活动。

日本建筑业资质管理分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发的国家及地方资质证书,每种证书又分为特殊建筑许可和普通建筑许可。所有建筑企业,无论是总包公司还是分包公司,必须获得普通建筑许可。特殊建筑许可必须是直接从最终业主处获得合同额在4500万日元及以上的总承包合同,或合同额在300万日元及以上的分包合同。特殊建筑许可的设定主要是保护分包商的权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对特殊建筑许可的资格审查比对普通建筑许可的资格审查要严格得多。

一个企业不能同时拥有国家、地方资质证书。一个企业想在两个地区开展业务时,必须获得国家资质证书;只在一个地区开展业务必须获得地方资质证书,只能在允许地区开展业务。

长期以来,日本的不动产业、建筑设计业、建筑公司、建材生产厂家、承包转包建筑队及用户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建筑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封闭体系。行业自我封闭、自我保护色彩强烈,尽管在法律上似乎没有歧视性政策,但国外建筑企业很难真正进入日本市场。外国公司要想在日本从事建筑工程承包业务,除规模极小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业务,一般必须依据《建设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建设业许可”,获得许可才能开展一般的建筑项目业务。还规定获得许可的外国公司必须雇佣一名有经验的日本本土工程管理人员,如想获得由国家颁发的特殊建筑许可证书,其雇佣的人员首先应在外国符合相同资格等级要求,其次这种相同资格等级还应获得日本政府认可。

五、风险管理

日本建筑类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人工作伤害险,按项目收取。建筑工人综合伤害险,是工作伤害险的补充。承包商一切风险险(包括火灾,失窃,施工中遇雷击和暴雨受损,建筑材料、施工中的临建设施安装)以及由于设计、施工、不合格建材和工作相关的缺陷造成的损失。还有第三方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保承包商的产品受到损害,包括分包商的产品受到损害。建筑工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日本得到了普遍的推行,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外侧必须明示悬挂“劳动保险证书”,以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承包商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一定想方设法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努力创造优质的建筑工程,重合同、守信用、保质量,建立良好的“依赖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维持生存,寻求发展。日本的建筑企业非常重视工程质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主要围绕着质量管理进行,企业内部自上而下质量意识极强,所有部门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

建筑企业强调利用先进技术对于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试验,努力开发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对质量缺陷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在施工现场,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频繁的质量监督检查也是日本式管理的一大特点。

承包商对于工程质量实行操作者自检、小组互检、工长确认、工程技术人员把关,凡是不合格的地方坚决返工,不留情面。所有的检验结果,都留有数据记录或现场照片作为技术档案予以保存。

七、建筑技术研究及创新管理

日本建筑业十分重视科技对企业的推动作用。为了发展建筑业的科学技术,日本政府和大型建筑企业都很重视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近些年日本的研发投入与营业额的比重保持在0.4%的比率,一些大型企业甚至每年投入上千亿日元进行信息化与研究开发。政府主管的研究所主要从事基础理论和具有综合或超前技术的研究,如灾害的预防、资源的综合利用、环境的改善等。这些科研项目耗资多、时间长,有些成果不一定能立即转化为生产力,但它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并起到技术储备的作用,使日本建筑业不断发展,在国际上保持优势。日本建筑企业普遍认为通过研发提升建筑技术水平是日本建筑企业在国际竞争力方面脱颖而出的推动力。

日本政府在促进科技产业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对创新发展的导向,运用经济杠杆对企业的创新进行指导。如,对建筑机器人的研究项目,日本政府采取了减税、实施低息贷款等政策。技术创新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在现有的技术上寻求突破,产生新的技术替代原有的技术;另一种是将多种现有技术或改良技术融合在一起。

八、建筑业信息化建设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建设领域系统地推进信息化的国家,为理解建筑业信息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最具个性的举措是1995年政府通产省牵头成立了“产业信息化小委员会”“生产、采购、运行辅助集成信息系统技术研究组”等组织。于1996年5月做出了关于针对公共建设项目推进信息化的决定。从2004年起,要想参与日本国家重点公共建设项目,无论是进行工程的设计,进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等,必须按照信息化的规程行事。按照信息化的规程,公共建设项目的信息化分两步走,即第一步,于2004年前首先在建设省直属的项目,亦即国家重点项目中实现信息化;第二步,于2010年前在全部公共建设项目中实现信息化。这意味着,从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管理信息的提交,直到竣工资料的提交,都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或电子介质来进行,有关的信息必须是数字化的,还要符合有关的格式等标准。建筑业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提高效率并最终增强行业的竞争力。

九、安全管理

日本建筑业是第一危险行业,死亡事故中建筑业占据第一位。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探索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经验。

日本建筑安全法律和法规比较健全,主要有《建设业法》《建筑基准法》等及其实施规则。政府对建筑业的安全管理由国土交通省、建设省、地方都、道、府、县的建筑业安全管理下属部门负责。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范简捷明了和有效。主要做法有:工前的安全活动。每天上班前都有“早礼”活动,进行总的工作安排和安全交底。管理人员讲解了一天的工作内容和安全要求后,员工两人一对一互相检查是否带了安全用具和穿戴是否正确。安全设施做到定型化、标准化和产业化。

建筑安全教育培训自成体系,严抓落实。主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有:危险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长/主管的教育培训,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等。项目管理层和劳务层的安全意识都十分强,确确实实做到落实到每个人。

项目经理为现场安全第一负责人,工地一般不设专职安全员,为班组长负责制。现场办公楼内设置专门的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场所,按日本规定每次用1~2小时,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由专人负责,落到实处。员工的安全帽进行分类管理、标识清晰,并标有如“自己的身体自己保护”等安全提示用语。

十、建筑师制度建设

日本十分重视建筑师、工程师制度建设,有十分完备的建筑师、工程师法律体系,并且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日本于1950年5月24日,颁布实施了《建筑师法》,并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与《建筑师法》相配套,已制定了《建筑师法施行令》(1950年6月22日,政令201号)、《建筑师法施行规则》(1950年10月31日建设省令第38号)等法规。日本于1973年制定了《技术士法》,与《技术士法》相配套已制定了《技术士法施行令》(1973年)、《技术士法施行规则》(1974年)、《技术士审议会令》等法规。

日本对于建筑师的资质审核非常严格、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建筑师考试,报考者都需要有专业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考试科目分为设计知识和设计制图两类,只有设计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两个月后举行的设计制图考试,两项考试均合格后,方能取得建筑师资格,通过国家考试取得建筑师资格后终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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