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合法性分析国际人权条约中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规定

2018-12-28赵梦蓉

市场周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合法性

摘 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权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它出现在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人权观念在法律领域中是应当首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文化差异,不同国家对于人权的诠释不同,因此对于人权的保护力度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此,本文将对几部国际人权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其中,人身自由部分的保护,即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条款,大致采取三种立法模式: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的二要素模式,还有单一合法性以及复杂合法性模式。规定首先是使某种东西是正当的,现在追问的是规定本身是否可能是正当的,合法性要求特定的法律符合整体的法律要求,要体现人权和自由权的保护。符合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两个要素的剥夺人身自由条款即是合理合法的。

關键词:国际人权条约;剥夺人身自由;限制性规定;禁止任意性;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9-0133-02

一、 引言

国际人权公约中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条款有几部典型的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所谓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规定,其内容就是要规定在何时什么情况下剥夺人身自由是合理合法的。合法性包含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合法性,既包括合法律性,也包括法律自身以及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实质合法性就是为绝大多数人接受并且已建立的一系列人权和自由权一致的一系列原则、制度。限制性规定就是为了人权的实现,防止权力滥用,以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条款作为研究对象,得出最合理的立法模式,以作后鉴。

二、 允许剥夺人身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条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2、3款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从以上国际公约中可以得出,它们具有相同的立法模式:权利保障加权利限制模式。这种模式宣告承认存在人身自由权,并且授权缔约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剥夺人身自由,这里的特定情况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除《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其他公约中都有体现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的权利。可以看出,限制性规定应当涉及两个部分:一是缔约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剥夺人身自由;二是在符合了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综上,所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条款可以总结为三类模式:第一类,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的二要素模式,体现在《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2、3款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将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强调,并且规定只有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才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第二类,复杂合法性模式,规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剥夺人身自由,同时还详细列举了不同的合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体现在《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第三类,单一合法性模式,只是规定了要有法定依据并且符合法定要件,并未提及合理性要求,也未将各种合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进行列举,体现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

保障人身自由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和尊重,国家在保障人身自由权方面的主要义务并不是要消除各种限制,而是要通过立法来界定允许剥夺和限制的情形,规定有关机关剥夺人身自由的具体条件和法定程序。所以,需要对其中限制性条款进行重点分析,以保障人权不被侵害。

三、 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构成要件

国际人权公约中,并没有对剥夺人身自由的界限进行具体描述。在实践中,人权事务委员会都是通过对具体案例解释剥夺人身自由的含义。其中,合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中,有司法机关,也有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实施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

定夺属于剥夺人身自由还是限制迁徙自由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难点,也是争议的焦点。其中有一个案件,申诉人因为其不法的身份而被责令在一个小岛上,尽管小岛是开放的,但是居住环境很狭窄,几乎没有社交活动,并且会受到监视。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该案中申诉人的社交活动已经受到限制,这已经构成剥夺人身自由了。

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被剥夺人身自由,应当结合当时环境进行具体分析,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时间、空间以及强制因素。就空间方面,个人能够进行自由活动的范围被局限在很狭窄的空间,同时还应考虑其能够社交的范围。就时间而言,则是指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没有一个绝对的时间规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后就是强制性因素,强制性因素不一定是要武力行为,而是指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行为。

在一起案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进一步详细解释逮捕和拘禁期限与理由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果无法找到合理理由而无限期地增加拘禁的时限,则可以被看作是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例如,几个柬埔寨的国民乘坐小船到达澳大利亚并准备在该国申请难民身份,但是申请最终遭到拒绝,几个柬埔寨人被拘禁了4年之久。缔约国拘禁申诉人的政策不正当、不公正并且是任意的,缔约国的目的是要阻止其他国家船民进入本国,但是拘禁柬埔寨船民的行为并没有站得住脚的合理理由。所以,“任意的”不能完全等同于“违法”的,应作广义的理解,也包括不适当和不公正这些内容。在另一起案件——范·阿尔芬诉荷兰案中,申诉人范·阿尔芬因涉嫌参与伪造和填报虚假所得税申报表而被逮捕,执法机关为了在申诉人那里获得一些顾客的信息,将阿尔芬拘禁了9个星期之久,申诉人认为该行为是任意的,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人权事务委员会也认为,“任意的”不能等同于“违法的”,而应广义理解为不成比例、不公正和不可预见等。因此,审查机构的存在是必要的,拘留行为应当定期接受监察,评估继续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必需。无论如何,该国都不能拘禁超过该国可以提供合理理由的期限。

“任意的”不等于“违法的”,“任意的”范围更大一些,“违法”只包含了法律层面,但是“任意”还要包括国际公约。并且,合法的行为有可能有时也是任意的,比如警方有时使用武力,是根据某法令,属于合法的,但是案件结果可能是警方使用武力的同时并没有充分保护个人的生命,则该行为属于任意的。

国际人权条约中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条款普遍采纳了合法性要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等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条款中,大量出现“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依法定程序”“依照有关的缔约国宪法或依照宪法制定的法律预先所确认的理由和条件”或“根据事先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等规定。这些条款中的表述都说明,剥夺人身自由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合法性依据要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同时,人权事务委员会还会审查其法律是否与国际公约相符。实体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合法根源,违反实体法规定或没有法律准则作为依据而任意剥夺人身自由,就是违反人权公约的行为,程序法则是确保剥夺人身自由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更进一步保障剥夺人身自由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实体法包括国内法律,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不成文法。《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还规定了,该法律是指宪法以及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可以作为依据,除非其能够清晰地规定剥夺人身自由以及所应遵守的程序。国际人权公约也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国内实体法的规定必须与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基本准则相一致,如果国内法出现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的情况,则其合法性不予承认。实体法本身应当规定明确,具有可获知性和可预见性。对于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能给予其无限的权限,而应当明确其标准以及条件,如此人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可预见性,知晓某法律对案件的适用。

四、 结语

从整体上来看,三种立法模式中,国际人权条约中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条款以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的二要素模式为主。即使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的二要素模式几乎可以完整地规范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措施,然而其同复杂合法性模式相较,仍有无可避免的局限性,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的二要素模式的界限会更模糊,不好确定。对于二要素模式的具体要求,人权监督机构如是解释:做到禁止任意性即限制人身自由必须要同时达到合理性以及必要性,合法性则是需要剥夺人身自由时要有法律根据,以及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并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综上,二要素模式足以全面规范剥夺人身自由行为,二要素和三要素(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模式已经趋同,禁止任意性已经可以涵盖合理性和必要性。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在作扩大解释时,联系了上下文,综合考虑各种权利限制條款之间的内在关系。

规定首先要使某种东西是正当的,现在追问规定本身是否可能是正当的,合法性要求的就是特定的法律要符合整体的法律要求,要体现对人权和自由权的保护。在国际人权条约人身自由限制性规定中,二要素模式已经全面涵盖了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要素,对于相关剥夺人身自由的立法提供了一种正当的立法模式,更好地保障了人权,符合实质合法性要求,即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与人权和自由权相一致的原则、制度。对于人权的保障,不仅是国内法,同时国际法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范畴,通过国内和国际两条线的立法,全面保障人权,法律本身的合理合法才能带动后续的法治过程公平,借此希望能够提高在立法中对于人权的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1]毛俊响,汤妩艳.浅论国际法对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的权利保障[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

[2]汪进元.人身自由的构成与限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

[3]衣春霖.论人身自由权的制度保障[J].山东大学学报,2008.

[4]李雪平.国际人权法上的迁徙自由和移徙工人的权利保护[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

[5]谷盛霞.欧盟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2016.

[6]陈子军.国际刑法中的若干人权保护问题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

[7]彭锡华.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述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8]李妍.论我国国际人权法中不可克减的权利[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4.

[9]曼弗雷德·诺瓦克,孙世彦、毕小青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M].北京:三联书店,2008:232.

[10]刘雪斌,蔡建芳.国际人权法治初探[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

[11]Van Alphen v. Netherlands, HRC, No.305/1988:5.

[12]Hihal Jayawickrama. The Judical 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Law[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379.

作者简介:

赵梦蓉,女,山东济南人,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猜你喜欢

合法性
Westward Movement
国办: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论弘光帝继位的合法性
民主的悖论
建构学科合法性:民国摄影记者庄学本研究的另一种解读
我国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建设
我国民族地区金融优惠的法治化研究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法规立法后合法性合理性评估
关于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