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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智慧城市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分析及立法建议

2018-12-23何迪辽宁省葫芦岛市委党校

数码世界 2018年1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商个人信息信息安全

何迪 辽宁省葫芦岛市委党校

在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人类的生活方式、社会的产业发展和管理模式都发生了全面的改变,智慧城市这一名词被提出。虽然智慧城市概念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发展,但是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上智慧城市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立法方面上的严重缺失,对智慧城市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因此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分析,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智慧城市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智慧城市中将信息层分为了四个层次,分别为感知层、传输层、处理层、和应用层,而这样的层次划分,也带来了更多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和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多的数据暴露出来,随着数据得到了开放,但是在移动化终端中信息安全侵犯也更加容易。在四个层次之中,感知层作为信息系统的最前端,也是个人关系最密切的层次之一,其使用的RFID技术中的电子标签,成本较低、使用维护相对便捷,但同时也是泄露个人信息最严重的部分,会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而在其他三个层次中也有着不同的侵害方式。

2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法律保护

2.1 遵循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原则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中,个人作为信息的主体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在信息收集、传播、存储过程中四个方面的权利,其中包括:告知/透明原则、合法/合适原则、可控/自决原则、安全保密原则、可申诉原则、权利不可剥夺原则、可继承原则。这七个原则都要在立法中有明确的体现,才能够满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需求,履行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以告知/透明原则为例,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要告知信息本人具体的处理情况,包括信息收集时间、收集方法、收集内容以及收集人的身份和目的,在立法中还要具体指出个人信息的可收集、处理的期限许可范围,也不能够剥夺个人信息权利,如果存在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利时,要采取刑事惩罚或者损失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2.2 遵循政府公权力适度的原则

政府公权力适度原则是立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第二,监控/监管责任原则,第三,公共利益原则,第四,敏感领域特殊保护原则。其中敏感领域特殊保护原则是指,在金融、医疗、生物、司法等一些敏感领域中采用特殊的保护方式。比如国家可以加强对这些领域中的工作人员展开保密素养培训,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泄露信息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些人员出现工作调动或者退休等情况,要及时取消原有权限,并且对个人信息终身保密。在立法中最为重要的是平衡政府的公权力,对政府的公权力进行限制,加大对政府的监管力度,为公民提供民主权利,比如,在出现紧急事件需要调用个人信息时,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获得个人同意,那么就需要在立法中对一些紧急调用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列举,在公开举证后,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条文。

2.3 遵循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原则

除了上述两大原则外,国家政府在立法过程中还要遵循智慧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五个原则,分别为在最低准入原则、责任明确原则、责任连带原则、未经许可不可转让原则以及第三方审查原则。以最低准入原则为例,在立法中必须明确规定,服务提供商的软硬件设备和员工保密素养培训的最低标准,只有达到最低标准的企业才能够使用相应的平台和网络收集个人信息。当今社会中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存在故意泄露和倒卖信息的现象,但是因为在立法方面的不明确,让公民没有正常的法律途径进行责任追究。因此除了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服务提供商的最低准入原则外,还要在立法中明确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的责任,为公民提供申诉的法律途径。

综上所述,现阶段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但是法律保护手段的缺失激化了信息安全矛盾,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不断增加。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智慧城市的在提高城市效率,转变政府职能上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因此在面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通过法律来降低矛盾带来的影响,保证智慧城市能够正常发展,从而积极的推进智慧城市的建设。

[1]王珂.智慧城市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D].华中科技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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