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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视角下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018-12-17应艳芳

卷宗 2018年29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资格

应艳芳

摘 要:近年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内容,但对于其如何保护并没有规定。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主要涉及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主体资格、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管辖权和网络虚拟财产遭受侵害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为此,可以通过确立网络游戏实名制、建立网上法庭和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遭受侵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主体资格;管辖权;精神损害赔偿

1 引言

在当前信息化水平飞速发展的前提下,网络虚拟财产也在飞快地向前发展。《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与物权相类似,即网络虚拟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基于这一点,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探讨。本文旨在从狭义上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即以相关的网络游戏为平台,玩家在虚拟网络空间中所拥有的,可以被游戏玩家本人操控的账号和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点数、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伴随着当前网络安全存在隐患,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等因素,网络游戏的账号和角色名称一般是虚构的。大多数游戏玩家在游戏注册过程中填写的都 是虚假身份信息。在涉及诉讼纠纷的情况下,游戏玩家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虚拟身 份和现实身份是同一个人来表明自己是整个案件中的唯一当事人,这对于玩家提 供材料和法院认证都存在困难。

2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 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主体资格难以认定

伴随着当前网络安全存在隐患,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等因素,网络游戏的账号和角色名称一般是虚构的。大多数游戏玩家在游戏注册过程中填写的都是虚假身份信息。在涉及诉讼纠纷的情况下,游戏玩家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是同一个人来表明自己是整个案件中的唯一当事人,这对于玩家提供材料和法院认证都存在困难。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利用玩家在游戏当中注册的信息与玩家真实的身份信息存在差异这个漏洞,不承认当事人的身份,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诉讼难以成立,无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主体资格。

2.2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法院对一个案件拥有审判的权力,我们称为管辖权,管辖权的缺失会使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失去效果。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案件并不像一般案件容易确定管辖法院,这就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类案件利用传统的诉讼流程很难开展审理,即使运用诉讼流程审理,当事人双方也会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侵权行为地指的是发生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连接终端所在地或者是产生侵权行为适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当被告的居住地和侵权行为地同时不能找到时,受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也可以被认作侵权行为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所做出的这个解释,只针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中的侵权行为地,没有直接表明也可以被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行为地。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相关案件中,我们发现网络服务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是极其不公平的,在此类案件中,不应该采用管辖协议的相关内容,应该要保证好玩家在诉讼过程当中的利益,保证诉讼双方管辖地选择上的平等性。

2.3 网络虚拟财产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谷瑞雪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原告虽然胜诉,但是法院驳回了谷瑞雪提出的要求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相关精神损失的请求。这表明,当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过于僵化,不符合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总体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适应人民群众不断觉醒的法律意识,我们要更加重视对人民精神层面的保护,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方面的规定。

只有人格权和身份权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这一规定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我们一般认定两种情况是具有精神利益的财产,第一种是财产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第二种是财产承载且寄托着人的感情。第一种情况,它与对应的主体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并带有强烈的主体性特点。这些财产往往寄托着所有者的情感,饱含着人的感情,甚至具有“睹物思人”的功效,对于某些人来说就是精神支柱。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文书查阅中,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在知网上通过文献资料的收集过程中却发现理论界学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笔者综合考虑将结合实践和理论的探讨,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赔偿的部分要具体区分,关于如何细化该部分将放在建议里进行讨论。

3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完善

3.1 加强游戏玩家网络实名制

文化部于2010年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21条对网络游戏实名制作出了规定。网络实名制就是要求网络用户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网上注册信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的教授李希光最先提出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的积极作用有很多,最有效的是能够避免有恶意的人匿名发布不当言论或者减少诋毁他人名誉等犯罪行为。但是,因为网络实名制与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相冲突,所以引来了各界许多争议。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其所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也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大家发现如果能在网络游戏中运用实名制能够适当保护网络虚拟财产,重要的是能够预防一些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以给法院调查取证提供一些方便,减轻法院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如果这种网络实名制能够在网络游戏中建立起来,将真正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产生实际的影响,对游戏的运营商和玩家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且还能降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发生率。

3.2 建立网上法庭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也应该采取先进的方式。传统确定管辖权的方式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中并不适用,无论确定何方法院管辖都不会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都不能维护双方的利益,所以需要一种新的模式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上法庭是一种集调解与诉讼为一体的便捷模式,合理地运用它可以解决管辖权争议的问题。网上法庭是由最高院建立,网上法庭的组成人员应有法官、学者、电脑IT人员等技术专家、网络游戏的玩家代表和法庭调解员等相关人员,这些人员都是需要通过注册备案才能在网上法庭里起到相应的职能作用。所有网上法庭里的法官都是现实法庭里的法官,他们也有级别之分,分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中级法院的法官、高级法院的法官、最高院的法官。当涉及到纠纷时会根据涉及的数额确定由哪级法院的法官审理。法官的选择是由网络通过自动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人选,以保证公正性。法官的组成虽然是隨机的,但是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地折中选一个靠近地点的法院的法官审理。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就由中级法院的法官审理,法官的选择同一审。如果涉及到金钱判决的执行,可以由进行网上法庭判决的法官联系被告所在地同级法院执行。

3.3 明确细化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能否在网络虚拟财产遇到损害后请求得到相应的精神伤害赔偿取决于这其中是否存在相关的利益关系。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付出大量时间和感情,用心去刻画和培养网络虚拟人物。网络游戏也可以模仿现实社会,通过大量的类似现实社交的方式来表达玩家的个人情感。所以,当这种耗费用户大量时间和精力的虚拟角色一旦丢失,所有者会产生很强的落空感和悲观情绪,非常容易影响游戏玩家在现实中的生活。学者张新宝说过,在社会上对别人给予的轻微伤害需要保持最低限度的忍让,不是“一旦遭遇损害就得到救济”,而且法律也不可能让全部的损害都得到保护。所以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应该适用于此,法律应该只能保护那些受到较严重损害的情况。笔者认定很多网络虚拟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過金钱来补偿。当游戏玩家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所以其精神利益才遭受严重损害时,才能寻求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网络的越来越发达,网络虚拟财产已然成为社会重要的一份子,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必然会越来越多。而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专门的法律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所以,制定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赔偿,以及赔偿标准的细化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显得十分重要。

4 结束语

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其中第127条规定了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个专业术语第一次出现在了正式颁布的条文中,标志着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视。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飞速前进,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分别是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主体资格问题、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和财产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针对这三个问题,文中的第三部分也给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当然,仅仅靠《民法总则》的第127条并不能真正在实务中起到指导法官判案的作用,只靠此条在现实操作中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合理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必须要继续完善我们国家民法的相关规定。希望我国早日出台更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东方法学,2017(03):64-72.

[2]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J].江汉论坛,2017(01):121-129.

[3]梅夏英.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护模式[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5):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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