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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危机的背后:电商平台售假现象的法律分析

2018-12-12柴祎琼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山寨电商平台

柴祎琼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成为近年来的新兴行业。然而,随着资本涌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电商平台的售假现象。近日,刚上市不久的拼多多因其“山寨”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文章以此事件作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阐释我国电商平台售假现象的法益侵害性,分析问题并结合先进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电商平台;山寨;假货;法社会学;法经济学

一、事件引入:拼多多“山寨”危机

近日,社交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在美国正式上市,在首个交易日就录得了40%的涨幅。然而随之而来的关于拼多多“山寨”问题的舆论指责,却使得拼多多陷入了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被美国律所提起集体诉讼的窘境。面对质疑,拼多多创始人兼CEO黄峥及其他发言人作出辩解称:“山寨不等于假货”、“这是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拼多多的辩解确实也有不可否认的事实——在电子商务平台行业,拼多多绝非出现“山寨”危机、假货风波的首例。2014年聚美优品、1号店等著名电子商务平台因第三方合作商“祎鹏恒业”卷入奢侈品造假风波。2015年阿里在上市约三个月后工商总局发布数据显示淘宝网正品率最低,引发了“假货门事件”。2016年唯品会陷入“假茅台事件”的舆论漩涡,作出道歉声明后仍拒绝公布假货供应商信息,引起不少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电商平台售假现象根深蒂固;而舆论对于拼多多“一边倒”的负面评论,也说明人民群众对于电商平台售假现象的深恶痛绝。

二、 法律分析:电商平台售假现象的法益侵害性

根据法社会学的观点,法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即为了调和社会内部不同的具有对抗性的社会力量之间的对抗和冲突而催生了法。电商平台售假现象的法益侵害性,表现为与该现象具有对抗性的社会力量的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消费者群体

平台售假侵害消费者网购权益甚至人身权利。

平台售假对于消费者的法益侵害,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基于支付对价而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另一方面,“山寨”商品或者假货的质量隐患,往往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

(二) 知识产权权利人

平台售假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集中在商标权、著作权领域。“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公开举报拼多多平台某商家销售其作品的盗版图书,若情况属实,那么拼多多平台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就构成了对著作权人(郑渊洁)作品复制权的现实侵害。

(三) 电商平台行业

平台售假对于电商平台公司行业来说是“致命”的隐患。

售假的源头是造假。电商平台销售行为相对而言是一个下游产物,需要上游的供应商链条与第三方合作商链条的共同运转。电商平台售假形成“普遍问题”,意味着在平台销售的上游链条的至少一个环节上,造假现象早已生根发芽。

再者,平台售假在短期内能够为该平台公司赚取巨额利润,但其所付出的法律责任成本则是无穷无尽的。许多上市的电商平台因售假问题被提起集体诉讼的事实证明,随着电商平台法律规范的完善,平台售假现象必然会伴随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问题及措施:平台售假现象的治理建议

(一) 三大问题:平台售假的乱象源头

1、 首要原因是监管机制的滞后性

监管机制滞后,平台售假潜在的法益侵害难以避免。以对入驻商家的审核监管为例,包括拼多多在内的众多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格审核往往止步于形式,入驻商家鱼龙混杂。

2、 核心原因是法律规范的不完善

2018年6月《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提交表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范日益取得丰硕成果。但是,与发展需求相比,平台售假相关的规范仍亟待完善: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需要完善

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疏漏了电商平台在消費者维权时关闭商家网店的情形,电商平台掌握了过多的主动权,客观上为消费者寻求救济增加了难度。

(2)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需要细化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排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审查义务,被视为我国的“避风港原则”;但因其未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因此造成电商平台在私法领域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在公法领域依然履行审查义务的悖论。因此“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亟待细化,不宜滥用。

3、 直接原因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失灵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利用电商平台的互联网技术,向平台中产生纠纷的消费者与商家提供协商路径与规则的在线机制。该机制能充分发挥平台提取证据的技术优势,还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在线机制的协商路径对电商平台的依赖性极高;若某平台倾向商家,则该平台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就形同虚设。

(二) 携手并进:平台售假的救济机制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的法律运行是有成本的,运行成本与司法效益不成正比的法律不是良好的制度。据此,治理电商平台售假现象应当从多元化角度构建救济机制。

1、 健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行业自律

针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当设立基本规则,如2015年《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把建立消费争议和解、调解制度规定为平台经营者的义务[2],加强规制电商平台完善纠纷协商方式,在客观上提升了电商平台行业在法益保护上的自律效果。

2、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完善监管机制

在传统监管机制不能完全兼容电商平台售假监管需求的背景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益侵害风险,有利于遏制平台售假的法益侵害,改善我国监管机制的滞后性问题。

3、 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理清平台责任

首先,结合电商行业依赖网络技术的特点,制定法律法规应当注意原则性与具体实践相结合,逐步完善平台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经营准入、经营行为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制。其次,应当围绕电商平台在第三方合作商与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中立地位进行制度设计,梳理电商平台在第三方合作商售假现象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另外,在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关注国际电商平台行业发展动向。

参考文献:

[1]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 方霞.电商售假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完善——基于法社会学的考察[D].北京:清华大学,2015.

[3] 彭超峰.第三方在电商平台售假行为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29):106-107.

[4] 刘登森.法经济学视域的宪法修正案(1988)当代解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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