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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香坊:遏制身份证件犯罪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2018-12-08王瑞雪程媛媛

方圆 2018年22期
关键词:变造身份证件证件

王瑞雪 程媛媛

针对2017年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的情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分析原因后认为,此类案件呈现数量大幅度上升、犯罪主体类型特征明显、犯罪类型单一、手段多样化、案件逮捕率偏低、刑罚处罚较轻、多数嫌疑人被判处罚金刑等特点,亟须在立法、司法、法治宣传等方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该院认为,遏制身份证件犯罪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当前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此类案件的一些嫌疑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对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不负责任,已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同时也存在可能不会被查获的侥幸心理。

犯罪成本低,手段便捷隐秘性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能够利用网络平台快速实现犯罪目的,且手段隐秘性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犯罪的方式更加多样,且犯罪成本较低。这些犯罪手段在现实中往往不易被察觉,给打击犯罪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实际认定困难。《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證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法条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困难。

为了真正将遏制身份证件犯罪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落到实处,该院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完善科学立法,构建法律制度体系。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可以结合实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针对虚假证件犯罪的不同情节做出更加详细的界定。同时,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此类案件,最终目的是获取一定利益,因此,对犯罪分子除了判处自由刑外,还必须对其给予财产刑的处罚,增加犯罪的成本,从经济上限制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目前法律中仅规定应并处罚金,但罚金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仍需进一步出台详细解释,既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又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保证司法公正。

整合司法资源,多途径打击犯罪行为。创新司法途径,现阶段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虚假证件罪的主要途径仍是依靠日常的执法检查活动,除此之外,在司法过程中,要注重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多地区多部门联动,加强监管,打击上游犯罪,抓住制造、买卖虚假证件的犯罪链条,从源头杜绝伪造、买卖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促进全民守法。相关部门可以借助多种媒体向公众宣传法律常识,解读典型案件,告知违法情形和防范措施,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创造一个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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