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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球犯罪防控研究

2018-12-07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赌球犯罪

朱 冲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网络赌球是指利用发达的现代网络金融交易手段、系统以及成熟的互联网技术手段,与电子商务平台同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赌球犯罪活动,也是传统赌球活动在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其借助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赌球网站及足彩APP等平台,通过对各种大型球类运动的比赛过程、比赛结果、球员以及其他相关赛事的变化在博彩网站上进行投注,以期牟取高额回报的一种网络赌球行为[1]。

一、网络赌球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依托互联网,玩法多样、结算快捷、极易成瘾

在网络技术盛行的今天,利用互联网媒介进行的网络赌球犯罪与传统的赌球活动有着很大的区别。以往赌球公司与彩民之间的赌资交易主要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在开盘之前,赌球公司会通过传真单等方式通知赌客准备下注,继而在赌客下注完成后,庄家会把赌客已下的注报给上级庄家,然后等待开盘结算。而在现代网络赌球犯罪中,下注过程主要通过移动支付平台进行。这些赌球平台主要分为网站和APP两大类。网站类平台通过浏览、注册登录即可进行下注操作;APP类平台则需下载安装到手机,再操作下注。彩民们使用自己的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中的博彩软件参与网络赌球,可随时关注由赌球公司放出来的盘口、赔率的变化,通过自己的判断和猜测,在自己注册的足彩APP上实时下注。可以赌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的输赢、名次,也可以赌进球数、进球的单双数、净胜球数等。一般根据整个社会对于某支球队的期望及球队的强弱(预期胜率)设置相应的赔率,不同队伍的赔率也不相同。正常是弱队的赔率高,强队赔率低。且无论下注多少场次、参与赌资多少,在赌球网站上都可完成下注,最后彩民与赌池中控系统自动结账。为了吸引彩民多次重复下注,境外各大足彩网站有丰富的竞猜玩法,不仅可以在比赛开始之前就根据博彩公司赔率进行竞猜下注,还能在比赛进行中根据不断调整变换的赔率进行实时投注。这些既方便又快捷且不受约束的网上投注方式,能轻易实现庄家与赌客之间的下注结算,同时也给赌球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二)组织结构严密,呈金字塔形

当前,国内外各大赌球公司策划的各种网络赌球活动都以“金字塔”式的分级代理组织结构运行,而这种活动方式已呈现出内外勾结、层层渗透的传销式特点[2]。一般从塔尖到塔基依次为境外赌球公司、股东、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会员等六个层级,层层招揽代理、层层发展会员,并从会员的下注中层层“抽水”牟利。首先,境外的赌球公司提供网络赌球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由股东在境内发展总代理;然后,总代理参与赌球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同时由总代理负责发展一级代理,以此类推,最后,由最后一级的代理向会员发放赌球所用的账号和密码。在下注过程中,上级代理可以从下级下注金额中得到一定比例的利润。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各级代理纷纷使用各种手段寻找更多的赌客。在网络赌球过程中无论是总代理还是代理,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仅仅是投注者所投金额的一小部分,其他大量资金都通过网络渠道流向境外赌球公司的大庄家。背后庄家通过对赌徒投注进行分析,根据投注比例操控赔率,让少部分人赢钱、大部分人“打水漂”,而庄家获取其中差价,稳赚不赔。为了维护网络赌球网站秩序,部分赌球公司甚至专门招收一批计算机专业人才,主要负责有关赌球软件的开发和维护,设置高级别的防火墙来防止侦查机关的追查和赌徒利用黑客技术进行作弊。且各级代理商对彼此的基本情况并不了解,想抓到一级代理商借此摧毁整个赌球集团的侦查方式基本行不通。

(三)各市场主体在利润驱使下往往铤而走险

当前网络赌球下注的流程主要有七个交易环节(如图1),主体主要有足彩软件、移动用户、移动支付运营商、银行四个,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关键环节。第一步,彩民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国内或者国外的非法赌球网站以及一些公司开出的实时盘口及赔率;第二步,彩民在浏览到自己中意的赌球网站及赔率后,直接下注,网站自动生成交易账单;第三步,赌球网站客户服务端的总代理将彩民支付的赌注交易账单移交给第三方支付运营商;第四步,第三方支付运营商会将这些交易凭证移交给银行;第五步,银行根据第三方支付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凭证划拨资金给三方支付运营商;第六步,三方支付运营商收到银行的资金之后将资金转给赌球网站;第七步,赌球网站根据赌球结果向彩民支付;最后,银行向已参与下注的彩民提供支付清单。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在整个网络赌球交易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网络赌球犯罪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赌资和筹码的交换以及退换赌资的整个流程,与我们在网上购物或退换货的程序十分相似。赌球网站为了逃避银行的监管,往往选择监管不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些支付平台为扩大交易业绩、抢占市场份额、牟取高额利润,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往往并不认真审核或刻意忽视客户的资格和信用情况,甚至某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其没有反洗钱义务的“优势”吸引客户,比如利用丰裕的沉淀资金池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通道,导致虚拟交易平台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套现,或在明知交易为非法的情况下,依然主动为赌球网站转移资金。这些赌球组织主要通过盗取他人的身份等各种途径创办空壳公司,以此名义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地下洗钱活动。他们利用第三方平台将赌资分配到多个账户中,再经过各个账户多级辗转,最后再由这些账户将赌资汇集到境外赌球公司境外账户[3]。

随着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的打击力度加大,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今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武汉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结算的特大网络赌球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监管漏洞,在暗网上操作赌球平台进行虚拟货币赌球交易,攫取巨额利益,发展成集传统网络赌球、暗网技术、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和聊天工具推广运营于一体的赌球集团。

图1 网络赌球的下注流程

(四)涉案金额巨大,衍生其他犯罪

1.涉案资金巨大且犯罪成本低

网络赌球在我国境内市场巨大且屡屡死灰复燃,它主要通过依靠境外的赌球公司和赌球网站运行来打通和扩张我国境内市场。目前,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境内外联合、内外交错、波及全国的赌球网络。网络赌球犯罪的涉赌资金数额巨大且流动速度极快,从而导致它的危害难以在短时间内被准确地估量。且其款项在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因此也往往会出现投注资金虚高的现象,这使得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确定涉案金额时会遇到不少困难,给案件顺利起诉审判带来不少阻力。实务中一般认为以输赢金额合计的现金数额更能反映犯罪过程中参与的资金流量。但是不论何种计算口径,参与网络赌球犯罪的资金数额之庞大都是难以想象的,且赌球总公司一般都在境外,这也会造成大量资金外流的现象。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判例统计,截至2017年,境外赌球公司在我国境内组织赌球的分公司有138家,赌球网站也有1656家,我国每年由于赌球而流到境外的资金超过了8000亿元,可见仅司法裁判认定的金额就已超过我国2017年全国旅游业的总收入。且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赌球犯罪,网络赌球的犯罪经济成本极其低廉,赌博集团的直接犯罪成本仅仅是租用境外服务器、开发赌博软件和架设网站的费用。这样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为核心背景的网络赌球犯罪,对于境外博彩公司、网络经营者以及参与赌球的球迷来说,犯罪成本和犯罪风险都是很低的。

2.衍生其他犯罪

网络赌球除了本身不合法外,也会滋生其他犯罪行为,例如地下钱庄洗钱、黑市交易等。有不法分子象征性地进行赌球,然后将筹码换成资金,要求网站将剩余的资金包括通过赌球赢得的资金和原来的本金以中奖彩金的形式划到指定的账户,这样黑钱名正言顺地成为网络赌球的赢利所得。可见赌球网站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络赌场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最方便、最隐蔽的场所。且由于网络赌球犯罪组织的总部大多设置在境外,而其违法所得的赌资为无法直接使用的“黑钱”,需要通过各种非法方式迅速将这笔钱转移到境外网络赌球组织者手里。这种跨境资金划转需求极大地刺激了地下钱庄和黑市交易的发展,网络赌球组织通过与地下钱庄等犯罪组织合作来获得网站的赌资,地下钱庄则负责洗钱和转出,两者共同扰乱我国经济秩序,影响国家货币安全和金融稳定[4]。

随着当今高水准足球赛事的转播范围逐渐遍布全球,跨境赌球行为在世界范围内也呈现出快速蔓延的态势。据相关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足球顶级联赛在蓬勃发展过程中,时时与球迷参与赌球行为、球员裁判被买断的传闻以及相关俱乐部高层参与赌球丑闻的曝光等新闻紧密相连,且不仅仅国内,就连足球职业化程度排在世界之最的欧洲大陆也相继爆出赌球行为的丑闻,且参与的赛事级别之高、规模之大是无法想象的。

二、网络赌球犯罪侦查存在的困境

(一)定罪标准、电子证据效力不明确

现行法律规定对一般参赌人员只能给予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只有对聚众赌球、开设赌场或者以赌球为业的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而且法定最高刑期只有3年。这样的刑罚力度难以遏制日益猖狂的网络赌球犯罪,相比网络赌球犯罪所获得的利润,刑罚的力度偏低。不对等的高额利润和严重偏低刑罚,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网络赌球犯罪,甚至诱惑他人参与投注,社会面根治此类犯罪较难。此外尽管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但是长期以来电子证据法律规定以及可采性规则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方式、收集要求都作出了不一致的规定。目前,公、检、法三机关对电子证据的采取、鉴定以及适用等还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在总体上尚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以上这些侦查难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打击。

(二)犯罪手段隐蔽,获取线索困难

网络赌球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兴起使得赌球形式更加现代化、隐蔽化、多样化。近年来,跨境非法运营网络赌球的境外赌球公司,主要通过在境外租用服务器和大量发展下线人员的方式在我国开展赌球活动。网络赌球的客体不断增多和涉案范围的群体分布广泛,使得对网络赌球的防范能力和取证难度不断加大。网络赌球网站一般建在境外,其赌球网站的开发、设计以及后期的全面维护都是由国内外具有一流技术的网络计算机专家一起商讨研发完成的。而且各种国内外赌球网站不断变化的IP地址、域名的使用,都会在网上赌球行为完成后由专门的技术进行跟踪,然后对赌球记录进行全面删除。赌球过程前后不用与庄家、上线、接单人直接见面,彼此之间不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参赌人员需要通过熟人介绍才能加入,网站内部实行会员制,经过注册以后参赌人员才有专用的账号和密码。除了广告、宣传资料以外,每一级成员只能看到与自己级别相对应的资料,上级成员的相关资料无从知晓。投注交易依靠内部约定的暗语或者代号进行,使用专用的网上赌球软件进行赌资交易,加之参与下注的赌客与代理商之间的赌资都是以网上付款的方式转移、交易,几乎没有现金交易行为,网络赌球赌资的交易并不是实时发生,且涉案资金难以准确认定,赌资流向难以准确查明。一系列环节的隐蔽性极强,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很难对其网上交易记录进行实时跟踪、调查取证[5]。此外,对设立在境外赌球网站的服务器我国执法部门没有实际管辖权,寄希望于国际合作的跨境执法阻碍重重,且我国应对网络赌球犯罪反制措施缺失,电子取证的审查、判断难度都极大。

(三)取证固证难,反侦查能力强

网络赌球证据有着易销毁性、电子取证合法性、电子证据能力障碍等特点。首先,在网络赌球行为中,投注、确认支付等步骤都是通过专门的软件来自动完成的,并使用网上转账的方式进行赌资的交易,其过程极其隐蔽,这无疑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搜集到的相关证据主要以数字化形式出现,易于修改和灭失。一般赌球网站的庄家和代理人的计算机系统都预先设置好毁坏性程序或者使用格式化命令,一旦被侦查人员发现,其就会将存有电子证据的硬盘上的文件运行永久性删除、重新分区或者运行格式化程序,相关电子证据就会在瞬时被消灭。此外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他们还设定了定期还原模式,每隔一段时间系统就自动还原一次,也就是自动“清洗”除了备份文件以外的其他数据。目前,公安机关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能力上都难以应对如此大批量的电子数据恢复工作,不可能对每一个电子数据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侦查人员只能在所收集到的电子数据中进行分析,从中确定重点的电子数据,确立重点调查方向。此外现今电子证据不能绝对排除相关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其进行篡改,难以保证其真实性。目前我国网络赌球犯罪的取证技术面临“瓶颈”,打击力度和打击面由于取证技术的影响受到了局限。一方面,网络赌球犯罪取证技术滞后,没法满足在高科技犯罪背景下证据的获取需求,网络赌球犯罪技术与侦查取证技术之间出现不对等现象。如常见的赌球网站可采用动态网站网址,可不断对域名进行变更,客观上加大了网警网络巡查难度。赌客则可与各地代理商联系获取正确的网址逃避打击惩处。主要应对措施就是屏蔽此类网站的活动,然而即使此类赌球网站的境内网址被屏蔽,赌客只需通过代理服务商或者直接“翻墙”登录境外网站,就可继续进行赌球投注,而现有的防控技术还不能完全封堵此类技术漏洞。另一方面,我国在网络赌球特色专项上取证技术的缺失,致使网络赌球犯罪的取证技术与其他类型案件的取证雷同化、大众化,没有形成独立的取证标准和评判体系,在巨大利益诱惑下,网络赌球犯罪技术的发展速度已领先于打击网络赌球取证技术。而当前我国网络赌球犯罪的取证还是主要应用传统取证模式,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要求。

三、网络赌球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利用大数据构建网络赌球防范体系与预警机制

1.构建网络赌球防范体系

构建网络赌球犯罪防范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在应用层面,对在各博彩网站中提供的数据信息安全、DNS进行有效严格的监控;第二,在网络层面,强化参与网络赌球犯罪的彩民对网络客户端或赌球网站的访问频率、数据传输交易记录等方面的监管,并及时出台相关防范措施、规定;第三,在系统层面,对境内外博彩公司网站工作人员的身份认证加强监管;第四,在顶层设计方面,应明确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制度,弥补对网络赌球行为的治理漏洞,大幅度降低网络赌球犯罪行为的监管风险。

2.金融机构加强资金业务的自律与风险防控

及时掌握和推进金融机构网络资金流通检测工作,金融机构在办理资金结算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立严格内控制度,做好客户身份识别、网络资金交易监测、交易记录的保存以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针对网络赌球犯罪案件资金流通活动单向、大额、频繁的特点,加强对银行卡与固定账户之间资金交易往来的监控;明确境外的大额转账汇款或频繁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责任;对大额以及可疑支付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二次识别;关注可疑账户的资金用途及流向;开发、完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实时检测报告系统,对各金融机构所发现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检测、分析、报告;建立完整的网络支付交易记录、认证和跟踪系统,让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行为时刻保持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要加强与网络支付渠道公司的沟通交流,准确厘清涉案资金脉络和流向,迅速确认涉案金额,从证据角度固定犯罪行为。

3.实现对网络赌球信息的有效屏蔽

当前相关部门对国内赌球公司网站信息的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与偏差,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针对性排查并适当清理赌球网站的资料、彩民在赌球软件APP上注册的用户资料信息,对传播赌球信息的网络传播渠道进行切断处理;对有关网络赌球的网络热词(赔率、盘口、分红等)进行过滤或者屏蔽处理。如美国执法机构联合网络服务提供商阻止赌客访问赌球网站,以此来切断赌客的赌球线路。此外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兑换赌注的网络赌球组织通常会给常客建立一个网络群聊,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网络的巡逻和监控,积极主动收集网络赌博犯罪的信息,从中发现案件的线索,深挖有价值的情报,并及时利用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收集和固定。

4.建立网络赌球预警机制

要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赌球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应组建具有针对性的打击网络赌球犯罪行为机构部门,建立完善的预防网络赌球行为的预警机制,提前防范网络赌球行为的发生;制定和完善打击网络赌球应急处理预案,加大对网络运营环境的监管力度,健全博彩网站审批、备案制度,对网络接入服务单位、网络数据服务商的交易状态进行实时动态监测,以网址、网络代码及IP地址为侦查线索,网站服务器提供商对租用者用户注册的详细个人信息应进行实名登记。公安机关内部应建立反网络赌球犯罪的秘密情报组和专门网络监管部门,这有利于迅速全面搜集网络赌球的网上犯罪情报信息,为后期的案件侦办工作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6]。

(二)秘密侦查,厘清赌球网络

1.前期进行秘密侦查

为了不引起参赌人员的警觉,在案件前期侦查期间应注意尽可能避免同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而主要对外围的赌球网络进行秘密侦查。侦查人员可在条件许可时化装成参赌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监控,潜入网络赌球犯罪集团内部进行卧底侦查。在未对网络赌球犯罪的组织信息和结构特点深入了解之前,避免有太多动作,防止犯罪证据资料被提前销毁,在掌握前期的犯罪情报信息之后,再逐步向前推进侦查措施。可先通过与网络监管、银行监管和网络服务商等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对参与网络赌球参赌人员的活动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最后再采取抓捕行动。

2.利用技术手段对通信实时监控

网监部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参与网络赌球犯罪的事实真实存在,并对参赌人员的网上赌资的交易记录情况深入侦查并进行证据保全后,在前期秘密侦查阶段所获取情报信息的基础上,可协同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赌球集团内部的各级代理商与客户之间的基本通信信息进行监控,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接入器或服务器等进行监控,或者聘请电脑专业人员利用专门的软件对其屏幕活动的图像进行监控。根据内部“上下线”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客户之间存在的赌资交易记录,对参赌人员注册的账户详细信息及账户交易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并厘清内部“上线”与“下线”之间的联系。对可能涉及网络赌球犯罪的洗钱、转移赌资等行为进行监控。监管部门应对同一商户大金额、交易频繁、业务数量在某一阶段激增、交易习惯和交易时间反常等可疑网上交易进行密切关注,对涉及的人员、账户、资金流动途径等进行追踪调查,从而掌握整个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并通过后期工作将其身份确认、固定所收集的证据,并做好后期的实地抓捕活动。

(三)多地区多警种配合,强化串并案侦查

1.多警种联动,合成作战

网络赌球犯罪是一种主要依附于现代互联网技术而进行的新型网络犯罪,侦破这种具有不确定性因素的犯罪类型对公安机关人力物力的需求比较高,因此在对案件的前期侦查过程中,应先确定调查目标的范围及侦查对象与有效证据链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选取的调查范围过大或者过小,都可能会降低案件的侦破效率以及延缓侦破进度,而且还会存在向犯罪嫌疑人暴露侦查意图的风险,因此参加侦破的部门应制定科学、系统的侦查计划,服从上级领导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落实查缉行动的措施方案,各部门之间要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如此才能达到最高的侦破效率与侦查进度。

2.强化同类案件串并

网络赌球犯罪具有犯罪空间虚拟性、犯罪手段隐蔽性等特点。侦查部门应根据其特点,集中对侦查有利的情报信息,通过查明涉案资金的来源、去向及性质,形成全面完整的犯罪证据链,从中发现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规律和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征、犯罪过程、犯罪证据及其与涉案资金间的联系等复杂问题,为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7]。

3.加强社会面协作,促打击效高面广

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合作,如网侦、技侦等各警种之间应积极建立跨省、市,跨地区的侦查协作关系,并与国际刑事司法部门建立长期有效的交流合作机制,逐步扩展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和增强获取侦破案件情报的能力。其次,公安机关应强化与电信、移动等通信部门的协作,通过在国内重点网站上设立“报警岗亭”或者“虚拟警察”等方式,及时掌握处理与犯罪活动相关的真实有效的动态信息,与金融监管当局、海关缉私等单位建立长期交流合作机制,建立合作破案、犯罪信息情报交流等方面的互利共赢关系,形成严厉打击网络赌球犯罪的侦查协作机制。最后,积极推进“管办分离”的治理模式,促使足协部门实现真正的“去行政化”改革,构建完善的市场化、职业化的体育运作体系,在“阳光运行”下的权力将会让“假、赌、黑”比赛的发生概率大大降低。

当前我国的网络赌球犯罪是一种伴随着现代网络技术产生的新型犯罪,对其治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公安机关拥有与时俱进的意识,不断发展侦查方面的各种高新技术,当然也会面临着制度上、法律上等各方面的各种困境。相信伴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贯彻实施,网络赌球犯罪之害终会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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