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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审判”相关问题探讨

2018-12-07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庭审审理审判

1 “互联网+审判”新模式之兴起

近年来,电子商务技术在我国迅速崛起并高速发展发展,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在刺激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给中国的审判体系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互联网+审判”的新型审判模式在中国悄无声息地兴起。

“微信庭审”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建立微信办案群,邀请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进入,整个庭审程序都在微信群中进行。2016年,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尝试这一新模式,该案中,原告身处乌鲁木齐,被告身处上海,在近50分钟的“审判”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传递证据、提起诉求和辩论,法官通过微信进行审判。最后,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当庭完成对原告的给付,案件立即解决。

2017年,国内首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这一创新之举将与网络有关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分离出来,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实现了诉讼全部程序的在线化。

2 “互联网+审判”的成效

2.1 提高司法效率,缓解法官“供不应求”的压力

法官“供不应求”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机关。2015年登记制度施行以来,法院受案数更是急剧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各级法院受案数从2013年至今一直维持千万级的体量,并且在2017年达到新的峰值;不仅如此,受案数逐年增长,并且在2017年达到26.67%的高增速。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数据表明,目前法官平均办案数量已经提升至2008年的近3倍。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随之提高,如果每个案件仍然按照传统庭审方式进行审理则将耗费大量时间,司法资源可谓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互联网+审判”利用证据的在线传输、当事人的在线辩论等形式大大加快了审判进程,使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时间大幅缩短,法官在单位时间内能够解决更多的案件,提高了司法效率,有效缓解了法官“供不应求”这一司法资源缺口的问题。

2.2 减少公众维权成本

发展“互联网+审判”不仅使法院在审判工作上获益,还有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当事人只需点点鼠标、敲敲键盘,足不出户,就可以节省往返法院的费用和时间成本。此外,在网络环境下,从起诉到判决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网络法庭是一个无纸化和数字化的法庭,可以节省大量的物质成本。公众维权成本的降低使得更多穷人也可以打得起官司,促进了社会公平;此外,司法的便民性也可以让民众更加信赖司法机关,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3 “互联网+审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质疑

3.1 程序违法质疑

“互联网+审判”尽管是一大创举,但同样遭到了国内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当前这类利用微信进行庭审的行为涉嫌违法,是对诉讼原则和司法程序的颠覆与亵玩;审判不是儿戏,法院不能浮躁,随意创新,还是应提倡规范庭审,树立司法权威。

根据我国诉讼法,起诉、立案、审理等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微信庭审这类“庭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都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案,则法律将难以在公众心目中树立权威。

3.2 合理性质疑

“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一大原则,要求法官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直接听取诉讼参与人对于事实的陈述,通过各种察言观色,形成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以确保事实审理的真实性和裁判的公正性。然而“微信庭审”中,法官对于当事人语速、语调、表情、细微动作的把握都会被大大削弱,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更是难以判断。因此微信审判与法官的“亲历亲为”背道而驰,其合理性应当受到质疑。

4 “互联网+审判”适用范围探讨

笔者认为,“互联网+审判”模式尽管存在一些程序法上的问题,但是其社会效益是显然的,国家宜加快立法进程,用法律授权这一新时代下的高效审判模式。同时,考虑到这一新型审判模式客观上难以避免诸多程序法上的问题,因此这一模式只能“限制适用”,即这一审判模式只对特定案件的审理适用。

4.1 互联网审判只宜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互联网审判模式的本质是以弱化法官“亲历亲为”为代价,换取司法效率,这一举措在中国土壤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如果案件上诉至第二审法院,则该案大概率会存在一定的争议性与复杂性。此时,审判的重心应当由效率重新回归至公平,换言之,此时法官的“亲力亲为”对于发现案件事实尤为重要。因此,互联网审判只能适用于简单的第一审程序,而不宜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4.2 互联网审判改革宜循序渐进

随着“互联网+”渗透社会的各行各业,未来互联网法院也必将盛行,为传统审判模式“分忧解难”,可以说,互联网法院是未来审判改革的一大趋势。

然而,当前互联网法院正处于试点阶段,其适用范围狭小且主要以网络小额标的案件为主。未来可逐步将线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纳入互联网审判的范围,但仍应苛予适用范围的合理限制,保证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障司法的公正。

[1]周孜予,全荃,常柏.网络法院:互联网时代的审判模式[J].法律适用,2014(06):103-107.

[2]吴英杰.发展“互联网+审判”的法律思考[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7(02):185-192.

[3]宋伟锋.“互联网+审判”的实证研究——以“微信庭审”PK“电子商务法庭”为视角[J].中国版权,2016(04):29-32.

[4]赵春艳.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运行[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08-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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