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纲领》的宪法精神与宪法逻辑
2018-12-07
《共同纲领》作为一部临时宪法,与随后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相比有不可忽视的区别,从制宪权的角度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行使制宪权的时刻,也是新中国的建国时刻。本文立足于《共同纲领》文本,结合其制定时的具体历史情境,分析其宪法精神和宪法逻辑。
1 《共同纲领》的宪法精神
什么是宪法精神?笔者理解的宪法精神是一部宪法所追求的价值与希望实现的目的。《共同纲领》的宪法精神鲜明地体现为实现主权独立与摆脱贫困,实现主权独立是摆脱贫困的前提,摆脱贫困是维持主权独立的重要条件。
1.1 实现主权独立
实现主权独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从谁那里独立,二是由谁掌握主权。
从《共同纲领》序言中可知主权独立的对象是国外的“帝国主义”以及国内的“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反动统治(集团)实际上是官僚资本主义的代表。之所以要从使主权摆脱帝国主义的控制,是因为帝国主义夺取、分割领土,破坏国家完整性,建立政治、经济、文化特权,破坏国家自主性;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一方面使国家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另一方面与帝国主义勾结,阻碍中国人民行使主权、表达意志。
由谁来掌握主权呢?《共同纲领》序言中说“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第1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主权者无疑是人民。序言中说“中国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总纲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逻辑:主权者是人民——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可以发现,《共同纲领》中暗含了主权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的思想。
1.2 摆脱贫困
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指出一场成功的革命应该包含革命的破坏和革命的建设两个部分,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而言,革命的破坏业已完成,而革命的建设刚刚开始,《共同纲领》的宪法精神除了实现主权独立(可看做政治建设)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使中国摆脱贫困(可看做经济建设)。从文本角度看,《共同纲领》第四章“经济政策”占了《共同纲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可见《共同纲领》对摆脱贫困这一宪法精神的重视。
同时第四章“经济政策”用较大篇幅,规定了国家在土地改革、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营经济、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商业、合作社、金融、财政等方面的政策,所有经济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绝对和相对贫困问题,其实质为了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2 《共同纲领》的宪法逻辑
什么是宪法逻辑?在笔者看来宪法逻辑是指一部宪法实现其宪法精神的途径与手段,即一部宪法对“怎么实现自身宪法精神”这一问题的回答。分析《共同纲领》的宪法逻辑,可以从《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的正当性逻辑以及权力分配与组织逻辑两方面出发,权力分配与组织逻辑可具体分为《共同纲领》宣告新政权合法性、确立国家政权模式、规定权利义务三个方面。
2.1 《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的正当性
要论证《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的正当性,实际上是要说明《共同纲领》的制定机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正当性。从《共同纲领》序言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全国政协的正当性逻辑是:主权者人民通过战争和革命的胜利已经宣告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结束,中国人民变成了主人,建立新政权;新政权是“中国人民”成立的,且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而旧政权是反动(反人民)的,因此新政权相比旧政权是正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全国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全国政协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因而全国政协具有正当性。
2.2 宣告新政权的合法性
人民运用制宪权的时刻就是建国时刻,既然《共同纲领》具有作为临时宪法的正当性,其中就必然包含宣告新政权合法性的内容。《共同纲领》序言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正是对新政权成立及其合法性的宣告。
2.3 确立国家政权模式
《共同纲领》第12条、第15条等条款确定了国家政权模式。从《共同纲领》对国家政权模式的一系列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人民政府被授予很大权力,中央人民政府不仅是一个行政机构,还拥有大量议事机构的职权,实质上这是为建国初期的国家政权稳定和政令通畅考虑。《共同纲领》第13条的规定为全国政协由194 9年时的制宪特别代表机构、人民的日常代表机构、政治协商机构三重职能转变为1954年之后单纯的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机构埋下了伏笔。
2.4 规定权利义务
《共同纲领》第4条、第5条、第8条等条款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拥有权利的主体是人民,承担义务的主体是国民,这意味着不属于人民的人需要承担作为国民的义务,但没有作为人民的权利。这体现了在《共同纲领》的语境下,人民是具有复杂结构和不同阶级层次的人民。
3 结语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共同纲领》的制定机构——1949年全国政协具有正当性,《共同纲领》也具有作为临时宪法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和合法秩序得到承认。《共同纲领》通过宣告新政权合法性、确立国家政权模式、划分人民范围并规定权利义务的宪法逻辑,体现了其实现主权独立和摆脱贫困的宪法精神。
[1]陈端洪.第三种形式的共和国人民制宪权——论1949年《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建国宪法的正当性[J].原道,2011(01).
[2]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J].中外法学,2008(04):485-511.
[3]参见孙中山.建国方略[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49.
[4]马岭.《共同纲领》的纲领性和宪法性[J].政法论丛,2010(01):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