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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适用

2018-12-06刘琳烟台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商务周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消法权益保护法

文/刘琳,烟台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1 前言

2014年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一定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额的三倍进行赔偿。而且新消法还将证券、银行、保险等服务纳入了调整范围中。面对这种情况,探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适用问题则成为了十分值得探讨的话题。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

惩罚性赔偿一般认为是发源于英国的,它是在一次案件的判决中最先开始使用的。而后在美国盛行起来。惩罚性赔偿主要指的就是在加害人赔偿完基本的费用之后,还需要支付一笔超出赔偿额的赔偿金,用来实现惩罚人的目的。在17世纪到18世纪,惩罚性赔偿主要应用于诬告、诽谤、非法拘禁等案件,到了19世纪,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应用在惩处不法行为上,取代了以往补偿受害人精神层面的痛苦上。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惩罚性赔偿被应用到了更为广泛的案件上[1]。

大陆法系在以前是不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但是随着各个国家之间联系紧密,相互影响,大陆法系也逐渐的在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是大陆法系中很早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早在1994年,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已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所规定。在2014年的新消法中则加大了惩罚金的赔偿金额。其实,之所以会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惩戒,对于一些违法乱纪者加以惩处。一方面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对受害人的赔偿,另一方面通过这种额外奖励的政策,能够调动消费者积极进行维权,进而达到促进社会安全的作用。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领域将会如何应用呢,以下将具体介绍[2]。

3 如何在保险领域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3.1 明确法律适用范围

明确范围主要指的就是在保险领域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先进行考虑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在进行惩罚性赔偿时要依据新消法的内容。在依据新消法的法律法规时,要结合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而来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谁可以成为保险领域的消费者;第二,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首先,对于“谁可以成为保险领域的消费者”来说,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大多数地区都愿意将消费者来定义为自然人。美国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从金融机构所购买金融产品的人都可以称做消费者。欧盟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出于非贸易或者非职业目的而实施行为的自然人。简单来说,保险领域的消费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务产品的自然人。但是一些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符合一定财力与专业能力的法人则不能称为消费者。一些政府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都不能称做保险领域的消费者。其次,购买保险的目的。大多数自然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主要就是用于满足生活需要,对养老、健康做出提前的安排。因此,在判断金融产品是否适用于新消法的调整范围,最主要的就是对保险的产品进行区分。对于一些重大疾病险、意外险应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对于分红类型的保险产品要加以斟酌,从本质上来说,分红类产品是与投资范围,是不适用法律范围的[3]。

3.2 明确欺诈行为

想要在保险领域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好欺诈行为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民法通则中,对欺诈行为大致是这样描述的:一方当事人,故意的告知对方错误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并且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表示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笔者认为,保险人如果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隐瞒保险费用期限、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都可以视为欺诈行为,进而可以做出惩罚性的赔偿。但是对于理财类型的产品,如果保险人夸大收益是不可以视为欺诈行为的。所以想要在保险领域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欺诈行为进行界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结论:通过以上内容分析可以得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在保险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时代的进步,保险行业也需要不断的完善。想要在保险领域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需要明确清楚法律适用范围以及欺诈行为,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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