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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法律风险规制研究

2018-12-06张高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6期
关键词:筹融资众筹股权

文/张高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1 股权众筹概述

1.1 股权众筹融资的概念

股权众筹是指初创者即项目融资者以互联网上的众筹平台为媒介,发布出让给投资者的股份、所需融资的项目信息以及融资企业的信息等,由合格投资者通过股份认购来支持创业项目的发展,投资者从中获得一定的股权作为回报。这种模式提高了融资的效率,大大降低了初创公司融资的成本,使很多创业项目得到发展和实现。

1.2 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关系解析

1.2.1 股权众筹融资法律关系的主体

融资者,又称发起人或筹资者,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或初创团队,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并出让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投资者通常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其通过众筹平台,挑选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团队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同时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

1.2.2 股权众筹融资法律关系的客体

股权融资客体直接指向公司资本。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以资本所有权为对价,获得公司股权,公司以股权为对价,获取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从而完成公司融资。

1.2.3 股权众筹融资法律关系的内容

也就是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方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 股权众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2.1 项目融资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2.1.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项目一旦公布,其中包含着大量的信息,包括创意和新型产品的细节,这使得那些尚未被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就极易被不法分子窃取。

2.1.2 涉嫌洗钱的法律风险

在参与股权众筹的活动中,若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资金属于洗钱罪中的七类犯罪之一的所得及其收益,如果融资者明知投资资金是非法所得而仍使用该资金进行融资,融资者便面临着涉嫌洗钱的法律风险。

2.2 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2.2.1 投资欺诈的法律风险

在众筹融资模式中,虽然股权众筹平台会对融资者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其平台上发布尽可能详细的项目信息,但仍不可避免融资者在项目上造假,从而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2.2.2 缺乏合格投资人准入制度的风险

我国对于进入股权众筹领域的投资者缺乏更为细化的分类保护制度,并且缺乏对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规定,难以确保单个投资者在投资失败时具有匹配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2.3 资金流的法律风险

由于众筹项目筹资需要一定的时间,资金往往需要在某个制定的地方汇集,融资达到一定数额后才能进行流转,这样,投资者的资金流动与安全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3 对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规制建议

3.1 针对项目融资人的法律规制

3.1.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首先,适当做好专利布局。根据项目进行融资的需要和众筹平台的要求,融资人应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产品的外观或样式。再次,融资人要想尽一切办法对融资项目采取保密措施,对产品的核心技术做好商业秘密保护。最后,对于窃取平台项目成果的企业或个人,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判定方法和惩罚措施,从而减少盗版项目的出现,保护融资人的合法权益。

3.1.2 完善监管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出台相应法规或指引,使股权众筹平台承担识别客户身份及与身份有关的资料,将交易记录存档,并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向有关部门报告等一系列反洗钱义务,阻止个人非法利用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将非法所得资金进行洗钱的活动。

3.1.3 规范融资人的准入门槛

可从规范融资人的准入门槛入手,对于融资人,规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可采用信用评价的方式,通过自主提交和平台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评定,让投资人可以深入了解融资人的情况,保护投资人的财产;其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融资人和融资平台都应真实准确的提交相关材料,投资人可有投诉权利,一旦发现不真实情况,两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2 针对投资者的法律规制

3.2.1 防范投资欺诈

首先,我国可以学习美国要求融资者分类承担相应的披露义务。其次,从平台角度来看,美国对众筹平台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披露义务,而目前我国众筹平台的披露义务较小。最后,从投资模式来看,我国应建立对领投人的约束机制,如承担相应的披露义务或者设定领投人资格证书,要求领投人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对该证进行审核等。

3.2.2 分类保护投资者

对非合格投资者,即收入不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可限定其投资限额。对于合格投资者,可以设定较高的限额或不设定。采用“宽进严管”的方式进行分类监管,让更多普通民众参与到该融资模式中。

3.2.3 设置专门机构控制资金流

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平台是不能管理资金的,必须委托给商业银行来管理。单单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托管,仍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只有商业银行对保障资金的安全可信度较高,对于目前股权众筹的发展来说,商业银行是进行资金管理的最佳选择,它既可使资金管理更规范化,又可阻止资金池的出现,避免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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