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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信用为核心构建新型市场经济监管体制的思考

2018-12-06姜天忠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市场监管市场主体信用

文/姜天忠,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 监管理念

一是简化监管。无论是以简政放权为基本方向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及证照合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制度改革,其目的都在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松和简化事前监管,促使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进入竞争行列,推动市场竞争效率的优化,培育出更有活力和创新动力的新型市场经济。二是高效监管。在强调放松事前监管的同时,此次市场监管改革还十分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力图打破以前改革的“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增强市场监管的效率和精度,防止以审批代替监管的问题再次出现。三是合作监管。此轮监管改革非常强调监管部门的协同和合作,按照有利于综合执法、重心下沉、强化地方监管责任的原则,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包括信息公示、互联共享、监管风险监测研判以及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等。四是参与监管。与之前的市场监管改革仅仅局限在政府体系不同的是,此轮监管改革引入了社会共治的新型理念,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这跟近年来西方国家政府监管改革所提出的“监管型治理”(regulatorygovernance)不谋而合。

2 以社会信用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构建路径

2.1 加强社会信用数据立法,巩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法治根基

国务院先期颁行的社会信用大数据的行政法规已为以社会信用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综合立法提供了重要立法参照;不少专门领域使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行业内的信用信息系统,为以社会信用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综合立法提供了技术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则使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到社会信用缺失的巨大危害,社会信用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全球化时代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融合发展为以社会信用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立法提供了外部条件。因此,我们应积极发挥后发优势,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发展的时代背景,在社会信用综合立法开启之初就应将大数据的工具属性与市场监管机制改革有机结合,逐步实现社会信用立法与大数据信息化立法的深度融合,从市场主体的市场信用行为表现出发,强调以社会信用数据为核心实行政府市场监管的有限管理、分类管理、精准管理、联动管理、综合管理,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

2.2 优化社会信用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协同运作

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重要经济资产,我们通过对大数据蕴含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分析,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信用的发展情况,使其成为释放经济潜能的技术推动力。目前,我们的社会信用大数据平台尚未实现协同运作。例如,以市场主体的金融活动信用评价为中心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对用户与商业银行信贷交易历史信息的采集,已经完成了对全国8亿人口的个人基础信息的采集,由此也获取了其中3亿用户的信贷记录。虽然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尝试通过援引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非银行信用信息、用户个人声明与异议标注等渠道来丰富信用信息的来源,但是能够从侧面多元地反映市场主体收入水平、资产营收、欠缴费状况等信用数据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多通过其他市场监管系统主动提供,而目前状态下仍主要依靠商业银行内部报送用户信用卡、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信息而形成信用报告。这显然不利于全面了解用户的信用状况,且这些个人社会信用数据仍只能用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金融机构、消费者个人查询等用途,尚未通过社会信用数据的安全使用实现社会信用数据的增值。因此,我们应加快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以社会信用大数据共享平台为先导,以近年来发展已较为成熟完善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为契机,逐步整合金融信贷、工商登记、税收申报、交通违法、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社会信用大数据,率先实现重点领域的信用大数据共享共建,努力盘活零星地分布于不同专门领域的数据源,再对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不同指标含义、不同数据格式的历史数据源进行挖掘、统合、转化、归集,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吸纳其他领域的社会信用大数据,形成较为稳定可靠的大数据资源列表和社会信用大数据统计机制。

3 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市场主体数量和规模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我国政府的市场监管步入大数据时代,这种状况一方面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跃度的测量与评价,为我国经济在全球化环境中的深度转型与重塑市场竞争优势奠定数理基础,另一方面也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实时生成的信息大数据海量化、分散化、多样化的特征,使政府市场监管机制面临全新挑战,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大数据技术整合社会信用数据,在充分释放市场经济活力的同时实现政府市场监管机制的最优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拟结合近年来颁行的信用大数据在政府市场监管领域应用的相关政策文件,探究以社会信用数据实现政府市场监管机制转型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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