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微商规制思考
2018-12-06晏婉暄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文/晏婉暄,华中师范大学 信息管理学院
1 微商
近年来 “互联网+”时代产物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出现。对于微商,学界暂时未有权威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微商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利用web3.0时代所衍生的载体渠道,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1]。
2 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审稿),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三审稿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归属为了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更加注重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其中三审稿中第八条谈到了虚假宣传的规定[2],与《广告法》虚假广告的罚则基本保持一致,可避免因罚则不同导致的选择性执法。
由于微商2013年才开始出现,国家相关规制立法滞后于行业发展,出现了许多乱象。其中不乏虚假宣传等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微商的广告用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情况。甚至还有商家在宣传语中诋毁竞争对家,从而促销产品。通过媒体报道,微商为了引诱朋友圈中的人购买商品,他们晒出的交易记录很多是软件制作出来的虚假现象。
3 规制必要性
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随着微商的大规模兴起,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不利于整个市场秩序的规范。
同时,微信是一款社交软件,在朋友圈上发照片,很难认为是非法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受损时通过正当渠道进行自我保护难度更大。
微商上的卖家大多都是个人,没有行政许可证,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这样当消费者投诉时,被告很难确定。
目前,对于微商是政府和微信平台共同监管,所以,常常会出现微商监管的“灰色地带”,监管微商势在必行。
当然,理论上来说,微商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辖范围,但是法律并未明确指明。综上,法律在对微商的规制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4 规制建议
4.1 微商平台承担规范责任
4.1.1 建立微商数据库,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社交平台存在一定的隐秘性,监管部门可以和腾讯合作建立微商的数据库,包括身份数据和经营数据,对微商更科学地监管。
针对于微商的商家,要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商家进行管制,规范微商市场。同时,微商的信用需要在微商账号中明确显示,新开的账号要显示经营者原有账号的信用情况。
4.1.2 优化微信运营模式
建议未来将微商平台化,这样,平台也可以更好地对产品质量进行分辨、规范产品的流通渠道、同时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微商平台应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负直接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微商平台应该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微商平台再和微商经营者商议解决后面的事宜。
微商平台规范应向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借鉴,引入售后评价机制,让消费者有依据进行商品的选择。但同时,也要严格禁止刷好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工商监管部门在和社交平台合作后,对公众号、公共开放平台进行广告监管,但对朋友圈的广告暂时监管不到。[3]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检测,建设互联网广告监察中心,探索新型广告监管手段,将微商广告纳入监管。
4.2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尽管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但是法律并未明确对微商进行恰当针对的规定,微商可适用的法规仍然有很强的局限性。建议法院未来明确完善微商这个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微商市场制定法律依据。同时,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针对于微商制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和惩罚规定,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全国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罚款措施。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也未对微商进行规定,建议《电子商务法》能够包含促进、规范微商的法律条款,而不仅仅只是一个平台的条例。同时,我国也可以多向国外借鉴有参考价值的法律,进一步完善我国微商的法律体系。
微商作为一种新兴销售形式,需要缴纳税收。国家应该完善法律,明确纳税主体等要素,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不过,要根据微商具体情况,调整征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