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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Fintech兴起背景下英国监管沙箱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2018-12-05张晓庆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1期
关键词:补偿监管测试

张晓庆

(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杭州 311300)

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Fintech以风驰电掣的速度改变着社会经济的运营方式与人们的生活方式,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的步伐,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层出不穷,一个以Fintech为核心的时代到来了。于是,如何平衡Fintech的创新与监管,寻求一个为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

一、Fintech迅速发展,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对于Fintech,目前国内外尚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有时是指对现行金融业务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有时是指可以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各类新技术,如分布式账户、云计算、大数据等;有时则指希望涉足金融领域、与现有金融机构形成合作或竞争关系的科技企业或电信运营商。Fintech的本质仍然是金融,没有脱离金融本身具有的功能和风险属性。如今,Fintech已经充分渗入传统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再加上Fintech本身所具有的多样性、科技性、虚拟性、业务开放性、风险隐蔽性等特点,更加提升了金融风险的复杂程度。如果这些新技术在金融领域运用不当,就会造成很大的风险。在业务模式上,Fintech的核心本应该是更有效率地进行资金融通,但现有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公众却将过多的注意力投放在股权众筹、P2P借贷等替代性融资这类业务模式上。实践表明,过分关注于这类业务模式的创新会产生很多问题。

二、英国“监管沙箱”——一条新的Fintech监管之路

1.“监管沙箱”的理念。英国FCA将沙箱理念引入金融监管领域,提出了“监管沙箱”概念,它为金融创新产品提供了一个不受当前金融体制管制的“安全空间”,在这个市场里,获得准入资格的公司可以对其创新产品进行实验,从而及时发现自身的潜在风险与缺陷,及时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监管者也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改产品进入市场推广以及发现自身的监管漏洞及时进行相关规范处理。

2.“监管沙箱”的实践经验。目前,英国已经在Fintech的“监管沙箱”测试方面累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首先是FCA设立了创新中心,能协助企业顺利进入测试并且获得有限许可申请,并且能反过来让FCA更好地掌握企业创新,提高监管者的监管能力,减少监管成本。自创新公司设立以来,先后为300家企业实施帮助,成功实现了多项授权。其次自监管沙箱在英国的运行效果很好,自2016年6月开放申请以来,FCA已收到146个沙箱申请。其中50个申请被接受,41个进行了测试。FCA称,第一年的运行结果表明“监管沙箱”已经实现了总体目标,为FCA带来了希望看到的收益。

3.“监管沙箱”的先进性。FCA促进竞争的途径之一就是站在金融创新的立场去思考如何进行监管,从这个角度出发,FCA创制的“监管沙箱”有诸多方面的先进性。

一是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FCA制定了一系列可供选择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比如说要先告知客户测试可能存在的风险、补偿措施,并且要其同意后的情况下才能展开测试;参与沙箱的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享有同等的权利,还制定了《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等条款;以及FCA还明确规定参与测试的公司要具备风险补偿能力,能够补偿客户赔偿所有损失等。

二是其独具创新的激励政策。FCA先向创新企业颁发限制性金融牌照,目的是为了激励企业测试其创新产品或服务。与此同时,FCA还向企业提供关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个别指导意见,并且在企业不符合FCA的有关规定时,FCA还有权力为企业提出豁免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能更好地推动Fintech行业的创新性发展。

三是注重创新。FCA有限度地允许“破坏创新”,并且认为这是促进有效竞争的关键,从监管的角度支持金融创新,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明确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稳健推进Fintech发展。从FCA的“监管沙箱”监管模式中监管当局应该明确,监管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防范风险,更是为了稳健Fintech的发展。监管当局应该制定一个有利于Fintech创新发展的监管体系,要把握好监管的度,既不能过度监管,增加创新产品上市的成本和时间,从而导致我国Fintech行业的发展落后其他国家;也要避免监管空白,防止一些企业过激行为导致发展失衡以及部分谨慎的企业由于相关区域法律空白而不敢创新。

2.在“监管沙箱”运行过程中要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监管沙箱”中,FCA采取的是一种新的产品干预方法,在产品上市前就要求相关企业将消费者保护考虑在其中,从源头上制止了很多有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们可以效仿FCA的做法,可以保留“监管沙箱”中现行机制的相关措施。一是从产品测试的早期阶段就将消费者保护介入其中,一方面要确保参与测试的公司具备风险补偿能力,能够补偿客户赔偿所有损失的能力,另一方面又要排查出有可能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利风险。二是对为能达标的产品要采取终止测试、改进产品方案,若仍然未能达标,则要采取限制发售、严格的禁止上市等措施。

3.确定一条适应本国Fintech发展的道路,提高监管水平。具体来说有四点:第一,在申请标准方面要保证创新的真实性,剔除伪创新;第二,在程序的运行和期限方面要始终,既要便于对产品和服务能及时进行测试,也要预留出充分的风险暴露时间;第三,要对客户数量和金额总数进行限制,增加测试的操作性以及防止风险外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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