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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员职责

2018-11-30王小乐

科技与创新 2018年2期
关键词:监督员准则检验

王小乐

(汉中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陕西 汉中 723000)

浅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员职责

王小乐

(汉中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陕西 汉中 723000)

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监督员”相关条款的深度分析,明确了“监督员”在检验检测机构中的职责及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员;职责;监督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根据实验室要求设置监督人员。由于各机构对其相关条款理解差异较大,致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设置要求、监督对象及范围、职责权限等说法不一。笔者将通过2016-05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释义,结合编制《准则》相关参考标准一并对“监督员”进行阐述,希望对检验检测工作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1 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和设置要求

《准则》4.2.5条文解释2:机构应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监督员应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1]。

监督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在培人员及新进人员不适合担任监督员。各实验室(组)技术负责人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但因负责技术运作,工作头绪较多,也不适宜担任监督员。监督员应由熟悉该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担任。

监督工作要覆盖整个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然而各机构有不同的实验室(组),其各自的专业领域相距甚远,即使同一个实验室(组)一名监督员也很难完全掌握所有检验检测工作。所以,各实验室(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不少于一名监督员。

2 监督员的监督对象、依据、方式及范围

《准则》4.2.5: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1]。监督员的监督对象是人,是对所有检验检测人员能力的监督。所有检验检测人员包括抽样人员、设备操作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出具原始记录人员(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有专门文件规定,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不列入监督对象)。从在培人员的初始能力到在岗人员的持续能力都要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

监督是合格评定活动的系统性重复,是保持符合性说明持续有效的基础[2]。监督员应根据检验检测目的,按照国家标准、程序及相关要求对检验检测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

根据检验检测人员岗位特点,监督方式可采用现场观察、核查报告和原始记录、面谈、模拟试验等方式[3]。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检验检测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现场观察应尽量减少对检验检测的干扰[3]。

从“人、机、料、法、环”5个方面找准检验检测作业活动的关键点。比如,对抽样人员从以下几点进行监督:是否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资质?抽样所用器具是否符合要求?抽样单填写是否全面、准确?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是否掌握抽样方法?是否按规定程序抽样?样品封签是否符合要求?样品标识是否满足唯一性要求?样品存储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3 监督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权限

《准则》4.2.5条文解释2:监督员应按计划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结果对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并确定其培训需求,监督记录应存档,监督报告应输入管理评审[1]。

3.1 监督一定要有计划、有重点

监督一定要有计划、有重点,比如,对实习的、新上岗的、转岗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结果可疑或不满意的、发生客户投诉的人员,以及新标准或新设备和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的人员,都应列入监督计划。对难控制、不稳定、易出错的环节,计划中应增加监督频次。

3.2 监督记录是对人员能力评价的依据

机构根据监督结果确定其培训需求,所以监督记录格式应受控并纳入记录管理程序。监督记录反映检验检测人员实际工作情况,记录要详细、准确,不能过于笼统或流于形式。监督记录应保证以下基本信息:时间、监督员、被监督人、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现场观察、核查记录、面谈等)、监督依据(标准、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检测项目、实际操作情况(人、机、料、法、环等)、存在问题、监督评价。

3.3 编写年度监督报告或专项监督报告

根据时间或重大问题可编写年度监督报告或专项监督报告。对监督记录中发现的检验检测人员能力问题应详细分析,查找具体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报告是管理评审的输入信息之一。每年最高管理者负责对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对监督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经评审会全面分析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制订或变更相关措施,以确保机构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4 按计划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按计划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检测人员在机构中属于技术人员,不具有指挥和控制组织协调活动的权力。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检验检测人员的能力不符合相关标准或程序规定,对于轻微不符合的,可当场制止或纠正;对于严重不符合或需要整改的,应立即叫停,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的确定和实施不属于监督员职责范畴。

各机构监督员对检验检测人员持续地跟踪验证,降低了人员操作的随意性,保证了数据的原始性和可溯源性,对检验检测全过程的有效运行给予了有力保障。各机构应提高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为监督员提供有力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DB/OL].[2016-05-31]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6/201606/t201606 02_51598.shtml.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S].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06.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深圳市特种设备检验科学研究院,上海化工研究院,等.GB/T 27020—2016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

[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GB/T 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F203

A

10.15913/j.cnki.kjycx.2018.02.053

2095-6835(2018)02-0053-02

王小乐(1982—),女,从事食品检验与营养健康研究。

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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