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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硕儒董仲舒的法律智慧

2018-11-29宋伟哲

检察风云 2018年22期
关键词:疑难案件董仲舒汉武帝

宋伟哲

当前,疑难案件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其实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疑难案件问题。同现在相比,古代的法律条文显得少得可怜。即便是著名的《唐律疏议》,也只有五百条而已,显然不能应对所有的案情。针对这一问题,西汉硕儒董仲舒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充分显示了这位儒学大师的法律智慧。

三年不窥园

提起中国古代的疑难案件审判,不得不提到春秋决狱;提到春秋决狱,则不得不提到董仲舒。董仲舒乃西汉儒学一代宗师,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他的思想对整个中国的历史走向产生了巨大影响。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孔子赋予了儒家思想的生命,那么董仲舒则赋予了儒家思想的灵魂。正是在董仲舒的积极倡导下,汉武帝刘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举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地位。更难能可贵的是,与“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孔夫子不同,董仲舒十分关心法律问题,创立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为当时的疑难案件解决助力甚多。

董仲舒酷爱读书,尤其擅长公羊学,终成一代儒学宗师,桃李遍天下。他治学极其刻苦,苦读著书时,弟子都不能常与其见面。史载董仲舒家有花园,但他三年都不望其一眼,故留下了“三年不窥园”的美谈。他的举止言行都依礼而行,清廉耿直,不置产业,令世人钦佩,学人都争相以师事之。不过,董仲舒尽管在学术上成就极高,并有着崇高的政治理想,但在仕途上却坎坷不顺。他虽然身处西汉王朝极盛的文景之治和汉武霸业时期,却并未担任显赫要职。在那个英雄辈出的年代,他只是担任过经学博士、江都相等一般职务,与同时代那些出将入相、食邑封侯的风云人物相距甚远。他一生的大半时间只是默默地著书立说,教书育人。终于有一天,他遇到了自己生命中的贵人,“天人三策”让二人一拍即合,两人为华夏文明铸造了足以延续千载而不断的主脉。这个贵人,就是汉武帝刘彻。

独尊儒术

汉武帝刘彻是中国历史上的杰出帝王。逐匈奴于漠北,通丝路于西陲,充分显示了刘彻的雄才大略。人们总是疑问,为什么同样是汉匈战争,文景之治时期只能被动挨打,到了汉武帝时期就能酣畅淋漓地反击?固然,汉武帝时期国力更为强盛,但文景时期的汉朝国力也并非不堪一击。究其原因,恐怕与不同时期汉朝治国理念的差异密切相关。

西汉立国之初,统治者以暴秦二世而亡为镜鉴,用黄老思想为治国方略,主张无为而治。对外实行和亲的绥靖政策,对内则恢复分封,采取郡国并行的行政体制。在这种方针下,中央政府缺乏足够的权威,无法组织大规模行动,也在客观上使得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因此,才有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国家得以从汉初的凋敝困境中走出。到了汉武帝时期,国力进一步增强,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客观上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时,中央政府非但不能“无为而治”,而是需要“大有作为”。历史就这样给了董仲舒施展才华的宝贵机遇。

由于董仲舒在学术上久负盛名,汉武帝多次求教于他,董仲舒则三次上表对答,史称“天人三策”。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选贤举能等一系列主张。这些思想为汉武帝中央集权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撑,深受汉武帝赏识,几乎是全盘接受。特别是董仲舒主张的“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也正是这一系列主张,使得汉武帝实现了中央集权,建立了丰功伟业。

春秋决狱

董仲舒是儒学大师,在研究儒家经典《春秋》上造诣极深。由于孔子作《春秋》时文笔极为简略,后人为了使《春秋》便于学习,便对《春秋》作了注解。著名者有《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等,董仲舒专攻《春秋公羊传》。《公羊传》不同于擅长记史的《左传》,它专攻“微言大义”,以研究义理见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法理研究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使得董仲舒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

董仲舒学识渊博,受到时人尊重。因此他一生虽职务不高,但是每逢国家大政方针要出台,朝廷往往要听取他的意见。其中,汉朝著名的法官张汤就十分尊重董仲舒,每逢疑难案件,常常向其请教。董仲舒则能够引经据典,阐释儒家经典中的思想来对这些案件给出判决意见。由于董仲舒儒学造诣很深,他的意见在当时很有说服力。于是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应运而生。这里的“春秋”,不仅是指《春秋》这部书,而是泛指儒家经典。简单地说,当某一案件的审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法官可以援引儒家经典中的思想来审判。而且在审判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论心定罪”,也就是重点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如果动机是善意的,即便所犯是重罪也应轻罚;如果动机是恶意的,即便所犯为轻罪也不能轻饶。

董仲舒为司法机关出具了许多审判意见,后又写了《春秋决事比》等书,收录了数百个判例,供法官判案时参考。那么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究竟是如何审判疑难案件的呢?很可惜,岁月流逝,董氏的春秋决狱著作都已失传。不过,在浩如烟海的史籍中,还是留下了数个十分宝贵的当年判例,充分展现了董仲舒的法律智慧。

案例一:甲没有儿子,将被人遗弃道旁的孩子乙收为养子抚养成人。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甲便将乙藏匿了起来。如何审判甲,当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当时便成了疑难案件,法官只好请教董仲舒。董仲舒说:“《诗》云‘螟岭有子 , 螺底负之。甲无子,乙由甲抚养长大,虽然不是亲生,这种父子关系谁能改變?根据《春秋》之义,父亲可以隐匿儿子的犯罪。”因此判决甲无罪。

案件二:甲的父亲乙与丙斗殴,丙用刀刺乙,甲随即用木棍打丙,不幸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有关此案的审判,董仲舒认为,父子是天地间最亲密的,看到父亲在和别人斗殴,没有不着急的。甲本意是拿着棍子帮父亲打丙,是为了救父亲。《春秋》上说,许止的父亲病了,他给父亲喂药,父亲服下药后却去世了。念他本意是救父亲,所以法律就赦免他。甲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殴打父亲情节,因此不应受到处罚。

案件三:甲的丈夫乙乘船出海,遇到了大风,船翻溺亡,无法安葬。四个月后,甲的母亲丙打算让甲再嫁。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当时的法律。有人说,甲的丈夫去世还未安葬,法律规定这种情况甲不能嫁人,如果私自嫁人,应当被处以死刑。董仲舒根据《春秋》时言夫人丧夫还家的典故,认为本案中的女子不是擅自再嫁。况且甲之再嫁由母亲做主,是为了有所归养,而不是有淫邪之心,母女两人都不应当受到惩罚。

由此可见,董仲舒春秋决狱审判方式的确解决了不少当时的疑难案件,并且往往是减轻刑罚甚至是赦免罪行的判决,无疑是大大减轻了百姓的负担,避免了许多冤案的发生。当然,后世也有不少人批评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认为这种判决主观性太大,显得不尊重法律。其实,这些人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些案件在当时之所以成为疑难案件,就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机械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明显不妥所致。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古代,能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疑难案件实属不易。凡事皆有两面性,历史上当然不缺乏用此谋私利的错误判决,但不应因此而全面否定这一审判方式的历史贡献。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可以说是将儒家思想融入中国法律制度的第一次尝试,这符合了当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历史背景,对此后的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虽然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因各种原因逐渐消失在茫茫史海中,但是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却越来越深。汉晋之际,儒家思想开始融入国家法典。到了唐朝,《唐律疏议》的问世更是使儒家思想充分融入了法典的每个角落,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亮点,将中国古代的立法水平推向历史巅峰。

同时,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也影响了中国历史上的一大批仁人志士。史学家陈寿在《三国志·诸葛亮传》中评价诸葛亮时写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高度赞扬了诸葛亮执法断狱之明,这恰与董仲舒的“论心定罪”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大声疾呼“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清代著名思想家龚自珍,更是推崇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他感叹董氏《春秋决事比》失传之不幸,遂自己编了一本《春秋决事比》著作。

古人常言法不外乎人情,情理法更是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征。其实,所谓情理法很大程度上就是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追本溯源,这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不无关系。董仲舒虽早已远去,但他留下的春秋决狱法律智慧,至今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观念。这是一笔宝藏,值得后人品味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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