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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

2018-11-24国家图书馆马倩

办公室业务 2018年2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法定

文/国家图书馆 马倩

一、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愈演愈烈

传统图书馆致力于保存文献信息资源以服务社会公众,在知识传播和社会文明传承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进步,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数字图书馆,是指不拘空间和时间的限制通过网络将图书资料数字化并提供给用户的电子信息平台。数字图书馆一如既往秉承了传统图书馆保存和传播精神文明成果的公益性特征,同时更大程度上方便人们汲取知识。

近年来,一方面数字图书馆技术方面日趋成熟,但另一方面著作权保护方面濒临瓶颈,侵权纠纷越来越多。例如2009年谷歌“版权门”事件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谷歌数字图书馆启动图书扫描系统,旨在将全球范围的图书馆藏书转化为电子书,从而搭建全球最大在线图书馆。这一计划很快引发了全球出版界的广泛争议,从此谷歌和作者之间的版权诉讼就一直没有停息。其实,国内“数字图书馆”也一直存在侵权纠纷。在应对著作权侵权方面,数字图书馆面临很大挑战。为了避免这种纠纷,数字图书馆多是使用对于彻底解决版权问题或者是丧失版权的作品。例如古籍文献,电子报刊等资源能极大避免版权问题。数字图书馆对版权作品处理起来小心翼翼,可能会屏蔽拷贝、下载等功能。因此数字图书馆在内容上比较历史化,古董化。

二、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主要包括数字资源的建设和数字资源的传播。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也主要涉及这两方面。

(一)数字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将文献资源数字化加工成数字形式的数据库;另一种是购买相应的数据库。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处理究竟是属于创作还是复制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文献资源的数字化过程仅仅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原始文献资源的再现,没有创新性劳动成果,因此应视为复制。自建数据库在选择和编排内容上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购买数据库需要和售卖方签订详细的合同,在协议范围内使用数据库,避免引起著作权纠纷。数字图书馆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优秀而众多的作品,而这些作品和信息难免涉及众多版权问题。不同的文献资料需要区别对待。首先是针对著作权法确定的受保护对象和公有领域的文献资料。这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公共信息和社会认知的技术和信息。例如国家法律法规,时事新闻等不存在争议的数字化文献。第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遵循国际上的伯尔尼公约,即公民作品财产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也就是说,图书馆只要保护作品完整权,遵守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等前提下就可以对这种文献进行数字化加工。第三,对于还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资料。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例外,这种文献资源需要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第三种资源信息正是数字图书馆最容易侵权引起纠纷的。

(二)数字资源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通过网络运转的数字图书馆,在信息的流通方面也需依靠数字化方式传播扩散。数字图书馆最大的优势所在就是用户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可以按自己需求跨区域获得数字化文献资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限制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流通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图书馆作为最大作品收藏和传播的社会公益性机构,只有在馆藏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和传播下才能发挥其社会功能。图书馆如果想建设数字图书馆,将文献作品上传到网上,必须一一寻找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取得授权许可。而海量的作品和资源后面的著作权人却很难去知晓并授权。目前国内数字图书馆针对这种情况只能限制读者的下载复制,只能浏览,并发表声明:著作权人若提出异议,将撤掉作品。但这种手段和方法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这就是多起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中图书馆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

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对策

(一)法律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了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三种版权使用方式。强制许可制度是针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使用发明创造的许可方式。这种强制许可制度并不涉及数字图书馆,因此本文不再赘述。下面我将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分析。1.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制度。图书馆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虽然在馆藏建设和服务方式上有别于传统图书馆,但它秉承了传统图书馆公益性的性质。为了更好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目前各国都在立法上对合理使用方面做出规定。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图书馆、档案馆、资料或文献中心,为了借阅、存档或为专业人员提供专业资料,复制本馆或本中心收藏的作品,而不在市场上公开出售或借此营利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图书馆在为陈列或保存作品的需要时才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数字图书馆将作品上传到网络上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这意味着数字图书馆将作品数字化没有法律豁免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成本节节攀升,不利于公共领域信息的传播。一般来说,每本书应当只有一个许可,但数字图书馆中的书却面临着很多个用户的许可。那么就需要在立法上对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单独进行规定。确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需要遵循几个原则: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和对作品市场的影响。2.数字图书馆与法定许可制度。数字图书馆需要法律保护,应当在建设中引入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以特定方式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只用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定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网络环境中存在法定许可的规定:用网络制作课件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用网络向农村公众免费提供扶贫和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我国法定许可制度发挥了其作用,但是依然需要扩展适用范围来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应当对图书馆的特殊性予以考虑,尽可能地将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相结合,从而为这样一个发挥提供信息和传播文化功能的平台——数字图书馆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很多人对法定许可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和合理使用制度相冲突。其实只需要在立足图书馆公益性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的作品服务进行区别对待就可以将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相结合。例如在为科研、教学等公益性服务时,可采用合理使用原则;在营利性服务时,就可以利用法定许可制度。3.其他法律支持。2009年文化部,国家版权局,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这是第一次针对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发布的专门行政性文件。在这个规定中,强调了图书馆要执行“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来使用著作权。如果图书馆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需要将涉嫌侵权的作品链接断开,或者进行删除,并通知转送服务对象。同时,要求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图书馆使用著作权,实行行政确认。目前,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和建议。在众多意见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损害赔偿和法定许可等重要问题都有涉及。我们希望,本次修改著作权法能够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更好地定位,为数字图书馆开辟一个辉煌的发展之路。

(二)制度保障。国内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面临着著作权人的作品怎样合法有效的授权给图书馆使用的难题。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被大范围的复制传播,会极大限度地挑战著作权人的排他性。当面对海量作品时,数字图书馆也难以完全控制。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解决著作权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统一代表所有权利人利益来实现作者或者出版社无法实现的法定权利的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组织,在收入中扣除少量佣金,其余均分配给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著作权人的作品。它的任务主要集中在:一方面接受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授权,同时对本作品的使用情况等等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和使用作品人签订相关协议来进行作品的权利授权并进行收费。这样数字图书馆可以不用费力寻找它海量资源里面的众多权利人,还要担心侵权。而著作权人也能够放心地把作品授权给这个集体管理机构来科学合理管理自己的作品,避免作品被侵权。同时这种著作权管理机构还可以和国外的相应机构进行合作,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用。这种著作权管理机构为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建立一个桥梁,方便作品的传播和流通,并引导数字图书馆沿着合法有序的轨道发展。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八条也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的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但由于我国此项制度刚起步,不够完善,还面临很多问题。例如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集中在个别领域,存在不可避免的垄断性问题。因此,如何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准确定性并有效管理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多多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能够更好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三)利益平衡。著作权理论中最基本的就是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传统图书馆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和图书馆之间已经达成共识,各方利益也比较平衡。而这种新时代诞生的数字图书馆,使得原有的平衡状态一下子被打破。首先,由于网络的便捷性,用户不需要实际的物体转让就可以复制、使用作品。著作权人担心数字化技术削弱他们原有的利益。其次,社会公众对于需要付费的产品可能会有些抵触。原有的著作权保护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情况下进行合理使用是不会与著作权人发生冲突的。而数字图书馆利用数字技术储存和传播了大量的作品文献,自然变成了著作权人最担心的侵权地。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角度来说,要均衡分配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适当放宽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标准需要宽严相济,对于凝聚大量创造性劳动的作品就要严格标准,而对于不是独创性的汇编性作品可以采取宽松标准。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来说,数字图书馆利用先进技术将社会中有价值的作品,促进社会精神进步的信息集中起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数字图书馆要在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基础上,通过法定许可制度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目前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法定许可制度规范还不够详尽,有待充实。只有将跟作品有关的各方利益平衡起来,数字图书馆才可以更好地利用数字资源,服务大众。

(四)图书馆自身的管理。著作权保护是一个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负责。图书馆应当在处理著作权相关事务方面设立专人负责。图书馆迫切需要此种类型的专业人才,例如加州大学图书馆、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图书馆等很多图书馆纷纷设立著作权图书馆员岗位。读者作为数字图书馆的使用者,对其实行必要管理十分必要。读者违法使用数字图书馆中的作品也是一个难题。因此,在数字图书馆系统中,应当对读者的真实身份进行严格的登记、审核。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图书馆需要进行及时警告并向著作权人进行通报。当然图书馆需要追究读者的侵权行为责任,更需要对其进行引导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

总之,目前数字图书馆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在过去的建设中,著作权纠纷所带来的困扰不容忽视。所以,只有社会各界积极关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多管齐下合力解决著作权纠纷,才能更好发挥数字图书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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