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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视阈下社会救助政策的发展探讨

2018-11-20胡大权

神州·中旬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发展路径精准扶贫

胡大权

摘要:精准扶贫理念的提出对我国社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我们的社会救助模式建设向着“内涵式”方向发展,但是面临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新形势,我们也要结合新常态下的社会救助需求调整政策和实际工作。因此本研究将分析精准扶贫视域下的社会救助政策发展,仅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救助;精准扶贫;发展路径

引 言:

为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推动农村全面脱贫,以低保为基础内容的社会救助将是我们脱贫攻坚路上的重要助力。精准扶贫要求提升扶贫工作的精准度,升级社会救助工作,明确薄弱环节和创新点,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有效性。但是但前的精准扶贫视域影响下,我们的社会救助工作还是缺乏精准性和高效性,需要我们立足精准扶贫需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改革。

一、社会救助政策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政府提出的扶贫政策主要包括经济和社会两个部分,在经济方面,政府主要是对提前认定的贫困地区调拨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脱贫项目开发和脱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带动区域脱贫;社会政策主要就是政采用制度化的措施首先进行行政层级划分,将救助资源送到符合贫困标准的个体手中。

精准扶贫工作的定位问题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层面上的救助工作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如何提升当前精准扶贫工作有效性?我们到底是从经济政策入手和社会政策入手?目前我们面临的扶贫项目类型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和责任主体也是错综复杂,针对不同扶贫项目和运行机制我们想要实现精准扶贫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首先组要需要找到一个突破口。

二、社会救助精准发力的保障措施

社会救助具有兜底扶贫作用,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工作作支撑,因此当前我国需要做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厘清扶贫对象与救助对象认定方式上的差异。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我们需要做好扶贫对象识别和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但是两者之间其实存在差异性的。其中扶贫对象识别主要包括如下两个,首先各省需要抽样调查然后测算出贫困人口数量,逐级分解到县、乡镇和行政村,即分指标;其次,在贫困人口指标下达到村之后,我们要使用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环节确定贫困户,并建立贫困户档案卡[1]。我们在识别贫困户的过程中主要会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和健康状况等因素,这与低保对象识别方法具有相同点也具有差异性。扶贫对象认定工作容易收到成本限制,一般来说在动态审查周期上相对更长,很多省市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有很大不同,导致出现扶贫对象不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因此,我们目前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厘清扶贫和救助对象的界定和识别的差异性,避免在扶贫政策上出现交叉。

第二,提高救助对象瞄准的精准性

社会救助工作具有显著托底作用,从救助对象认定上来说我们要提升工作的精准性。具体来说,首先我们需要积极落实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现状,并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实施核定,扩大对比范围,使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不因扶贫目标而放宽标准[2]。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低保、医疗救助以及住房救助等工作,将这些救助项目和扶贫对象认定结合起来,如在医疗救助过程中,我们就需要细化家庭成员的健康信息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建立扶贫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当前的很多扶贫部门的扶贫对象信息和社会救助对象信息不对称,需要建立具有兼容性和共享性的平台。

第三,进一步增加社会救助财政投入

在经济下行趋势下我们反倒应增加社会救助财政投入,缓解经济下行趋势带来的社会贫困问题。尤其是针对农村扶贫对象做好兜工作,扩大医疗救助工作范围,增加财政之处比例,在中央承担财政救助主体责任的背景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对连片特困区以及贫困人口数量较多的县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起具有超强保障作用的社会救助财政保障制度,省、市两级要承担部分财政救助责任,逐步扭转“中央和县级两头大、省市两级中间小”的财政支出分担机制,减轻中央财支出压力,提升财政支出力度。

第四,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管理方式创新

想要实施精准扶贫,我们在救助政策选择和实施上就要体现出精准的特征,这对贫困区域的经办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我们需要探索和引进符合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需求的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助推力[3]。目前,我们需要探索主要服务就要兩大类,一种是购买管理服务,即从事社会救助服务的基层部门要通过岗位设置和购买基层组织的方式,充实救助部门服务人员队伍,提升对象认定、家鸡调查以及个案发现等工作的有效性[4]。另一种是探索建立政府“购买项目”机制,对于具有个性化救助特点和需求的贫困区域和群体我们需要设计救助服务对象,向社会公开发包,在经过政府评估和允许的情况下,当地的社会组织可以提出具有个性化特征的救助服务项目。我们引进和购买项目,有效解决当前阶段贫困地区救助管理工作滞后的问题。

结束语:

精准扶贫和社会救助是我国饭贫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救济功能上具有很强共通性,如果可以合理衔接将能够在社会扶贫上发挥更显著的作用。面临当前的精准扶贫困境,我们需要加快促进精准扶贫和社会救助相协调,多方面、多角度实施社会救助,制定扶贫政策,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有效性提升,为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汪三贵、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J].贵州社会科学,2015,11 (05):274-275.

[2]习近平,习近平论扶贫工作——十八大以来重要论述摘编》[J].党建,2015 12 (12):584-585.

[3]周强、胡光志,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及其实现机制探析[J].福建论坛,2017,21 (01):321-322.

[4]梁土坤,新常态下的精准扶贫:内涵阐释、现实困境及实现路径[J].长白学刊,2016,11 (05):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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